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伽菩薩戒本》淺釋第十六、不行悔謝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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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不行悔謝戒】
此戒的簡單意思是:菩薩觸惱了有情,應向有情懺悔謝罪。
(1)有違犯
1)染違犯
【若諸菩薩安住菩薩凈戒律儀,於他有情,有所侵犯;或自不為,彼疑侵犯。由嫌嫉心,由慢所執,不如理謝,而生輕舍。是名有犯,有所違越,是染違犯。】
侵犯:傷害,侵損,冒犯。比如侵損到對方的利益,冒犯到對方的忌諱,影響到對方的聲譽等。
不如理謝:不如理道歉謝罪。如理表現在,發自內心的真誠,身體的動作謙卑,用柔軟的語氣,誠懇表達自己的錯誤,希望獲得對方的原諒。
輕舍:輕視、棄捨。
菩薩對有情無論有無真實侵犯,但有情已認為被菩薩侵犯,並對菩薩產生嫌恨心。菩薩理所當然地,應當負荊請罪,真誠懺悔謝罪。相反,菩薩卻生起嫌棄之心,憍慢之心,認為對方地位卑微,瞧不起對方,或者嫉妒對方,侵損他正好發泄不滿的情緒。所以他從不向對方表示悔意,或者表示懺悔時,一點也不真誠,仍然帶有傲慢、嫌棄的態度。這種態度與做法,都造成捨棄有情的後果,對菩薩行是有很大的傷害,故屬於染違犯。就算是誤會,也應當說明情況,以免被對方記恨,由此也同樣造成捨棄有情的後果。
2)非染違犯
【若由懶惰、懈怠、放逸,不謝、輕舍,是名有犯,有所違越,非染違犯。】
不謝、輕舍:不謝罪,輕視、棄捨。
(2)無違犯——共例舉六緣(用分號隔開,便於區別)
【無違犯者:若欲方便,調彼伏彼,出不善處,安立善處;若是外道;若彼希望,要因現行,非法有罪,方受悔謝;若彼有情,性好鬥諍,因悔謝時,倍增憤怒;若復知彼,為性堪忍,體無嫌恨;若必了他,因謝侵犯,深生羞恥。而不悔謝,皆無違犯。】
一共例舉六種開緣,今歸納為二項:
A、所為另有目的(一緣):
1)若欲方便,調彼伏彼,出不善處,安立善處。
菩薩不向對方謝罪,反而能令其反省改過,獲得功德。
B、對方的因緣(五緣):
1)若是外道。
外道秉持邪見,邪正不相容。菩薩堅持維護正法,弘揚正法,令外道受損,根本無須道歉,也無法道歉,除非外道舍邪歸正。
2)若彼希望,要因現行,非法有罪,方受悔謝。
對方希望菩薩真實做出非法的事情,才接受其懺悔。或許對方有點虐待狂傾向,或許對方想要發泄復仇的忿恨,希望菩薩遭殃,才歇息其懊惱,才能夠接受菩薩的謝罪,予以原諒。菩薩當然不能為了博取對方的歡顏而造作非法之事,甚至引發犯罪行為。這是因罪犯罪,並不值得。
3)若彼有情,性好鬥諍,因悔謝時,倍增憤怒。
對方的性格比較好鬥,當時正在氣頭上,如果菩薩向他謝罪,反而火上澆油,增加他的憤怒。所以,可以等待適當的時機再懺悔謝罪。
4)若復知彼,為性堪忍,體無嫌恨。
對方本身就屬於堪能忍耐之人,心量大,完全不記恨菩薩,所以菩薩無須多此一舉。
5)若必了他,因謝侵犯,深生羞恥。
菩薩最了解對方,對方具有深重的慚愧心,如果菩薩向他謝罪,反而推波助瀾,加重他的慚愧心,會更加過意不去,更加痛苦。
此戒教導菩薩:應廣結善緣,不要損惱眾生,不要樹立敵人。彼此冒犯,彼此受傷,又不能原諒彼此,變得讓彼此受苦,這是何苦呢?每一個有情都想離苦得樂,菩薩應當成全眾生的心愿。
編輯製作:洪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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