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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縱火案:賠錢就是正義,這也是為了我們每個人

文 |沈彬

我們這個社會似乎到了必須要翻出受害者的「污點」、完成「反轉想像」,才心滿意足的地步,而受害者討回公道的正常劇情卻越來越不招喜歡。好在這一次「杭州豪宅保姆放火案」, 讓很多人失望了。

男主人林生斌很愛自己的老婆和三個孩子,放火的保姆根本就不是之前傳說的男主人從廣東KTV帶來的姘婦,要求「扶正」才縱火殺人的(造謠者已經得到警方處理)。之後個別自媒體又在一口咬定,死者家屬林生斌拿死者當工具,「訛詐」綠城物業公司,物業等方面完全沒有過錯,像天使一樣潔白,死者家屬才是「醫鬧」。

其實,這些自媒體號根本沒有一手的新聞調查能力,或者根本就不屑於去調查,只要把一些道聽途說的消息,祭出誅心之論,滿足粉絲陰暗的心理想像,就能夠收割流量紅利。

終於,還是由前央視記者王志安對死者家屬、物業公司做出多方位的採訪,結合報警記錄、視頻等客觀證據,釐清了事發時的時間軸,間接印證了死者家屬之前關於救援不力、不讓他們上樓等指控。

▍真相不是誰的「工具」

王志安公布的時間軸如下:

5點04分,死者朱小貞報警,連續三次;

5點23分,消防隊員趕到1802入戶門口,未能進入房間;

5點40分,另一路消防隊在進入1802入戶門未果後,下到一層繞路到另一部保姆電梯,進入1802保姆門,正式進入火場滅火;

5點53分,1802主入戶門被房間里滅火的消防隊員從裡面打開,消防隊員對門口的保安說,裡面沒人;

6點48分,官方公布大火熄滅;

6點50左右,女死者的哥哥朱慶豐冒險闖到保姆房門口;

6點53分拍到火場畫面,火依然在燒,朱慶豐要求消防隊員破門;

7點左右,四名死者在北部女兒房間被發現,沒有被燒傷,是被熏倒。朱慶豐要求消防員立刻背到樓下救助,但消防員說需要擔架;

7點40分,最後一名死者被抬到樓下。

這個時間軸看得有一些心驚肉跳,消防員就在身邊了,但一母三孩還是在房間的黑煙滾滾中走向生命終點,看著揪心。顯然,5點53分,消防隊員已經從戶內打開大門,並對門口的保安說「裡面沒人」,而近一個小時之後死者的哥哥闖到保姆房門口,還在要求消防隊員破門。這一個小時里發生了什麼?一線的消防員知不知道房間里還困著人?是死者報的警,火場還有人這個信息,是怎麼被阻斷的?

按《公安消防部隊執勤戰鬥條令》第四十五條:(119)接警人員必須迅速準確受理報警,問清發生火災或者其他災害事故的種類、危險程度、有無人員被困或者傷亡。第四條明確:公安消防部隊執行滅火與應急救援任務,應當堅持「救人第一,科學施救」的指導思想。

「救人第一」是底線中的底線,為什麼在事發當天卻沒能及時實現?我們不苛責消防員個人,面對大火和濃煙,他們的付出已經夠多。只是要問,目前消防救火機制中,怎麼能保證火災現場還有人這個大如天的信息,被準確傳到一線?怎麼保障在有救援可能的情況下,現場有人不被忽視?

消防員是一份讓人敬畏的工作,但是,感動不能代替說理,談事實、求真相不是在侮辱消防員。「最美逆行」「向火而生」的辭藻,不代表消防工作中(包括並不限於消防隊、物業等消防責任人)沒有需要改進的地方。

真相就是真相,真相不是誰的「工具」。正像網友所說,查清真相,提升消防救援水平,讓全國房產商和物業更重視消防,讓保姆准入更嚴厲,得益的難道不是我們自己?為什麼就要對探求真相的死者家屬,各種惡意揣測?為什麼想當然地認定物業的消防工作沒有問題?

從6月22日事發到現在已經三周多時間,消防部門對於綠城物業的消防調查究竟進展如何?

消防隊需要賠償嗎?

對本案而言,首要的責任人當然是縱火的保姆;其次,如果查明綠地物業本身存在消防隱患,包括警報不響、消防水壓不夠等,也將承擔部分責任;再次就是消防救援不力,可能要承擔的國家賠償責任(它已經不屬於民事責任的範疇了)。

其實,我還是想說,對於這個事件來說,最重要的是查清真相、亡羊補牢,消防隊的可能賠償責任是一個很次要的問題,但是以往消防隊做出國家賠償的案件較少,還是在這裡做一下分析。

按照現行的《國家賠償法》,國家只對違法行為的「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非法拘押公民、直接損壞公民的財物等,這些是需要賠償的;「間接損失」是不用賠償的,比如,當事人被非法拘押之後導致企業無法經營而倒閉,是不用賠償的。

但是好在有例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行政職責是否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覆》明確規定:「由於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行政職責,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應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即,公安機關「不作為」導致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損害,要承擔賠償責任,不過「應當考慮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在損害發生過程中和結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消防隊因為救火不力,被判決承擔國家賠償的案例並不多。比如,2005年12月30日19時50分左右,湖南省道縣文德利經營的的德利電器商行因電起火,當時許多人撥打119火警電話,但均是忙音,19時55分終於撥通了119,但直到20時25分左右消防車才趕到現場進行救火。而道縣公安消防大隊距火災現場只有2400米。後來,道縣法院判決消防隊的延誤,屬於行政違法,承擔30%的賠償責任。

目前,司法政策似乎是堅持嚴格「行政違法」原則,即消防隊「行為違法」(而不是「結果違法」)並造成損害的結果,才需要國家賠償,即使存在「過錯」,只要不是行政違法,也不應賠償。甚至消防系統學者的觀點認為,消防隊救火救援違法的判斷標準只能是「不履職」, 即,接到119報警之後沒有安排出警;或者安排出警之後沒有開展救援活動。

比如,在2014年王衛民訴海淀區消防隊國家賠償一案中,王衛民被單位安排到井下工作,因為缺氧而暈倒,按其律師的說法是,「消防隊用鉤子把他吊到了井口又摔下了六米深的井底,給他造成了二次傷害」(但是法院沒有認定這個事實),最終因頸椎骨折而被鑒定為六級傷殘。最後法院認為,「王衛民當時正處於昏厥狀態,對是否發生墜落並不知情,其得知該事項均是通過他人轉述,而無直接證據予以佐證」。

所以,消防隊做出國家賠償的前提是「違法」(不履行職責),而不是救援不力,或者救援過程中有失誤。依此,哪怕消防救人過程有一定失誤,也不足以起動國家賠償。

賠錢就是正義:別讓親人哭奸商笑

中國的輿論場中,有一種極其陰暗的思維,談賠償就是拿死人當「賺錢工具」, 要受到道德譴責。似乎肇事方只要痛哭流涕,走個過場,一分錢不出,就算正義實現。這是慷他人之慨的道德綁架

在自媒體發達的時代,很多大V利用了這種陰暗心理,非要把受害者家屬描繪成勢利、貪婪、「拿完錢就換老婆」的小人,才能滿足自己粉絲逐臭的陰暗心理。

正像一位媒體人所說:我們生活在一個文明社會,不能以血還血,以牙還牙。我們不能把縱火者和責任人關在房間里點火燒,在這個文明社會,很多時候,公義就是用「錢」來實現的。

老婆孩子生命就是值幾個億,為什麼輕饒了對你老婆死負責的人?這不叫「大度」,這才是放縱壞蛋。就是要老闆賠得傾家蕩產,才能夠提升整個社會的安全感。死者家屬目前表示,會把得到的賠償設立公益基金,其實老婆、孩子是自己的,悲傷是自己的,錢是責任方面應該賠的,怎麼用是自己的家事。

對受害者橫加道德綁架,對加害者百般維護,以此證明天底下並沒有不公道的事,你可以安心混吃等死。這讓人想魯迅筆下的「乏走狗」:「即使無人豢養,餓的精瘦,變成野狗了,但還是遇見所有的闊人都馴良,遇見所有的窮人都狂吠的,不過這時它就愈不明白誰是主子了。」

很多年前,我居住的居民樓的一戶人家曾發生了火災。我知道了,烈火熊熊放出輻射熱,是多麼讓人恐懼和絕望;我也知道了,救火遠不像電影里那麼輕鬆、瀟洒,破門、敲窗、噴水,一氣呵成,更不像一些「彙報演習」里那樣,消防員徒手就能在高牆上飛檐走壁(那是保險繩的作用);相反,消防員穿著笨重的防火服,扛著幾十斤水管,呼哧帶喘;砸開房門之後,帶來的是空氣進入火場後的爆炸……消防員也是人,有很多還只是十幾歲的大孩子。

所以,我們期待「杭州保姆縱火案」的救火過程,得到全面復盤、調查,真正提升中國的救火水平,包括生命信息的傳遞;火勢風險評估水平等等。其實,我們就想讓這個世界變得更安全一些,為了我的親人。這有錯嗎?

2008年,上海842路公交車發生縱火自焚案,之後上海公交車上配齊了逃生錘,加設了防盜報警裝置。2010年,上海那場慘絕人寰的膠州路大火之後,我所在的辦公樓每一層都加建了消防栓。我知道,這點滴的進步是用命換來的:以生命的代價換來應該是真相和進步,絕不是嘲笑和「誅心」。

題圖為《局面》欄目採訪死者丈夫林生斌

【作者簡介】

沈彬 | 騰訊·大家專欄作者,資深媒體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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