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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女博士涉論文抄襲學位被撤 告母校終審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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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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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艷茹案」是我國首個因涉嫌論文抄襲導致博士學位被撤銷的行政訴訟案件。6月初,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北京大學作出的撤銷於艷茹博士學位決定程序違法,亦缺乏明確法律依據,撤銷之前北大作出的撤銷學位的決定,同時駁回了於艷茹要求恢復其博士學位證書法律效力的訴訟請求,認為這一訴求「不屬於本案審理範圍」。

一審:北大撤銷學位程序違法,不支持恢復學位訴求

於艷茹是北京大學歷史學系2008級博士研究生,2013年7月5日,她從北京大學畢業,並取得歷史學博士學位。隨後,她考入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歷史研究所博士後流動站。

2013年1月,在讀博期間,她將撰寫的論文《1775年法國大眾新聞業的「投石黨運動」》(以下簡稱《運動》)向《國際新聞界》雜誌社投稿。

同年5月,臨近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她提交了答辯申請書及科研統計表,《運動》被她作為科研成果列入答辯申請書,註明「《國際新聞界》於2013年3月18日接收,待發」。

當時,連同《運動》提交的還有她已發表在核心期刊的4篇論文及其他3篇未發表的論文。

2013年7月23日,在於艷茹拿到博士學位,畢業18天後,《國際新聞界》才刊登了《運動》一文。

時隔一年多後的2014年8月17日,《國際新聞界》發布公告稱,於艷茹在《運動》中大段翻譯原作者的論文,直接採用原作者引用的文獻作為注釋,其行為已構成嚴重抄襲。

隨後,北京大學成立專家調查小組調查於艷茹涉嫌抄襲一事。2015年1月9日,經北京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表決後,北京大學作出撤銷於艷茹博士學位的決定,稱其在校期間發表的《運動》存在嚴重抄襲。

北京大學稱,依據學位條例、《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在學位授予工作中加強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建設的意見》、《北京大學研究生基本學術規範》等規定,決定撤銷其博士學位,收回學位證書。

於艷茹不服,相繼向北京大學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提出了申訴,均未獲支持。2015年7月,她將北京大學告上法庭,請求法院撤銷北京大學作出的撤銷決定,並判令恢復其博士學位證書的法律效力。

今年1月17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海淀法院」)經審理認為,北京大學作出的撤銷決定有違正當程序原則,適用法律亦存有不當之處,判決撤銷北京大學作出的撤銷決定,由北京大學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海淀法院認為,學位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雖然未對撤銷博士學位的程序作出明確規定,但撤銷博士學位涉及相對人重大切身利益,是對取得博士學位人員獲得的相應學術水平作出否定,對相對人合法權益產生極其重大的影響。因此,北京大學在作出被訴撤銷決定之前,應當遵循正當程序原則,充分聽取於艷茹的陳述和申辯,保障於艷茹享有相應的權利。

本案中,北京大學雖然在調查初期與於艷茹進行過一次約談,但此次約談系調查程序。北京大學在作出撤銷決定前未充分聽取於艷茹的陳述和申辯,因此,作出的撤銷決定有違正當程序原則。

此外,海淀法院還認為,北京大學作出的撤銷決定中僅載明依據學位條例、《北京大學研究生基本學術規範》等規定,未明確具體條款,故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適用法律亦存有不當之處。

一審判決駁回了於艷茹要求恢復其博士學位證書法律效力的訴訟請求,稱不屬於本案審理範圍。

一審判決後,北京大學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上訴。

二審:即便沒有規定,也應保證程序公正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檢索到的北京市一中院的終審判決書顯示, 北京大學在上訴中提出了三條理由:

沒有相關法律規定,學校在作出撤銷學位決定之前必須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與申辯;

約談屬於調查程序,沒有必要也不可能向於艷茹提及最終處理結果的問題;

儘管撤銷決定中沒有列明具體法律條文,但這不表明相關的法律依據不存在。

北京市一中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北京大學作出撤銷決定時是否應當適用正當程序原則;北京大學作出撤銷決定的程序是否符合正當程序原則;北京大學作出撤銷決定時適用法律是否準確。

針對第一個焦點,北京市一中院認為,正當程序原則的要義在於,作出任何使他人遭受不利影響的行使權力的決定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意見,正當程序原則是裁決爭端的基本原則及最低的公正標準。本案中,北京大學作為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其在行使學位授予或撤銷權時,亦應當遵守正當程序原則。即便相關法律、法規未對撤銷學位的具體程序作出規定,其也應自覺採取適當的方式來踐行上述原則,以保證其決定程序的公正性。

針對是否符合正當程序原則的問題,北京市一中院認為,北京大學在作出撤銷決定前,僅由調查小組約談過一次於艷茹,約談的內容也僅涉及《運動》一文是否涉嫌抄襲的問題。至於該問題是否足以導致於艷茹的學位被撤銷,北京大學並沒有進行相應的提示,於艷茹在未意識到其學位可能因此被撤銷這一風險的情形下,也難以進行充分的陳述與申辯。因此,北京大學的約談,不足以認定已履行正當程序。

北京市一中院還認為,本案中,北京大學作出的撤銷決定雖載明了相關法律規範的名稱,但未能明確其所適用的具體條款,相對人難以確定援引的具體法律條款,一審法院據此認定撤銷決定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並無不當。

終審判決生效後,北京大學通過官微表態,尊重法院的判決,依照相關程序處理,但也將繼續嚴肅學術規範,對任何違反學術道德、抄襲剽竊的行為絕不姑息,切實維護學術共同體的尊嚴。

摘自:中國青年報

編輯:劉海濱 王佳茹 路雙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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