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出家修行,仍能獲得自由與快樂
承認表達的獨立價值,是我們獲得快樂的根本
小編是從事訴訟法務工作的,最推崇的專業用語是:程序具有獨立的價值與意義。借用這句話的意趣與格式,認為在處理人際關係上,也有一句同樣重要的話:表達具有獨立的價值與意義。
對這句話,小編的理解是:表達是人宣示自己人格存在的一種本能,表達的重要性以及價值與意義,在於表達本身,而不在於表達的內容;換言之,人們需要表達,但表達的內容是什麼、表達的內容是否正確等問題,則並不重要。
然而,雖然這個道理很好理解,但是具體到現實生活中,則不這樣的情況。人們常常會糾纏於表達的內容,為表達的內容不同而引起紛爭。由表達引起的糾紛,有以下兩種情形:
一是由與己無關的表達引起的紛爭。也即對對方表達的內容,我有不同的認識與意見;在主觀上我會認為,我的認識和意見正確的,對方的認識和意見是錯誤的;在客觀上,我會說服對方,接受與認同我的認識,服從與遵從我的意見。
二是由與己有關的表達引起的紛爭。也即對方的表達,我認為有針對我的內容,包括對我的態度及評價等等;但這些內容,是我不能接受的,或者這些內容讓我感到不愉快、憤怒和認為受到了侮辱;因而我必須予以糾正、回擊或報復。
上述這兩種情形,都是並無實際利益矛盾,純系因表達的內容而引起的爭執,這就就是人們所說的口角之爭。對口角之爭,中西方文化的認識,有較大差異。
在西方文化中,對口角之爭的態度,最具有標誌性的一句話,是法國著名思想家伏爾泰的名言:我不同意你的觀點,但誓死捍衛你表達的權利。也即認為人人具有有表達的權利,此與西方言論自由的思想一脈相承。因而,在西方文化中,表達是天賦的權利,爭論具有獨立的價值。
在中國文化中,對爭論的態度,最具智慧的思想,是《列子·湯問》記載的「兩小兒辯日」故事,即認為爭論是無意義的。同時,對口角之爭,我們還有「夏蟲不可語冰」的講法。在「夏蟲論」的語境下,表面上是不爭論,實際上是否定爭論。另外,我們還有一句古語:「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這句話的背後隱含意思是:己所欲,施於人。因而,在中國文化中,爭論是無意義的,不認可爭論具有獨立的價值意義。
然而,不同文化對爭論的不同認識模式,導致對爭論的行為模式,卻是相反的:認可爭論的,反而不易爭論;不認可爭論的,反而更易爭論。因為,如果對方有表達的權利,那麼與對方爭論還有什麼意思;如果對方沒有表達的權利,那麼我必然要與對方爭論,爭論的目的就是讓對方不能作出不同的表達。
可見,爭論與不爭論,源於我們對表達的不同認識。我們活得累,是因為我們不允許對方有自己獨立的表達。如果不認可表達的獨立價值,就不會承認爭論的正當性,就會用爭論去消滅爭論。如此,爭論又是十分痛苦的。其實,很多出家修行的人,其選擇如此的生活方式,就是為了迴避爭論帶來的痛苦,因為他們無法接受他人的不同表達,無法承受爭論的痛苦。
基於以上認識判斷,小編將自己與他人交往時,所處在的認知狀態及行為模式,分為二種情況:第一種狀態模式,是傾聽欣賞他人表達;第二種狀態模式,是祈使控制他人行為。前者,是認知的最佳狀態,屬於愉快學習模式;後者,是認知的最差狀態,屬於巨嬰糾結模式。作這樣區分,目的在於:能讓自己一旦發現陷入後一狀態,就立馬切換為前一模式,恢復進入前一狀態。
但是,僅此是不夠的,也是難以做到的;要做到由第二模式向第一模式切換,還需必要的配套措施。因為,表達是人的本能需求,尤其是一些負面的表達,更是如此;也即,人陷入祈使控制他人行為的狀態,是不可避免的。因而,我們需要構建相應的表達系統,來容納與消解我們內心深處的這些負面的表達,以便將這種表達的範圍縮到最小、危害降到最低。具體方法是構建屬於自己的樹洞,這叫讓子彈飛一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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