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外經濟貿易文告2017年第二十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激發社會領域投資活力的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東北地區與東部地區部分省市對口合作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23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1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7年第1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17年第16號
1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
激發社會領域投資活力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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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發布文號】國辦發〔2017〕21號
【發布日期】2017-3-7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社會領域新興業態不斷湧現,投資總量不斷擴大,服務能力不斷提升,但也仍然存在放寬准入不徹底、扶持政策不到位、監管體系不健全等問題。面對社會領域需求倒逼擴大有效供給的新形勢,深化社會領域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進一步激發醫療、養老、教育、文化、體育等社會領域投資活力,著力增加產品和服務供給,不斷優化質量水平,對於提升人民群眾獲得感、挖掘社會領域投資潛力、保持投資穩定增長、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促進經濟轉型升級、實現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具有重要意義。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堅持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不斷增進人民福祉;堅持營利和非營利分類管理,深化事業單位改革,在政府切實履行好基本公共服務職責的同時,把非基本公共服務更多地交給市場;堅持「放管服」改革方向,注重調動社會力量,降低制度性 交易成本,吸引各類投資進入社會領域,更好滿足多層次多樣化需求。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紮實有效放寬行業准入
1、制定社會力量進入醫療、養老、教育、文化、體育等領域的具體方案,明確工作目標和評估辦法,新增服務和產品鼓勵社會力量提供。(教育部、民政部、文化部、國家衛生計生委、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體育總局、國家文物局、國家中醫藥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在社會需求大、供給不足、群眾呼聲高的醫療、養老領域儘快有突破,重點解決醫師多點執業難、納入醫保定點難、養老機構融資難等問題。(國家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銀監會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2、分別制定醫療、養老、教育、文化、體育等機構設置的跨部門全流程綜合審批指引,推進一站受理、窗口服務、並聯審批,加強協作配合,並聯範圍內的審批事項不得互為前置。(教育部、民政部、文化部、國家衛生計生委、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體育總局、國家文物局、國家中醫藥局分別牽頭會同公安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負責)各地出台實施細則,進一步細化各項審批的條件、程序和時限,提高部門內各環節審批效率,推廣網上並聯審批,實現審批進程可查詢。(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
3、完善醫療機構管理規定,優化和調整醫療機構類別、設置醫療機構的申請人、建築設計審查、執業許可證製作等規定,推進電子證照制度。(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中醫藥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4、按照保障安全、方便合理的原則,修訂完善養老設施相關設計規範、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等標準。(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安部、民政部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5、制定整合改造閑置資源發展養老服務工作辦法。推動公辦養老機構改革試點,鼓勵採取公建民營等方式,將產權歸政府所有的養老服務設施委託企業或社會組織運營。(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
6、指導和鼓勵文化文物單位與社會力量深度合作,推動文化創意產品開發,通過知識產權入股等方式投資設立企業,總結推廣經驗,適時擴大試點。制定準入意見,支持社會資本對文物保護單位和傳統村落的保護利用。探索大遺址保護單位控制地帶開發利用政策。(文化部、國家文物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7、總結圖書製作與出版分開的改革試點經驗,制定擴大試點地區的方案。推動取消電影製片單位設立、變更、終止審批等行政審批。(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牽頭負責)
8、制定體育賽事舉辦流程指引,明確體育賽事開展的基本條件、標準、規則、程序和各環節責任部門,打通賽事服務渠道,強化對口銜接,有關信息向社會公開。(體育總局牽頭負責)
9、規範體育比賽、演唱會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各項安保費用,提高安保公司和場館的市場化運營服務水平。(公安部牽頭會同文化部、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體育總局負責)
10、改革醫師執業註冊辦法,實行醫師按行政區劃區域註冊,促進醫師有序流動和多點執業。建立醫師電子註冊制度,簡化審批流程,縮短辦理時限,方便醫師註冊。(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中醫藥局牽頭負責)醫療、教育、文化等領域民辦機構與公立機構專業技術人才在職稱評審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牽頭負責)
二、進一步擴大投融資渠道
11、研究出台醫療、養老、教育、文化、體育等社會領域產業專項債券發行指引,結合其平均收益低、回報周期長等特點,制定有利於相關產業發展的鼓勵條款。(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積極支持相關領域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和資產證券化產品,並探索發行股債結合型產品進行融資,滿足日常運營資金需求。(證監會、人民銀行按職責分工牽頭負責)引導社會資本以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參與醫療機構、養老服務機構、教育機構、文化設施、體育設施建設運營,開展PPP項目示範。(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
12、發揮政府資金引導作用,有條件的地方可結合實際情況設立以社會資本為主體、市場化運作的社會領域相關產業投資基金。(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
13、推進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創新開發有利於社會領域企業發展的金融產品,合理確定還貸周期和貸款利率。(人民銀行、銀監會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14、出台實施商業銀行押品管理指引,明確抵押品類別、管理、估值、抵質押率等政策。(銀監會牽頭負責)
15、加強知識產權評估、價值分析以及質押登記服務,建立健全風險分擔及補償機制,探索推進投貸聯動,加大對社會領域中小企業的服務力度。(國家知識產權局、財政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銀監會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有效利用既有平台,加強信息對接和數據共享,形成以互聯網為基礎、全國統一的商標權、專利權、版權等知識產權質押登記信息匯總公示系統,推動社會領域企業以知識產權為基礎開展股權融資。(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知識產權局牽頭會同人民銀行、工商總局、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等部門負責)
16、支持社會領域企業用股權進行質押貸款,推動社會領域企業用收益權、應收賬款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質押的其他財產權利進行質押貸款。鼓勵各地通過設立行業風險補償金等市場化增信機制,推動金融機構擴大社會領域相關產業信貸規模。(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
17、鼓勵搭建社會領域相關產業融資、擔保、信息綜合服務平台,完善金融中介服務體系,利用財政性資金提供貼息、補助或獎勵。(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
18、探索允許營利性的養老、教育等社會領域機構以有償取得的土地、設施等財產進行抵押融資。(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
19、發揮行業協會、開發區、孵化器的溝通橋樑作用,加強與資本市場對接,引導企業有效利用主板、中小板、創業板、新三板、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等多層次資本市場。(科技部、民政部、文化部、國家衛生計生委、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證監會、體育總局等部門以及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認真落實土地稅費政策
20、將醫療、養老、教育、文化、體育等領域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農用地轉用指標、新增用地指標分配要適當向上述領域傾斜,有序適度擴大用地供給。(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以及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21、醫療、養老、教育、文化、體育等領域新供土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依法可按劃撥方式供應。對可以使用劃撥用地的項目,在用地者自願的前提下,鼓勵以出讓、租賃方式供應土地,支持市、縣政府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與社會資本共同投資建設。應有償使用的,依法可以招拍掛或協議方式供應,土地出讓價款可在規定期限內按合同約定分期繳納。支持實行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的土地供應方式。(國土資源部牽頭會同財政部等部門負責)
22、市、縣級人民政府應依據當地土地取得成本、市場供需、產業政策和其他用途基準地價等,制定公共服務項目基準地價,依法評估併合理確定醫療、養老、教育、文化、體育等領域公共服務項目的出讓底價。(國土資源部牽頭負責)
23、企業將舊廠房、倉庫改造成文化創意、健身休閑場所的,可實行在五年內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的過渡期政策。(國土資源部牽頭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環境保護部、文化部、體育總局等部門負責)
24、制定閑置校園校舍綜合利用方案,優先用於教育、養老、醫療、文化、體育等社會領域。(教育部牽頭會同民政部、國家衛生計生委、文化部、體育總局等部門負責)
25、落實醫療、養老、教育、文化、體育等領域稅收政策,明確界定享受各類稅收政策的條件。(稅務總局牽頭負責)
26、加大監督檢查力度,落實非公立醫療、教育等機構享有與公立醫院、學校用水電氣熱等同價政策,落實民辦的公共文化服務機構、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企業用水電氣熱與工業同價政策,落實大眾健身休閑企業用水電氣熱價格不高於一般工業標準政策,落實社會領域各項收費優惠政策。(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
2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東北地區與東部地區部分省市對口合作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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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發布文號】國辦發〔2017〕22號
【發布日期】2017-3-7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東北地區與東部地區部分省市對口合作工作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7年3月7日
(稿件來源:中國政府網)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2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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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發布文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 第231號
【發布日期】2017-3-1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最不發達國家特別優惠關稅待遇進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已於2017年2月27日經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對於自與我國建交的最不發達國家進口的貨物,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原產地標準的,也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海關辦理申報進口手續,申請享受特別優惠關稅待遇。
2010年6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192號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最不發達國家特別優惠關稅待遇進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2013年7月1日海關總署令第210號公布的《海關總署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最不發達國家特別優惠關稅待遇進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的決定》同時廢止。
署長:于廣洲
2017年3月1日
(稿件來源:海關總署)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
2017年第12號
(向上滑動,查閱全文)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發布文號】公告2017年第12號
【發布日期】2017-3-16
【實施日期】2017-4-1
為加快推進稅收征管方式改革,海關總署決定進一步擴大稅收征管方式改革試點範圍。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試點範圍擴大至在全國口岸海運、陸運、空運進口,且以無紙化方式申報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第72至85章、第90章商品。
涉及公式定價、特案(包括實施反傾銷反補貼措施和保障措施)以及尚未實現電子聯網的優惠貿易協定項下原產地證書或者原產地聲明的,不納入試點範圍。
其他事項按照海關總署2016年第62號公告執行。
本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2017年3月16日
(稿件來源:海關總署)
5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7年第10號
(向上滑動,查閱全文)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發布文號】公告2017年第10號
【發布日期】2017-3-22
為貫徹落實國家西部大開發戰略,不斷適應經濟發展新形勢,深入推進產業有序轉移和轉型升級,我部對《產業轉移指導目錄(2012年本)》涉及甘肅省部分內容進行了修訂,形成《關於修訂〈產業轉移指導目錄(2012年本)〉甘肅省部分條款的決定》,現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產業轉移指導目錄(2012年本)》中甘肅省部分的條款停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7年3月22日
(稿件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
6
商務部公告2017年第16號
關於對原產於韓國、日本和南非的進口甲基異丁基(甲)酮反傾銷立案公告
(向上滑動,查閱全文)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17年第16號
【發布日期】2017-3-27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簡稱商務部)於2017年2月9日收到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和寧波鎮洋化工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稱申請人)代表國內甲基異丁基(甲)酮產業正式提交的反傾銷調查申請,申請人請求對原產於韓國、日本和南非的進口甲基異丁基(甲)酮進行反傾銷調查。商務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定,對申請人的資格、申請調查產品的有關情況、中國同類產品的有關情況、申請調查產品對國內產業的影響、申請調查國家(地區)的有關情況等進行了審查。
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證據和商務部的初步審查,申請人及支持該申請的國內企業的甲基異丁基(甲)酮產量在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至9月占同期中國同類產品總產量的比例均超過50%,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和第十三條有關國內產業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的規定。
申請書主張,原產於韓國、日本和南非的甲基異丁基(甲)酮以低於正常價值的價格向中國出口銷售。申請人依據合理獲得的證據和信息,在申請書中以韓國、日本和南非申請調查產品在其國內市場銷售價格作為確定韓國、日本和南非甲基異丁基(甲)酮正常價值的基礎,以申請調查產品進口至中國的海關統計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在對影響價格可比性的各種因素進行調整後,主張申請調查產品存在較大幅度的傾銷。申請書同時主張,受韓國、日本和南非產品進口衝擊,國內產業產量、銷售數量、銷售收入、市場份額、開工率、就業人數、人均工資等指標均呈惡化趨勢。銷售利潤率和投資收益率長期為負值,虧損嚴重,國內產業遭受了實質損害,且申請調查產品的傾銷與國內產業實質損害存在因果關係。經審查,商務部認為申請書中包含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反傾銷調查立案所要求的內容及有關證據。
根據上述審查結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商務部決定自2017年3月27日起對原產於韓國、日本和南非的進口甲基異丁基(甲)酮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立案調查及調查期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商務部對原產於韓國、日本和南非的進口甲基異丁基(甲)酮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本次調查確定的傾銷調查期為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產業損害調查期為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
二、被調查產品及調查範圍
調查範圍:原產於韓國、日本和南非的進口甲基異丁基(甲)酮。
被調查產品名稱:甲基異丁基(甲)酮
化學名稱:4-甲基-2-戊酮
英文名稱:Methyl Isobutyl Ketone; 4-Methyl-2-Pentanone
產品描述:甲基異丁基(甲)酮為無色透明、有類似樟腦氣味的易燃液體。微溶於水,能與酚、醚、醛等有機溶劑、動植物油、礦物油混溶;閃點15.6℃,沸點115.8℃,爆炸極限1.35%-7.5%,相對密度(水=1)0.80(25℃),凝固點-84℃,折射率1.3962。
主要用途:甲基異丁基(甲)酮是一種優良的中沸點溶劑和有機合成原料,用途廣泛。在溶劑方面,主要用在塗料、醫藥、農藥、溶劑脫蠟溶劑、稀有金屬萃取劑、磁帶、油墨、環氧樹脂、粘合劑、原子吸收光度分析等方面,也可用作生產汽車高級油漆、船舶漆、集裝箱漆等的溶劑;在有機合成原料方面,甲基異丁基(甲)酮是合成橡膠防老劑4020、甲基異丁基甲醇、高分子聚合物引發劑,環氧樹脂潛伏性固化劑,特種表面活性劑等的原料。
三、登記參加調查
任何利害關係方可於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向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登記參加本次反傾銷調查。參加調查的利害關係方應根據《登記參加調查的參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國出口或進口本案被調查產品的數量及金額、生產和銷售同類產品的數量及金額以及關聯情況等說明材料。《登記參加調查的參考格式》可在相關網站(網址附後,下同)下載。
本公告所稱的利害關係方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個人和組織。
四、查閱公開信息
五、對立案的評論
利害關係方對本次調查的產品範圍及申請人資格、被調查國家(地區)及其他相關問題如需發表評論,可於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將書面意見提交至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
六、調查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商務部可以採用問卷、抽樣、聽證會、現場核查等方式向有關利害關係方了解情況,進行調查。
為獲得本案調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務部通常在本公告規定的登記參加調查截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涉案的國外出口商或生產商、國內生產者和國內進口商發放調查問卷。登記參加調查的利害關係方也可以從相關網站下載調查問卷。
《甲基異丁基(甲)酮反傾銷案國外出口商或生產商調查問卷》詢問信息包括公司的結構和運作、被調查產品、對中國(大陸)的出口銷售、國內銷售、經營和財務等相關信息、生產成本和相關費用、估算的傾銷幅度及核對單等內容。《甲基異丁基(甲)酮反傾銷案國內生產者調查問卷》詢問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況、國內同類產品情況、經營和相關信息、財務和相關信息、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等內容。《甲基異丁基(甲)酮反傾銷案國內進口商調查問卷》詢問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況、被調查產品貿易和相關信息等內容。
未登記參加調查的其他利害關係方可直接從相關網站下載,或向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索取以上調查問卷,並按要求填報。
所有公司應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完整、準確的答卷。答卷應當包括調查問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七、保密信息的提交和處理
利害關係方向商務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務部提出對相關信息進行保密處理的請求並說明理由。如商務部同意其請求,申請保密的利害關係方應當同時提供該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應當包含充分的有意義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關係方對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應說明理由。如利害關係方提交的信息未說明需要保密的,商務部將視該信息為公開信息。
八、不合作的後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商務部進行調查時,利害關係方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利害關係方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的,商務部可以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九、調查期限
本次調查自2017年3月27日起開始,通常應在2018年3月27日前結束調查,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2018年9月27日。
十、商務部聯繫方式
地址:中國北京市東長安街2號
郵編:100731
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
商務部
201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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