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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完了!綁架章瑩穎嫌犯自稱抑鬱症,要以此逃避法律制裁?深度剖析此案中仍有的這五大疑問……

嫌綁架香檳伊利諾大學中國女學者章瑩穎的嫌犯克利斯汀森(Brendt Christensen)在6月30日被逮捕,並被拒絕保釋之後。於今天(7月20日),在美國中部時間下午3時在香檳郡聯邦法院接受庭訊提審。

法官龍恩(Eric Long)於法庭上宣讀起訴書中對嫌犯綁架罪行的指控,克利斯汀森當場拒絕認罪,全案將於9月12日開庭審判

目前章瑩穎還沒找到,警方稱相信她已遇害。

嫌犯自稱患抑鬱症

今天下午3點進行的是一次預審,整個庭審時間只有5分鐘左右,按程序由法官確認嫌犯的信息和宣讀起訴書,再由嫌犯和辯護律師回復確認。

法官艾瑞克·龍(Eric Long)想克里斯滕森一一確認姓名、年齡等信息,並且詢問他是否服用藥物或酒精。

克里斯滕森起初沒有回應,當說到是否服用藥物時,克里斯滕森表示,自己曾在庭審前24小時內服用過名為「Klonopin」的抗抑鬱症的藥物。

維基百科顯示:

「Klonopin」為一種苯二氮?類鎮定劑,常用於治療及預防癲癇發作、恐慌症,以及不能靜坐。常見副作用包含嗜睡、協調不佳,及易怒,另也可能增加自殺的機會。

法官隨後宣讀檢方的起訴書:克里斯滕森在6月9日,為了自己的利益和目的,故意和非法扣押、限制、誘惑、綁架並帶走章瑩穎,同時使用跨州的工具,包括他所駕駛的土星車輛和摩托羅拉手機。

克里斯滕森表示已經了解被起訴的罪名。

依舊死不認罪

作為關心章瑩穎的人,無不希望嫌犯克里斯滕森能夠認罪並且供出章瑩穎的下落。

然而今天一個過場式的庭審中,克里斯滕森並沒有認罪,即使檢方宣布,綁架罪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代表克里斯滕森的辯護律師安東尼.布魯諾(Anthony Bruno)仍表示:不認罪。至於讓他供出章瑩穎的下落,恐怕永遠不可能了。

除此之外,克里斯滕森並沒有表達其他意見。

法官隨後宣布,將在8月28日下午2時45分,舉行檢方與邊防的審判前會議,正式庭審日期為9月12日上午9時30分。

嫌犯的辯護律師布魯諾在走出法庭接受採訪時表示,目前還沒有收到任何來自檢方的證據,預計接下來的幾周會受到,然後再驗證這些證據是否屬實。布魯諾一再強調:這是一個冗長的程序,外界需要有耐心等待最後結果。

焦點:嫌犯拿抑鬱症作擋箭牌?

這次庭審的時候,嫌犯克里斯滕森「不經意間透露」自己正在服用抗抑鬱症藥物,意味著他有可能拿此當擋箭牌,來逃避法律的制裁。

對此,一直關注此事的華人律師劉龍珠表示:嫌犯這條路是走不通的。

首先,他需要證明自己有精神病史,現在吃藥不管用,他一定要拿出他的病歷,和精神病醫生的證人證詞。

其次,他要他的證明犯罪行為,是在精神病發作期間犯下的罪行,此前上網搜索綁架類的信息,後面又提到完美受害人,可以間接證明他是有預謀作案,而不是在精神病發作期間作案。

第三,以精神病為自己的犯罪行為辯護,理論上是存在的,但實際辯護起來很難。

解開網友仍有的這五大疑問...

然而章瑩穎到底是生是死,失聯42天至今下落不明!下面就大家共有的疑問,來扒一扒。。。

隨著案件發展,越來越多關於瑩穎失蹤的細節曝露,人們的疑問也越來越多,瑩穎現在到底情況如何?美國警方辦案效率是不是太低?

章瑩穎 資料圖

疑問一:

FBI稱相信章瑩穎已經死亡,章瑩穎究竟還活著嗎?

美國聯邦調查局當地時間6月30日晚間宣布,已經逮捕一名涉嫌綁架章瑩穎的27歲男子克里斯滕森( Brendt Christensen)。聯邦調查局表示,相信章瑩穎已經死亡。

按照聯邦調查局的嚴格程序和嚴謹性考慮,他們不會在沒有十分把握的情況下宣布或假定一個人已遇難。據新華社記者了解,美國警方極有可能已掌握章瑩穎死亡的事實,但目前無法系統性將證據串聯起來解釋和證明整個犯罪過程,因此還需要時間進行證據和證物分析,以最大程度證明和判定嫌疑人的惡劣罪行。

但是中國古話「生要見人,死要見屍」,沒有證據顯示章瑩穎已不在人世,這樣聯邦調查局下的定論顯然讓關心瑩穎的家人朋友陷入絕望。只能說章瑩穎死亡的可能性比存活的可能性要大,但只要有一絲希望,我們都應該拼盡全力尋找章瑩穎。

疑問二:

美國警方辦案效率是不是太低?為什麼不能對嫌犯加以審問,獲取章瑩穎的下落呢?

根據克里斯滕森的刑事起訴書顯示,調查人員在章瑩穎失蹤第4天即6月12日就鎖定了嫌疑人並對其進行問詢,但美國警方半個月後,29日才決定抓捕。為此,美國警方的辦案效率也遭到中國網友們的質疑。

涉案嫌犯克里斯滕森。資料圖

根據美國法律規定,要搜查私人物業和財產,需要得到法院批准的搜查令後才方可進行搜查。加上美國不允許嚴刑逼供,刑事案件嫌疑犯也有「不被逼迫自證其罪的特權」,有權採取沉默,並可請求律師幫助。

根據起訴書,被告克里斯滕森故意且非法地抓走、監禁、誘騙、綁架以及擄走章瑩穎,之後出於自己的利益和目的,將章瑩穎困住,並在犯罪中使用手段、物品等(比如摩托羅拉手機和Saturn Astra汽車),進行進一步侵害。

從起訴書提供的內容看來,審查是適合美國法律程序的。

但據美國中文網報道,華裔律師劉龍珠向《政知道》解釋,外界還有種說法,稱FBI沒有抓嫌疑人是因為證據不足,這種認識也是錯誤的。

在美國,法律依據不是證據而是probable cause(合理相信),因為很多殺人、強姦這類重大刑案開始都是沒有直接證據的。probable cause在美國法律條文中是指一個正常人認為犯罪行為已經發生了,事實上6月15日嫌疑人承認搭載過亞裔女性就已經構成了「合理相信」,因此15日FBI就可以抓人了,而這次FBI卻一直在等,直到6月底才進行抓捕,這是非常不專業的。

FBI之前也有亂抓人、抓錯人、最後又放掉的記錄,而且FBI也不是以謹慎、小心著稱,很多時候都是先抓了人再說。根據法律,FBI可對嫌疑人羈押48小時,如果是重大刑案,檢察官可以申請不得保釋。

此外,嫌疑人搭載章瑩穎的這種車在當地僅有18輛,警方查這輛車就花費了4天,可以說黃金時間都被耽誤了,其實一開始當地警方就應讓FBI完全接手。從起訴書可以看出,FBI是在15日才完全接手的,當地警方和FBI的交接過程也浪費了一定時間。

疑問三:

嫌疑人代理律師是當地副市長,會影響案件嗎?

嫌犯克里斯滕森的辯護律師湯姆·布魯諾(右)和埃文·布魯諾(左)接受記者採訪。

網路圖。

嫌犯的辯護律師之一湯姆·布魯諾(Tom Bruno) 在2015 年至2019年擔任香檳市副市長。很多人擔心辯護律師在香檳市擔任副市長公職會對此案件有任何有利或不利的影響。對此,章瑩穎家人代理律師王志東也對僑報記者提供如下說明:

湯姆·布魯諾已擔任市議員20 年,並於目前擔任香檳市副市長。毫無疑問這個職務是公職,但這個職務對於在聯邦法庭的刑事案件做律師代理這個案件應該是毫無關聯的。如果湯姆·布魯諾認為他所擔任的這個公職和他所代理嫌犯案件之間有任何明顯或潛在的利益衝突,那麼他自己應該要迴避。如果聯邦的檢察官認為這件事情有利益衝突的話,聯邦檢察官也有理由要求他迴避。

但是這些情況都沒有發生,估計也不會發生,是因為雙方在這件事情的上判斷是一致的,即湯姆·布魯諾在當地政府兼任公職這件事對於他代理嫌犯案件沒有任何利益衝突,也不會因此為他對嫌犯的辯護創造任何有利條件。

事實上,我們不介意嫌犯有一個稱職的代理律師。這樣,嫌犯在被判有罪之後不可能以律師代理不力的理由來要求重審或是以這樣的理由而提起上訴。

疑問四:

對方律師為何要進行無罪辯護?

目前,針對嫌犯克里斯滕森已進行了兩次法庭聆訊。嫌犯的刑事辯護律師已作出聲明:將對其當事人作無罪辯護。各界對此反響十分強烈,王志東律師就此對僑報記者表示,嫌犯辯護律師在案情發展到目前的階段下以無罪辯護的形式入場是預料之中的,是完全不意外的情況。這不代表檢方沒有足夠的證據,也不表明辯方有何特殊把握。

在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中,在目前的階段,辯護律師一定是以無罪辯護的姿態進場的。在嫌犯被正式起訴之後,在下一次開庭時,法官在向嫌犯宣讀他被指控的罪名之後會詢問嫌犯是否認罪。在這種情況下,嫌犯可能的回答有兩種,一種是認罪,另一種是不認罪。

再一種情況是由辯方律師說「我的當事人選擇保持沉默」或類似的說法,這個和回答不認罪是同樣的效果。在重大刑事案件當中,比如目前情況,直接認罪是不可想像的。現在的不認罪並不等於以後永遠不認罪。

在重大刑事案件中,嫌犯先不認罪,而後再通過檢方和辯方的討價還價,辯方認一個他認為能夠接受的罪名,這種可能性在以後也是可能出現的。

嫌犯在被調查的過程當中已經聘請了辯護律師和檢方一直在就認罪協議或者說是訴辯協議進行談判。結果,檢方確定起訴的時候已經是雙方達成訴辯協議之後了,那時起訴的罪名已經從最初可能被起訴的罪名做過調整,或是原本可能要起訴若干個罪名,現在只降低到一個罪名起訴,而辯方已經準備好在這種情況下將會以認罪的方式進入接下來的程序。

這種交易達成之後,接下來將是由法庭擇期宣判嫌犯所應受到的刑期。我們平常所看到的審判,都是檢方和辯方沒有達成任何協議,因此才會有審判的進行。

疑問五:

目前案件進展如何,審理將會持續多久?

美國司法部網站12日發布消息說,美國聯邦大陪審團當天正式起訴嫌疑人布倫特·克里斯滕森,原定14日進行的預審取消。克里斯滕森下次出庭將在7月20日。

根據美國加州刑事案件的審理制度,目前章案嫌疑人的審理會經歷過堂提審(arraignment ),預審聽證(preliminary hearing) ,認罪協商(plea bargaining )和審判(trial)。

7月20日的出庭,是過堂提審。法官會要求被告陳述是否認罪。章案嫌犯的刑事辯護律師已作出聲明將對其當事人作無罪辯護,如果律師代表被告作無罪陳述,案件就進入下一階段預審聽證。

在此過程中,檢查官必須要提出足夠證據來說服法官被告的確犯罪。同時辯方律師也會說服法官呈堂的證據不足以認定被告有罪。辯方律師會抓住這個機會對方律師所收集的證據,如果一旦發現部分證據的來源不合法,比如因警方的失誤、逮捕過程出錯、或證據沒有通過法律渠道得到等方面,向法官提交請求該證據無效。如果在預審聽證中,法官認定案件有足夠證據可以進入審判程序,那麼法院會在下一次被吿過堂時確認審判日。

在下一個階段認罪協商里,檢察官與被告雙方會進行協商看是否同意免除審判程序,由被告接受相對程度較低的罪名及刑期。大多數情況下,很多刑事案件在檢辯雙方對案情及證據有相當程度之後,經討論達成彼此認為可接受的認罪協議。

但如果雙方無法達成認罪協商,比如辯方堅持無罪,那案件就會進入最後的審判程序。被吿有權選擇由12人組成的陪審團或由法官單獨審理來決定其命運。即使選擇法官審判,也需要得到檢查官的同意才行。

如果選擇陪審團審判,那麼團內12人都有責任在聽取雙方提出之證據及事實後決定被吿是否有罪。這時,法官的責任主要在確認檢辯雙方提出的據點是否符合證據法則。

美國的陪審團由12人組成,這12人必須全部一致同意被吿是有罪或無罪。如果無法一致決定,案件就因無法決定而流審(mistrial)。這時檢查官可以決定再行起訴由不同陪審團審理,也可選擇撤案。

當然雙方仍可繼續協商達成認罪協議的妥協。如果被告被判有罪,可以在判刑後三十天內提起上訴,由上訴法庭審理。

案件發展到這裡,我們只希望犯人能得到應有的懲罰,同時懷抱希望瑩穎仍安好!

文/綜合世界日報 外媒報道 ,洛杉磯華人資訊網 ,法拉盛同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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