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西蘭奇案:托馬斯父子被殺案
1994年2月16日晚6:30過後。
位於首都惠靈頓(Wellington)市區威爾斯街(Willis ST)的一幢大廈(Invincible Building)內,兩名清潔工正在靜悄悄的樓道里逐層清潔。
當他們到達大廈三層時,發現本層一家投資行的門虛掩著。在叫門無人答應後,兩人推開門,想把清潔工具搬入門內。這時,他們吃驚的發現門內的接待台前,一名男子俯身倒在血泊中。
兩人大驚失色,慌慌張張的跑下樓聯繫門衛。門衛立刻隨同他們上樓確認後,急忙報警。
制服警員不久趕到事發現場,在大廈三樓某接待處內發現有人中槍身亡。但這並不是唯一一個死者。接待處後的一間會議室內,他們發現了另有一人同樣中槍身亡。
經核實,兩名死者分別是,68歲的金融投資經紀商伊格內.托馬斯(Eugene Thomas)和他的兒子,30歲的格內.托馬斯(Gene Thomas)。父子兩人雙雙在自己的辦公室遭人射殺。本案迅速升級為謀殺調查。惠靈頓中央警局的探長恩諾(Unknow)負責本案。
位於大廈三樓這家投資行的老闆就是托馬斯父子。探長恩諾發現,30歲的小托馬斯身中兩彈倒在門內接待區沙發旁的地上血泊中。再向內走,打開會議室的門,老托馬斯仰面坐在桌後的椅子上,滿臉是血。而他垂下的手中,依然握著電話聽筒。看上去他是在接聽電話時,被人正面兩槍射殺。
現場鑒證人員正在忙碌的工作著。探長恩諾根據現場屍體位置得到兩個推測。首先兇手很可能使用了消音器。因為從老托馬斯依然手握電話推測,他應該沒有聽到外面的槍聲。第二,現場沒有打鬥痕迹,初步勘查也沒有物品翻動跡象。兇手的目的不是財物,而是針對托馬斯父子的可能仇殺。
探長恩諾巡視著四周,忽然被會議室桌上的一本記事本吸引住了。這本記事本上每頁印著日期,上面記載著一些預約和行程安排。但是,案發當日2月16日的那頁卻被撕去了。
探長恩諾馬上要求現場人員尋找,是否有這樣一頁紙遺落在某處。當確認沒有在現場發現後,他迅速找來鑒定人員,對現存的後一頁進行痕迹鑒定。
不久,他得到了失去那頁所記載的內容。失去那頁上寫有個預約提醒,時間是當日下午5:30,裡面提到的赴約者叫約翰·巴洛(John Barlow)。
現場勘查接近尾聲。無數指紋等待確定,屍體被送往驗屍房,死者身上彈頭將被取出作相關鑒定。現場沒有發現兇器,也沒有找到掉落的彈殼。
這讓探長恩諾感到有點奇怪。托馬斯父子共中4槍,卻沒有一枚彈殼遺落。難道兇器是一把左輪手槍?還是兇手故意將彈殼帶走?
探長恩諾決定先把一些疑點擱置,全力追查唯一的可行線索---那頁被撕去紙上的名字約翰·巴洛。
經確認,約翰·巴洛是一名古董商和前保險公司經理,他與托馬斯父子相識。
那他有沒有準時赴約?是不是最後一名與兩名死者接觸的人?
帶著疑問,探長恩諾獲取了約翰·巴洛的照片,並在第二天2月17日上午前往案發大廈,找相關人員確認。
門衛首先指認,見到約翰·巴洛應該是在16日晚6:30後離開大廈。時間在兩名清潔工告訴他發現屍體之前。
而兩名清潔工則確信,他們在工作時見到約翰·巴洛離開。他們回憶說約翰當時還主動和他們打招呼,時間可能是6:30左右。在這之後,清掃完樓梯的他倆在逐間打掃辦公室時,發現屍體。
根據三人證詞,這個叫約翰·巴洛的人,是在案發時間段左右離開。那麼不難聯想到那頁被撕去的紙推測,約翰·巴洛應該在案發地點與托馬斯父子會面。同時鑒於約翰·巴洛和清潔工相遇到清潔工發現屍體這最多10分鐘左右時間判斷,約翰·巴洛有重大嫌疑。
探長恩諾立刻查找到約翰·巴洛家地址,在下午驅車前往。
約翰·巴洛和他的妻子安琪拉.巴洛(Angela Barlow)都在家中。在探長恩諾說明來意後,約翰給出了自己的證詞:
約翰聲稱昨天下午的會談預約,自己遲到了。他因為制定了一份商業企劃書,向托馬斯父子的公司申請反向抵押貸款,而耽誤了時間。他到達托馬斯父子公司所在大樓是下午5:45分左右。他乘電梯上到3樓,來到托馬斯父子的公司。
他在門口遇到了小托馬斯。小托馬斯向約翰道歉說,自己的父親因為正在和另外一個人談話,現在暫時沒空見他。小托馬斯同時建議兩人在會議室里等候老托馬斯的約談結束。期間,老托馬斯曾招呼小托馬斯去辦公室。
當小托馬斯從老托馬斯辦公室出來後,要求約翰去外面的接待處等。因為老托馬斯需要用會議室。
約翰告訴探長恩諾,他當時覺得可能托馬斯父子想和裡面那個人商議些重要的事兒,不想讓他聽見。
約翰接著說,他就一直在接待處坐著等候,直到小托馬斯再次出現向他道歉。小托馬斯告訴約翰,他們父子對裡面那個約談者已經不耐煩了,想快點結束這次談話。但問題是,他依然不知道這會議還要持續多久。
約翰說,他告訴小托馬斯他會再等10分鐘。但是裡面的談話依然沒有結束。
約翰告訴探長恩諾,於是他決定離開。他記得自己駕車回家是在6:10分左右。
不過開到半途,他又改變了主意。因為他和老托馬斯的這次見面很重要,他不
想輕易放棄。於是他駕車返回大廈,在
6:25
分左右重新來到托馬斯父子的辦公室。
老托馬斯應該是聽到動靜了,在會議室里撥了前台的免提分機問「是你嗎?約翰?」約翰回到「是我。」於是老托馬斯告訴約翰,自己很忙,叫他明天再致電相約見面時間。
約翰聲稱,當時自己既沒有看到任何其他人,也沒有聽到有任何陌生聲音在說話。
他離開托馬斯父子辦公室時,看見兩個清潔工在打掃樓梯,於是彼此打了個招呼後離開。
之後探長恩諾又和約翰的妻子安琪拉談了會兒,發現安琪拉說的和約翰基本一樣。安琪拉告訴探長恩諾的,都是安琪拉自己早上從丈夫約翰處聽來的。
探長恩諾離開了。不過他自己感覺對這次談話很有收穫。
首先,他通過談話得知約翰·巴洛的經濟狀況可能出了問題,因為他正向托馬斯父子貸款。這本身就很值得玩味,或許會成為某種動機?
其次,約翰的證詞基本證明他就是最後一個見到托馬斯父子活著的人。而最後一個在現場的人不可避免的就是最大嫌疑人。至於約翰口中的另一個人?這「另一個人」僅僅存在與約翰的口中。沒有聲音,也沒有相貌描述。那這個人究竟存在嗎?
最後,是那張被撕去的紙。誰撕去的?托馬斯父子?約翰·巴洛?現在很可能傾向後者。
雖然還需要鑒別指紋,尋找那個約翰口中的另一個人,排查包括兩個清潔工在內的懷疑對象。但是探長恩諾覺得,自己應該好好來挖掘下約翰·巴洛的背景情況。
2月18日,在兇案發生的第三天。
約翰·巴洛的嫌疑愈發擴大。探長恩諾發現,約翰在托馬斯父子處已經有大筆貸款,總共7萬元未曾償還。約翰現在的財政狀況吃緊,而他在16日那天準備繼續向托馬斯父子貸款。並且,約翰有合法的持槍證,同時收藏有數把手槍。
聯想到那張被撕去,記錄約翰·巴洛預約時間的紙。再把這些與約翰昨日證詞中的一些話聯繫起來,例如約翰的貸款企劃書;例如小托馬斯說老托馬斯已經對和另一個約談者得對話感到不耐煩了。這「另一個」約談者到底是誰?當然還有約翰證詞中的折返,都很有些讓人遐想的空間。
探長恩諾正在試圖理清這些頭緒,結果約翰·巴洛居然自動出現了。
約翰·巴洛在這天的晚間自願來到惠靈頓市中心警局。他告訴探長恩諾,自己昨天沒說實話。他現在要修正自己的話,給出第二份證詞。
探長恩諾對約翰·巴洛這個人更感興趣了。16日晚案發,17日下午警方拜訪約翰·巴洛家中獲取一些筆錄。然後18日晚間,他決定再給出一份新證詞。因為昨天說謊了?
在耐心聽完約翰的一通自責後,第二份證詞隨即閃亮登場:
約翰告訴探長恩諾,到「被小托馬斯告知當日無法和老托馬斯進行會談」為止,他說的都是實話。但之後他有所隱瞞。當時,就在他要離去時,曾隱約聽到辦公室里傳出一聲響聲。
開始他沒在意。只是他開車回家到半途,越想越覺得那聲響聲是槍聲。他感到很不安,於是決定折返。
回到大廈後,他直奔三樓。打開門,就看到小托馬斯已經死在接待處的沙發邊,當時他感覺滿屋子都是血。他記掛老托馬斯的安危,於是徑直走到會議室,發現老托馬斯後仰癱倒在座椅上。血從老托馬斯的臉上直淌而下,而電話聽筒依然握在老托馬斯垂下的手中。
約翰告訴探長恩諾,自己什麼也沒有碰,更沒有動過兩人的屍體。他趕緊轉身離開,只在和兩個清潔工相遇時打了個招呼。
當時應該是6:35分左右。約翰信誓旦旦的說。
最後他解釋了自己為什麼在昨天的談話中,隱瞞了這一段。因為他當時「極度震驚」,害怕被警方認作為嫌疑人。
探長恩諾覺得自己也應該是「極度震驚」。畢竟能編出這種謊話的人實在是不多。
雖然這第二份證詞似乎將約翰本人從之前可能的案發時間裡剝離了。但這種說法探長恩諾根本不信。
不過探長恩諾還是安慰約翰,告訴他警方感謝他主動提供一些新的線索。警方現在並沒有鎖定嫌疑人。
在將這位熱心而又極度震驚的約翰·巴洛送走後,探長恩諾要求加快調查進度,掌握儘可能多的能將約翰.巴洛與謀殺直接聯繫起來的證據。
不久,屍檢人員確定了托馬斯父子的死亡時間應該在晚6~7點左右。鑒於兩名清潔工的證詞,這個死亡時間被縮短在6~6:45分之間。而鑒證科鑒定結果顯示,托馬斯父子身上所中子彈的口徑應為.32口徑子彈。
最關鍵的證據來自於指紋鑒定。指紋專家在現場一大堆的指紋鑒定中,發現了約翰的指紋。當然,發現約翰的指紋很正常的,問題在於這幾枚指紋的位置。
數個指紋是在那本被撕掉案發當日那頁的記事本,其下方的書寫墊上發現的。
雖然不能肯定這是約翰在撕去那頁紙時留下,但同樣也不能否定這種可能性。
指紋證據被聯繫到那種被撕去後消失不見的紙片。加上警方記錄在案的約翰兩份不同的證詞,足以將謀殺嫌疑人鎖定在他的身上。探長以此為據,立刻向法官申請搜查令,要求搜查約翰·巴洛的房子和汽車。
在獲取搜查令後,警方直奔約翰·巴洛的家進行了全面的搜查工作。警方在約翰家帶走了大量證物進行測試,包括約翰的車,衣物,眼鏡,手錶等等。而約翰家中收藏的槍支則被全部送去檢驗,特別關注的是.32口徑手槍。
這時,一名現場鑒證人員在約翰的車中找到一張停車收據。上面顯示停車地點是跑馬地(Happy Valley)垃圾回收填埋場,而停車時間則是2月17日上午。
2月16日晚間發生命案,探長恩諾在2月17日下午拜訪了約翰家。那麼命案發生後的第一個上午,約翰開車去跑馬地垃圾回收填埋場幹什麼呢?
探長恩諾預感到一切的關鍵即將揭曉。他迅速調集警力前往跑馬地垃圾回收填充場,搜索約翰.巴洛在17日上午可能丟棄的關鍵物品。
最終警方花費了數周時間,在安排了大量警力,搜索了無數丟棄等待填埋的垃圾袋後,終於發現了他們要找的東西。在一個袋子里,發現了一個列印有約翰.巴洛名字和地址的信封。而這個袋子里還裝著什麼呢?槍套,被折斷成幾段的自製消音器,Geco品牌的.32口徑子彈共14枚裝在一個彈藥盒內,以及一把捷克製造的CZ-27手槍。
這把槍登記在約翰.巴洛的名下。而CZ-27手槍的口徑正是.32。
案情已經極度明朗化了。CZ-27被拿去槍械科檢驗,探長恩諾深信彈道痕迹測試的匹配只是時間問題。約翰.巴洛這個謊話連天的傢伙在劫難逃。
看來時間問題真不能算一個大問題。
很快槍械科的鑒定就有了結果。但鑒定結果驚天動地,這次輪到探長恩諾自己「極度震驚」了。
這把本該是.32口徑的兇器CZ-27手槍,它的.32口徑原裝槍管已經被一根自製的.22口徑槍管代替。也就是說,現在警方查獲的這把.32口徑CZ-27手槍,它的實際口徑是.22。
探長恩諾徹底抓狂了。
.22口徑槍管,如何射出.32口徑子彈去射殺托馬斯父子呢?
探長恩諾的第一反應是毫無疑問的。狡猾的約翰.巴洛在行兇後,回家更換了槍管,再行丟棄。
這種推斷合情合理。但證據畢竟不是推斷出來的。現在的問題是,你沒有匹配的彈道痕迹報告證實子彈是從約翰的CZ-27中射出。唯一的辦法就是再去找到那根被替換的槍管,證明你的推斷。
那麼現在那根被換下的.32口徑槍管會在哪呢?至少肯定不在那個被丟棄在填埋場得包裹里。
跑馬地垃圾回收填埋場的搜查工作已經結束。但探長要求鑒證人員重新開始搜索,而這次目標是.32口徑槍管。同時,警方再度搜查了約翰.巴洛的住家,並沿著約翰的開車路線開始沿途搜查工作。探長恩諾發誓要找到這根槍管。
之後的數周,探長恩諾又幾次找來約翰盤問。雖然約翰.巴洛前言不搭後語,各種證詞錯漏百出,但是始終頑抗狡辯。約翰告訴探長恩諾,丟棄CZ-27隻是因為他改裝失敗,不想要了。和托馬斯父子的兇案完全沒有關係,當然更不可能是兇器。那原裝.32口徑槍管在哪?不好意思,想不起來了。也許幾年前就丟棄了?
隨著時間的推移,探長恩諾推斷中被另行丟棄的.32口徑原裝槍管,發現希望愈發渺茫。同時,在約翰家中車中檢測的各項物證也沒帶來任何實質性的證據,調查逐漸陷入焦灼。
而隨著警方詢問的次數越來越頻繁,約翰.巴洛明顯有點驚慌失措了。可能他感覺自己處境相當不妙,於是他作了一個決定,聯繫媒體。
6月22日,他在一個關係密切的合伙人陪同下,通過媒體向公眾宣稱他無罪。他說自己是在看到兩人屍體後因為極度震驚才慌忙離開。並拋出自己的觀點,沒有人應該因為自身的膽怯而背上這種無端的謀殺懷疑。
在接受採訪後,約翰非常沮喪。他忍不住向自己的合伙人訴苦,並再度講述了事發當晚自己的遭遇。他對合伙人所說的話和給警方的第二次證詞似乎相同。但是,他這次在最後又加了一些新料。
這個新料就是,他在幾月前把自己的CZ-27手槍借給了小托馬斯。因為小托馬斯告訴約翰,自己的生命正遭受威脅。於是約翰準備兩肋插刀,不但借槍借子彈,還附送自製消音器一個。最後,他告訴自己的合伙人,當他發現托馬斯父子死的那天,他不敢置信的發現自己的槍正掉在小托馬斯的屍體傍。由於擔心這把槍會讓警察追查到自己身上,進而讓自己陷入第一犯罪嫌疑人的絕境,於是那晚他迅速撿起槍離開了現場。並在第二天把這把CZ-27處理掉了。
好了,這樣我們的約翰.巴洛就等於有了第三份證詞。有趣的是他的每份證詞都不一樣,一直處於慢慢成熟的連載階段。
那麼為什麼他的這些密語會成為第三份證詞呢?因為他的合伙人顯然並不如他想像中那麼親密。警方已經事先在這個合伙人身上按上了竊聽器。
在調查缺乏進展的情況下,他們想看看這位證詞每日一翻新的約翰,會不會私下失口說出一些能證明他有罪的事。這個合伙人後來作為秘密證人出庭作證,而這份被竊聽錄下的證詞也被呈堂。
現在約翰.巴洛的第三份證詞,證實槍是在犯罪現場被他自己取走的了。探長恩諾終於等到了機會。
無論是約翰.巴洛殺死托馬斯父子後折返撕去那頁寫有預約的紙;還是因為談判破裂,他折返後殺死倆人完成一切後再度離開。現在探長恩諾確信是時候逮捕約翰.巴洛了。
逮捕令迅速被簽發。1994年6月24日,48歲的約翰.巴洛在自己家中被逮捕。雖然他繼續宣稱無罪,雖然那根原裝.32槍管始終沒有被發現,但檢方還是向惠靈頓高院提訴,控告約翰.巴洛雙重謀殺罪。
惠靈頓高院受理此案,而約翰.巴洛拒絕認罪。
1995年5月29日,在選定了陪審團後,本案開始了為期三周的庭審。
控方指控被告約翰.巴洛犯下雙重謀殺罪。控方的觀點是:
1、約翰.巴洛於1994年2月16日下午5:30與托馬斯父子在(Invincible Building)大廈內會面。雖然無法知道這個會談究竟涉及到哪些內容,但這個會談在老托馬斯的記事本里被5次提到,同時許多人知道有這次會談。
2、控方認為,槍擊應該發生在會談的一個小時後左右。約翰的指紋,在那本被撕掉案發當日那頁的記事本下方的書寫墊上被發現。雖然不能肯定這是約翰在撕去那頁紙時留下的指紋,但那頁關於下午5:30約翰與托馬斯父子會談的行程被撕去卻是事實,控方直指被告約翰故意銷毀證據。
3、被丟棄在跑馬場垃圾回收填埋場的CZ-27手槍,是約翰.巴洛的殺人兇器。控方認為約翰在行兇時,勢必安裝了消音器。
托馬斯父子每人身中兩槍。眾所周知,如果沒有消音器效果,這4聲槍響聲無疑會驚動附近的人。而案發現場的事實是,當時在二樓樓梯口打掃的兩名清潔工卻並未在任何時間聽到槍聲。整幢大廈里也沒有任何人報告聽到槍響。
值得注意的證據是,約翰丟棄在跑馬地的包裹中,除了CZ-27手槍,還有一被折斷的自製消音器。
4、控方指出,通過比較原.32槍管射出子彈彈頭的膛線特徵痕迹,應該能匹配從現場屍體上找到得彈頭。但現在這已經無法證明,因為約翰將原裝槍管拆除後丟棄。這把CZ-27手槍不但是槍管被替換,而且槍的撞針,彈匣同樣被自製的部件所取代。而這些改裝,正是為了避免這把CZ-27和作案兇器聯繫起來。
關於CZ-27的鑒證:
1、來自紐西蘭實驗室ESR的鑒證專家皮特.威爾森(Peter Wilson)出席作證。他指出,將現場取出彈頭和約翰丟棄在跑馬地填埋場的子彈彈頭作比較後,得出的結論是它們是同一型號的子彈。
2、現場的一個彈頭被寄往德國Geco彈藥生產公司做鑒定。鑒定結果證實,這個彈頭和約翰.巴洛棄置在跑馬地堆填場的彈藥盒中取出的子彈,化學測試反應是相同的。可以認為它們是來自GECO公司的同一類型子彈。
辯方的觀點是約翰.巴洛無罪。辯方認為托馬斯父子死於另外一個未知兇手的槍下。辯方的證據是:
1、這個不知身份的兇手使用的是另一把武器,很可能是左輪手槍。因為案發現場沒有發現遺留哪怕一枚彈殼。雖然約翰承認自己的槍出現在案發現場,但這不是殺人兇器。
2、約翰.巴洛把自己的CZ-27手槍借給小托馬斯以作自衛,這是事實。因為小托馬斯手上發現有符合CZ-27槍柄的金屬元素殘留。這證實小托馬斯在死亡前三小時內可能使用過此槍。至少,證明小托馬斯握過這把手槍。
3、辯方指出,沒有任何的物理證據能將他的當事人和兇殺聯繫在一起。警方在搜查約翰住所時,帶走了包括衣櫃,手錶,眼鏡,汽車在內的多達180種物證進行檢測。但結果法醫鑒證人員沒有發現任何有效證據,包括硝煙測試,可能攜帶的被害人血跡等。沒有一樣能將本案與約翰相關聯。
4、關於約翰遺留在現場會議室書寫墊上的指紋,辯方指出約翰在會議室呆過一段時間,留下指紋並不奇怪。
5、辯方同時否認控方提出的謀殺動機。約翰.巴洛的確向托馬斯父子借貸7萬,但現在沒有證據顯示約翰無力償還這筆貸款。
最終,陪審團經過漫長的商議後無法達成一致。法庭宣布,本案延期重審。
1995年7月24日,在更換了陪審團後,二審拉開序幕。
但是明顯控方沒有什麼特別的準備,所有指控內容了無新意。
相反,辯方提供了一名重要證人。或許是受到控方證人紐西蘭實驗室ESR專家的影響,辯方的這名證人是澳洲墨爾本的彈藥鑒定專家羅伯特·巴恩斯(Robert Barnes)。(外來的和尚好念經?)
羅伯特·巴恩斯作證說,托馬斯父子屍體上的.32口徑彈頭並不是只有原裝CZ-27手槍能發射。他指出,還有很多相似武器都能使用GECO牌的.32子彈。同時,他還質疑那個被發現扯斷成幾節的消音器,是否能真正使用,是否真正被使用過。
8月25日,陪審團退庭考慮其裁決。在兩天的商議後,陪審團再度無法達成一致。
所以呢,大家還是各回各家,再找專家。順便繼續收集證據,準備PK戰系列ROUND 3。
第三次庭審在1995年10月24日開庭審理。又換了陪審團,可能還換了法官,不變的是控辯雙方外加被告一名。
在這次審判中,控方同樣又得到了辯方的啟示。既然洋專家比土專家有權威性,那最權威的洋專家是誰呢?果斷找美帝了。
於是,控方的超重量級證人出庭作證了。FBI專家查爾斯·彼得斯(Charles Peters)指出:實驗結果表明,每一種子彈都具有其獨特的特徵。他表示同意控方的觀點,三顆(還有一顆寄給德國彈藥製造公司了)從屍體上起出的彈頭,與填堆場發現的.32子彈是匹配的。這三顆彈頭與填堆區找到的14枚子彈對比,其物質組成成分幾乎沒有任何差異。他進一步說明,這意味著這些子彈是同一台機器製造和衝壓,同時被裝入同一個彈藥盒出售。
辯方再度提出二審時墨爾本彈藥鑒定專家羅伯特·巴恩斯的證詞指出,這些結論是有爭議的。
但控方證人FBI專家查爾斯·彼得斯表示拒絕接受關於這一觀點有爭議的結論。
1995年11月20日結案陳詞後,經過27個小時的審議,陪審團達終於成一致。被告約翰·巴洛犯下雙重謀殺罪,罪名成立。法庭宣判約翰.巴洛終身監禁,至少14年不得假釋。
約翰.巴洛於1996年8月提起上訴,堅持自己無罪。他的代表律師強烈抗議本案的第三次庭審。他認為根據人權法案(Bill of Rights),這次審判完全不公。一些應該能夠呈堂的證據未被允許呈堂,這本身就存在很大爭議性。而主審法官完全淡化了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到的,控方無法提供彈道痕迹檢測比對這一關鍵證據。
但是這一上訴被駁回。
2008年,約翰.巴洛的律師將本案上訴到了倫敦樞密院。倫敦樞密院受理了此案,召開聽證會。這是150多年來,倫敦樞密院受理的第十起來自紐西蘭的上訴。
這次上訴的中心依據就是米國FBI專家查爾斯·彼得斯的證詞。約翰的律師告訴樞密院,查爾斯·彼得斯的證詞有致命缺陷(好像是這種子彈判斷理論本身就是不靠譜的,產生很多錯案。實在沒精力去寫了,一篇報道里還拿一個米國的相似案件作了分析)。
約翰的律師進一步指出,鑒於FBI專家這個頭銜,在當時的庭審中產生了極大的震懾力和一種盲目的權威性。對當時的陪審團造成極大影響,誤導了陪審團對案件的判斷,這是不公平的。
而約翰的律師同時提供了一名證人,冶金學家裡克.蘭奇博士(Dr. Rick Randich)。里克博士給出的觀點是,根據他的研究結果表明,FBI專家查爾斯的理論是毫無根據的謬論。你不可能根據現場遺留彈頭來確認它和某些子彈的聯繫,包括同一批出產,來自同一彈藥盒等等。但是在樞密院追問下,里克博士承認現場彈頭的成分和Geco牌.32口徑子彈是一致的。
在聽證會最後,樞密院給出了結論:雖然FBI專家查爾斯的證詞的確誤導了陪審團,但大量針對約翰.巴洛有罪的間接證據是壓倒性的。本案宣判沒有問題,上訴被駁回。
約翰.巴洛最後的上訴希望破滅了。
當然,他也不需要再等很久了。2010年8月18日,在度過15年鐵窗生涯後,約翰.巴洛被允許假釋。
而他至今依然宣稱自己無辜。
編譯:隨風之城,出處:天涯社區,特別聲明除標註「原創」之外,其他文章資料部分來源於各類報刊雜誌及天涯、豆瓣、果殼、台灣論壇等網站,摘錄僅供閱讀探討,不代表懸疑志同意其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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