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行動與社會規範的演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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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行動與社會規範的演進
埃莉諾·奧斯特羅姆
王宇鋒/譯
摘要:文章描述了達成集體行動基礎的兩條研究路徑,一是關注實驗研究提供的證據及其可能的理論解釋;二是考察真實世界的經驗證據。關於集體行動的這兩條研究路徑是很活躍的研究領域,出現了很多重要的研究成果。其中一個重要的發現是,世界上的人有許多類型,有一些人會比另一些人更願意為了集體行動的潛在收益而發起互惠行動。因此,一個核心的問題是,潛在的合作者如何相互發出信號,以及如何設計制度以促成而不是破壞有條件的合作。儘管還沒有完全成熟的理論面世,不過,基於演化的一些理論對各種基於實驗或者田野調查的研究發現的解釋力也許是最強大的,因而有可能成為這一領域的核心理論。
當共同受益(jointlybenefitted)的機會出現時,群體會形成並採取集體行動,這是現代民主思想體系的重要基礎。在《集體行動的邏輯》一書中,曼瑟爾·奧爾森(1965)挑戰了這一基礎,提出了一個頗具刺激性的論題,即自利的個體不會提供公共產品。他寫道:「理性的自利個體不會為公共的或群體的利益付諸努力,除非群體規模很小,或者通過強力以及其它特殊機制。」這一論斷被稱作「零貢獻命題」(zero contribution thesis)。
在特定環境中,即使合作有利於實現共同的利益,理性參與人也不會選擇合作,這一思想在n人囚徒困境中也同樣體現了出來(Hardin,1971;1982)。事實上,和其它一些社會悖論一樣,囚徒困境被看作是對集體行動問題的標準表述(Lichbach,1996)。「零貢獻命題」為許多政策類教科書(以及當代的許多公共政策)提供了理論基礎:由於個體無法解決集體行動問題,那就需要引入外部的強制性規則,以實現個體的長遠利益。
然而,這一命題和我們在日常生活中觀察到的許多現象並不一致。至少,很多人會去投票、不會在納稅申報上進行欺詐以及為志願組織積極貢獻力量。目前,廣泛的田野調查已經證實,為實現貿易的收益、實現風險共擔以及為保護自然資源而設立並實施相關規則,世界各地各行各業的人們會自願地組織起來。強有力的經驗證據表明,政府實施的政策可能會阻礙而不是有助於公共物品的私人提供(Montgomery&Bean,1999)。當然,研究也證實,在為集體福利付諸努力時,搭便車傾向是一個普遍問題。在所有已知歷經多代仍能維繫的自組織資源治理體系中,參與人會投入資源進行相互監督和懲罰,以降低搭便車的可能性(Ostrom,1990)。
儘管這些經驗研究對零貢獻理論提出了嚴峻的挑戰,但目前還沒有一種集體行動理論能夠有效整合這些經驗研究。基於自利個體的理論表明,協調集體行動非常困難,而實踐中,這種協調儘管很難奏效,但確實廣泛存在。於是,理論和實踐之間產生了鴻溝。
從事理論研究和經驗研究的學者們都在試圖彌合上述鴻溝。近來博弈論領域(往往結合實驗研究提供的證據)的一些研究給出了新的關於個體行為的微觀理論,這些理論有助於回答前述問題(McCabe,Rassenti& Smith,1996;Rabin,1993;Fehr &Schmidt,1999;Selten,1991;Bowles,1998)。從事經驗研究的學者們則在找出哪些因素可以提高集體行動成功的概率方面,做出了重要的貢獻(Feenyetal.,1990;Baland &Platteau,1996)。本文將從理論研究和經驗研究兩個方面來拓展這一命題的研究視野。
一、集體行動中的理性選擇:來自實驗的證據
政治經濟學家的大部分研究建立在標準的理性個體行動模型之上,我稱之為理性自我中心主義。廣泛的經濟學實驗研究表明,在競爭性市場中,理性自我中心主義假設是恰當的(Kagel&Roth,1995)。不過,在市場實驗中,實驗參與人也不是第一輪就能夠形成理論所預測的均衡,而是要經過五輪才能逐漸接近所預測的均衡。實驗經濟學的主要成就之一就是驗證了微觀經濟學理論對市場行為的解釋力。
然而,在集體行動的情況下,結果卻大相徑庭。在通過實驗考察個體克服集體行動困境的意願時,線性公共品實驗是廣泛應用的一種實驗。在這種實驗中,每個人擁有一定數量的資產,並且必須決定投資於公共產品的投入量。當一個參與人貢獻一定量的資產作為公共品(比如10單位)時,每個參與人(包括貢獻者)會得到一定量的資產,比如,5單位。在這種設定中,如果所有參與人都把自己的初始資產全部投作公共品,就會得到最大化的總產出(如果有10個成員,一個成員付出10單位則可以產生50單位的社會收益!)。然而,在單次博弈模型中,理性自我中心者所能達成的唯一均衡是所有參與人都不進行公共品投資,因為每個人都可以獲得其他人的投資收益,而不用付出任何成本。
對理性自我中心主義而言,只要這一公共品博弈的次數是有限的,每一輪均衡的投入都是0。因為他們會這樣推理:最後一輪的均衡投入是0,那可以預期倒數第二輪的投入也是0,如此從後往前推,結果就是任何一輪都不會進行公共品投資。當然,這些預測是建立在如下基礎之上的,即:每個參與人都完全理性;參與人只關心他們直接的金融財富收益;每個參與人對該博弈的結構完全了解並且相信其他的參與人也完全理性;沒有外部的參與人可以使參與人之間的協議得到執行。
自從道威斯、麥克塔維什和夏克利(Dawes,McTavish & Shaklee,1977)首次進行公共品實驗研究後,這種實驗層出不窮(Davis &Holt,1993;Ledyard,1995;Offerman,1997)。到目前為止,以下七個方面的一般性發現得到了驗證,並成為理論解釋的核心事實。
1)在單次博弈中,參與人會將大概40%~60%的初始稟賦作為公共品投資,在有限次重複博弈中的第一輪也是如此。
2)一輪過後,公共品的投入水平趨於下降,但遠高於0。一個反覆得到驗證的發現是,在有限輪次的博弈中,最後一輪,有超過70%的參與人將不進行任何公共品投資。
3)相信在社會困境中其他人會進行合作的那些人自己也更加可能會進行合作。然而,在公共品博弈中,理性自我中心主義者不會受到其他人的投入水平的影響,其佔優策略是不管其他人怎麼做,他都完全不投入。
4)通常,進行博弈的學習會產生更多的合作行為。通過在實驗中讓參與人有更多的博弈時間,讓他們學習什麼是預測的均衡策略,可以很容易考察公共品博弈中的學習效應。艾薩克、沃克爾和威廉姆斯(Isaac,Walker&Williams,1994)對此作了簡單的實驗檢驗,他們在實驗中讓參與人先後進行10輪、40輪和60輪的重複試驗,參與人在實驗中知道每次實驗的輪數。他們發現,衰減率和與博弈輪數成負相關關係。換言之,面臨更多的博弈輪數時,參與人在其中的學習會使他們提高合作水平,而不是變得不合作。
5)和面臨其它一些社會困境一樣,面對面交流會使參與人在公共品博弈中的合作水平有大幅提高,這種提高發生在博弈的所有輪次,包括最後一輪(Ostrom&Walker,1997)。溝通效應非常顯著,這和目前為人們所接受的理論並不一致,因為實驗中的口頭協議是不可執行的。因此,溝通只是「廉價協商」,根據現有理論的預測,這不會改變社會困境的結果。實際上,在協商過程中,參與人並不是將此機會用在如何愚弄他人以使他人合作,而是討論最大化的聯合戰略,相互承諾,並且在總公共投資水平低於之前承諾水平時進行口頭譴責。有趣的是,通過計算機終端發出承諾的實驗,其合作水平遠低於面對面溝通的實驗。
6)如果博弈的結構允許,參與人將願意付出個人資源去懲罰那些公共品投資低於平均水平的人,在有限重複博弈中的最後一輪同樣如此。理性自我中心主義者是不會有動機去懲罰其他人的。因為這種懲罰帶來的好處要和許多其他人均等地共享,無論其他人是否投入資源進行懲罰。事實上,在美國、瑞士和日本的實驗都表明,那些最初信任感很低的人會更加願意投入到懲罰系統中,並且在有了懲罰機制後,變成高度合作者的幾率更高。面對面的溝通比通過計算機終端發信息更有效,其原因很可能在於,前者可以使用豐富的語言結構。發自內心的厭惡搭便車者的人會用語言和肢體語言表示其憤怒,而聽到那種語調或者看到那種肢體語言會給搭便車的人帶來內在成本(Ostrom,1998a)。
7)公共品投資貢獻率受到許多背景因素的影響,比如所設定的情境,指派參與人的規則,增加參與人之間的競爭性,允許溝通,引入懲罰機制以及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在標準理論看來,人們在面對同樣的外在博弈形式時,會採取同樣的方式進行評價決策。然而,這與上述事實並不相符。對於這種結果,我們不能簡單地歸咎為本科生的古怪。至少,在實驗中,增加報酬額同樣沒有改變基本的結論。我相信,這些相當牢靠的事實將使人們不得不採納更加折中(也更經典)的關於人類行為的看法。
二、構建基於多類型參與人的集體行動理論
為了解釋實驗研究的發現,我們也許需要將一些關鍵假設整合在一起,以改進集體行動理論。如果我們假設在理性自我中心主義參與人之外,還存在兩種參與人,即「有條件合作者」和「有懲罰意願者」,這可能會有助於我們解釋公共品實驗中的那些發現。
我們把A這樣的參與人稱為有條件合作者:參與人A只有預期到,A以外的其他參與人只有在有足夠比例的其他參與人採取互惠行動時他們才會採取且持續互惠行動,這時,A才會發起合作行動。有條件合作者會在單次的囚徒困境和公共品博弈中進行公共品投資。在重複博弈中,這類參與人的合作行為會激勵一些理性自我中心主義者也進行合作,因為這樣可以在前面輪次的博弈中獲得更高的回報(Krepsetal.,1982)。在序貫囚徒困境博弈中,只要回報信任的比例較高,有條件合作者會傾向於信任他人而且也值得信賴。不過,有條件合作者對搭便車的忍耐力差別很大。有些人在看到其他人不合作時,很容易就失望了,然後就會降低其合作貢獻程度。而他們降低合作貢獻程度,會進一步讓其他有條件的合作者感到失望。如果沒有溝通和制度性機制阻止這種急墜,最終,只有那些最堅定的有條件合作者才會即便是在最後一輪都會貢獻正的合作份額。
前述發現中的前四個發現與在多數集體行動情形下會出現有條件合作者的參與這一假說是一致的。在一次及有限次重複博弈中,有很多參與人的初次公共品投資比率達到40%~60%。顯然,有條件合作者在人群中佔有相當比例。預期到其他人很可能合作將會增加這些人的合作意願。進一步地,知道博弈要重複很多期,會使得有條件合作者抑制他們對搭便車者的失望,以保持在後面博弈中適中的合作水平(及聯合收益)。
第五個和第六個發現需要有第三類參與人,這類參與人有意向對推定的搭便車者進行言語上的譴責,或者進行有物質成本的懲罰。有懲罰意向的參與人也可能願意在群體內對那些合作水平高於最低合作水平的參與人進行獎勵。一些有條件合作者也可能同時是有懲罰意向的參與人。有條件合作者和有懲罰意向的參與人能可靠地促進集體行動的達成,並且可以創造使合作水平增加的機制。當允許面對面交流時,有懲罰意向的參與人會對辜負他們信任的其他人表達蔑視和憤怒,而當大家合作水平很高時,會進行大力的鼓勵。對於集體行動的長期持續,甚至更為重要的是有人願意付出一定成本來懲罰其他人。考慮到已有的經驗證據,要質疑前述兩種參與人的存在是不太容易的。現在的問題是,在一個理性自我中心主義者的世界裡,這些參與人是怎麼出現並存活下來的呢?
(一)演化過程中多類型參與人的出現與存續
演化理論提供了模型化人群中不同類型參與人出現與存續的一些有用的方法。在嚴格的演化模型中,個體通過遺傳獲得策略並且終生不變。在這種方式下,帶有成功策略的個體將以更高的幾率進行繁殖。多代重複後,攜有更成功的策略個體將構成總群體的主體(Axelrod,1986)。該模型給了我們一個看待不同策略的競爭與存活比例的出發點。
人類的演化主要發生在距今一萬年前的漫長的更新世時期,持續了約300萬年。在這一時期,人類以小規模的狩獵—採集群體的方式散居在地球各處。群體中的人們需要相互保護,分享食物,撫養幼小。他們要想存活下來,僅僅通過個體侵略性很強地尋求個體回報這種方式是不夠的,還有賴於解決每天都會出現的各種集體行動問題。那些更加有效率地解決此問題並且學會識別誰是欺詐者、誰是值得信賴的互惠者的先輩們會比做不到這些的其他人更擁有選擇性優勢(Barkow,Cosmides& Tooby,1992)。
研究人腦認知結構的演化心理學家們給出的結論是:人類並沒有發展出應對各種具體問題的通用分析技能。人類並不非常擅長於解決一般邏輯問題(教授本科生概率論的專家都可以證實這一點)。人腦似乎演化出了一種領域依賴(domain-specific)的人類推理結構(Clark&Karmiloff-Smith,1991)。比如,人類在推斷道義關係,即什麼是禁止的、什麼是有義務的以及什麼是允許的,和推斷什麼是真實的和什麼是虛假的時,使用的是不同的推理方式。當推斷義務關係時,人類傾向於去檢查違反行為或背叛者(Manktelow& Over,1991)。當推斷經驗關係是否真實時,則採取的是鞏固確認策略(Oaksford &Chater,1994)。這種人類推理的道義效應甚至在年僅3歲的兒童中都可以得到反覆的證實,而3歲兒童沒有總體智識和教育水平的差異(Cummins,1996)。
類似於語法規則的學習能力,現代人類通過遺傳獲得社會規範的學習能力,這一假說得到了演化理論和相關經驗研究的最新進展的強有力支持(Pinker,1994)。社會規範就是為人們所共享的關於人們有義務、允許以及禁止採取哪些行動時的認識(Crawford & Ostrom,1995)。不過,處於不同的文化、不同的家庭以及展示出多種社會規範的各種環境之中,人們習得的規範往往很不同。由於完全是自己造成的對社會規範(比如說實話或信守承諾)的違背帶來的罪惡感,或者由於違背社會規範被人們所知曉帶來的羞恥感,都會給人帶來內在的成本或痛苦(Posner&Rasmusen,1999)。
(二)經驗產生適應性變化:間接演化方法
關於人類行為的科學研究,新近發展出了一種間接演化方法。它為理解偏好(包括那些與社會規範相關的偏好)的演化或適應性改進提供了一種嚴密的理論方法(Güth&Yaari,1992;Güth,1995)。在間接演化模型中,參與人會得到外在收益,不過,參與人有自己的內在偏好,內在偏好會對外在的物質收益進行轉換,而決策則基於這種轉換的結果。那些認為互惠、公平和值得信賴本身是一種價值的參與人,將會對他們自己和其他人的行動賦予一個主觀變數,以衡量是否與其所秉持的規範一致。這一方法允許個體在初始狀態上有一種行為傾向,他們不是只向前看的理性自我中心主義者,同時,由於外在收益以及對這些收益的內在偏好,他們可以在相對較少的博弈輪數內對偏好做出適應性變化。
與信任相關的社會困境,如序貫囚徒困境博弈,特別適用於討論間接演化方法。在這類博弈中,如果參與人彼此信任並且合作,他們可以獲得較高的收益。不過,如果一個參與人合作而另外一個不合作,不合作者獲得的收益更高,而另外一個得到最少或根本沒有收益。理性自我中心主義者將會選擇不信任,因為他的預期是其他參與人同樣不會信任。結果是,兩個參與人都只能獲得比信任且合作時更低的收益。考慮這類博弈時,有必要記得,大多數契約關係至少有這種試圖確保相互信任的基本結構的一個要素。間接演化方法解釋了,在標準理性選擇理論所假設的只有理性個人中心主義者的環境中,那種由附有規範者和理性個人中心主義者的混合狀態是如何產生的。
從這一理論來看,即便面臨同樣的外在條件,社會規範會導致不同的人採取不同的行動,這取決於他們有多麼看重對社會規範的遵從(或者偏離)。理性自我中心主義者可以看作那種外部收益等同於內在收益的人,因為他們並不看重互惠的社會規範。有條件合作者(現在只考慮一種其他類型)在模型中可以刻畫為值得信賴類型,當他們用值得信賴回報其他人的信任時,這種類型的參與人會在外部收益之外增加一個額外的參數。由於所有參與人行為和結果的交互作用,不同類型的參與人往往會得到不同的外在回報。在一個信任博弈中,最初的參與人包括一定比例的理性自我中心主義者和有條件合作者,該博弈的分析表明,對參與人類型的信息掌握水平會影響理性自我中心主義者和有條件合作者的隨著博弈時間推移的相對比例。在關於類型的信息為完全信息時,有條件合作者採取可信賴策略時,會以更高的可能性得到更高的收益,而理性自我中心主義者則會一直得到低收益,因為其他人不會信任他們。
在完全信息情形下,只有值得信賴類型才能夠在演化過程中存活下來(Güth&Kliemt,1998:386)。新進入人群中的人,會更加可能接受在上輪博弈輪次中得到較多物質收益的那些人的偏好序(Boyd&Richerson,1985)。那些相對失敗的人會學習到獲得高物質回報的人的價值觀。當參與人的類型是公共知識,理性自我中心主義者將不能生存。不過,關於所有參與人擁有完全且準確的信息是一個非常強的假設,大多數的真實世界都不能滿足這一假設。對一個較大群體來說,如果參與人無法獲得參與人類型,偏好將演化成只有理性自我中心主義者的狀態。如果參與人知道人群中值得信賴的人的比例,但是不知道具體的參與人的類型,古斯和克萊門特(Güth&Kliemt,1998)的研究表明,當遇到值得信賴的人從而得到高回報的預期收益高於兩人互不信任的收益時,第一個參與人會信任第二個參與人。另一方面,如果有一個比隨機的比率更精確一些的關於參與人的噪音信號,值得信賴的人會存續下來,構成整個人群中的一個可觀的比例。這種噪音信號可能來自於能夠見到彼此、面對面的溝通以及為監測彼此行為而設計的各種機制。
(三)對間接演化博弈理論的經驗檢驗
間接演化方法可以用來解釋,在傳統博弈論預測的只有理性自我中心主義者能夠盛行的環境中,那種由附有規範者和理性個人中心主義者的混合狀態是如何可以產生的。前文所述的七個核心發現中的前六個是激勵人們構建間接演化理論的部分動力,第七個發現和這一理論也並沒有表現出不一致。考慮到這類研究的最新發展,對這一理論的直接檢驗還不夠廣泛。從間接演化過程的視角來看,參與人在集體行動問題中,由於他們關於互惠和信任這類社會規範有初始傾向,因而對博弈結果有不同的內在偏好。根據已參加博弈的經驗以及在其中得到的外在收益,參與人會學習他人的行為,改變自己的行為。近來的一些實驗研究為與此相關的認知行為和行為變化提供了證據。
比如,在單次的、序貫並且雙盲的囚徒困境實驗中,在知道對方的決策之前,實驗人員要求參與人對最終產出結果的偏好做排序。在136個被試者中,有40%認為合作結果(C,C)要好於自己不合作而對方合作(D,C)的結果,而有27%則認為這兩者無差異,即便後一種情形下個體的收益要高出許多(Ahn,Ostrom&Walker,1998)。這一發現表明,在集體行動時,並不是所有參與人都像純粹向前看的理性自我中心主義者那樣,把決策僅僅建立在個體收益基礎上。有些人所秉持的社會規範和價值觀可以支持合作行為。
另一方面而言,建立在這些社會規範上的偏好會被糟糕的經歷所改變。在隨機配對的有限次重複囚徒困境博弈實驗中,在72個被試者進行了12輪次後,合作率很低,很多人經歷了多次對手不合作的糟糕情況,而且,這時只有19%的被試者認為(C,C)好於(D,C),17%認為無差異(Ahnet al.,1999)。這個試驗表明,支持合作和互惠行為的社會規範被不良經歷削弱了。
在另一個版本的囚徒困境博弈中,凱恩(Cain,1998)讓參與人先參與一個「獨裁博弈」,在這個博弈中,一個參與人在兩人中分配一定數額量的金錢,而且不管給多少,另一方必須接受。進行完這個博弈後,再進行囚徒困境博弈。吝嗇型參與人,即在獨裁博弈中給自己分配的比重不低於70%的人,傾向於在後面的囚徒困境博弈中認為所有人都將會選擇背叛。良善型參與人,即至少給出去30%的人,傾向於在後面的囚徒困境博弈中認為其他良善型參與人會選擇合作,而吝嗇型參與人會選擇背叛。良善型參與人在與同為良善型對手博弈時,以69%的可能性會選擇合作,而當對手是吝嗇型時,這一比例為39%。
最後,越來越多來自實驗室(以及田野調查)的有趣的證據表明,外部強加的規則很可能會「擠出」內生的合作行為(Frey,1994)。以弗洛里希和奧本海默(Frohlich&Oppenheimer,1996)所開展的囚徒困境博弈實驗為例,該實驗有兩種類型的分組,一類是常規的囚徒困境博弈,其中有一些可以溝通,一些沒有溝通。另一類則引入了外部強加的同時也是激勵相容的機制以強化合作的選擇。和預期的一致,在第一階段,第二類的試驗中的參與人比第一類(控制組)獲得更高的金錢回報。第二階段中,兩類參與人都進行常規的囚徒困境博弈。令實驗者吃驚的是,在兩個階段中,控制組所進行的常規囚徒困境博弈中,合作水平都要更高,特別是那些有面對面交流的更是如此。由於外生的激勵相容機制帶來的較高合作水平是暫時的。正如作者所說,去掉這種外部機制後,「似乎會對隨後的合作產生消極影響,使得該組境況比那些參與常規……囚徒困境博弈的小組情況更糟。」
近來其他一些實驗研究也證實了外部規則和監控會擠出合作行為。這類研究的基本發現是,通過社會規範,特別是引入當事人的溝通機制的情形下,其合作水平接近或等同於強制性外部規則和監督懲罰機制。而且,社會規範似乎有一種持續激勵人們的合作慾望的效力,而強制性外部規則的效力可以迅速消失。最後,所有情形中最糟糕的是,存在外部當局施加強制性規則,卻只能進行低水平的監督和懲罰。在存在強有力的外部監督懲罰的世界中,合作的實施無需發展任何內部社會規範。在沒有外部規則或監督的世界裡,社會規範的演進可以支持合作行為。然而,在折中的情形下,中等水平的外部監督會抑制社會規範的行為,對參與人來說,這時欺騙和背叛被抓住的幾率較低,因而會成為有吸引力的選擇。
三、外部規則和社會規範的演進:基於田野調查
目前已有大量關於集體行動問題的田野研究,基本的發現是,在不同環境下,合作水平差異很大,從極低到極高都有分布。如前所述,實驗研究中的第七個核心發現告訴我們,許多背景因素會影響到參與人的公共品投入比率。田野研究者發現了許多有助於或有害於內生集體行動的背景變數。這些變數包括:生產函數和分配函數的類型;資源流的可預測性;產品的相對稀缺性;參與人群的規模;參與人的異質性;參與人對產品的依賴性;人們認識的一致程度;集體收益的規模;個體對集體產品的邊際貢獻;搭便車的誘惑大小;當他人不合作時,合作者的損失;是否可以選擇不參與;是否有領導者;過去的經驗和社會資本水平;制定有約束力規則的自主權;用來改變環境的各種不同的規則。
田野研究已經得出了一些一致性的結論。一個反覆驗證的發現是,相對於外部強加規則,公共池塘資源的使用者自己組織起來構建並執行一些基本規則會使本地資源的使用更有可持續性(相關研究如Tang,1992;Blomquist,1992;Baland&Platteau,1996;Wade,1994)。公共池塘資源是這樣一種資源,它可以產生一個收入流,要排除別人使用資源的成本很高,而一個人對資源的消費會降低其他人從該資源所獲的收益,這種資源可以是自然的也可以是由人類創造的(Ostrom,Gardner&Walker,1994)。公共池塘資源的使用者面臨的第一層困境是,因為每個個體都可以免費使用資源,他們總是希望由其他人而不是自己去控制對資源的使用。第二層的困境是如何努力改變規則,因為新規則是一種公共物品。因此,與前面我們討論的實驗類似,使用者們面臨一個集體行動,即,由於個體的直接的最優反應策略會導致次優結果,如何合作以改善之。現在的關鍵問題是:演化理論如何幫助我們理解為什麼很多群體可以克服這兩種困境?進而言之,我們如何理解基本不建立在外部第三方實施的自組織資源體系為什麼往往比建立在外部實施和正式規則基礎上的政府所有的資源體系來得更好?
(一)自組織集體行動的生成
根據前述演化理論,我們可以知道,會有一些個體有遵循互惠規範的初始傾向,從而,只要大家都能夠採取互惠行為,他們就會願意限制自己對公共池塘資源的使用。如果一個小的核心群能夠彼此認同互惠規範,他們就可以開始合作的過程,而不需要設立一個全能組織,讓這個組織構建為最終長期維持合作所需要的各種規則。領導者或者企業家,即能夠清晰地闡述改進聯合產出的各種組織方式的人,往往是很重要的初始激勵(Frohlich,Oppenheimer& Young,1971;Varughese,1999)。
如果使用資源的人可以決定其成員,即將那些願意遵從關於使用資源的一致同意規則的人囊括進來,而排除那些不同意這些規則的人,這樣就意味著向更高水平的信任和互惠邁出了重要的第一步。群體邊界往往由很明確的標準所界定,比如,居住在特定社區或者加入了一個具體地方的合作社。成員身份的確定還可以通過象徵性邊界來確定,包括用複雜的儀式和信念來強化個人關於他人是可信賴的信念。
(二)長期存續的自組織資源體系的設計原則
成功的自組織資源體制,在大多數社區環境下,最初需要依靠當地演化出來的關於互惠和值得信賴的社會規範,以及當地領導者的存在。不過,要解釋那些延續了許多代的資源體制如何得以長期存續並獲得相對較高的效率,更重要的是它們遵循了一些設計原則。奧斯特羅姆(Osrtom,1990)對這些設計原則進行了廣泛的討論,並且對此已經有許多經驗檢驗。演化理論有助於解釋這些設計原則是如何能夠使群體長期維持並建立合作。
我們已經討論了第一個設計原則,即存在明確的關於邊界的規則。有了這一原則,參與人就知道誰將與之發生關係,也即合作對象是哪些人。第二條設計原則是,用地方上使用著的規則來限制獲取資源的數量、技術以及時間安排;承擔的投入按比例獲得收益分配;精心將當地條件納入考慮。如果一個群體想要長期獲得資源,必須在獲取多少,什麼時候獲取以及獲取何種產品方面設定規則,同時也需要考慮運作這個體系需要使用者付出多少成本。合適的規則有助於資源本身的持續性。如何將使用者的投入和他們獲取的收益聯繫起來是構建一個公平合理的體系的關鍵因素(Trawick,1999)。如果一些使用者佔有了所有收益卻只承擔很少的成本,隨著時間的推移,其他人將不會願意遵守規則。
比如,在那些能長時期維持的灌溉系統中,需要籌集水費來維持相關活動,不同的系統在評估水費方面有一些細微的差別,不過水的分配是按照所承擔的水費和其它投入的比重來進行的(Bardhan,1999)。有時水和承擔獲取水的資源投入類似於股份制,有時則根據獲取水的順序,還有時根據灌溉土地的數量。在一個地區會有許多類似但有顯著差異的灌溉系統,沒有一個規則集合能適用於所有這些系統的管理(Tang,1992;Lam,1998)。
第三個設計原則是,要讓大部分受資源體系影響的個體都參與到規則的制定和修改中來。這一原則,可以使資源體系中的規則更加切合當地環境,也使規則的制定讓參與人感到公平。比如,池薩斯比地區的克里族人(ChisasibiCree)在關於詹姆斯灣狩獵區的魚類資源以及海狸資源的准入和狩獵權方面,制定了一系列複雜的規則。伯克斯(Berkes,1987:87)認為,這些用以規範他們行為的資源管理系統和規則能夠在非常長時期內延續並發揚光大,因為有效的「社會機制能保證對規則的遵從,這些規則建立在對共同體的相互認同的基礎之上。違反這些規則的人不僅會損失動物們的眷顧,還會喪失在集體中的尊嚴。」公平的分配規則有助於構建信任關係,因為如果人們參與規則的設計並且這種規則體現了他們所共享的公平理念,他們就會更加願意遵守規則(Bowles,1998)。
巴德漢(Bardhan,1999)研究了印度的48個灌溉體系,他發現,在農民們知道規則是由地方精英所制定的那些地方,其水渠維護質量要更差。另一方面,通過對(480個)農民的調查發現,當規則由大部分農民而不是由精英和政府所精心制定時,農民們對水資源分配規則以及對其他農民遵守規則方面,都有更為積極的態度。在那些由政府機構決定水的分配和分布的地方,農民們違規的報告更多,並且農民對地方村莊基金的投入更少。這一研究跟瑞和威廉姆斯(Ray&Williams,1999)的研究結論是一致的,他們發現,在印度馬哈拉施特拉邦,由於上游農民偷竊政府所有的灌溉中的水造成的損失接近在一個有效分配和定價體系中的收益的四分之一。
極少數能長期維持的資源體系僅僅依賴於內生的信任和互惠。第四個設計原則是,大部分長期維持的資源體系選擇自己的監督者,這些監督者對使用者負責,或者本身就是使用者,他們不僅監測資源情況,還觀察使用者的行為。進一步地,第五個設計原則指出,這些資源體系採取的是漸進懲罰機制,懲罰根據違規行為的嚴重性及其發生時的情境。通過創設地方監督者的正式職位,資源體系就不需要僅僅依靠懲罰意願者付出個體的成本去懲罰違規者。共同體授權一個職位,在有些體系中,使用者輪流擔任這個職位,這樣,所有參與人都做出貢獻,聯合監督。有了當地監督者,有條件合作者可以相信,有人會檢查其他人是否遵從了當地的規則。這樣,他們就會繼續他們的合作行為,而不會一直擔心其他人會佔他們的便宜。
另一方面,最初施加的懲罰往往是很輕的,相對於違規帶來的可觀的誘惑,懲罰對違規的預期的收益—成本之比沒有影響。不過,最初違規的懲罰應該被視為傳遞給被抓住的人和社區中的其他人的信息。每個人都可能會犯錯,或者面臨困難的局面使得他們違規。然而,如果僅僅依賴於有條件合作者而沒有懲罰措施,違規者可能會導致群體合作水平的急墜(Kikuchi
etal.,1998)。不過,使用漸進懲罰的體系,那些故意或不小心違規的人會知道其他人注意到他們的違規行為,這會使人們相信,其他人如果違規,也會被抓到。進而言之,人們從中可以了解到大體上其他人還是會彼此信任,他們只是想要有一個機制可以讓人們知道是有不幸的事發生了。用瑪格麗特·萊維的話來說,自組織體系更多的依靠「准自願」的合作,而不是純粹自願或者強迫合作(Levi,1988)。對自組織體系來說,重大的威脅來自於有參與人反覆違規。對違規行為施加越來越高的懲罰的機制可以警告其成員,如果他們不遵守規則,會受到越來越嚴重的懲罰,甚至最終被逐出社區。
讓我對上述觀點做一個小結。當由資源使用者自己制定規則(設計原則3),由當地使用者或者對他們負責的人來執行(設計原則4),使用漸進懲罰機制(設計原則5),規則要界定誰有權利從資源中退出(設計原則1),並且有效地將收益成比例地分配給成本承擔者(設計原則2)時,就可以強化對集體行動和監督問題的解決(Agrawal,1999)。
很多人會認為一系列的規則將會有助於產生更高的聯合收益,監督(包括對自己的監督)會防止被他人所欺騙。這種人願意進行有條件的合作。使用者如果做出了暫時性的自我承諾,他們會有激勵至少在一些時候去監督其他人的行為以確保他們自己以及其他人在大多數時候都遵守規則。有條件的合作和相互監督會相互加強,特別是在那些制定了降低監督成本的體系之下。隨著時間的推移,人們越來越忠誠於共享的規範,高水平的合作得以實現,而並不需要引入嚴密和高成本的監督機制來保證人們遵守規則。
第六個設計原則有助於鞏固上述這些原則的運作。第六個設計原則強調,地方上需要有快捷、低成本的解決使用者之間以及使用者和官員之間的衝突的活動平台。與自然界的約束規則不同,規則需要為人們所理解,需要高效率。對聯合制定的規則的闡述,參與人總是存在不一致的情形。因此,要設置一些簡單的、基於地方的機制,讓衝突立即擺到檯面上並加以解決,而且這些機制要讓社區成員普遍知情。這樣,有損信任的衝突的數量會下降。要讓個體長期遵循規則,有必要建立一些討論並且解決什麼是違規的機制,這樣會有助於規則的遵守。
國家或者地方政府是否允許當地使用者擁有少量的組織權利,會影響到當地使用者是否能夠構建越來越有效的治理體系。這是第七項設計原則。有一些運作相對較長時間的資源體系中沒有這種權利(Ghate,2000),這時,基本上只能完全依靠參與人對於關於改變規則的規則的完全一致的同意。否則,任何投票反對規則改變的哪怕只是暫時不滿的參與人都可以跑到外部的權威當局抗議,這時會對治理體系構成威脅。強制要求規則的改變要達到完全一致的同意,這會導致很高的交易費用,從而妨礙群體以相對更低的成本去尋求更加合適的規則。
使用者會制定他們自己的規則,不過這並不需要建立正式的、政府的司法權。比如,在很多沿海漁場,當地漁民制定了廣泛的規則以界定誰可以使用漁場以及允許使用哪些設備(Acheson,1988;Schlager,1994)。只要政府官員一定程度上認可這些規則的合法性,漁民們自己就可以執行好這些規則。但是,如果外部的政府官員認為,只有他們可以指定權威規則,那當地使用者構建的自組織體系就難以維持(Johnson & Libecap,1982)。
對規模更大的公共池塘資源來說,要想建立成功的體系,需要引入第八個設計原則,即要對不同層面且嵌套在一起的組織進行治理。比如,適合一個灌溉系統中主要分支的水分配規則,不一定適用於分布在單個水渠旁的農民進行水分配。因此,在長期維繫的自我治理體系中,大組織往往由小規模的組織嵌套而成。比如,有時一個大型的由農民治理的灌溉系統,其中包含五個層級,每個層級採取很不相同的規則集,這並非罕見的事。
(三)可持續的集體行動所面臨的威脅
所有的經濟組織和政治組織都可能遭受威脅,自組織的資源治理體系也不例外。外部的或者內部的因素都可能會給這類組織的長期生存能力帶來挑戰。我們集中關注這樣兩類因素,一類是影響參與人類型分布的因素,另一類是影響參與人所秉持的信任以及互惠的社會規範的強度的因素。較大規模的遷移(遷入或遷出一個地方)是一個總會存在的威脅,這兩類遷移造成的威脅有可能會相互抵消,但也有可能不會。遷出社區可能會改變治理體系在經濟上的生存能力,因為這會減少能夠為獲取資源而付出的人的數量。遷入的參與人可能會不信任其他人,不能很快習得那些已經長時期存在的社會規範。由於集體行動很大程度上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礎上,那些有外來人口快速定居的地方,有些自組織的資源體系在較短的時間內就瓦解了(Baland & Platteau,1996)。
此外,由於市場變化或者土地分配政策的變化,也會帶來人口的迅速改變。經驗研究文獻還考察了新的外生和內生的威脅(Sengupta,1991;Bates,1987;Ostrom,1998b;Britt,2000)。這些威脅包括:1)國家最上級政府會努力在一個區域內的所有行政單元都強加一系列同樣的規則;2)技術、要素可得性以及對貨幣交易的依賴這三方面的快速變化;3)那些自組織治理背後的運作原則的代際傳承失敗;4)過於頻繁的依賴外部資源的幫助;5)不考慮本地知識與制度的國際援助;6)腐敗和其他形式的機會主義行為的惡化;7)地方政權、教育及其分支機構等會產生衝突,而資源體系中缺乏大量制度性安排為衝突提供公平且低成本的解決機制,以及缺乏在當地發生自然災害時的保險機制。
因而,不深入理解背景性變數,我們就很難理解自組織體系必須克服的問題:集體行動最初的培育和可持續性以及長期中面臨的挑戰。但是,簡單地說背景很重要,在理論上,這並不是能令人滿意。要構建更具一般性的理論綜合以闡明背景為什麼重要,需要引入演化理論。特別地,我們需要理解這樣兩方面的內容:第一,背景是如何影響有條件合作者和意願懲罰者的出現與離開;第二,我們知道這些人秉持的社會規範有可能被相關人群中的其他人所接受和強化,因而我們需要理解背景是如何影響這種接受和強化的幾率。
四、結 論
實驗研究和田野調查都證實了人們成功地解決了相當多的集體行動問題。前曼瑟爾·奧爾森時代的老式理念認為,群體可以找到辦法使集體行動得以達成,這種理念並不完全是誤導性的。事實上,近來,包括文化演化研究在內的演化理論表明,人類建立在社會規範的發展與成長之上的合作傾向,有遺傳和適應性基礎。考慮到在所有現代經濟體中集體行動情形的多發性和多樣性,我們也許可以抱著比零貢獻假說更為樂觀的態度。我們現實中所觀察到的圖景,並不指向純粹的悲觀主義,也不指向純粹的樂觀主義,而是需要我們進一步的研究以解釋不同的背景性變數是如何促進或者破壞合作行為的。
未來經驗的和理論的工作有必要去回答,許多背景性變數是如何影響了這樣一些過程:社會規範在人群中的教育和激發;其他人的行為和對社會規範的忠誠的信息的傳播;以及對使用社會規範(比如互惠、信任和公平)的那些人進行獎勵。我們需要理解制度、文化和生物物理學因素是如何影響:那些進入或者退出特定類型的集體行動的人的類型,以及,那些可以獲得的關於過去的行動的信息的類型。人們可以改變結構性變數,隨著時間的推移,這種改變可以提高社會規範使用者的比重以及社會規範在人們心中的強度。因而,我們還需要理解這些改變是如何發生的。
如果我們試圖提出公共政策以促進那些基於社會規範的、對社會有益的合作行為,推進上述的研究方向是非常重要的。過去,促進集體行動的政策行動主要是通過在外部改變理性自我中心主義者的收益結構,這有可能是誤導性的,並且有可能擠出了社會規範的形成,而這些社會規範本來可以促進合作行為。通過更多的授權,使得參與人可以自己制定規則,這有可能會促進社會規範的演進,從而增加成功解決集體行動問題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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