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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颯:誰來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

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12次會議、2017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63次會議審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該解釋是對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在實踐中可能存在的適用問題所進行的說明解釋。

隨著信息網路技術不斷發展,信息網路成為每個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拉近人與人之間的距離,但是也使得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變得愈加便捷。因此,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在社會生活中開始被頻繁適用,適用過程中一些實踐疑難問題隨之顯露。該解釋的出台正是為了解決此類問題,更好保障信息網路環境下的公民個人信息安全。

與此同時,為了切實有效把握《解釋》的基本精神與主要內容,最高人民檢察院從近年來全國各級檢察機關辦理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案件中,選取了韓某等典型案例發布,以期結合實踐案例使得《解釋》在司法實踐中的運用更加有效合理。

在此,筆者選取最高檢發布的6個典型案例之中的一個進行分析,以期通過案例,說明《解釋》的頒布對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在實踐運用產生哪些影響。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至2016年9月1日間,被告人郭某某利用其原在某信息技術服務公司工作便利和通過QQ群交換等途徑,非法獲取樓盤業主、公司企業法定代表人及股民等姓名、電話、住址及工作單位等各類信息共計185203條,上傳存儲於「XX微雲」賬戶。後通過QQ群發布信息,將上述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他人,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4000元。

2016年9月30日,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對郭某某批准逮捕。12月30日,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向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7年1月11日,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以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兩千元。

此次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6個典型案例,從以下角度,即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特殊主體將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數量達到一般主體立案追訴標準一半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利用惡意程序批量非法獲取網站用戶個人信息的,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等,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在司法實踐中的運用,作出了較為詳盡的解釋。

本案則是從「將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提供給他人的,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這一角度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進行的闡述。

司法實踐

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本案中,郭某某原任職於某信息技術公司,在其工作過程中接觸並獲取了大量的公民個人信息,包括姓名、聯繫電話、家庭住址、工作單位等信息,並將其所獲取的大量公民個人信息傳輸於個人網路存儲賬號,辭職後利用網路聊天軟體進行了此類信息的交換,並以牟利為目的出售。

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可以看出,我國刑法對於在提供服務、履行職責等從業過程中取得公民個人信息,再出售給他人的行為有著更為嚴厲的規制,這是因為此類行為有著更大的社會危害性,會造成更壞的社會影響,因此刑法對此類行為規定了相對於一般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行為更為嚴重的刑事後果。

刑法手段維護信息安全

另外,除了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根據《解釋》第四條的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購買、收受、交換等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公民個人信息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那麼,是否可以引申考慮?在本案中,即使郭某某並未有將其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提供、出售給他人的行為,而僅僅是實施了其職務過程中收集大量的此類信息,並為其個人而保存的行為,按照《解釋》的相關規定,其行為也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的規制區間,應當定罪處罰的。

當前,隨著信息網路科技的發展,各行各業的信息電子化十分普及,公民個人信息的易得與易被侵犯的問題日趨嚴重。除了諸如酒店、快遞等各類服務類行業會大量接觸到公民的相關個人信息外,相關政府機構、金融行業、電信機構也會在其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接觸並獲得大量的公民個人信息,而其單位、公司的個別員工為了獲得非法利益,違反職業道德和保密義務,將在工作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資料出售或提供給他人的情況時有發生。此類行為對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及正常工作生活造成了嚴重威脅,應當予以嚴格的規制與懲處。此次《解釋》的出台正是刑事法律對於社會上此類問題頻發的回應,明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運用,以期用刑法手段維護當前社會環境下的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維護社會正常秩序。

(作者單位: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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