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起訴書說理是個偽命題
刑事起訴書說理是個偽命題
作者:李勇
【悄悄法律人按】我在《審查起訴的原理與方法》(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一書中中專章論述了起訴書的功能以及寫作方法,其中重點批判了所謂的「起訴書說理改革」,直呼「起訴書說理是個偽命題」,這迥異於判決書,並比較了世界多數國家的起訴書,比較而言,我國是比較繁瑣和冗長的。這種改革基本都是曇花一現,原因就在於違背司法規律,違背基本訴訟原理。前段時間周光權教授為北京某檢察院出版的關於起訴書製作一書寫的評論,其實也存在對起訴書功能的重大誤解。《檢察日報》2014年7月30日組稿正反方進行論戰,筆者是當時參與論戰。
近日網上流傳的章瑩穎在美綁架被害案起訴書(關注本公號後查看歷史消息可閱讀),網友詫異於其過於簡單,大概也是與對起訴書功能認識有關吧。
正文從下面開始:
刑事起訴書改革的呼聲一直沒有停止,實踐中流行的觀點認為,起訴書改革的方向是強化說理。其實,「起訴書說理」是一個偽命題,是對起訴書功能的嚴重誤讀,這或許是受到判決書說理化改革的影響。筆者認為,起訴書與判決書的功能是截然不同的,不可盲目跟從。
我們起訴書改革,就從刪除訴訟過程、證據列舉這兩大塊「雞肋」開始!
一、起訴書過於強調說理會導致法官產生先入為主的預斷。
起訴書的功能在於啟動和限制審判範圍、提供辯護防禦指引,這與判決書所承載的正確解釋法律、採信證據裁定事實、合理判定衝突等功能不同。起訴書力求簡潔、明確,不僅要限制法官的審判範圍和提供辯護方的防禦指引,還要防止法官產生先入為主的預斷。因為,如果起訴書對行為事實和罪名適用的理由闡述過於詳細,就容易讓法官在審理案件之前對某些未必會被最終判決確定的事實行為在內心預先確認,即產生先入為主的預斷,這對被告方不公正。
二、起訴書過於強調說理會弱化審判功能,不利於「審判中心主義」的建構
起訴書過於詳細的論證和說理,必然會降低通過庭審來論證和說理的意義。因為,一方面會使辯護方詳細地掌握控方的觀點和理由,弱化庭審的對抗性;另一方面會使法官產生先入為主的思維定勢。有觀點認為,隨著修改後刑訴法恢復的全案移送制度,起訴書也需要加大對證據的列舉、歸納和論證。筆者不同意這種觀點。全案移送的是案卷材料,其中既包括不利於被告人的證據,也包括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但作為指控犯罪的起訴書歸納和總結的證據必然要選擇有利於指控犯罪事實的證據。換言之,案卷中的證據與起訴書中列舉的證據相比,前者是全面的、客觀的、不帶有價值判斷的;後者是經過歸納、挑選的,帶有價值判斷的。
三、從比較法角度來看,起訴書簡明扼要是世界通例
作為大陸法系的代表,德國刑訴法規定,起訴書的內容包括:被訴人、對他指控的行為、實施行為的時間與地點、犯罪行為的法定特徵和適用的處罰規定(罪狀)。德國起訴書對於指控事實和法律評價是分開的,在事實描述之後另起一段註明刑法條款,但法條內容不予列出,事實與法律之間的關係也無需描述。即使法律評價、證據等記載不明確,也並不構成起訴無效。
英國的起訴書內容大體包括三部分內容:(1)起始(開頭);(2)罪行摘要;(3)罪行細節。罪行摘要與罪行細節合稱罪狀,所以,也可以說英國的起訴書包括開頭和罪狀兩大部分。具體來說,(1)起始(開頭)指出法院的管轄地,通常是某一特定的郡或自由城市;(2)罪行摘要是每一條罪狀的開端,它僅僅提出罪名,例如「謀殺」。如果該罪行屬於成文法確定的,則必須明確記載規定該罪的法律名稱和具體條款;(3)罪行細節是被指控的犯罪情況,例如時間、地點、行為、主要問題,細節必須「相當清晰地」讓被告知道犯罪的場所和環境,讓他知道如何辯護,從而保護自己,但是細節也應當簡潔。事實上,起訴書對這種行為構成的描述是極其簡要的,例如
「1957年7月的第一天,在劍橋郡,某某殺了某某」。
下面這份起訴書能更加直觀地展示英美法系起訴書的基本內容和風格:
皇家刑事法院在伯明翰的開庭地
女王訴Wilson,Burton和Green
Wilson,Burton和Green受到如下指控:
罪狀1 罪行摘要
根據1861年傷害人身罪法第47條,構成攻擊引起實際身體傷害罪
罪行細節
Wilson,Burton,於1997年1月1日,對Johnson發動攻擊,因為導致他的身體受到傷害。
罪狀2 罪行摘要
根據1986年傷害人身罪法第20條,構成傷害罪。
Green於1997年1月1日,對Johnson實施了蓄意傷害行為。
具有混合主義特色的日本刑訴法規定,起訴書應當記載下列事項:(1)被告人的姓名或其他足以特定為被告人的事項;(2)公訴事實;(3)罪名。日本起訴書要求不得添附可能使法官對案件產生預斷的文書及其他物品,或者引用該文書等的內容,否則,起訴書無效。甚至排斥在起訴書中記載被告人的前科、經歷。這是因為「一旦法官形成了先入觀念,是不能治癒的」。
如果說,我們的刑事起訴書要改革,那絕非說理化改革,所謂的萬言起訴書值得批判,我們起訴書改革,就從刪除訴訟過程、證據列舉這兩大塊「雞肋」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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