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最新 > 強拆不止,民權縣拆遷辦這些全都是違法的!

強拆不止,民權縣拆遷辦這些全都是違法的!

我家所在的住址被拆遷後的情景

6月16日,一則通知讓我和我的家人們無比驚慌,家人告訴我,民權縣政府房屋徵收管理辦公室發布了一則「關於公布《民權縣東區水系建設項目房屋土地徵收與安置補償方案(草案)》及徵求意見的公告」,我家裡所在的位置被圈入被拆遷的範圍里。

也就是意味著,剛剛裝修好的房子,即將面臨被拆遷的命運。當時心裡想,其實並沒有什麼大的問題,因為我國在法制社會的建設中,特別是在我們叫做「民權」的縣城裡,應該會遵守相關的拆遷法依法辦事。但是事實卻讓我和家裡人遭受著前所未有的壓力和恐慌。

自草案公布當天起,民權縣政府房屋徵收管理辦公室就火速成立了相關的拆遷大隊,在沒有徵求意見的民眾意見的前提下,以「不簽字就不讓上班,不簽字就查你是否存在漏稅行為,不簽字就讓你七大姑八大姨只要在公職機構上班的人員都要牽連......你不簽字就把你抓進派出所」自從那之後,家裡的人陷入了前所未有的恐慌。

我這個時候在想,日常生活中去縣城辦事窗口去處理一些問題都要求爺爺告奶奶的那種慵懶辦公不作為的老模樣,瞬間改的效率了許多。

因為家裡人不懂法律,拆遷相關人員就一次次的走進居民家中,從早上五點鐘就開始敲門,以各種脅迫來讓家人在拆遷協議中籤字。結果就是,周圍的居民整天房門緊鎖,不敢出門。那種連去超市買個菜都要左顧右盼小心翼翼的場景估計只能在電視中看到,但是最近一段時間,我家裡人,我爸媽卻真真切切的生活在這種恐懼當中。

因為不簽字,就不讓去上班,就以各種停職的理由來逼迫大家簽字。試問:是誰賦予民權縣政府房屋證書處這種至高無上的權力?

按照一般的拆遷政策來說,在拆遷前政府都要先解決賠償標準、拆遷前安置等一系列的工作。我家裡只有這一所房子,也就意味著一旦拆遷我們一家五六口人將沒有任何居住的場所。但是在拆遷前,民權縣政府不但沒有提供安置住房,並且賠償的標準遠遠低於國家的賠償標準。(接下來的文中我將一一指出民權縣政府在此次拆遷的過程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和違法的行為)

自己是一個黨齡三年的黨員,也一直在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種相關的法律,我實在是不明白在這個施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當今社會,為什麼還存在於這種政府凌駕於民眾之上,毫不考慮民眾的社會權益,請問,這樣做的目的究竟在於什麼?

對於民權縣政府的這次拆遷行為,我將持續用多天來掌握的材料,對民權縣政府在拆遷過程中存在的各種違法行為進行持續曝光。我相信,在民權縣生活的居民,是有民權的。

對於民權縣政府在拆遷過程中存在的違法行為

1:未徵求意見就先行實施:

《拆遷法》第十條: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布,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現實拆遷過程中的做法是:自6月16日公布草案下發後,就再沒有公布徵求意見後的實行拆遷方案。截止到今天(7月17日),草案公布剛剛滿30日,在這種情況下就已經對房屋進行了大面積拆遷,合法不合法?

2:未公布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

《拆遷法》第十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現實中,民權縣政府並未公開相關的情況。因此,我在這裡請求民權縣政府公開關於草案實施後的意見徵集情況,並準確說明其數據來源。

3: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拆遷法》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請問民權縣政府,眾多民眾在未收到補償前,房子被強行拆除,這樣是否符合規定?

4:賠償標準低於類似市場房屋價格

《拆遷法》第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民權縣政府房屋徵收實際賠償標準為600元/平

5:關於補償標準所構成因素不合法

《拆遷法》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現實中,很多被拆遷的房子是剛剛裝修建造好的,按拆遷辦所發的賠償標準,舉例一個房間面積為100平,市值價格為30萬,加上裝修價格在35萬左右。但是按照賠償標準的話只能賠償6萬元,請問民權縣政府,這種行為難道不是強行讓我們無家可歸嗎?我們其實不想要賠償,我們只想要我們原來的房子

我國拆遷法中對於法律則任的規定

寫這篇文章的目的,更多的是想讓廣大居民了解法律,以下為我國新《拆遷法》中對於法律責任的規定。歡迎廣大群眾進行監督。也呼籲更多的人不再做圍欄中的羔羊,任憑違法行為的屠宰。

第三十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二條 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三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我真心的希望,更多的人能夠理智的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民權縣生活,即使政府的一些行為讓我們強行閉嘴,但是千萬不要忘了我們還有一個堅固的後盾,叫法律!

歡迎提供更多的線索給我。我也在這裡向社會求助,歡迎全國媒體及法律從業者前來提供援助。黑暗之中必有光明,我們的努力就是方向。

希望您在看到這篇文章後,將它及時的分享出去,因為我們是為自己的權利而不斷的努力著。

以下為拆遷全部公告,不合理之處大家一看就會明白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站在輪子看世界 的精彩文章:

原國家乒乓球隊總教練許紹發:敢問體育總局幾個問題

TAG:站在輪子看世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