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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菩薩戒本》淺釋不與取的開緣(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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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奪盜賊物

【又如菩薩,見劫盜賊,奪他財物,若僧伽物,窣堵波物,取多物已,執為己有,縱情受用。】

僧伽物:十方僧眾之物,如修建僧房、供齋、供養僧人僧服的資金。

窣堵波物:佛塔物,如佛像,塑造佛像、修建大殿的資金。

【菩薩見已,起憐愍心,於彼有情,發生利益、安樂意樂,隨力所能,逼而奪取,勿令受用如是財故,當受長夜無義、無利。由此因緣,所奪財寶,若僧伽物還復僧伽,窣堵波物還窣堵波,若有情物還復有情。】

無義:不見三寶。

無利:墮於惡道,身心受苦。

菩薩看到有劫賊偷盜財物,對於十方僧眾之物,或者佛塔之物,或者一般眾生之物,凡是對自己有益,都會施行偷盜。將所偷竊的財物全部佔為己有,一味的放縱自己享用贓物。菩薩看到這種現象,生起憐愍心,想要令這類眾生獲得利益、安樂。考量了種種的方法,最終也只能用逼迫的方式,再將這些財物奪取過來。這樣,偷盜者就不會因為縱容自己的貪婪心、非法受用這一切財物而墮落,遠離三寶。如此,就能挽救這些劫賊。

同時,菩薩還將所奪回的財寶,及時歸還失主:如果原先是十方僧眾之物,便還給十方僧眾。如果是佛塔之物,便還給佛塔,如果是某個眾生的物品,便還給這位眾生。可見,菩薩奪取財物之時,完全沒有貪心。

C、奪執事物

【又見眾主,或園林主,取僧伽物,窣堵波物,言是己有,縱情受用。】

執事:在寺院中為大眾服勞、如法管理三寶物,擔任一定職務的總稱。執僧事者稱為眾主,執佛塔事者稱為園林主。

【菩薩見已,思擇彼惡,起憐愍心,勿令因此,邪受用業,當受長夜無義、無利,隨力所能,廢其所主。菩薩如是雖不與取,而無違犯,生多功德。】

在道場中,執事在為大眾服務的同時,也有支配物資的權利。若依於正法,則增上功德;若非法而行,則自招苦果。所以,有的執事倚仗其手中的權位,竟成為偷取三寶物的籌碼,佔為己有,放縱享受。菩薩見到這一現象,生起憐愍心,希望他們不要再繼續造惡,不要因為偷盜三寶物的罪業而墮落三途,遠離三寶。因此反覆觀察他的惡行,也反覆考量挽救的方法,隨自己能力所及,而罷免此人的職務,挺身奪回被盜的財物,歸還三寶。菩薩的這一行為並不違犯菩薩戒,反而增長菩提資糧,因為基於菩提心利益對方故。

如今,寺院在景區倍受限制,或者寺院被承包,或者在家人管理、經營寺院……這些不如法的現象,都讓三寶蒙受冤枉,世人不了解事實真相,誤解佛教,抨擊佛教。為此,這更需要菩薩出面,維護三寶的尊嚴。據新聞報導,昆明一座建於AAA級旅遊景區內的寺廟(岩泉寺)被私人承包,聘請假和尚詐騙虔誠的遊客,已發生多起詐騙、斂財等違法行為。

人心不足蛇吞象,人的慾望無止盡,造作種種偷盜罪業。對治的方法很多,經常思維偷盜的惡果,思維不偷盜的功德,思維財產的無常,思維自身的無常……還可以向榜樣學習,傳遞正能量。如「近代中國佛教復興之父」楊仁山居士(1837~1911)令自己的兒女自謀生計,而舍私宅創辦金陵刻經處,佔地面積11667平方米,房屋132間。還有,愛國華僑陳嘉庚先生(1874~1961年)一生辛勞,在國家最危難的時期,將大量的錢財全數捐資辦學,創辦廈門大學、集美學村。世間人尚且如此,何況出家修道人?

編輯製作:洪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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