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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文件高於國內法的兩個例子――從《中英聯合聲明》「失效」說起

國際文件高於國內法的兩個例子

――從《中英聯合聲明》「失效」說起

甄鵬

6月30日,中國外交部發言人陸慷在記者會上聲稱:「現在香港已經回歸祖國懷抱20年,《中英聯合聲明》作為一個歷史文件,不再具有任何現實意義,對中國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區的管理也不具備任何約束力。英方對回歸後的香港無主權、無治權,無監督權。希望上述人士認清現實。」

這個說法引起很大爭議。一方認為《中英聯合聲明》繼續有效;另一方認為《中英聯合聲明》的條款已經寫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英聯合聲明》自然失效。我長期研究塞爾維亞(含科索沃),對科索沃的政治制度比較熟悉。正好趁此機會介紹特殊的《科索沃憲法》。

2007年,負責科索沃地位談判的聯合國秘書長特使阿赫蒂薩里提出了《科索沃地位解決的綜合建議》(簡稱《解決方案》)。《解決方案》附件一《憲法條款》第1.2條規定:「《科索沃憲法》應當包括《解決方案》第1條《總則》的條款。」

這與《中英聯合聲明》和《香港基本法》相似。《聯合聲明》第三條第十二項規定:「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上述基本方針政策和本聯合聲明附件一對上述基本方針政策的具體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之,並在五十年內不變。」

科索沃的特別之處在於,《解決方案》附件一《憲法條款》第1.1條規定:「《科索沃憲法》應當與《解決方案》的所有條款一致,並且按照《解決方案》進行解釋;如果《憲法》條款與《解決方案》條款不一致,應當以後者為準。」

《科索沃憲法》承認《解決方案》繼續有效。《科索沃憲法》第143.1條規定:「無論本《憲法》有何規定,科索沃共和國的所有機構應當遵守科索沃共和國在2007年3月26日的《科索沃地位解決綜合建議》中的所有義務。它們應當採取一切措施來執行。」

進一步,《科索沃憲法》第143.3條規定:「科索沃共和國的《憲法》、法律和其它法案應當按照2007年3月26日的《科索沃地位解決綜合建議》解釋。如果科索沃共和國的《憲法》、法律和其它法案的條款與上述《解決方案》的條款不一致,應當以後者為準。」顯然,《解決方案》這個國際文件效力高於《科索沃憲法》。

《科索沃地位解決的綜合建議》沒有被聯合國安理會通過,但是它被西方主要國家和科索沃接受,可以算一個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國際文件。科索沃修改憲法要遵循「雙重多數」原則,即所有議員的2/3以上多數和少數民族議員的2/3以上多數都同意,修改起來非常困難。儘管如此,《解決方案》還是規定它的效力高於《科索沃憲法》。這表明,《科索沃憲法》的某些條款是不可更改的。西方國家通過接受科索沃獨立讓科索沃付出了一些代價。

《中英聯合聲明》和《香港基本法》沒有類似規定。二者都沒有規定《香港基本法》生效後,《中英聯合聲明》自然失效。從而,《中英聯合聲明》繼續有效。從二者的關係上講,《香港基本法》淵源於《中英聯合聲明》。如果有衝突,則是違背了國際義務。

(甄鵬《高山西月網》2017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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