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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案」半年無進展,華人在日遭遇刑事案件應該怎麼辦?

撰稿:林子(日本)

7月13日,中國90後姐妹花的屍體在神奈川山林中被發現,有一件在日中國公民被殺案發生。

在民眾的焦點聚集在新近發生的案件時,不知道大家是否還記得去年鬧得沸沸揚揚的中國女留學生遇害案。2016年11月3日凌晨12時許,來自青島的女留學生江歌在東京都中野車站接回同住的女友劉鑫時,在公寓樓門口遇到了劉鑫的前男友,雙方發生了爭吵。江歌叫劉鑫進入家門後,與這名男子辯論,結果遭到了這名男子的殺害。

日本媒體報道江歌案。(視頻截圖)

該事件至今已經過去大半年,破案進展卻不盡人意。江歌的母親這大半年來心痛不已,一直在四處奔走為女兒討一個說法。今年5月21日起,江歌媽媽於社交網路發出公開信呼籲「劉鑫,江歌的冤魂喊你出來作證!」引發廣大網友討論與關注。

捕輿者聯繫了江歌媽媽,江歌媽媽表示至今為止,江歌遇害以來,她一直在找劉鑫尋求一個說法,一個真相,但是劉鑫以及她全家一直在逃避江歌媽媽。

「我求劉鑫無數次!給她父母打電話,都把我拉黑,我換了電話發過去,聽到我的聲音就掛斷電話。」

「該案件在12月14日起訴,目前在等待日本法庭開庭,嫌疑人陳世峰一直保持沉默,這兩個月開口承認殺害江歌,但是,還在已各種理由狡辯,企圖逃脫法律嚴懲。」

採訪中,江歌媽媽還表示目前遇到了困難,她衷心期盼劉鑫能夠作為證人出庭作證,解釋一下當晚發生的事情。但是就目前的日本法律來看,單獨調查劉鑫不太可能。如果劉鑫不在日本的話,日本法律也無法約束她。

江歌案件發生地點在日本,根據刑法中的「屬地原則」,即使犯罪嫌疑人同樣為中國人,也會根據日本的刑法進行審判。若要使得案件在中國進行審判只有通過法律中的「引渡」制度(是指一國把在該國境內而被他國指控為犯罪或已被他國判刑的人,根據有關國家的請求移交給請求國審判或處罰)。

但是 「引渡」制度多適用於毒品、追贓等國際合作的大型案件,因此對於江歌被害案件想要在中國進行審判幾無可能。

那麼像江歌一案所遇到的情況,在日華人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刑事案件處理流程。(圖片由捕輿者製作)

首先,最先應該是報案。

當受到犯罪分子侵害的時候,應該考慮及時報警。從公私的角度而言,為了讓罪犯得到應有的處罰,為了獲得損害賠償,也應該向警方進行指控(日語稱為「告訴」),向搜查機關陳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並起訴犯罪嫌疑人。

發生案件一定要告訴警察蜀黍。(圖片來自《父子刑警》劇照)

警方立案並拘留嫌疑人之後,就進入了審判程度。

江歌事件發生後,周圍的居民進行了報警,警方拘留了犯罪嫌疑人陳世峰。之後,江歌媽媽作為受害者家屬才得以起訴嫌疑人,要求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懲罰。

江歌媽媽想起訴嫌疑人的話,需要在日本走刑事審判程序。通過審判程序,法律將做出嫌疑人陳世峰有無偽法犯罪行為、如有應處以何種刑罰的判斷。

刑事審判可以由檢察官向裁判所進行起訴,其中,檢察官被稱為公訴人,被起訴之人稱為被告人,江歌案中陳世峰無疑就是報告人。審判是以檢察官印證被告人是否具有起訴狀所述犯罪事實和行為的形式進行的。

一般來說,如檢察官無法證實起訴狀所述事實,被告人將被視為無罪。但是,如被告人主張無罪,被告人就有必要通過付出巨大努力使法官相信他關於無起訴狀所述犯罪事實的陳述是真實可信的。

在江歌的案件中,江歌媽媽就需要提供十分有利的證據證明嫌疑者的行兇證據。屆時刑事審判將由法官做出審理結論。

有的案件由一個法官進行審理,重大案件由三個法官通過合議定度,日本目前尚無陪審制度。被告人可聘請律師作為辯護人。大多數情況下,如辯護人不出庭審判將無法進行。也就是說,嫌疑人陳世峰在法庭上會有一名律師為他做辯護。

日劇《勝者即是正義》中主人公認為律師的職責就是為他的當事人服務,所以有錢人可以通過聘請有能力的律師來擺脫罪行。(圖片為電視劇截圖)

如果陳世峰無經濟能力聘請律師的話,他可能會利用國選律師制度(即日本政府為犯罪嫌疑人無償提供國選律師)。由此可見,辯護人是為維護被告人權利而工作的。辯護人將於開庭前閱覽研究檢察官提供的證據材料,並與被告人檢討審判事項來決定是否就犯罪事實進行法庭鬥爭和在庭審中採取何種姿態。

如果嫌疑人陳世峰想減輕處罰的話,估計會和辯護人商量,承認什麼證據會對自己更有利。在這裡,我們又一次看到,劉鑫如果出庭作證的話,案件進展會十分明朗,如果她不出庭作證的話,很難想像陳世峰會如何陳述行兇過程與動機。

由檢察官提供的證據基本都是書面材料,其中被告人和被害人、案件關係人的陳述材料等對於案件審理走向起著重要作用,也就是此案件中,江歌和陳世峰、劉鑫三個人的關係會對案件審理起重大作用。原則上這些陳述材料在被告方同意作為證據時始得作為證據採用。所以,如果對案件本身存在重大分岐,被告人就要與辯護人充分商量後決定接受哪個證據、拒絕接受哪一證據。

當被告人不同意將某書面材料作為證據時,檢察官可能向裁判所申請傳喚製作材料人或陳述人作為證人出庭。但就被告人供認罪行的供述材料而言,如果無證據證明供述是被告人被迫招供的,材料將被作為證據採用。這裡我們可以看到,按照日本法律體系,如果有充分證據證明陳世峰行兇的話,劉鑫是可以不用出庭作證的,她出庭與否,法律無法限制。

案件被起訴後一至一個半月,裁判所將進行第一次審理,審理當日被告人必須出庭。法庭有法官、檢察官、辯護人,被告人是外國人的話,法庭還會配備翻譯。法庭審理原則上可自由旁聽。據我們採訪江歌媽媽得知,江歌遇害案已經成功起訴,預計六月會開庭進行第一次審理。

江歌案如果進入審判過程的話,有以下幾個步驟階段:

1. 第一階段先是審判員驗明被告人的身份

陳世峰將被問及姓名、出生日期、國籍、在日本的地址、職業等相關問題。並告知其有沉默和要求相關人員迴避的權利,然後是檢察員宣讀起訴書,最後是辯護人(也就是陳世峰的律師)發言。如果陳世峰不服起訴事實,可就起訴事實陳述意見。

2. 第二階段是證據調查。

律師要對公訴方(檢察院)提供的證據予以承認,如果法庭審判中,檢察院提供的證據足夠證明陳世峰行兇的話,案件會變得十分明朗。

3. 第三階段是辯論階段。

先由檢察員朗讀求刑書,然後是律師的最後辯論。這次,律師有可能會從行兇動機等方面為陳世峰辯護。一來說不定可以避免故意殺人的嫌疑;二來有可能能減輕最後處罰;雙方結束調查證據後,檢察官陳述最後意見,最後由被告陳述意見。到時候陳世峰會為他的行為作出陳述。

4. 第四階段是宣判。

先是根據日本法律,認定被告人陳世峰有罪;其次,依據日本法律,判處刑法。宣判用口頭進行,如對判決不服,可在14日內提出上訴。即使被宣判有期徒刑的有罪判決,有時也會緩期執行刑期。比如,被判有期徒刑2年、緩期執行3年的判決的刑罰將不被執行,即被告人將不被收監。如在3年緩期執行期間被告人重新犯罪,緩期將被取消,如平穩渡過3年,原2年的徒刑將失去效力。

最後,被判緩期刑的被告人在宣判時如已無合法在留資格,入管局將於宣判當日接管被告人,著手遣送被告人返回國籍國。在這裡我們可以看到,江歌一案,嫌疑人陳世峰如果判處有罪的話,最終會遣送回國,由中國方面管控。

法院刑事案件的庭審程序。(圖片由捕輿者製作)

江歌的案件仍處於證據收集階段,雖然陳世峰已經鬆口承認自己謀殺江歌,但是對自己的作案理由仍然與江歌母親有著截然不同的說法。

根據被告人對檢察官所做的供述,即使供述人在法庭審理中做了與被告人不同的供述,往往也被作為證據採納,作為案件中最關鍵人員的劉鑫若是出庭作證將會對案件審理有著決定性的作用。

目前江歌媽媽正在等待日本方面法院開庭,讓我們持續關注案情進展,期待審判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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