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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霧毒濛濛——馬斯河谷事件之謎

文│梅雪芹

來源│《中國國家歷史 · 肆》

東方出版社出版

未經授權,嚴禁轉載

微信號:zggjls

1930年12月1日,星期一,比利時與荷蘭的大部分地區被一場濃霧所籠罩;在馬斯河(TheMeuse)谷,霧尤其濃厚。那時,當地正值隆冬,氣壓較高,白天的氣溫勉強在零度以上,到了夜裡氣溫就更低。同時,當地處於異常無風的狀態。因此,大霧在這條河谷中久久繚繞,持續到星期四下午,然後消散。星期五再次出現,最終在星期六消散。而星期二和星期三這兩天,繚繞在列日(Liège)以南河谷中的霧特別濃;河谷被兩邊五六十米高的山岡鎖閉,使得河中煙霧難以越過高地,也就不能遠遠地飄散。

對當地民眾來說,星期一和星期二並沒有什麼特別的事情發生,但是到了星期三,即12月3日,問題出現了。大約正午時分,當地一些居民的身體陸續出現異常,許多人訴說鼻、口、喉嚨、氣管和支氣管等部位疼痛,這使醫院、診所的醫生們開始忙碌起來,從當天中午一直忙到第二天白天。他們發現,病患紛紛出現黏膜紅腫癥狀,而且這一癥狀還不斷擴散,波及右主支氣管。有的患者劇烈地咳嗽,呼吸頻率超過每分鐘40次。部分重症患者呼吸急促、困難,脈搏跳動過快,心臟擴張,皮膚和黏膜發紺。12月4日和5日兩天內,63位患者相繼死亡,死亡病例全都發生在24小時多一點的時間之內;12月5日之後,沒有出現新的病例。

發紺是指血液中去氧血紅蛋白增多使皮膚和粘膜呈青紫色改變的一種表現,也可稱為紫紺。

大霧繚繞馬斯河谷的那5天,究竟有多少人因此而發病?關於這一問題,人們一直無法加以明確,一般認為有數百人,也有說是幾千人。曾有記載,一位醫生在12月4日共探訪了69位患者。在那些重症病例,尤其是死亡病例中,多數是老人、氣喘患者、支氣管炎患者和心臟病患者。不過,也有之前從未得過病的年輕人在這場大霧中患上重病,同時許多原本沒病的正常人出現脖子和喉嚨疼痛等不適癥狀。當時,比利時的一份報紙還列出了48名遇難者的姓名和年齡,他們從20歲到89歲不等,平均年齡約62歲。其中,男性遇難者27名,女性遇難者21名;前者的平均年齡約56歲,後者的平均年齡約70歲,男性遇難者比女性遇難者年輕。

值得注意的是,儘管大霧籠罩著整個馬斯河谷並遠遠超出這一範圍,然而它所造成的病患災情只發生在列日南部長25公里、寬不過1到2公里的地區。在該區域內,人口密集的列日城本身並沒有受到多大的影響;位於河谷西南部的休伊(Huy)只有少數病患,且無死亡病例;相較而言,列日以南20公里處、居民3500人的昂日(Engis,舊譯恩吉斯)的病患最多,死亡人數也最多,昂日周邊的受害顯然最為嚴重。死亡者主要是亞美(Amay)、昂日、弗勒馬勒(Flémalle)和瑟蘭(Seraing,舊譯塞萊恩)等村鎮的居民。

與人的慘遇一樣,當地的一些牲畜也沒能躲過這場劫難。平時在牛棚里安靜吃草的牛在呼吸系統上出現了問題,病情嚴重的甚至死亡。當地人還發現,在那幾天,鳥和田鼠也出現了死亡現象,以致「霧氣既消散,田間牲畜死屍累累,悉呈眼帘」。

馬斯河谷煙霧事件期間各工廠的煙囪仍冒著滾滾濃煙

一場持續幾天的大霧竟在短時間內導致人死畜亡,這不免令比利時人惶恐,也讓他國人震驚。因此,這場致命的大霧在較大範圍內引起了反響。在比利時國內,包括阿貝爾一世的王后伊麗莎白在內的許多顯貴要人走訪了受霧災影響的地區,國外一些著名的科學和醫學雜誌接連報道了這一事件。事發一周後,英國的《自然》雜誌刊文介紹了那場大霧造成的傷亡情況。1931年2月出版的《英國醫學雜誌》也對這一事件所反映出的空氣污染與肺部疾病之間的關係作了梳理。

不僅如此,該事件發生的消息還很快傳到了相距萬里之遙的中國。1931年初,南京發行的《時事月報》刊發了題為「比國發生疫癘」的報道:

近比國末塞河(Meuse)一帶發生疫癘。系一種窒息之霧所致。死亡者甚眾。據十二月六日比京路透電雲:致人於死之霧,現漸散去,但末塞河流域內之人民,已惶駭萬狀,渾似大戰時光景。居民甫覺霧能致死後,皆緊閉其室,不與室外霧氣相觸。患者輒驟覺喉痛與胸痛。現染此怪病者,共數百人,已死六十六人。霧氣何能致人於死?迄無切實之說明。居民乃愈惶恐。說者各執一詞,或空中某種化學塵埃與溫氣相混合,而成一種有毒的瓦斯。霧氣既消散,田間牲畜死屍累累,悉呈眼帘。衛生委員會集議與恩吉斯,討論此事。有一醫士切實聲稱,在塞萊恩工業區域內致於死者,僅為此種濃霧,而非工廠所發出之瓦斯。屍體解剖,現尚未舉行。但調查此事之衛生委員會,謂死於霧者,以末塞河流域為限。

又據十二月十日比京電雲:末塞河流域毒霧之神秘,漸見牗啟,人畜致死原因,現已一致承認,由附近工業之區域煙囪內噴出之有毒氣體,為大霧所罩,鬱結不散所致。各專家現正繼續調查試驗,以期發見真原因及防預方法。但迄今檢驗各屍體,未曾發見毒瓦斯跡象。

上述報道,在一定範圍和程度上反映了當時國人對馬斯河谷煙霧事件的反響、困惑和認知,為我們今天進一步認識相關問題,辯證地看待其所涉及的工業發展的歷史後果,提供了基本的參照。

「致人於死之霧」,如上文所引報道之言,曾令事發「流域內之人民惶駭萬狀」。而「霧氣何能致人於死」這一問題也曾困擾著比利時國內外的人們。一開始,「說者各執一詞」,但不久之後,人們「一致承認,由附近工業之區域煙囪內噴出之有毒氣體,為大霧所罩,鬱結不散所致」。這一認識基本符合實際歷史情形。那麼,如此之認識是如何獲得的?

1930年12月6日即馬斯河谷大霧消散的那一天,列日的皇家檢察官展開了一項司法調查,並任命了一個包括列日大學病理解剖學和法醫學教授讓·費爾克(JeanFirket,1890-1958年)在內的專家委員會。該委員會的其他成員是來自法醫學、毒理學、氣象學以及工業化學等領域的專家學者。經過調查研究與分析,他們最終撰寫了一份報告,於1931年5月19日提交比利時皇家醫學科學院(RoyalAcademyofMedicineofBelgium)。這份報告是後人認識馬斯河谷煙霧成災問題的主要依據。

在列日的皇家檢察官的幫助下,委員會的專家具備了良好的調查條件,可以解剖屍體、詢問家庭醫師和患者等。他們大約解剖了15具屍體,對其器官組織進行顯微鏡檢查,對血液進行光譜分析,也對那些屍體的所有器官作了毒素分析。結果顯示,被解剖屍體的內臟和血液病毒分析均呈陰性,這說明沒有病毒感染,表現正常。而在所有被解剖的屍體中,都存在氣管黏膜和右主支氣管充血的現象,有的還伴有黏液和血纖維蛋白分泌物,同時氣管黏膜上皮缺損,真皮毛細血管擴張,還有少量的白細胞分泌物,這表明他們的呼吸道出現了病變。而在死者的肺主質中,中度水腫區附近有淤血,肺泡上皮脫落;通過顯微切片則發現,直徑0.5至1.35微米的純碳顆粒或在肺泡中游離,或淹入多核白細胞內,這表明,死者在活著的最後幾小時吸入了有毒物質,從而使呼吸道黏膜局部和表面發炎。因此,那些調查人員推斷說:「這些體征和癥狀的出現,全部且只能歸結為直接暴露於外面空氣而使局部的刺激行為影響了黏膜的結果。」於是,他們進一步對事發時當地的天氣狀況進行了調查分析,這在其所提交的那份報告中得到了反映。

報告中說道,1930年12月1-5日,當地的天氣特徵是反氣旋、高氣壓、微風,風速每小時1-3千米,風向東吹拂,將列日城以及馬斯河谷中工廠所排放的煙霧緩緩擴散至狹窄的河谷。這種狀況使得大霧持續。當時,地面氣溫是1-2攝氏度,而距離地面70-80米的高空出現了逆溫,這恰好位於河谷中最高煙囪的上方,因而阻止了煙氣的上升與擴散。結果,這道大氣雲幕使工廠所排放的廢氣和污染物聚集在列日和休伊間的河谷走廊中。根據撰寫報告的作者計算,在水分飽和且全然不流動的大氣中,直徑為1至4微米的煙塵顆粒會用1.5-6天的時間從60米高空沉降下來。細小而緩緩沉降的固體或液體顆粒很容易被人吸入,身在霧中或待在室內都是如此。這也就解釋了為什麼一些沒有離開房屋,甚至沒下床的年老體弱的氣喘患者或心臟病患者也受到了侵襲,並有人死亡。而且,死亡現象集中出現在12月4日和5日這兩天。「12月6日霧一消散,呼吸困難問題也就得到了改善,並且,總的來說,很快就終止了。」

不斷排出廢氣的工廠區

明確病患和死者的癥狀並了解霧災暴發時的天氣狀況後,調查人員想要探查究竟是哪些物質給身處當地的人們帶來了傷害。當時,調查委員會的專家並沒有足夠的證據可以證明當地工廠排放了異乎尋常的有毒化學物質。他們唯一的選擇是檢測那一地區的工廠所排放的煙氣、廢氣和灰塵。他們鑒定了27家工廠排放的大約30種物質,仔細分析了因排放量而造成的最糟糕的事態以及受影響人群的癥狀,結果大多數污染物都被排除在致命危害因素之外,這包括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氫氣、硫化氫、砷化氫、二氧化氮、氨氣、鹽酸、乙炔以及其他碳氫化合物、亞硫酸鹽、氯化物、氟化物、硝酸鋅和硝酸鐵等。於是,他們指出:「整個呼吸道下至細支氣管和肺主質所發生的表面黏膜充血現象,可以歸結為細微刺激性微粒的影響。」而肺泡中或游離或被吞噬的微粒顯示,它們是在死者遇難前不久被吸入的。不過,除非這之前死者已吸入了刺激性的酸性物質,否則碳微粒應該是無毒的。因此,撰寫報告的專家們假定:「纖細的炭黑色微粒,有已吸入的刺激性氣體附著其上,它們在那場大霧的毒害中起了主要作用。」

調查人員試圖進一步找出最有可能危害健康並引發死亡的刺激性物質。他們最先調查了氫氟酸(Hydrofluoricacid,HF),因為這種物質從昂日的一個化肥廠排放出來,先前曾影響過植物和食草動物,毀壞過電燈泡和窗玻璃。然而,學者們估計當時整個河谷中氫氟酸的最高濃度是0.4毫克/立方米,而昂日下風和上風的首發癥狀卻同時發生,說明不可能只有氫氟酸這單一的主要污染源。調查人員終於證實,硫化物是河谷中散發的最大劑量的化合物。他們假設每家每戶日消耗煤炭15千克,煤炭中硫的含量是1%,在此基礎上,他們估算出每天會有超過60000千克的二氧化硫產生,結果4天煙霧過後,空氣中二氧化硫的濃度上升到每立方米100毫克。這顯然超過了二氧化硫的毒性閾值,也即較長時間暴露於濃度為每立方米20至30毫克二氧化硫的大氣中,會導致受害者出現那樣的癥狀。而且,二氧化硫中只要有1/10被氧化,有毒的硫酸的濃度(當時假設為每立方米4毫克)也會超過其毒性閾值。而撰寫報告的專家指出,這一地區人口過多和工業化的日益發展已經使硫化物的污染越來越嚴重,其中1899到1931年間新鮮降雪中檢測出的三氧化硫增加了10倍就可以證明這一點。

霧影重重的現代城市

通過對死者和重度受傷人員的地理分布進行分析,調查人員發現,二氧化硫的濃度在馬斯河谷盡頭靠近列日的那一端比靠近休伊的那一端要高,而位於前者的工廠和私人住宅的數量恰好比後者多。這也就可以解釋為什麼臨近列日的昂日及其周邊受害嚴重的問題。這樣,經過連續的排查,調查委員會確認:「煤炭燃燒產生的硫,無論是作為二氧化硫或亞硫酸,還是作為硫酸,都具有毒副作用;因氣象狀況異常,這些物質就有可能產生。」在排查過程中,該委員會的專家首次證實了逆溫與霧等因素在空氣污染中的作用。他們得出結論說,引發那場霧災的「主犯」是工業企業和私人住戶的燃煤。不過,雖然燃煤所釋放的二氧化硫是一個主要因素,但是,大霧增強了生成硫酸物質的氧化反應,這一物質又因鐵或鋅分子的作用而有可能被催化。他們也注意到有刺激物吸附其上的煙塵微粒的潛在影響,並表示,那些小顆粒在空中懸浮了很長一段時間,它們甚至污染了室內空氣,並深入人們的呼吸道。

在上述委員會開展調查的同時,坊間還流傳著有關那場霧災發生原因的許多稀奇古怪的說法。有的說是因為飛機釋放了軍用毒氣,有的說是因為大霧出現時工廠利用極差的能見度異常地釋放了特別有毒的化學物質,有的還說是因為撒哈拉沙漠吹來了有毒沙塵,而「毒沙說」一度在通俗讀物和科學作品中流傳。於是,為了解事情的真相,荷蘭萊頓大學的斯多姆·范·萊文教授(ProfW.Strom·Van·Leeuwen)應讓·費爾克教授的邀請,曾於1931年1月親赴馬斯河谷霧災現場,通過自己的觀察,以及與讓·費爾克教授和其他人的交談,撰寫了一篇關於這一事件的報道,題為《列日南部工業區的霧災》。萊文教授的報道很詳細,具體涉及災禍發生時的氣象條件,病患和死者的癥狀細節、地理分布等,並對災禍發生的原因作出了自己的解釋。

萊文教授指出,大霧本身致病的說法是不可靠的,因為在其所生活的荷蘭海邊,接連數日寒霧高懸的情況也會出現,但這並未造成疾病。更何況,那場霧災發生時,被濃霧籠罩的列日城本身卻毫髮無損。而他在馬斯河谷考察時發現,河谷地區遍布鋅廠、過磷酸鈣廠等,在天氣正常的情況下,那裡的空氣中即使不含其他刺激性物質,也會有二氧化硫和氫氟酸。因此,當他經過其鄰近地區時,非常明顯地聞到了二氧化硫的氣味。而那些病患之所以沒有察覺到某種「特殊的氣味或味道」,毫無疑問,部分是因為他們對附近的氣味早已習以為常。他還發現,由於土壤中酸性物質過多,鄰近地區的農耕和放牧已遭受損害,由於這個原因,不少牧民從工廠主那裡獲得了賠償金。同時,在馬斯河谷中的部分地區,電燈泡失去透明度的速度似乎比其他地方更快,而居民已意識到空氣中含有刺激性物質,昂日附近尤其如此。

霧災下戴口罩的民眾

根據上述證據,萊文教授在報道中對那場霧災的發生作出了科學的論斷。他明確地指出,在平日里,馬斯河谷附近地區的空氣中就含有相當數量的有毒物質。而在那場霧災將要發生的當口,即1930年12月1日至3日,河谷中的空氣過於寒冷,不能向上飄拂。由於空氣靜止不動,橫向通風被阻隔,工廠廢氣「必然」會累積到一定的濃度,結果在12月3日達到了人類所能容忍的臨界值。於是,他認為,雖然不必確定12月3日那一天某些工廠是否排放了特別數量的廢氣,但所有的證據都指向這樣一個事實:在霧災發生的整個鄰近地區,空氣中所含的有害物質的數量過大,昂日村尤其如此,在那裡,大型工廠日夜開工。這時所要調查的則是究竟哪些廢氣「有罪」。

萊文教授的調查和報道顯然有利於澄清前述有關那場霧災暴發的種種傳說,這一情況也表明,當時人們對工業空氣污染的概念是多麼地生疏。至於究竟哪些廢氣「有罪」的問題,幾年後,哥本哈根的凱伊·羅霍姆(KajRoholm)給出了他的解釋。羅霍姆曾經是一位助理醫師、工廠和車間檢查員,他多年來對馬斯河谷煙霧事件開展獨立研究。1937年,他發表文章,以醒目的標題將1930年馬斯河谷霧災歸結為「一次氟中毒事故」。在他之前,也有一些人支持「氫氟酸系要犯」的觀點,而上述的比利時調查委員會則將氫氟酸和氟化物排除在引發事故的主要因素之外。

綜上所述,無論是比利時專家委員會的調查結果,還是其他國家學者和工作人員的研究報道,雖然在有關馬斯河谷霧災的描述和解釋細節上有所不同,但它們都共同指向一點,即馬斯河谷霧災是因人類工業活動而生的一種災害。如果更全面地看,則正如前文提及的1931年中國報道所言「由附近工業之區域煙囪內噴出之有毒氣體,為大霧所罩,鬱結不散所致」。也就是說,1930年比利時馬斯河谷煙霧成災是人為排放和自然大霧共同作用的結果。因此,這場災禍清楚地表明,在工業文明的生產和生活狀態下,當某個地方人為排放的廢氣累積到一定的閾值並超過一方之人和其他物種承受的限度,一旦天氣反常,遇逆溫或大霧空氣流動不暢時,「霧氣致人於死」或「人死畜亡」的後果也就在所難免。

煙霧籠罩下的現代城市

馬斯河谷煙霧事件作為20世紀最早被記錄下的大氣污染慘案,被稱為一次「特大的」或「罕見的」自然試驗。從工業環境史的角度看,這一「試驗」突出地表明,資源集中和豐富的地區在作為工業發展基地的同時,也會成為災害嚴重的地區。其所折射的老工業基地的環境問題和生命健康問題是一個普遍性的問題。從這個意義上可以理解,為何早在1931年2月14日《英國醫學雜誌》的報道中就說道:可以相信,馬斯河谷死亡的教訓具有比較廣泛的意義。因此,我們今天敘述這一事件發生的經過,進一步探討工業化與環境污染及其危害之間的普遍聯繫,以加深對工業化結果的理解,可以為當下預防和治理空氣污染或霧霾問題提供某種歷史鏡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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