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風險規劃之重疾規劃(二)
有沒有經常聽到這種說法:
「重疾險是確診就賠付的,只要確診,保險公司就會第一時間把錢打到你的賬上,這樣就可以解決重疾治療的及時性。」
聽起來真的很美好。
可是有一天,真的需要理賠的時候,發現不符合理賠條件,理賠不了,這是買到假保險了吧?
講不講道理了?說好的契約精神呢?
可是這真的是一紙契約,請仔細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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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哪些情況可以理賠?
2007年8月保監會發布《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根據規範,「疾病」是指重大疾病保險合同約定的疾病、疾病狀態或手術。
1、患有合同約定的疾病,確診即可理賠。
比如惡性腫瘤、嚴重Ⅲ度燒傷、雙耳失聰、雙目失明等,以惡性腫瘤為例,包括少兒高發的白血病以及近年來高發的甲狀腺癌都是確診即可理賠。
2、需要達到某種疾病狀態才能賠付。
比如急性心肌梗塞、腦中風後遺症、重型再生性障礙性貧血、語言能力喪失等,這類疾病要求被保險人達到某種特定狀態才可以理賠,以急性心肌梗塞為例,必須達到約定的至少三項條件才可以。
3、實施了某種手術才能賠付。
比如良性腦腫瘤、心臟瓣膜手術、主動脈手術、冠狀動脈搭橋術等,這類疾病要求被保險人實施了約定的手術才可以理賠,以良性腦腫瘤為例,必須是對腦腫瘤進行切除或者進行了放射治療。
除了手術,一些除外的情況也是不在保障範圍的。
4、疾病終末期
有的條款覆蓋了疾病終末期,除了條款中約定的重大疾病種類以外,達到疾病終末期的狀態進行賠付,很人性化的一項。
重疾理賠,嚴格按照條款中約定的事項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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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險的理賠看起來似乎有點苛刻?
這幾種定義模式的設計,其實只有一個目的,為了清除釐定保險責任。重疾險設計的初衷也是:為病情嚴重、花費巨大、並且可能導致長時間喪失工作能力和收入來源的疾病治療和康復,提供經濟支持。
保險體現的是「一人為眾,眾人為一」的思想,同時保險的費率計算都是基於市場調研,通過一定的精算原理計算出來的,如果一般輕症就可以賠付,一方面起不到它應有的作用,另一方面費率也會比現在高很多。
條款這麼嚴謹的原因在於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訂立的時候不能隨意,必須採用法律規定的方式,記載法律規定的事項,否則就會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引發糾紛。
保險合同因為也是附和合同,合同內容已經由保險公司或者保險監管部門事先擬定,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已經規定在保險條款中,投保人只是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思表示,不能改變保險條款的基本內容和結構。
那就沒有辦法了嗎?
這個時候保險經紀的作用就體現出來了。
保險第三方就像客戶的眼,能根據委託人的需求,在全市場尋找滿足委託人要求的,條款對委託人更有利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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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說過保監會規定了常見的25種疾病的表述和相關保險術語進行了統一,同時要求各保險公司開發的重大疾病保險範圍必須包括25種中發病率高的6種疾病,實際現在各家公司開發的重疾險產品基本都包括了這25種重大疾病,且定義一致。
除了這25種重大疾病,其它的疾病是由各家保險公司定義,每家公司會根據各自的市場數據來進行定義,會出現一定的差異,比如對於嚴重Ⅰ型糖尿病,找了兩家公司的定義。
思考:哪項條款對於委託人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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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患有保險合同中約定的重大疾病就可以賠付了呢?
還真未必,請注意等待期以及觸發機制。
等待期是指保險合同在生效的指定時期內,即使發生保險事故,受益人也不能獲得保險賠償,這段時期稱為等待期。
設置等待期的目的是為了防止投保人明知道將發生保險事故,而馬上投保以獲得的行為,也就是平時我們說的逆選擇(帶病投保),這是保險公司進行風控的一項措施。
通常的等待期是90天,有的公司也會有180天。當然,等待期越短越好,早日獲得保障,心裡才真正踏實。
在等待期後重疾的觸發機制可能會有確診、就診、初次患有等,選取了三家保險公司對重疾險賠付的定義,可以看到定義不一樣,理賠結果也會不一樣。
思考:哪種觸發機制對委託人更有利?
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
保險真沒你想的那麼簡單。
下一篇:關注輕症,重疾不重,歡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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