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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輝格傳統到新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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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輝格傳統到新憲

W.M.阿莫諾 著

孟廣林、曹為 譯

作者簡介:W.M.阿莫諾,英國約克大學人文與藝術學院教授。

摘要:關於從《大憲章》頒布到都鐸王朝建立時期的英國憲政史,西方史學家的解讀有諸多重要變化。本文無意於囊括該研究領域中的所有變化及其意義,而是將討論聚焦在以下四個特定領域:從制度史研究轉向集中考察作為政治生活之動力的人物;從強調作為政治態勢之決定因素的庇護和物質利益,轉向理解政治觀念和理論所產生的巨大影響;對地方政治以及地方與國家之關係的新興趣;議會研究的復興,包括議會在多大程度上代表廣大地區和社會各階層的選民。

關鍵詞:憲政史;英國;中世紀;傳統;《大憲章》;社會各階層;都鐸王朝;政治生活。

一、從輝格傳統到新憲政史

20世紀70年代之前,"輝格傳統"(the Whig tradition) -直在中世紀英國憲政史研究中佔據支配地位,這一發端於18、19世紀的所謂"新政治觀",將歷史視作向現代民主政治不斷邁進的目的論式的進程。憲政史的輝格傳統有以下特徵:

首先是強調關鍵的歷史時刻和事件在政治史上的決定性作用。由此,1327年、1399年、1461年和1485年發生的一系列廢黜國王和王朝更替的事件,都被視作邁向有限或混合君主制的極其重要的步驟。

其次是關注政府機構的研究,尤以議會、王廷會議、中央政府機構和司法系統為重。輝格傳統的史學認為,上述機構皆以其各自的方式捲入了政治鬥爭,體現了保王黨和貴族反對派之間的緊張關係。

最後,假定國王有一種實施暴政的傾向,而貴族和民眾則提倡政治協商和混合政府的原則,這兩者的衝突實際上是一種意識形態之爭。

起始於20世紀70年代,並在80年代得到密集性發展的是,一系列研究中世紀政治和制度的"新憲政史"(the newconstitutional history)初露端倪。在一定程度上說,這種變化既是對新社會史挑戰的被動防禦,也體現了對年鑒學派之長處和方法的日益重視。自90年代以來,英國史學家已自覺地將"新憲政史"視作一種明顯的理路和學派。新憲政史的特徵如下:

一是認為社會深層結構較之政治事件和短暫混亂,其影響更為深遠。因此,新憲政史較少強調諸如廢黜國王這樣的重大歷史事件,而更多地關注那些促成了如此變動的觀念,以及試圖在政府框架內保持制度連續性的固有傾向。

二是通過借鑒現代早期的研究成果,新憲政史認為在英國公共生活中存在著一種獨特的政治文化,社會精英和中等階層中存在著一種由共享信念和道德價值觀所構成的強大系統,這種系統影響著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

二、從制度轉向人物個性

新憲政史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我們理解中世紀政府機構的方式,讓我們認識到,政治人物的個性尤其是國王的個性決定性地影響著當時的制度運作和政治事件。以下是兩個典型例證。

(一)愛德華二世統治時期(1307-1327)

19世紀晚期至20世紀早期,威廉·斯塔布斯(William Stubbs)、T·F·圖特(Tout)、詹姆斯·康維·戴維斯(James Conway Davies)等人的著作產生了深遠影響,他們傳播了這樣一種觀念,即愛德華二世統治時期所發生的政治鬥爭,乃是源自王家內府獨裁機構與試圖捍衛協商原則的大臣和貴族之間的固有衝突。

由於針對國王的反對派首領、愛德華二世的堂兄托馬斯是蘭開斯特的伯爵,上述史家遂將自由協商和有限王權的觀念稱之為"蘭開斯特主義",認為由托馬斯伯爵所樹立的這些原則,不僅對愛德華二世時期,而且對愛德華三世(1327-1377)和理查德二世(1377-1399)統治時期的政治爭論都產生了直接影響。1399年,托馬斯伯爵的嫡系後人亨利·博林布魯克( Henryof Bolingbroke)登基為王,這一事件在這些早期史家看來,正是民主政治勢不可擋的最佳證明。因此,這些史家竭力表明,亨利四世開創了"蘭開斯特的憲政實驗",它有助於重新界定國王和人民之間的契約關係。

然而,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J.R.馬蒂科特(Maddicott)、J.R.S.菲利浦斯( Philips)、納塔勒,福里德(Natalie Fryde)、羅伊爾,馬丁·海尼斯(Royal Martin Haines)等人的一系列研究表明,愛德華二世治下的政府機構並未涇渭分明地分裂為分別由保王派和貴族反對派構成的兩大意識形態陣營,政府機構人員都堅定而一貫地效忠國王,並按國王的意志操辦政務。導致愛德華二世和蘭開斯特伯爵爭執不和、進而引發暴力衝突、並最終導致愛德華二世於1327年被黜的原因,並非是某些貴族想要限制國王的權威和自由,而是任性妄為的國王及其寵臣給政治制度不斷施加壓力。傑弗里·漢密爾頓(Jeffrey Hamilton)對這一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他認為愛德華二世的顯耀寵臣皮爾斯·戈維斯頓(Piers Gaveston)本人並沒有多少政治野心,更缺乏篡奪政府權力的周密計劃,他之所以遭人忌恨,主要是因為他的卑微出身和外國血統,以及他享有過分的王家恩寵。無獨有偶,尼格爾·索爾( Nigel Saul)也認為,14世紀20年代愛德華二世的寵臣和助手小胡果·德斯賓塞(Hugh Despenser the younger),儘管因與國王的友誼而享有巨額財富和極大的影響力,卻無意於憑此在英國建立任何穩定而團結的政治派系。

這些修正性研究表明,一方面是愛德華肆意妄為、不知深淺,另一方面是貴族深感受到飛揚跋扈的國王寵臣的冒犯;這些人物個性之間的持續衝突,直接導致14世紀前20年的政治騷亂和鬥爭。蘭開斯特的托馬斯遠非憲政主義英雄,相反,在今天,他實際上被視作一位負面人物,因為他阻礙了14世紀20年代中期更為有力、更具創造性的政治和解。就1327年愛德華二世遭廢黜而言,人們不再將之視為英國政治共同體宣告自身高於神命國王的關鍵時刻,而是把它視為僅僅加快了王位自然繼承的速度,這一事變的主要參與者竭力掩飾和限定其行為所明顯帶有的革命性含義。

(二)亨利六世統治時期(1422-1461)

在這一研究中,同樣重要的修正性取向如今也支配著學術界關於15世紀下半葉玫瑰戰爭起因的爭論。19世紀和20世紀早期的史學界相對忽略了對內戰原因的細緻分析,直到20世紀中葉,S.B.克里姆斯(Chrismes)、J.R.蘭德(Lander)、R.L.斯托萊(Storey)等人的研究,逐漸就此問題達成了某種共識。這些史家指出,15世紀中期蘭開斯特王權的政治危機源於其長期的結構性弱點,這不僅表現為國家財政困難,也表現為王權在維護公共秩序上的乏力無術。這一歷史局面的形成,部分原因是1399年蘭開斯特的憲政實驗,但更重要的原因是在亨利六世漫長的統治期間派系政治的興起。

上述觀點,遭到新近有關亨利六世個性及其統治的一系列研究成果的挑戰,這些研究包括B.P.沃爾夫(Wolffe)和R. A.格雷菲斯(Giffiths) 1981年出版的重要著作,以及約翰·瓦茨(John Watts) 1996年出版的重要成果。儘管這些作者在分析亨利六世的個性特徵和政治角色時,觀點絕然不同;但他們一致認為,正是由於國王政治判斷和個人意志上的失誤,才致使15世紀50年代共識性政府的崩潰,並最終導致14 61年蘭開斯特王朝的覆滅。此外,傳統觀點把約克派和早期都鐸王朝的政府制度,看作是旨在使過時的國家制度現代化的根本改革,對此,上述史家提出了質疑。更新近的研究則在政府結構和個人統治方式之間作出更加鮮明的區分:政府結構傾向於抵制變革,而諸如愛德華四世和亨利七世等勵精圖治的國王則將其個人統治方式滲透到這些政府結構中。因此,一個中世紀的統治者如何以及在何種程度上可以超越中世紀國家的局限,從而保持一種高效的政府制度與統治,再次成為這些史家探討的重點。

近來研究對於統治者個性特徵的強調,有助於我們更好地理解中世紀的政治機制和運作。現在,我們已能更好地理解中世紀政治文化何以如此強調國王意志的重要性,而且能夠進一步認識到王室恩典(或特權)對政府運作的影響。此外,對人物個性的重新強調,也給政治人物傳記(political biography)這一成就卓著的文學樣式注入了新的活力。例如,在耶魯大學出版社出版的"英王列傳"叢書(English Monarchs,Series)中,包括邁克爾·普里斯特維奇( Michael Prestwich)對愛德華一世的研究(1988),尼格爾·索爾對理查德二世的研究(1997)以及塞莫爾,菲利浦斯( Seymour Philips)對愛德華二世的研究(2010);而大衛·卡朋特(David Carpenter)、W. M. 阿莫諾和克里斯·吉文-威爾遜(Chris Given-Wilson)正在進行他們各自對亨利三世、愛德華三世和亨利四世的研究。

三、從封建庇護轉向憲政原則

一種比較陳舊的觀點認為,中世紀政治主要是由利益庇護交換(exchange of materialpatronage)決定的,這種觀點在20世紀中葉K.B.麥克法蘭(McFarlane)的著作中得到充分展現。麥克法蘭主要對國王與大貴族之間的關係感興趣,而他的弟子和繼承者們則應用這種模式來研究大貴族與小貴族或鄉紳之間的關係。這種研究貫穿著一個很明顯的思路,即強調"好領主"(good lordship)的概念以及附庸服役與庇護人酬勞之間的互利合作關係。此後一代學者,如羅斯瑪麗,霍羅克斯(Rosemary Horrox)、安東尼·波拉德(Anthony Pollard)和克斯里,吉文·威爾遜(Chris Given-Wilson)等人,則以一種更為精緻複雜的方式拓展了這種觀點。

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某些史家愈發懷疑,庇護的物質收益是否確如過去所設想的那樣具有決定性作用。科林·里奇蒙德(Colin Richmond)和愛德華·鮑威爾(Edward Powell)曾對傳統觀點提出過一些強有力的挑戰,此後90年代的所謂"新憲政史"則認為,在中世紀晚期,政治行為不僅取決於封建權益,也取決於價值觀和原則,兩者無分軒輊,不言自明。在考量這些憲政準則的性質和意義時,我們可對法律和公共利益( common good)這兩個主題略作考察。

法律是一個尤為重要的議題,一則因為法律守護著權利、平等、正義等重要原則,二則因為法律是糾正錯誤的有力手段。新憲政史特彆強調財產法如何塑造地產階層的政治態度,尤其是在一些關鍵時刻,如理查德二世和亨利六世頗有爭議的政策肆意侵犯了財產權並否定財產權的神聖性。不過,阿蘭·哈丁(Alan Harding)和安東尼·默森(Anthony Musson)等法制史家同樣強調法律原則對中世紀晚期大眾政治(popular politics)的影響。其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黑死病之後,用以控制並限制自由農民( free peasantry)經濟權益的法律程序的發展,引起了普遍的猜忌和怨憤,並在1381年農民起義期間戲劇性地爆發出來,人們要求對司法制度進行激進的變革。

近年來,人們對中世紀晚期政治中一些重要的修辭性要素的作用興趣大增。在這方面,"公共利益"(common good,在中世紀晚期也被稱為common profit或common weal)尤為重要。在13世紀,"公共利益"一詞已牢固地植根於有關王權的修辭學和意識形態之中。例如,在中世紀晚期王室法令的標準序言中便有這樣的措辭:"為了上帝的榮耀和教會的神聖,為了國王的公共利益和國王的子民"。但有趣而且最為重要的是,在14世紀,政治共同體正是藉助"公共利益"這一合法理由來大膽挑戰國王的仁政承諾,從而推進改革事業。特別是"公共利益"一語被用於圍繞促進海外貿易、規範勞工市場、採取早期社會政策等問題所展開的政治辯論之中。這裡所謂的"公共"常常是可疑的:確實,在某種意義上,在那些最受派系利益( sectional interest)支配的辯論中,人們最為自覺地訴諸"公共利益"一語。再者,中世紀晚期的議會急於證明的,不是它們與今天所謂"大眾事務"(popular causes)之間的聯繫,而是它們代表著國王和上層精英的共同利益。然而,對英國中世紀晚期世俗政治中所謂"公共利益"的研究,意味著一種重要的轉變:先前流行的觀點認為,世俗精英無視抽象原則;而今我們則更清晰地認識到,政治常常是由各種抽象原則所塑造的。

四、從中央轉向地方

20世紀80年代,史學家的關注點逐漸從英國中世紀晚期中央機構和政治,轉向地方政治生活的結構與文化,由此產生了一系列清晰可辨的學術套路。

(一)村莊和城鎮

長期以來,被學術界廣為接受的觀點是,私家領主權的萎縮導致鄉村社會出現日益明顯的自治趨勢,中世紀晚期見證了封建主義的衰退。然而,最近一代學者的研究表明,富裕農民(peasant kulaks)參與了王室政府的運作尤其是執法和徵稅事宜,農民參與政治生活的重要意義開始被發現。這一研究取向有助於挑戰那種涇渭分明地區分上層政治和底層政治的學術理路,而且有力地證明了這一史實,即在中世紀晚期的某些關鍵時刻,諸如13世紀的貴族戰爭(Baron,s Wars)、1381年的農民起義以及此後的玫瑰戰爭中,那些經驗豐富、見多識廣、能說會道的鄉村民眾領袖的態度,對這些歷史事件的發展進程產生了重要影響。

同樣,過去人們長期認為,倫敦在塑造國家政治生活中扮演著重要角色,而最近的研究成果,如薩拉·里斯·瓊斯(Sarah Rees Jones)、羅萊恩·阿特里德(Lorraine Attreed)、克里斯蒂安·利蒂(Christian Liddy)等人的著作則突顯了諸如約克和布里斯托爾等地方城鎮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他們的研究有助於我們更加深入地理解城鎮在整個王國政治中的功能和影響。

(二)郡(鄉村共同體)

20世紀80年代以來的研究發生了一次尤為重要的轉變,即強調郡是一個頗有意義和價值的分析單位,藉此我們可以還原和考察地方政治生活的本質。1978年,馬蒂科特提出了一個誇張的觀點,他認為,由居住於同一郡內的有產精英所組成的"郡共同體",是中世紀晚期政治生活的根本機制和具體表現。繼此之後,又湧現出一批關於地方問題的研究成果,其中較為重要的有邁克爾,貝內特(Michael Bennett)關於蘭開夏郡和柴郡的研究,尼格爾·索爾關於格洛斯特郡的研究以及克里斯汀·卡朋特( Christine Carpenter)關於沃里克郡的研究。在這些"郡研究"(county studies)中,許多研究議程是考量中世紀晚期政治在多大程度上是由貴族與鄉紳之間的"縱向"關係支配的,抑或是由鄉紳之間平等的"橫向"關係所主導的。或許,得出不同的結論不足為奇:在那些由貴族家庭作為地主和政治領導而佔據主導地位的部分地區,好領主的縱向聯繫傾向於流行;而在那些貴族影響較弱的地方,"橫向"聯繫則成為常態。

地方政治研究使我們更全面地理解了王國政治對中世紀晚期英國各郡和中下階層的滲透。但仍不能確定的是,地方政治機構到底有多大的能量和影響力。"郡共同體"即使依其最為發達的形式看,也決不是地方議會,它們從未具有像法國地方機構那樣的權威和影響。同樣值得注意的是,地方政治辯論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反映和傳遞了中央層級上的政治爭論。而許多經久不息的地方性爭論,如遵守法律秩序、節制王室官員、分攤稅賦等,倒是議會在中央層面進行政治辯論和申述抱怨的真正素材。因此,某種程度上說,尋找地方性的"另一種政治"( alternative politics)的努力一直在穩步推進;儘管研究城市政治問題(urban politics)仍屬熱門,但在21世紀頭十年里,關於郡政研究的熱潮已經消退。

五、重新返回中央

對地方政治的研究沒有為中世紀晚期英國政治的探討提供令人完全滿意的路徑。正是由於對此關注的日益增加,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興起了另一種明顯的趨勢,即重新賦予中央政府機構及其政治在中世紀晚期憲政結構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其中尤為明顯的是,人們對議會研究的興趣又重新高漲起來。

(一)議會:代表與同意

從20世紀30年代到80年代,議會史研究由三位學術大家所主宰:H. G.理查德森( Richardson)、G. O.塞勒斯(Sayles)和J.S.羅斯克爾(Roskell) (前兩人常常合作著書)。理查德森和塞勒斯反對輝格傳統,而依循法律史的理路來觀察中世紀議會,主要將之視為一個高等法庭。羅斯克爾按傳記體傳統寫作,研究議會中的議員尤其是下院的議員。成立於1940年的議會史基金會(The History of Parliament Trust),已提供對已知全部議員生平的完整分析,涉及1386年至1421年的四卷本著作由羅斯克爾作為總主編,並最終於1993年出版。然而,無論是法律史還是傳記體的理路,都未能有力推動對中世紀議會之政治功能的全面解釋。20世紀下半葉,羅斯克爾和喬治·霍姆斯(George Holmes)在其更具影響的著作中,都只對單屆議會做過細緻研究,而沒有對整個政治機構作全面的評判。

對事件和程序作深度分析的傳統,最近因保羅·卡維爾(Paul Cavill)對15世紀末期議會的重要研究而復興。然而,直到馬蒂科特的傑作《英國議會的起源》於2010年問世,新一代學者才對議會在中世紀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予以重新評估。特別值得注意的是,馬蒂科特延續了英國歷史編撰中的一種偉大傳統,即強調公共生活中代表性的重要意義,並且他還證明了一種引人矚目的事實,即盎格魯一撒克遜晚期的政治集會與14世紀的政治集會之間,存在著一種深刻的歷史連續性。總的來說,他的研究是傑出的、勇往直前的,因為這極易被認定為陷入輝格式目的論的陷阱之中。通過強調那些體現代表制精神的制度不斷地在發生變化,馬蒂科特避開了這一危險。他認為,對於最終在13世紀興起的議會制度來說,正是代表性的實踐而非一種起源於古代的觀念,為尋找英國政治生活的古代起源提供了真正合理的路徑。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我們才能理解,英國歷史的編撰為何對議會下院的選舉因素有著經久不衰的興趣。

(二)議會:請願

近年來議會史研究復興的另一大體現是有關請願過程的研究。20世紀80年代以來人們一直堅信,自愛德華一世時期起,議會的一個關鍵作用便是提供一個場所,在那裡國王的臣民們能夠獲准接近王家恩典的權利,以便於呈遞他們的關注事項與政治要求。最近關於進一步開放中世紀議會檔案的提議,有助於學術界重新界定議會在請願方面的政治作用。格威利姆·多德(Gwilym Dodd)指出,在整個中世紀晚期,議會持續吸引著關於大量私人事務的討論,從而為更為寬泛的司法和行政系統留下了一個活躍的場所。此外,新版全譯的《中世紀英國議會檔案》有助於我們將視線重新聚焦在所謂的"普通請願"(common petition)上,依據這一機制,下院對王國共同體的事務發表集體性意見、並通過立法尋求改革。因此,在英國,議會並非僅僅屈從於王室意志,而是作為國王與政治組織進行對話的基本場所而延續了下來。

最新一代學者為中世紀晚期英國憲政史的持續爭論,作出了大量而獨特的貢獻。伴隨著對中世紀國家之複雜性與持久性的不斷關注,人們現在更加普遍地意識到中世紀政治機構的弱點和局限,以及由此導致的它們對王室意志和政治共識的依賴。同時,人們也更加重視觀念和原則在中世紀晚期公共生活中的積極作用,而且更加認識到政治對中世紀晚期相當多民眾所具有的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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