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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士將引產嬰兒救活送人,被生母知道後索賠百萬並被刑拘

2013年,赤峰市剛滿18歲的女孩麗麗,發現自己懷孕了。懷孕35周多後,她到醫院做了引產手術。但這個被引產的孩子,居然被護士梁曉華救活了,並送給了一直想要孩子的表哥家。生母麗麗知情後,找當地衛生局、計生委和公安局均碰壁,警方不予立案。她投訴給了《焦點訪談》。經央視報道後,8人被追刑責。護士梁曉華因拐騙兒童罪被判刑2年,麗麗提出的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110萬則被法院駁回。

對於這件情況,絕大多數網友對護士的行為報以了深深的同情,覺得護士救活了一個生命,並託付給可靠人家撫養,應該是公德無量的好事,應該屬於社會的正能量。可是最後卻被刑拘甚至被討要罰款,覺得護士太冤了。

我個人以為,這件事情應該從醫學、法律、倫理、情感四個方面看這個問題。

1、從醫學上

首先,胎兒在引產前,基本上應該在宮內已經死亡,娩出後的活體會不會因為藥物或其他因素導致潛在的健康威脅,還是一個未知數。

2、從法律上

懷孕28周以後的孩子,理論上講在引產後都有存活的可能,所以,一旦孩子離開母體仍然存活,孩子就已經是一個生物學意義上獨立的人,就受我國相關法律的保護。

就這件事情而言,孩子離開母體後並沒有死亡,母親在這一刻就成了法律意義上的第一監護人,不管她願不願意,也都享有知情權和撫養權,他人無權私自處理孩子的去留,所以,雖然母親不打算養育這個孩子,但存活事實一旦形成以後,護士的行為就已經變成了法律意義上的侵權行為。

3、從醫學倫理上,有些國家規定不準在胎兒進入可存活期後實行人工流產,但因我國尚無相關的政策規定,所以,孕婦有自願引產的意願時,醫生做出相應的處理並不違反國家的政策。

但是如何處理晚期人工流產上面臨的胎兒、母親、家庭等的衝突上,就讓醫務人員感到非常為難,也涉及了一個醫學道德問題,如果胎兒離開母體後是活體,而產婦並不打算留下的時候,只能放任剛出生的嬰兒死亡,因為一旦有了醫生的私自救治,後續醫生將面臨不勝其煩的法律和社會問題。

醫學倫理學原則:病人利益第一、尊重病人、公正。可是誰來保證引產下來的活體兒的利益呢?

就本案來看,護士的救治符合倫理學的原則,但卻違背了相關的法律規定。

4、從感情上

雖然是家屬「遺棄」的胎兒,但畢竟胎兒變成了嬰兒,要想即不傷害母親又能救治嬰兒,還能盡最大可能避免眾多的繁瑣問題,隱瞞事情的經過就行了人之常情,皆大歡喜。

即解決了母親不願養育的意願,也救助了一個可憐的孩子,還解決了一個家庭的不能生育的問題。

綜上來看,護士的行為合情、合理,但不合法。所以,盲目的褒貶這件事情,無論對於護士、引產母親還是對法律的判決都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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