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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一大師晚年掩關輯錄《南山律在家備覽》

晚年掩關普濟寺,輯錄《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大師除早期撰述出家法師必讀寶典《四分律比丘戒相表記》外,晚年更為在家居士整理《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使居士也有研習南山律之殊勝因緣,進而學戒持戒。

大師於《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例言中述及:「數年已來,欲於南山律中摭挈其為在家居士所應學者,輯為一部名曰《南山律在家備覽》。老病因循,卒未成就。今先輯略編,別以流通。雖文不具足,義未詳釋,而大途略備,即此亦可闚見廣本之概致焉。」

一九四0年春分,大師於永春普濟寺,致李圓凈函云:

「茲奉上《盜戒問答》稿一冊,乞先付印。《南山律在家備覽》,一時未易著手編輯。茲擬先輯《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一部,共三冊。擬分三次出版。第一冊《宗體篇》,第二冊《持犯篇》,第三冊《懺悔篇》、《雜行篇》及附錄。第一及第二冊皆可單行。……

《宗體篇》所述者,為如何受戒、得戒;《持犯篇》所述者,為如何持戒。故此二冊,皆可各別流通。

朽人近年來,精神大不如前,且時有小疾,《在家備覽》廣本,恐難成就,故先輯此略編;又恐不能完成,故令前二冊皆可單獨流通,即使僅輯成第一冊,或僅輯成第二冊,而命終生西,亦無妨也。……」

舊三月十八日,再函云: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第一冊《宗體篇》,至今晨已將第二次正稿寫竟。尚須整理增刪,然後再寫第三次正稿。……

《南山年譜》,於數年前已編就,今存鼓浪嶼,僅有數紙。以後擬再編《靈芝年譜》,材料甚少,亦僅三四紙。將來即附於《在家備覽》第三冊後也。…… 」

舊五月十二日,又函云:

「……近來目疾增劇,抄錄《備覽》僅及一半,約五十餘頁。……

此次書寫《備覽》稿,頗為用心。每寫一頁,須一小時以上乃至兩小時。」

《備覽》書寫一頁,須一至兩小時,閱至此處,令人感動流淚。得見《備覽》者,能不歡喜踴躍而頂禮拜讀乎?」

六月初五日,又函云:

「《宗體篇》已於前日寫竟。……《宗體篇》共計九十一頁(中國頁數),俟秋涼久晴時郵奉。」

李圓凈於大師往生後,寫〈去去就來〉之紀念文,關於《備覽略編》之編輯,提及:

至一九四0年冬,大師終於把《在家備覽》第一冊《宗體篇》精寫稿本寄到了。信中除指示印法外,並謂倘紙價昂,不妨緩印,因此書流布不廣,解者希有,遲早出版無甚大關係也云云。……

先將《在家備覽》第一編《宗體篇》由《覺有情》半月刊按期發表,以快先睹,僅刊布至第四次,即聞大師圓寂消息,痛哉!

再依妙蓮法師敘述:一九四一年四月,弘一大師到晉江福林寺安居,此時上海佛教大藏經會要大師把編好的《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寄去上海出版流通。大師怕原稿遺失,於是他便把大師約十七萬字的親筆手稿,描成副稿三冊。大師就把副稿寄大藏經編印會出版。原稿現收藏於泉州開元寺弘一法師紀念館。

復據林奉若〈弘一律師與普濟寺因緣〉記載:「弘一律師,寓永春普濟寺茅蓬五百七十二日。……在此著《盜戒問答》、《護生畫續集》、《南山律在家備覽》……」

大師於一九三九年舊曆二月廿八日至永春普濟寺閉關,住至一九四0年十月初九日離去,為入閩十餘年來第一久住之所。

大師於《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例言中又述及:「是編分為四篇,一宗體篇、二持犯篇、三懺悔篇、四別行篇。」

大師以受戒、持戒、懺悔、別行為主題,令學者亦知犯、不犯、輕與重而清凈三業,實是慈悲之至。

1.宗體篇「法體行相」

《宗體篇》分戒法、戒體、戒行、戒相四門。

大師首頁即引《資持》之文:「欲達四科,先須略示。聖人制教名法,納法成業名體,依體起護名行,為行有儀名相。」

大師於各門開始,亦即引《事鈔》之文,令學者得知何謂「法體行相」。於第四門戒相,文云:「戒相者,威儀行成,隨所施造,動則稱法,美德光顯,故名戒相。」

大師並以低格小字說明:「戒相有二義:一約行為相,二以法為相。《事鈔?標宗顯德篇》中,約行為相,即此略文也。《事鈔?隨戒釋相篇》中,以法為相,即今編《持犯篇》所引據也。」

2.持犯篇「以法為相」

大師於《持犯篇》開始,即引《事鈔》:「一者戒法,此即體通出離之道。二者戒體,即謂出生眾行之本。三者戒行,謂方便修成,順本受體。四者戒相,即此篇所明,通亙篇聚。」

大師以低格小字說明:「通亙篇聚者,是即以戒本為相,就法而辨。文舉篇聚,局具戒言。若五八戒,如《濟緣》雲,罪無篇聚,至於大重小輕、方便趣果,義則不別也。」

又說明:「《事鈔》中,標示戒法、戒體、戒行、戒相四種,前後文凡兩出。其中戒法、戒體、戒行,前後文義大同,今並編入《宗體篇》內。唯戒相一種,前後有異。前約「行」言,後就「法」辨。就「法」中,廣示持犯,卷帙繁重,故今別立《持犯篇》,具明此義。前《宗體篇》中第四門「戒相」,僅明約「行」一義耳。」

大師又引《資持》:「問:」何者為相?「

答:「如後釋戒,三科束之:一所犯境,二成犯相,三開不犯,總為相矣。更以義求,亦為三別:一犯與不犯,二犯中有輕重不同,三有方便、根本差別。統論其相,不出心境。……」大師更以表解,使一目瞭然。

又引《資持》:「前明戒法,但述功能;次明戒體,唯論業性;後明戒行,略示攝修;若非辨相,則法、體、行三,一無所曉。何以然耶?法無別法,即相是法;體無別體,總相為體;行無別行,履相成行。是故學者,於此一門,深須研考。然相所在,唯指教詮。舉要示相,不出列緣。緣雖多少,不出心境。罪無自體,必假緣構,非境不起,非心不成。若曉此意,類通一切,皎如指掌。」

大師更於附錄之一(戒體章名相別考)中,再簡要說明《戒之四科》,曰:

戒法──如來所制之法;

戒體──由於授受之作法,而領納戒法於心胸,生防非止惡之功能者;

戒行──隨順其戒體,而如法動作三業也;

戒相──其行之差別,即十戒乃至二百五十戒等也。」

大師融會貫通南山三大部,以無盡之悲願,深入淺出整理,將南山最精湛之戒體讓四眾弟子均能研習,令學者受戒得戒,持戒清凈;設有違犯,如法懺悔。又於《備覽》後附〈南山年譜〉、〈靈芝年譜〉,使後學對道宣律祖、元照律師敬仰讚歎之餘,亦能見賢思齊、隨發學律之願焉。

總之,弘一大師兩次掩關之後,終其一生,或「正式閉關」,或「方便閉關」,或擬「長期掩室」,而用功修行。以掩關撰述,專精戒律,陸續完成《南山律宗》之名山偉業故,對《南山律宗》有卓然貢獻,成就永垂不朽之無量之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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