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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國際註冊的流程模式解讀

申請註冊過商標的都知道, 一般情況下國內商標申請註冊要經過「提交申請——商標局形式審查後受理——商標局實質審查——公告異議期——核准註冊發證」 這幾個階段的層層考驗。那在進行國際註冊保護時, 各個國家的商標主管機關是否也都是這個流程模式呢? 筆者結合10多年來的國際商標代理實踐經驗對該問題進行解讀, 以便大家在申請保護前對國際註冊的模式有所了解, 充分利用各國的流程規定有效維護自己的權益。

總的來說, 常見的商標國際註冊流程模式有以下四種:

第1種: 申請——審查——公告——核准發證, 這種模式與國內的大流程相同, 也是全球多數國家採用的模式。

第2種: 申請——審查——核准發證——公告, 有些國家為了縮短註冊時間, 在商標審查後認為沒有違反商標法律法規的, 則直接先行核准註冊, 公告後有異議的再予以處理。

第3種: 申請——公告——審查——核准發證, 有一部分國家為了節約審查資源, 在商標形式審查通過後直接予以公告, 若無人異議的再進行實質審查來決定是否予以核准保護。

第4種: 申請——公告予以保護, 有一小部分國家, 往往都是一些小國家, 沒有專門的商標法, 就直接採用公告制, 申請後在官方指定的當地報紙上予以公告以聲明擁有商標權, 作為確權和維權的證據。

第1種模式是相對主流一點的申請註冊模式,中國周邊的大部分亞洲國家、 北美洲的美國和加拿大、 非洲的大部分國家以及歐洲的部分國家都採用這一流程模式。 但是, 和國內相比在具體操作上又有一定的區別, 其差異化主要體現在審查這一環節。 我們都知道, 在國內需要經過「形式審查」 和「實質審查」 兩個審查, 即既要對申請書式、 文件的合格性進行審查, 又要對是否違反禁注禁用條款、 是否缺乏顯著性和是否對在先權利構成衝突進行審查, 任何一個方面不能通過則商標就不能通過初審予以公告, 而在國際註冊時, 還有一部分國家是不審查是否對在先權利構成衝突的, 即商標主管機關是不會以「有在先相同或近似」 商標為由而駁回後續申請的商標的,常見的國家及組織有: 德國、 法國、 比荷盧聯盟、 歐盟、 西班牙、 丹麥等一大部分歐洲國家,賴索托、 摩洛哥、 吉布地、 非洲知識產權組織等部分非洲國家, 多米尼加、 貝里斯、 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等加勒比海國家。 因此, 在這些國家申請時, 我們不僅要考察代理所的申請代理能力, 更要考察其對後續申請的監測能力, 及時發現及時異議, 只有這樣才能保障自己的商標在註冊後不被他人註冊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採用第2種模式的主要有日本、 蒙古、 中國台灣地區、 哈薩克等亞洲國家和地區, 非洲知識產權組織、 肯亞、 迦納等非洲國家, 德國、瑞典、 挪威、 芬蘭等歐洲國家。 這些國家都是通過初步審核後商標主管機關就直接頒發註冊證,所以即使已經拿到註冊證也不能掉以輕心, 還要密切關注後續的公告程序, 只有到公告期截止後沒有人提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 商標權才算真正確立。 在這些國家, 在公告後若商標被依法撤銷, 則視為該註冊商標已無效, 商標主管機關也會公開相關通知, 即使申請人沒有向官方交還商標註冊證原件, 在遇到維權或侵權糾紛時, 也不能主張商標權利。

採用第3種模式的主要是巴西、 阿根廷、 哥倫比亞、 委內瑞拉等南美洲相當一部分國家, 在公告期結束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情況下, 才會進入實質審查階段, 即對是否違反禁注禁用條款、是否缺乏顯著性和是否對在先權利構成衝突進行審查, 審查通過才能予以核准註冊。 因此, 對採用這一註冊流程模式的國家, 和國內註冊相比予以公告的意義有限, 並且有時候能夠在申請後數周內就拿到公告通知也不代表代理人的專業有多強、 關係有多硬, 只不過是正常的官方審查程序而已; 予以公告不代表商標後期註冊的幾率就很高, 商標就可以投入使用了, 一旦在審查階段被最終駁回, 將面臨著使用未註冊商標的種種風險。

採用第4種模式的主要有緬甸、 馬爾地夫等亞洲國家, 諾魯、 帛琉、 馬紹爾群島共和國等大洋洲國家, 這些國家往往都是一些小國家, 較為落後, 無成文的商標法律體系, 在各國官方指定的當地報紙媒體上予以公告宣誓商標權, 若在使用過程中遇到侵權或維權糾紛則以報紙公告為依據按照民法的相關規定來確定是否侵權。 需要注意兩點: 一是在先原則, 誰先公開宣誓商標所有權則優先獲得商標權; 二是要在官方指定報紙進行公告宣誓並保留原件作為主張商標權利的依據。以緬甸為例, 申請的時候申請人可以選擇是否在官方報紙進行公告以宣誓商標權, 若不公告則不需繳納相應費用, 雖可以節約一半的費用, 但一旦遇到侵權或維權糾紛則可能無法有效主張自己在先的商標權, 影響法院的判決。 同時, 我們可以看到, 在公告制的國家也不會進行「相對理由」 的審查, 即不主動審查是否有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標並予以駁回, 所以, 只要商標本身沒有明顯的瑕疵基本上都可以獲得有效的保護。

在了解了前述4種單國註冊流程模式的基礎上,筆者對馬德里註冊流程模式也進行一個簡要介紹。 對於國內申請人來說, 可以直接提交申請到商標局或者通過代理機構將申請提交到商標局, 商標局國際處進行形式審查後轉交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 國際局形式審查後頒發國際註冊證明並將申請轉交至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各個國家的商標主管機關, 各國商標主管機關根據本國的法律規定予以審查並做出是否予以核准保護的決定。 我們可以看到, 除了前期通過商標局和國際局可以統一提交申請這一程序比較簡便外, 其實後期各國的審查還是按照本國的審查規則和流程進行, 而不是由國際局來決定是否予以保護,所以行業內往往有人會說國際局頒發的國際註冊證明類似國內的受理通知書, 與商標最終在各個國家是否可以核准保護沒有直接的關係。 同時,對於馬德里國際註冊, 在流程上還有一個不同點就是公告程序。 有些國家異議期是從國際局公告後次月1日起計算, 在審查後不再進行公告, 類似於採用了第3種模式將公告程序前置; 還有一些國家於國際局公告後, 在審查後還會進行公告, 就類似於第1種模式的程序, 因此申請人在提異議時一定要搞清楚該國是哪種模式, 以免錯過異議期。

綜上, 國際註冊的流程模式雖然就這5種, 但在細節上還有很多特殊之處, 如越南對異議期限沒有確切規定, 公告後到核准發證前任何時候都可以提異議; 俄羅斯、 烏克蘭等沒有異議程序,商標一旦註冊後只能申請無效; 各個國家的公告異議期不盡相同, 有30天、 2個月、 3個月、 6個月不等, 且異議期演算法五花八門, 有按日曆日算的、 有按工作日算的、 還有按宗教曆法算的, 這都需要代理人對其了如指掌才能使申請人的權利得到持續保障。

來源:《中華商標》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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