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離婚訴訟引發的連環法律疑案
劇情梗概
納德與西敏是一對夫妻,他們的女兒叫譚梅。西敏希望一家三口移民,但是納德堅決反對,原因是納德需要照顧父親。兩人為此對薄公堂,準備離婚,但是法院駁回了她的請求。賭氣的西敏回了娘家。
西敏走後,納德分身乏術,聘請了一位護工瑞茨照顧父親。但是,父親如廁問題始終困擾瑞茨,依《古蘭經》教義,她感到禁忌重重。瑞茨的女兒陪伴在她左右,也令她分神。幾個回合下來,納德某次回家發現,父親被綁在床上,憤怒的他將瑞茨推出門外。沒想到懷孕的瑞茨竟然流產,瑞茨丈夫怒不可遏將納德告上了法庭,雙方由此引發了一系列的故事。
掛了個都市情感劇的招牌,演繹的卻是生動的法律故事,不得不說也是一種高級套路。這場由男女主人公的離婚訴訟所牽引出來的連環法律疑案,可謂精彩紛呈。
1
納德與西敏因為移民一事鬧到了法院。西敏認為納德與女兒應當同自己一同移民,這樣既不會讓女兒失去父愛,又可以讓女兒擁有一個更好的成長環境。然而,納德卻因為不願意拋棄患有「老年痴呆症」的父親,不願意移民。兩人為此在要求離婚。法官認為兩人之間只有小矛盾,因此不準兩人離婚。
離婚
如果納德與西敏是一對中國夫妻,那麼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西敏起訴離婚,納德堅持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要符合怎樣的條件法院才會判決離婚呢?
我國法院支持當事人的離婚訴請的判斷標準是: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實踐中,具有下列情形的,法院一般會認定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從而判決原被告離婚。
納德存在重婚或者與其他女性同居等行為的。
納德存在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的。
納德存在賭博、吸毒等惡習且屢教不改的。
西敏與納德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以上的。
西敏撤回第一次起訴,待六個月後再行起訴離婚的。
2
納德某次回家,發現保姆瑞茨不在家中,患病的父親還被瑞茨綁在床上,跌落在床下不省人事。一向孝順的納德頓時怒火中燒。憤怒的納德讓瑞茨離開自己的家,雙方爭執之下,納德使用暴力將瑞茨推出了家門。不久納德便得知瑞茨流產的消息。瑞茨的丈夫得知「真相」後,以謀殺罪向法院控告了納德,雙方為此各執一詞。
涉嫌謀殺
瑞茨稱納德明知自己是孕婦,仍然使用暴力推搡自己,導致自己跌倒受傷引起流產,因此納德屬於故意謀殺。法官進一步解釋到,因為瑞茨腹中的胎兒已經四個半月,具備人形,因此屬於伊朗刑法意義上的生命。
毫無疑問,伊朗刑法將具備人形的活胎作為生命保護,納德如果明知瑞茨懷孕,仍然實施足以致胎兒死亡的暴力行為,構成蓄謀殺人!
納德堅稱自己並不知道瑞茨是孕婦,因此沒有殺人的故意。稱自己如果知道瑞茨懷孕,根本就不會推瑞茨。法官稱納德如果知曉瑞茨是孕婦,他將被處以1-3年的有期徒刑。
納德稱瑞茨將自己患病的父親綁在床上導致父親受傷,並控告瑞茨故意傷害。事情發展至此,雙方都將面臨刑事指控。
民事侵權
謀殺一般是指有預謀的故意殺人。在我國謀殺並不構成一個獨立罪名。凡是非法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均是故意殺人行為,而不會根據殺人手法的不同區分謀殺罪與其他殺人罪名。至於被告人是謀殺還是衝動殺人,只會影響量刑而不會影響罪名。
在我國學界與實務界對於胎兒的利益保護問題具有基本的共識。一般認為,侵害母親身體導致胎兒死亡的,應視為對母親身體的侵害,而不能將胎兒作為一個獨立的生命予以保護。上述情節若發生在我國,納德的行為只是普通的民事侵權行為,而不會構成犯罪。
3
為了指控納德,瑞茨稱自己曾經當著譚梅,譚梅的家庭老師的面提過自己懷孕的事,納德當時就在旁邊,因此對自己懷孕一事知情。法官要求納德聯繫譚梅的家庭教師出庭作證,並要求納德提供保證金或者將要拘留他,納德無力繳納便被拘留。家庭教師作證稱瑞茨的確說過自己懷孕的事,但納德當時並不在現場,並不知情,作了明顯有利於納德的證言。
偽證罪?
關老師的證言直接關係到納德是否存在謀殺故意,因此對於法官的判斷至關重要。在電影中關老師的證言明顯帶有個人的感情傾向,所作的證言有利於納德。如果上述情形發生在我國,關老師是否構成偽證罪?
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關老師陳述的證言內容顯然屬於案件的重要情節,但其陳述基本上屬實,並不構成為偽證罪。她陳述的「納德並不知情」「就算自己能看出瑞茨懷孕也不代表納德就可以看出來」等內容,只是其主觀推測,並非客觀事實,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不屬於證人證言。
4
瑞茨的丈夫為了給自己未出世的兒子伸張正義,選擇到譚梅的學校去散布輿情,給關老師製造壓力。這直接導致了關老師的「反水」。關老師向法官推翻了自己先前的證詞,納德的處境瞬間變得非常不利。為了避免丈夫坐牢。西敏挺身而出,找到瑞茨的丈夫尋求和解,在眾親戚的輪番勸說下,瑞茨的丈夫放下自尊同意和解。
不告不理
從劇情來看,西敏尋求同瑞茨和解,以便讓丈夫免於牢獄之災。這說明在伊朗,這一類型的謀殺罪屬於不告不理的案件。一旦瑞茨撤回控告,納德便可以免除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命運。
在我國純粹意義上的「不告不理型犯罪」只有五種:侮辱罪、誹謗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侵占罪。這五種犯罪除非存在特殊情況,否則屬於不告不理,即受害人或者其他具有控告資格的人如果不主動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法院便不會主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在我國,檢察機關代表國家行使公訴權。故意殺人罪屬於公訴案件。受害人家屬同被告人和解並撤回控告,檢察機關如果認為被告人構成犯罪,依然可以依法提起公訴,要求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5
就在西敏尋求和解之際,瑞茨卻良心發現,主動找到西敏講述了案件的真相。原來瑞茨同納德爆發衝突的前一天,已經發生過車禍,並腹痛了一整夜。
無罪推定
很顯然,如果有證據證明瑞茨腹中的胎兒在案發之前已經死亡,那麼納德的行為就沒有侵犯任何法益,不構成謀殺罪。因為死人是不可能成為故意殺人罪的對象的。
如果不能證明胎兒的具體死亡時間,交通事故與納德的推搡行為均有可能是胎兒死亡的原因,本案的事實是存疑的,在這種情況下應當作出有利於納德的推定,即認定胎兒在案發前已經死亡。納德的謀殺罪名同樣不成立。
車禍責任
如果上述情形發生在中國,瑞茨因為尋找納德的父親而遭遇車禍受傷,納德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呢?
瑞茨的工作應該屬於家政工作。納德與瑞茨屬於勞務關係而非勞動關係。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瑞茨在提供勞務的過程中自身遭受損害。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納德對於該損害的發生並無過錯,因此瑞茨無權要求納德賠償自身因車禍受到的損失。
誰該負責?
如果瑞茨腹中的胎兒因車禍死亡,肇事司機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筆者手中沒伊朗法律相關的資料,因此無從判斷。但若是發生在中國,因為並不將胎兒作為生命保護,肇事司機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同樣是在中國,胎兒若在納德實施推搡行為前已經死亡,那麼死亡的結果與納德的行為就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納德並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還存在另外一種情況就是,胎兒是在納德實施推搡行為之後死亡的,那麼民事責任該如何認定呢?
從民法的角度來說,車禍與納德的行為與胎兒的死亡結果之間均存在因果關係,這就意味著肇事司機與納德均需要對胎兒的死亡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無法弄清肇事司機與納德的責任比例,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肇事司機與納德需要對瑞茨的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6
隨著瑞茨的陳述,案情的真相得以浮出水面。西敏認為瑞茨畢竟是因為照顧父親才發生車禍,並未揭穿瑞茨。然而,納德卻要瑞茨在《古蘭經》面前起誓胎兒的死是自己造成才肯將錢交給這對極度缺錢的夫妻。篤信宗教的瑞茨沒有在法律面前退縮,卻在真主的面前退縮了。如此,眾人得以知道真相。
耐人尋味
以一場離婚訴訟開始的故事,最終還是以一場離婚訴訟結尾。經歷了疑案考驗的納德與西敏並沒有因為這次遭遇而改變彼此的價值觀,三觀不同的婚姻終究還是走向破滅,故事到這裡也就結尾了。
《伊朗式分居》向觀眾呈現了法律、情感、人性、宗教等眾多社會面,人物鮮活,故事豐滿,堪稱優秀電影,喜歡這類故事的讀者不要錯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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