都別吵吵了,先把暴走團長抓起來再說!規則需要遵守,生命必須尊重。山東臨沂的這一起車禍,到底該由誰來承擔責任?
文魯開盛
暴走是當前在一些城市流行的健身運動,很多人也喜歡一起玩暴走,於是就形成了暴走團。他們有各自的名號,往往幾十人、上百人,統一著裝,每隔十幾米就有一人腰間挎著音響,放著昂揚的音樂。而這樣的暴走團也屢屢因為噪音問題、佔道問題而見諸報端。
7月8日清晨,山東臨沂一位計程車司機開車衝進暴走隊伍,造成一死兩傷。這起車禍讓城市暴走團再次成為輿論焦點,相關的視頻被放到網上,引起了社會各界的熱議。
相信關注本起交通事故的朋友們也都讀到了若干評論文章,他們或慷慨激昂,或義正辭嚴,或春風化雨,或娓娓道來。所有的輿論焦點逐漸形成了兩大陣營:有人認為司機撞行人負有全部責任,也有人認為應該譴責暴走團漠視交規。
暴走團在非機動車道行進確實違反了交通規則,觀點交鋒後對之譴責佔了上風,但我們指責他們「不作死不會死」就顯得不夠厚道,甚至說冷血了。就連一向溫和的中國青年報評論員曹林先生,他居然也提出了「作死的周期律」的觀點——
曹文稱,令人悲哀的是,很多人的規則意識需要一次次這樣血的教訓去警醒。於是輿論形成了這樣的「悲劇周期律」,隔段時間就會出點這樣的事,不出事麻木不仁,出點事才長點記性,可記性維持不了幾天,很快就健忘了,又會通過新的悲劇去刺激。不想看到這種「作死的周期律」,不想看到規則意識需要靠這種血的教訓來維持。
魯氏既不贊同司機負全責,更不贊同「作死」的觀點。魯氏在任何時候都堅持以為,規則需要遵守,生命必須尊重。發生在山東臨沂的這起交通事故,我們應當把責任分解為三:
首先,當事的暴走團當承擔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路邊!路邊!路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還規定:行人列隊在道路上通行,每橫列不得超過兩人,但在已經實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我們從視頻看,事發的這條路有人行道但在施工,暴走團才上的機動車道,但他們沒有在最右側的路邊行走卻上了機動車的最左側車道,這屬於有過錯在先,應當承擔一定的法律後果。
其次,當事的司機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從視頻看,該司機構成交通肇事罪無疑。7月8日早上5點,視線良好,路況正常,前面那麼一大堆人出現在司機的視野,但凡正常行駛,都應當減速、避讓採取果斷措施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但遺憾的是,這位司機撞上去了。
不要說撞的前面的人,即便撞的前面的機動車,在這裡也應當是後車(計程車司機)負責任。我國道路交通法規規定,只要追尾就是後車全責。(《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開車時對可能發生的情況要有一定的預見性,所以法律規定要保持適當的距離。適當到什麼程度呢?適當到不撞前車。簡單說,後車撞前車,就是後車責任,除非前車強行變道並且在車身尚未擺正的情況下。
暴走團在機動車道上違法暴走,司機仍然有避讓義務。必須要說明,這位計程車司機涉嫌交通肇事罪算輕的,如果查明當事女司機是路怒一族而故意猛踩油門的話,那麼就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了。
其三,涉事的暴走團長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該暴走團不管有沒有依法註冊登記,它都屬於社團性質的民間自組織,享有社會權利的同時應當依法履行社會義務。這裡,暴走團的負責人對暴走團團員的安全和社會秩序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第一個是刑事責任。暴走團未經批准在機動車道上暴走,客觀上使機動車不能正常行駛,並因此造成一死二傷的嚴重後果,暴走團長涉嫌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個是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也就是說,如果能證明暴走團團長在路線選擇、安全提示等方面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同樣需承擔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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