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穿馬路罪是如何誕生的?
人人都知道過馬路不能亂穿,要看紅綠燈,但是這個人盡皆知的常識背後,卻有一段鮮為人知的歷史故事。
一百年前,如果你是一個行人,穿過街道輕而易舉:走過去即可。
現在,如果這地方有交通車輛,你又想遵紀守法,你就得走人行橫道。如果有紅綠燈,你還得等綠燈。
要是不這樣做,你就是犯罪——亂穿馬路。在一些城市——如洛杉磯,警察每年以亂穿馬路的罪名向無數人罰款,罰金可高至250美元。
對大多數人來說,這是最基本不過的交通法則之一。但事實上,它產生於20世紀20年代,是由汽車公司和製造商發起的一場進攻性極強的卻被遺忘的運動的成果。它重新定義了城市街道的所有者身份。
「在早些日子,是司機應該避讓行人,而非行人避讓他們,」弗吉尼亞大學的歷史學家,《交通的鬥爭——汽車時代在美國城市的曙光》一書作者皮特·諾頓這樣說道,「但在新的模式下,街道為汽車服務——如果你是一個行人,被撞了是咎由自取。」
促成這樣轉變的關鍵之一就是「亂穿馬路」罪的產生。下面是它的發展歷史。
城市街道曾是公共空間
位於曼哈頓下東區的赫斯特街,攝於1914年(Maurice Branger / Roger Viollet / Getty Images)
也許現在難以想像,但在20世紀20年代之前,城市馬路的面貌與現在截然不同。它們被認為是公共空間,一個能容納行人、手推車小販、馬車、汽車、和玩耍的孩童的地方。
「人們走在馬路上,想去哪兒就去哪兒,想什麼時候過就什麼時候過,無需四處查看,」諾頓說。在20世紀的頭十年,街上的人行橫道寥寥可數,行人一般也忽略它們。
20年代時,汽車開始被廣泛使用,後果顯而易見:死亡。在這幾十年間,因車禍喪生的人數飛速上升。
美國車禍致死人數的增長情況,來自皮特·諾頓提供的圖表
這些死者大多數是行人,而非司機,且老人和兒童佔了很大一部分——他們曾在街道自由穿行和玩耍。
大多數民眾對這些車禍出離憤怒。從前,汽車只被當做無足輕重的玩物,就像今天的遊艇一樣(那時候它們被稱作「娛樂汽車」)。如今在街上它們被視為暴力入侵者。
許多城市為因交通事故喪生的兒童立了高高的紀念碑,報紙連篇累牘地報道車禍致死的案件,並往往歸責於司機。它們還發表漫畫來妖魔化汽車,把汽車與死神聯繫在一起。
1924年11月23日,《紐約時報》的報道展現了汽車在那個時代的普遍形象——殺人機器/ The New York Times
在正式的交通法律出台之前,法官往往判定在任何車禍中,較大的交通工具——即汽車,是有罪的。在大多數行人死亡的事件中,無論當時情況如何,司機都被安上「殺人犯」的罪名。
汽車怎樣佔領道路
1925年的曼哈頓城市中心,行人與越來越多的汽車搶道。(Edwin Levick/Getty Images)
因車禍死亡的人數在上升,反汽車活動家們試圖讓這一數字降下來。1920年,《圖話世界》里寫道:「每輛汽車都該配備一個裝置,它能讓汽車速度降至這個城市市民規定的英里數。」
諾頓說,轉折點發生在1923年,當時有42000名辛辛那提居民聯名簽署了一份投票倡議書要求所有汽車必須安裝一個控制器,將車速限制在25英里每小時。這讓當地的汽車商感到害怕,於是便採取了行動,寫信給城裡的每一個有車者,並發布廣告反對這項措施。
1923年刊載於《辛辛那提郵報》的一則廣告,由汽車商聯合發布 / Cincinnati Post
這項措施最終沒能實行,但這也提醒了全國的汽車組織,如果他們不先發制人,未來的汽車銷量將會減少。
作為回應,汽車製造商、銷售商以及熱心團體合作起來,想在法律上重新界定街道——這樣一來,行人會受到限制,而汽車則不用。
行人不能隨心所欲地行走於街道的觀念最早出現於1912年。當時堪薩斯城通過了第一條法令,規定行人必須從人行橫道過馬路。但直到20年代中期,汽車組織發起了有力的遊說活動,才讓這一規定變成全國性的法律。
相當引人注意的是,汽車行業組織控制了一系列由赫爾伯特·胡佛(時任商務部秘書)召開的會議,從而創立了一部全國適用的標準交通法律——《1928年城市標準交通條例》。這部法律主要以1925年洛杉磯嚴格控制行人的交通法規為基礎。
「(這套法案的)重中之重是行人只能由人行橫道過馬路,也只能靠右走,」諾頓說,「而這實際上正是我們現在生活中遵循的法律。」
恥化橫穿馬路
二十世紀二三十年代政府的安全海報嘲諷橫穿馬路現象。(National Safety Council/Library of Congress)
然而,儘管通過了這些法律,汽車行業組織仍面臨著一個問題:在堪薩斯及其他城市,沒人遵守這些規定,警察和法官也很少強制人們這麼做。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整個行業採取了如下策略。
其一便是改變車禍的報道方式。一家名叫全國汽車商會的行業組織為報社建立了免費電報的服務:記者只需告知交通事故的基本細節,就可以得到一篇完整的文章用於次日刊發。這些大量刊印的文章將事故責任歸咎於行人——藉此傳遞遵守新交通法非常重要的信息。
美國汽車協會也採取了相應的策略,它開始資助學校進行安全宣傳和海報競賽活動,宣揚遠離馬路的重要性。其中的一些活動會嘲笑不守規矩的孩子——如諾頓所述,在1925年,許多底特律市的小學生觀看了一場對一個採取不安全方式過馬路的12歲孩子的「審判」,同齡人組成的陪審團判他擦一個星期的黑板。
這也是最終策略的一部分:營造羞恥感。為了讓行人遵守交通規則,「來自他人的嘲笑遠比其他任何一種方式都有效。」20世紀20年代的南加州汽車俱樂部部長E.B.勒夫特如是說。諾頓將這最終的策略與八九十年代的反對毒品的宣傳口號聯繫起來,那時吸毒被描繪成危險又愚蠢的事。
1924年,紐約的一次安全遊行中一個橫穿馬路的小丑被一輛緩慢行駛的T型小轎車反覆撞到。(Courtesy of the Barron Collier Company, via Peter Norton)
活動家們說服警察以吹口哨或高聲呵斥等方式公開羞辱橫穿馬路者——他們甚至將女性扛回人行道上——而不是悄悄訓斥或罰款。他們將安全宣傳做成表演,僱用演員穿著19世紀的長袍,或者扮成小丑違法橫穿馬路,表明這一行為過時又愚蠢。在1924年紐約市的安全宣傳中,一個小丑走在一輛慢速行駛的T型小轎車前,被反覆撞到。
這一策略也解釋了「亂穿馬路」(jaywalking)一詞的由來。在那個時代,「jay」是「土包子」或「鄉巴佬」的近義詞——指代從鄉下進城,不知道文明舉止的人。因此,支持汽車的組織廣泛使用「jay walker」一詞來特指不知道如何在城市裡走路,危害公共安全的人。
在最初的時候,這個詞被認為相當冒犯,甚至令人震怒。於是行人強烈反擊,稱那些危險駕駛的行為為「jay driving」(鄉下人駕駛)。
但最後jaywalking一詞變得更加流行(並且終於成了一個真正的單詞)。安全組織和警察開始在安全聲明裡正式使用這一辭彙。
「Jaywalking」一詞的使用頻率自二十世紀二十年代起陡然增加 / Google Ngram Viewer
最終,「亂穿馬路」一詞和行人不應在馬路隨意行走的觀念深入人心,而這段歷史卻少有人知。「這場運動取得了極大的成功,」諾頓說,「它完全改變了馬路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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