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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特大交通事故一審審判 肇事司機領刑四年半

去年10月19日早上,在南寧市興寧區322國道七塘路段發生一起慘烈車禍,一輛從賓陽往南寧方向行駛的貨車與對向行駛的一輛越野車碰撞,事故造成越野車駕乘人員5人當場死亡。這起特大交通事故案在經過審理後,今天,南寧市興寧區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榮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五人死亡,應對事故發生負全部責任。

【現場法官:時值雨天路滑,且為下坡彎道,被告人李某榮未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車輛,使重型自卸貨車在下坡制動過程中失控發生橫擺,導致貨車車廂右側後部與正常行駛的小型越野車發生劇烈碰撞,是本次事故發生的成因。因此,被告人李某榮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法院認為。被告李某榮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構成交通肇事罪。另外,在事故發生後,被告人李某榮主動撥打電話報警,在現場等候救援,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而案發後李某榮所在的公司主動賠償被害人部分經濟損失,具有悔罪表現,法院酌情從輕處罰。

【現場宣判:被告人李某榮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判決你聽清楚沒有?/清楚了/你是否提出上訴/不上(訴)】

在審判結束後,法官就這起案件中大家關心的問題作出解答。其中一個就是外界流傳的小型越野車是否車速是否過快,導致避險不及的問題。

【南寧市興寧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審判員 林鳳寧:鑒定出來的車速,雙方都沒有超速。】

根據最高法量刑規範化指導,交通肇事造成兩人死亡的,就要承擔3到7年的責任,多造成一個人死亡的多增加6個月到10個月的量刑。綜合考慮被告人有自首認罪的情節,另有將近150萬元的賠償金用於被害人賠償。法院經合議後,作出判處被告李某榮4年半有期徒刑的刑罰。

【南寧市興寧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審判員 林鳳寧:這個刑期應該來說是非常公正,也綜合考慮了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悔罪態度,以及對被害人撫慰等等進行了綜合考慮,是一個比較公正客觀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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