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拽陌生人去深水游泳致他人溺亡 獲刑兩年
譚某在通州區潮白河游泳捕魚時,明知深水區水深可能存在危險,仍然將在淺水處戲水的一名陌生男子帶至深水區,結果造成對方溺水身亡。事後,譚某雖有救助行為,但仍然要對溺亡事件承擔刑事責任。北京晨報記者近日獲悉,通州法院一審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譚某有期徒刑兩年。
無視警示標誌 下河捕魚戲水
2016年8月21日是個周末,譚某和兩個同事應邀到住在通州的同事李某家吃飯。天氣雖已立秋,但熱度不減。午飯後,四個人來到附近的潮白河戲水撈魚,想晚上吃烤魚。
潮白河每年夏天水流湍急,因溺水事件時有發生,水務管理部門在潮白河兩岸立了數百塊「河道禁止游泳釣魚」或「河道水深,游泳釣魚危險」的警示標誌,大約每隔100米就立著一塊。儘管如此,仍有不少人到河裡捕魚戲水。
住在附近的李某知道有船在河裡挖沙,他叮囑同事不要去西邊深水區,水裡有沙坑比較危險,就在淺水區玩水。他自己則劃著輪胎去了河水深處捕魚。譚某過去曾在河裡游過幾次,自信地下河游泳。另兩個同事都不識水性,一個坐在河道坡上玩手機,另一個在岸邊蹚水。
大約過了十五分鐘,河邊走來五六個陌生的年輕人,有男有女,30歲的張某就在其中。張某之前在上海打工,事發三天前才和朋友一起來到北京,準備在通州區找活兒干。幾個人都不會游泳,他們就站在淺水區里互相潑水玩耍,河水剛好沒過小腿。
才搭上話不久 他就拉人下水
譚某在游泳時,一個同事去附近買了幾瓶冰鎮啤酒,招呼譚某上岸喝酒。譚某從深水區游回岸邊,將河裡一個漁網拽上岸。張某這夥人看到漁網裡有小魚,就湊過去看。譚某順勢和他們搭上話,說河中央有人在抓大魚,一會兒抓到可以送給他們。他還說,河中央水很深,要玩就在淺處玩。譚某上岸後開了一瓶啤酒,喝了幾口略微休息了會兒,又將漁網拉回河裡,繼續游泳。
「哎喲,我的表掉水裡了!」聽到張某這樣說,幾個朋友都幫他在水裡摸索。摸了一會兒沒有找到,張某先上岸了,其他人繼續在找。不遠處的譚某看到這邊有動靜就遊了過來,問張某在找什麼。張某說他的懷錶丟了,兩人就簡單聊了幾句。
沒過一會兒,譚某招呼張某和他的朋友跟他一起游泳。幾個人都說不會游,不想去,可譚某還是一個勁兒地勸說:「我會游,我教你們。」或許是看著張某老實好說話,見沒人回應,譚某將手搭上了他的肩膀。「走,我帶你去那邊游泳去。」張某搖了搖頭說不去。「沒事,有我呢。」譚某一手拉著張某的胳膊,一手摟著他的脖子,一起往深水區走。
兩人互相抓著 都想浮出水面
譚某拉著張某往水裡走,因張某表面上沒有明顯掙脫譚某的動作或大聲反對,張某的朋友都沒有在意。兩人在水裡走了十多步,這時水便漫到脖子處。覺得水太深了,他們又轉身往回走。
剛往回走一兩步,或許是踩到水下的沙坑,也可能腳底打滑了,張某頭部一下沉了下去。下沉中,他用手死死抓著譚某的脖子,把對方也帶了下去。兩人在水裡掙扎著,互相都在抓著對方想浮出水面。譚某露出頭呼吸了兩口,把張某拉上來一下。張某剛露出水面,因手抓著譚某的脖子,又將其拽下水。
岸上的朋友起初以為兩人在鬧著玩,後看到張某再也沒有浮出水面,這才意識到他溺水了。譚某向在河水深處撈魚的李某使勁揮手求救,岸上張某的朋友也在大喊救命。
李某聽到呼救聲後劃著輪胎向譚某身邊游去,由於距離比較遠,六七分鐘才靠近。譚某身邊的河水一直在冒泡,譚某大喊道:「人就是從這裡掉下去了!」李某讓譚某幫著扶住輪胎,隨後扎了三四個猛子到了水下。感覺往下扎了三米多深也沒摸到底,人也沒摸到。因體力不支且河水又涼,李某的腿開始麻木。擔心自己出事,他停止了搜救,和譚某一起往岸邊游。
譚某上岸後還在喊救人,但岸上只有譚某的兩個同事和張某的朋友,他們都不會游泳。上岸後,譚某一直坐著喘氣。周圍漸漸聚攏了很多群眾,得知是譚某拉人下水游泳出的事,大家圍著他議論紛紛。
出事後想救人 他卻自身難保
李某上岸後也被人圍起來不讓離開,譚某趁機跑了。岸上有人打了110、120和119。之後,警察、消防員和急救車先後到達現場並組織搜尋,搜尋了一個多小時才將張某的屍體打撈上岸。當晚9點,譚某在家中接到警察的電話,後自行到派出所接受調查。
譚某到案後供述說,張某在岸邊問過他水深情況,他回答裡面水深,走到胸口位置就回來並讓對方跟著他走。後他用手抓著張某胳膊,走到水深至胸口處時,對方突然拽了他胳膊一下,就躺水裡了。張某在水裡還在拽他,他用手拖對方身體,但沒拖動,「他在水裡掙扎,我當時沒力氣了,就沒管他。」
譚某害怕自己溺水,趕緊往回遊了兩三米遠。從水裡站起來後,他立即喊同事李某救人。由於水太深,沒有找到人。想到張某溺水身亡肯定和自己脫不了干係,譚某心裡很害怕,就跑到李某家附近的牆邊上坐著。
下午4點,譚某遠遠看到河邊圍著警察和群眾,嚇得趕緊往暫住地走。由於心情複雜沉重,並不太遠的回家路程走了好幾個小時。到家後,譚某想想還是應該面對現實,就去了派出所。
譚某自稱,他下水之前不知道張某不會游泳。到水裡後,因張某總是拽著其胳膊,才知道他不會游泳。「我知道河裡肯定有坑,但具體位置不清楚。我也是在腳能踩著水底的地方游泳,深了的地方也不敢去。」譚某說,他沒想到會發生意外,出事後也救過張某,但因自己水性不好,沒救成。
過失致人死亡 一審獲刑兩年
今年3月31日,此前被取保候審的譚某被檢方批准逮捕。根據檢方指控,2016年8月21日15時30分許,譚某在本市通州區宋庄鎮白廟村潮白河岸邊,在明知河道水深可能發生危險的情況下,將在淺水處戲水的張某帶至深水處,造成張某溺水。後譚某雖有救助行為,但張某仍溺水死亡。
公訴機關認為,譚某輕信能夠避免危險結果發生而將他人帶入深水區,導致一人死亡,情節較輕,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責任。
庭審中,譚某否認其強行帶張某至深水區並稱有救助行為,而張某的朋友沒有阻攔張某進入深水區,也沒有救助。其不應當對張某的死亡負責任,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張某的父親則認為譚某拒不認罪和賠償,要求對其從重處罰。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譚某因其過失導致一人死亡,其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綜合全案情節,應當認為譚某所犯過失致人死亡罪情節較輕。最終,譚某一審獲刑兩年。
■法官說法
有過救助行為 符合過失特徵
判決書詳盡解釋了譚某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理由。法官表示,首先,在案證據能夠認定,譚某有勸說並用手扶張某到深水區的行為,雖然沒有確實證據證明張某有堅決拒絕的言語和明顯激烈的反抗行為,不能說譚某強行拉拽張某至深水區,但足以認定系其將張某帶入深水區。或者說,沒有譚某的勸說、手扶行為,張某就不會自行到深水區。
其次,譚某將張某帶入深水區的行為,導致了張某溺水死亡的後果,該行為與張某的死亡後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雖然譚某在張某出現溺水現象後有一定救助行為,但這並不能否定上述因果關係。
再次,譚某確有一定救助行為,反映出其主觀上不願意出現張某死亡的後果,從而能夠否定其構成間接故意型(主觀上放任被害人死亡)的故意殺人罪。但在案證據能夠反映出,其主觀上已經認識到帶張某到深水區可能會有生命危險,但過於自信,認為不會出事,輕信能夠避免這種危險,符合過失的特徵。因此,其救助行為只是否定了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可能,但不能否定被指控的過失致人死亡罪。
最後,關於張某朋友的責任問題。張某作為成年人,在被譚某勸說、手扶進入深水區時並無堅決拒絕、激烈反抗的言行。在這種情況下,張某的朋友基於對譚某的信賴,並沒有一定要阻攔張某的義務。在張某出現溺水現象後,由於他的朋友沒有帶他進入深水區,故在法律上並沒有必須進行救助的義務,而且由於不會游泳,事實上也不具有救助的能力。
因此,張某的朋友並不承擔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罪責。而法院之所以認定譚某要承擔此罪責,正是因為是其將張某帶入了深水區的行為,導致了張某溺水死亡的後果。
北京晨報記者 顏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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