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法官判決:來大陸不能算「出國」,女子被判短期刑罰
大陸吳姓女子9年前嫁給台灣楊男,但她取得台灣戶籍後,與丈夫感情不睦,前年3月將年僅5歲的兒子帶回廣西,楊向台中地檢署提出妨害家庭告訴。檢方昨天偵結,認定吳涉1年以上、7年以下的「略誘罪」,而非可處無期徒刑的「略誘出國罪」,因最高法院認定,「大陸地區屬於中華民國領土,不構成略誘出國罪。」
台中地檢署
30歲吳女在2008年3月與台灣楊男結婚,並申請來台定居,在2009年生下兒子,並在2014年取得台灣戶籍,但她婚後與丈夫感情日漸不睦,在2015年3月間,將年僅5歲的兒子帶往大陸廣西娘家,讓兒子脫離雙親監護的狀態,楊提出妨害家庭告訴。
台中地檢署昨天偵結,認定吳女觸犯刑法241條,以不正手段將親權移置一己實力之配之下,讓共同享有親權,且能行使親權的楊男,陷於不能行使監督權的狀態。
檢方指出,另外刑法242條規定,「被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而241條的刑度為1年以上7年以下,因此需認定「大陸是否為中華民國領域」,而根據「最高法院」2000年做出的判決意旨,「大陸地區屬於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因此吳女犯行不構成242條,昨天按照刑法241條略誘罪起訴。
在台灣,「略誘罪」是指違反被誘人意思,如施用強暴脅迫手段或以詐欺方法(假藉要介紹工作)等不正當手段,將被誘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如果被誘人尚未滿十六歲,則縱是得其同意,也算是略誘。除此以外,還有「和誘罪」,是指得到被誘人( 即未滿二十歲之少男、少女) 同意,將其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例如少男少女商得同意,在外租屋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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