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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作真時真亦假,無為有處有還無

還記得上期曾經提到過的「挪用藝術家」理查德·普林斯嗎?這名特別的藝術家可謂是風波不斷。美國新任總統特朗普的女兒伊萬卡在藝術收藏領域有著自己獨到的見解,也經常在自己的社交媒體上展示自己的收藏,其中就有理查德·普林斯的作品。考慮到美國文藝界對新總統的一貫態度,理查德自然也不會落於人後。今年1月,理查德·普林斯轉發了伊萬卡發布的作品照片,並說道:「這不是我的作品,我沒有製作它。我否認,我舉報。這是一件贗品!」(This is not my work. I did not make it. I deny. I denounce. This is fake art.)在後來的採訪中,他聲稱已經退還了伊萬卡當初委託他創作藝術品所交付的3.6萬美元。雖然一定程度上,這是「挪用藝術家」的有一次挪用行為藝術:他的宣言基本上就是對特朗普總統一些金句的二次創作,比如「假新聞(fake news)」和「我不負責(I disavow)」。但這一次,他還是向我們拋出了一個問題,那就是究竟誰有決定作品真偽的權利。

(伊萬卡和「爭議作品」)

雖然理查德·普林斯的案例多少顯得有些玩笑的從成分,儘管一個作者可以採取消極應對的手段,但他多半不能通過退款來否定自己與作品的聯繫。那麼作者自身的鑒定效力如何呢?蘇敏羅訴蕭富元、北京翰海拍賣有限公司拍賣合同糾紛一案[1]十分有趣。原告於2005年拍得油畫《池塘》一幅,該畫註明作者為吳冠中,後經作者本人確認為偽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拍賣合同。雖然該案的主要爭議焦點並不在畫作的真偽,但法院指出:「藝術品的鑒定工作在實踐中更多依賴於鑒定者的個人經驗和感受,目前尚無法律強制規定的審核方法以及市場經營自發形成並得到廣泛認可的鑒定標準。各方當事人對訴爭拍品《池塘》的真偽存在很大爭議,根據現有證據尚不足以對拍品《池塘》的真偽性做出足以令人信服的明確結論,《池塘》一畫經拍賣過程指稱的作者吳冠中本人指認為偽作,該拍品的經濟價值已經受到極大影響,在無法明確拍品真偽的情況下,已客觀形成該拍品存在較大瑕疵。」

(爭議油畫《池塘》)

(吳冠中親筆題寫「此畫非我所作,系偽作」)

據了解,在藝術品鑒定領域,主要有三類鑒定主體:作者本人、作者家屬以及專家。鑒定專家又分文獻研究派、博物館收藏派以及一些行家裡手。但無論哪裡一種鑒定方法都無法保證絕對的正確。孫惠明訴北京中博國際拍賣有限公司案的主審法官認為:各類專家術業有專攻,國家文物鑒定委員會雖是最具權威的書畫鑒定機構之一,但對於現代書畫的研究可能不夠深入;鑒定是一件非常複雜的事,需要多方面的鑒定知識、多年的實踐經驗以及很高的專業水平,家屬鑒定只是鑒定的基礎步驟,並不能成為主要甚至惟一的依據;另一方面,無法保證每一個書畫家或鑒定專家的職業道德,畫家本人鑒定並非完全可信。「現實生活中可能存在以下情況:一些畫家成名之後畫價提高,對早期不成熟的畫作不願意承認是自己所畫,又或者有的畫家為了推動自己作品的升值,強調除某代理公司所售畫作之外的其餘畫作都是贗品,還可能因為其他種種原因故意將真跡說成贗品。另一種可能性是畫家找人代筆,即使客觀看來作品系偽造,畫家卻承認它的真實性。」[2]

在路鮮芳訴胡德敏特定物古董買賣合同一案[3]中,審理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均系民間收藏愛好者,交易的四尊佛像屬藝術品範疇,其製作年代及品質等並未經相關權威機構或專家的鑒定,即使鑒定,亦非絕對,故雙方均應明知佛像的製作年代及內在品質等存在很大程度的不確定性。由於該類商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交易中,雙方系實物交易,作為出讓者的原告方,法律要求其不得欺詐、詐騙,而無須、也不可能對商品的產地、性能、質地、年代等作詳細而確切的說明,客觀上原告對商品的認識程度也僅是憑藉其自身的認知能力予以鑒別,並無權威的結論。原告的出讓行為及報價應是基於其本人對標的物品質的認識,並承擔相應的風險。同理,作為被告的買受者在交易時也應憑藉自身積累的知識,通過對實物的鑒賞從而得出自己的評判結論,並承擔相應的風險。再次,該類商品主要是用於裝飾、鑒賞,滿足收藏者精神層面的某種需求,而不像糧食布匹之類日用品那樣重在其物質消費價值,其交易價格往往是由收藏者或交易者個人對標的物的認可或喜好程度並同時參考市場認可度決定的,該類物品並無國家或行業指導價,不能以交易價格推斷出雙方訂立的合同是否構成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最後,該類商品在交易中,雙方均應持謹慎的交易態度,對於買受者的被告而言,其應憑藉自身的認知能力,或採取向他人諮詢、請教等方式,通過對實物的鑒賞分析,從而判斷標的物的內在品質並決定是否交易,除非能夠證明作為出讓者的原告對標的物的製作年代、品質等明知而作出虛假的介紹、引導或承諾,否則法院實不能判令原告承擔對標的物的保真責任,因為標的物之於原告而言也是市場流轉中的過手之物。當然,有證據證明賣方明知而騙取錢財,其應由刑法規制,則另當別論。

考慮到藝術品市場存在的制假售假、虛假鑒定、虛高評估、交易不透明、不規範等問題,去年2月份,文化部發布了《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4]以加強對藝術品經營活動的管理,規範經營行為,保護創作者、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該《辦法》已於2016年3月15日起開始施行,除化簡審批手續,也根據時代的發展,填補了一些領域的空白。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多個促進透明交易,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新制度:明示擔保制度、盡職調查制度、明確鑒定評估的責任與義務、信用監管制度以及專家委員會制度。藝術品經營單位應買受人要求,應當對買受人購買的藝術品進行盡職調查,提供能夠證明或者追溯藝術品來源的證明文件,包括藝術品創作者本人認可或者出具的原創證明文件、第三方鑒定評估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以及其他能夠證明或者追溯藝術品來源的證明文件。

綜上可見,藝術品的真偽始終是一個難以鑒定的命題,藝術品交易價格的形成也往往包含著多個複雜的因素。法律能夠確定和解釋的,不是客觀的事實,而是法律事實。如果今後伊萬卡需要交易她那副有「爭議」的藝術品,關於其是真還是假的問題,所有者需要提供的主要還是各項交易憑證,以證明該藝術品的來源,至於作品價值是多少,還需要市場說了算。最後,有一句無須探討真假,卻宛若真理的老話:投資有風險,交易需謹慎。

[1] (2008)一中民初字第9088號、(2009)高民終字第3093號

[2] (2009)西民初字第00419號

[3] (2011)白民初字第2694號

[4] 文化部令第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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