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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像 清代的刑罰

撰文:喬治·亨利·梅森

編譯:趙省偉、于洋洋

《東方歷史評論》微信公號:ohistory

喬治·亨利·梅森(George Henry Mason):英軍第102團的少校,其生平國內外皆不可考以至有人懷疑這名字只是一個假託。原稿作者廣州外銷畫匠「蒲呱」(Pu Qua)生平也不可考,應該是當時廣州外銷畫最常見的署名之一。其主要活動地點在廣州,曾於1769—1771年在英國逗留,專長是人物肖像及風景、風俗畫。

中國刑法法典的編纂方式是每一種罪名都有相對應的量刑,後續的插圖將展示一系列的刑罰。

中國立法的智慧最顯著地體現在對強盜的處置方法上。如果罪犯沒有使用或攜帶任何攻擊性武器,就不會僅僅因為搶奪了他人的財產而被判處死刑。如此睿智的法令減少了搶劫的發生。大膽的犯法者要顧慮到選擇保護自己生命的方式,如果遇到抵抗,避免影響受害者的生命,通常搶劫會變成偷竊。因此,搶劫殺人的案件很少發生。中國法律中的公正、溫和以及智慧,使得宣判使用死刑的法令、屈打成招的習慣相形見絀。

除了本文中涉及,許多作者還提到過其他更為嚴峻的刑罰,中國人用這些酷刑來處置那些犯有弒君罪、殺親罪、叛亂、叛國或煽動叛亂的罪犯。但是用圖畫或者哪怕語言來描述這些酷刑都會引起情緒上的不適。

一個地方官面前的犯人

在中國,官員每天早晚都要在府衙內升堂審案,這已經成為一種習俗。師爺或者書辦,以及手拿鐵鏈和板子的下級衙役侍立在兩旁。起訴人或者是告密者站在官員右手邊,官員前面的桌子上鋪著綢布,上面放著書寫的工具,以供師爺記下口供和辯護詞。供詞用黑筆書寫,犯人用紅筆簽名,然後蓋上紅色的印章。桌子上放著紅頭簽,盛放在一個敞開的簽筒里,出現下面這種情況,可能會用到它們:犯人罪行輕微,官員當庭判罰,然後釋放他。這種情況下,通常是打犯人板子,我們可以通過官員扔到地上的簽子數目來推斷打多少板子,一根簽子代表 5大板。審訊期間,犯人一直是跪伏在地上,等候判決。開始行刑的時候,衙役就會像接下來的某張圖中一樣抓起犯人。官員扔出令簽之後,就會談些其他事情,喝口茶或者抽口煙。

一些無關緊要的小罪過,諸如:酗酒、詐騙、吵鬧、鬥毆、偷竊、傲慢無禮、無視上級,地方官有權隨即作出判罰,但若涉及重大案情時,則需要 5到 6人組成審判組共同審理,他們不僅要聽取詳細的案情信息,還會細緻入微地審查控告者的性格與態度。

人命關天。為了避免出現冤案,在中國一旦涉及死刑的指控,審理過程一般會很漫長。除非被判處死刑,並且經過皇帝批准,否則,任何犯人都不能處死。

被押往監獄的犯人

如圖所示,犯人脖子上系著鎖鏈,如果他不想往前走的話,衙役就會牽動鎖鏈,強迫他前行。

要被審判的犯人

犯人反綁著雙手,前面有一個衙役鳴鑼開道,以此來吸引民眾圍觀。犯人身後還跟著兩個衙役,其中一個衙役手持藤條,確保犯人沿途始終抬起腦袋,犯人的腦袋兩側,分別插著一隻紅色的小旗子,這使得他更引人注目。

要被打板子的犯人

犯人趴在地上,一個衙役跪在他身上,將他緊緊地按住,另外一個衙役用板子抽打他的臀部。

板子是一種厚竹片,底端寬約 4英寸,頂端小而平滑,便於雙手持握。每當官員外出旅行或者置身公眾場合時,隨行隊伍里總會有幾個手持板子的衙役,他們嚴陣以待,隨時可以執行官員交付的任務。按照習慣,挨完板子之後,受刑者還要向官員致謝,感激他對自己的懲戒。

擰耳朵

兩個衙役緊緊地抓住犯人,判決要求他們擰犯人的耳朵以示薄懲。這一過程犯人會很疼。

懸吊

犯人被捆綁住雙肩與腳踝,懸掛在半空中,非常痛苦。在場的兩個衙役隔一段時間就會把一根竹子架在犯人胸前,這樣會稍微減輕他的痛苦。他們準備好了筆墨紙硯,時刻準備記錄下犯人的口供。懸吊和前面的擰耳朵,懲罰對象主要是那些從事商業欺詐、偷稅漏稅以及其他非法貿易的商人。

懲罰船夫

這種懲罰專用於船夫,在英國,船夫也被稱為水手。犯人已經被定罪,被迫下跪。一個衙役站在犯人身後防止他後退,另一個衙役抓住他的辮子,用厚皮革製成的雙層拍子抽打幾下他的兩頰。

懲罰翻譯

在犯人膝關節處放上一根大竹杖,兩個衙役分別站在竹杖兩端,他們互相靠近,便會增加犯人的痛苦,他們拉開距離,便可減輕犯人的痛苦。如果譯者故意把翻譯搞錯,一經查明,便會被施以這種刑罰。

夾棍

這種恐怖而殘忍的刑具並非歐洲天主教國家所特有,它同樣適用於中國,目的在於逼迫犯人認罪。圖中展示了如何用它折磨犯人的踝關節。刑具主體是一塊厚重結實的木板,一端用來鎖住犯人的雙手,另一端是一種雙層木鉗。台鉗由三個結實的立柱組成,其中兩個立柱綁在一塊木砧上,但是可以移動。犯人的踝關節被放進立柱間,立柱上纏繞著一條麻繩,兩個衙役緊緊地扯住繩子的兩端。然後中間的施刑者逐漸將一個楔子打進立柱間的空隙,不時地改變方向。立柱上端的距離增大,下端擠向那根固定在木板的立柱上,藉此擠壓受刑者的踝關節。如果犯人是無辜的,拒不認罪;或者犯人是個亡命之徒,死不悔改,那麼刑具會越夾越緊,使得他踝骨碎裂,血肉模糊。

夾手指

把木塊放入手指之間,然後拉緊拴在木塊上的繩子,這種刑罰主要施用於不守婦道的女性。

世界上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比中國人更看重體面,中國人習慣於維護自己端莊和自製的忠貞形象,淫亂這種負面行為非常罕見。體面的人思想自然不會愚昧,舉止也不會粗俗。因此,中國人相比其他民族心智更為健全,他們以教育和修養使自己優於別人。中國人在任何情況下都習慣舉止端莊。他們不會將得體的語言扭曲出不純潔的含義,非常無禮的表達只能從社會渣滓的口中聽到,並且有可能馬上受到嚴厲的法律懲戒。

石灰灼眼

把少量的生石灰放進棉布包里,緊緊地貼在犯人眼睛上。

被鏈條拴在一根鐵柱上的犯人

犯人的脖子上套著一個大鐵環,差不多有肩膀那麼寬。他腳上戴著腳鐐,一些鏈條將腳鐐和鐵環拴在一根鐵柱上,鐵柱大約比犯人高半碼。當犯人移動時,拴在鐵柱上的鏈條會隨之滑動。犯人也可以坐在與鐐銬相連的小厚木板上。鐵柱的頂端拴著一個小木牌,上面寫著犯人的名字和所犯的罪行。

戴木枷的刑罰

這是一種令罪犯深感恥辱的刑罰。木枷由厚重的木板組合而成,木板中間有個洞,可以容納犯人的脖子。戴上這個木枷之後,犯人既看不到自己的腳,手也夠不到自己的嘴。他無法在任何地方長時間停留,得不到足夠的休息。犯人一天到晚戴著木枷,木枷有輕有重,這個要根據罪行的性質和犯人的力氣來定。普通的木枷有五六十磅重,但也有兩百餘磅的重枷。戴枷的犯人要忍受巨大的痛苦,在羞恥、疼痛、飢餓以及無法休息等折磨之下,很多人因此而死亡。

不過,犯人還是找到了各種方法來減輕刑罰。他們與親屬、朋友同行,讓後者支撐木枷的邊角以防止它壓迫肩膀。把木枷擱在桌子上、長凳上或者靠在樹上。或者如圖所示,造一把特殊的椅子,椅子上豎起四根等高的木柱來支撐木枷。在地方官判決之前,嫌疑人就被會戴上沉重的木枷。木枷四周連接處貼著長長的紙條。紙條上寫著犯人姓名、罪行、相應處罰的期限,字體非常醒目。紙條上也蓋著封印,這是為了防止有人打開木枷。搶劫犯一般會處以三個月的枷刑,誹謗、賭博或者尋釁滋事者一般是數周,而那些無力償還的欠債者有時也會戴上木枷,直到還清債務。

必須有地方官在場,刑滿的犯人才能去掉木枷。地方官一般還會下令抽打犯人幾板子,告誡他以後要奉公守法,最後才釋放他。

圖中左下角有盆和勺子,人們正是用這些餐具給犯人喂飯。

拴在一個大原木上的犯人

沉重的方形原木一角拴著一條大鐵環,鐵環上系著一條笨重的鐵鏈,鐵鏈在犯人的脖子上繞了一圈,然後被掛鎖鎖在一起,垂在犯人胸前。

關在牢籠里的犯人

這個犯人從脖子到腳脖被一個鐵鏈緊緊拴住,腳脖處還有一根鐵鏈繞著木籠一角的立柱,木籠的進口處有兩個可移動的橫木。這兩個橫木被一個穿過一些 U形釘的鐵栓固定住,再加一個掛鎖防止橫木滑動。 籠中有一塊厚木板供囚犯坐卧。

拴在一個木筒子上的刑罰

準備一根一人多高、粗大的竹子,竹筒中空,中間可以穿過粗大的鐵鏈子。鐵鏈一端鉚在一個樁子上,另一端纏在犯人的脖子上,並用掛鎖鎖住。犯人雙腿之間也拴著鐵鏈。

挑斷一個犯人的腳筋

如果犯人試圖逃跑,則會被施以圖中的刑罰。旁邊的桶里放著一種敷在傷口、用來止血的砂漿。據說,這種刑罰近期已經被廢除了,立法部門認為尋求自由是人的自然天性,因此,這種刑罰過於嚴厲了。

嚴格人身限制

犯人渾身上下捆得結結實實,平躺在床架上,頭下枕著一塊木頭。犯人雙手戴著手鐐,雙腿戴著腳鐐,脖子被用鏈條拴在床柱上,鏈條上掛著兩把鎖。

押送一個犯人流放外地

如圖所示,犯人正在衙役的看管下前往流放之地。他隨身攜帶了一床席子和一片遮雨的棕櫚葉。犯人的背上清清楚楚地寫明了他的罪行、處罰以及他的名字。

流放適用於那些毆打兄長的人、無力償還賭債的賭徒以及眾多不適宜繼續留在原籍的犯罪分子。

一些流放在偏遠省份的犯人,刑滿之後可以返回原籍,但若是被流放到東北滿族發源地區,那就意味著終生流放。

被執行死刑的犯人

犯人戴著腳鐐,如果他肆意辱罵,煽動大眾,嘴巴也會被堵住。他被反綁著雙手,背上豎著一塊木牌,上面寫著他的名字、他所犯的罪行和對他的判決。如果他不願往前走,下層衙役就會把他推到行刑處。

絞刑

中國常見的死刑包括絞刑和斬首。前者最為常見,適用於那些犯有第二等重罪的犯人。比如說,蓄意殺人或者過失殺人,欺騙政府,誘姦已婚或未婚女性,辱罵雙親,挖墳掘墓,持械搶劫,佩戴珠寶等。中國的立法者對佩戴珠寶之人施加如此重的刑罰,動機何在?目前我們尚不得而知。這一說法見諸幾位作家的書中,具體解釋還是留給未來的評論家吧。

有些時候,他們會選擇用弓弦勒死犯人。但通常情況下,他們用繩子把犯人綁在十字架上,繩子的一頭纏在犯人的脖子上,行刑時由強壯的行刑者拉緊繩子。

身份尊貴的人會被絞死,這是一種體面的死法。當一個清朝官員被判處死刑,為了表示皇恩浩蕩,皇帝會賜給罪人一束黃綾,令他自縊。

斬首

斬首是令犯人感到最為恥辱的刑罰,只適用於那些政府認定為罪大惡極的罪行:諸如私下密謀、公開行刺,以及任何反對皇帝本人和危害皇室成員生命安全的行為。造反、叛亂、毆打父母,以及其他有悖倫理綱常的罪行。犯人跪在地上,他背後的罪行牌也被摘下,劊子手雙手掄起大刀,熟練地砍掉犯人的腦袋。劊子手和中國的大部分低級衙役一樣,都是根據粗俗的陋習,從軍隊中挑選出來的。沒有國家像中國一樣,把劊子手這一職業看作最為低賤的執法人員。斬首被中國人視為最可恥的一種死法,因為腦袋是身體的重要部分,屍首異處,無法完整地安葬,對不起生養自己的父母。一個清朝高官,如果他犯下暴行,也會像最卑賤的老百姓一樣被砍掉腦袋。腦袋被砍掉後,通常還要弔掛在通衢大道旁的大樹上,屍體被扔進溝渠。法律認為被斬首的罪犯無須按照常規的喪葬儀式來安葬。

如果罪人犯下的是第一等的罪行,當判決呈遞給皇帝批準時,皇帝會要求馬上砍掉他的腦袋。一般性質的罪行,皇帝則會要求先將犯人關押起來,待到秋天再執行死刑,他們會選定秋天的某個特殊日子處死犯人。

絕大多數情況下,簽署一個臣民的死亡執行令之前,中國的皇帝都要和刑部的官員商議,在不觸犯現行帝國法規的前提下,是否可以赦免他。而在一段時間的齋戒之後,皇帝才會簽署執行令。當今皇帝陛下認為,在他的治下大清帝國富足安康,在此太平盛世,他也無需高舉正義之劍懲治自己的臣民。

本文選摘自《西洋鏡:清代風俗人物圖鑑》,台海出版社,2017年2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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