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叫我限期破案 那我就殺個人交差
「限期破案」這四個字,想必大家都不陌生。
如何理解這四個字不是問題,問題是有些人為什麼總是喜歡限期破案。比如某轄區發生了一起比較嚴重的刑事案件,因為各種原因破案速度未能達到有關領導的預期,有關領導便有了「限期破案」的要求。
碰巧那案子案情複雜,嫌疑人的反偵查能力又很強,警方使出了吃奶的力氣,在領導要求的期限內仍然沒有完成「任務」,於是領導再一次要求限期破案,否則如何如何,脾氣不好的領導,恐怕還要罵娘,給你來一頂「占著茅坑不拉屎」之類的大帽子。
如果再不能讓領導滿意,恐怕就不好交代了,在巨大的壓力下,警方就有可能在嫌疑犯的口供上做文章,或者乾脆逼供,為人民群眾切齒痛恨的冤假錯案,很多就是這樣產生的。
有一個名叫傑克的人,是美國加州一名負責刑事偵查的高級警官,來我國南方某城市考察時,就被當地引以為豪的限期破案驚掉過下巴,因為這種在西方被認為愚蠢至極的做法,成了當地津津樂道的「法寶」。
1
早在中國古代,人們就認識到了限期破案的危害性,元朝人宋本在《至治集》一書中,就記述了這樣一個案例。
故事發生在元朝延祐初年(公元1314年)。首都有個木工局,相當於如今的木材加工廠。這個木材加工廠規模還不小,有幾百個工人。
一般情況下,人多的地方矛盾就多,這個木材加工廠也是這樣,工人和工人之間,工人和工頭之間經常因各種原因產生矛盾,但多半都不大,也未釀成嚴重後果,事後也都能握手言和。
但是這一次,一個工人和工頭產生矛盾後,長達半年時間都你不理我我不理你,斷絕了來往,搞得跟仇人似的。
皇帝不急太監急,這兩人的狀態,工友們看不下去了:你倆的矛盾,本來因瑣事而起,怎麼都特么小雞肚腸,時間這麼長了還不消氣?不行不行,這次非要你們消氣不可!
工友們便湊了一些錢,買來酒肉,把那個工人強行拉到工頭家裡。酒喝完了,肉吃光了,雙方心中的疙瘩也解開了,盡釋前嫌,握手言和。
誰也沒有想到,這一頓和解酒,喝出了人命案。工友們醉醺醺地各自回家後,那個工人的老婆把同樣醉醺醺的老公宰了。
原來這個女人有了野男人,早就想找機會殺了老公,和野男人去過好日子,今天終於得到機會。
2
那女人不但把老公殺了,還把屍體肢解了,藏在家裡的土炕里。然後等到第二天天一亮,她就賊喊捉賊,到警巡院報案去了。
警巡院一調查,得知那個工人和工頭之前有仇,具有作案動機,就把工頭抓來,要他坦白交代。工頭說我沒殺人,我們雖然以前有矛盾,但是現在沒有了,再說就算有矛盾,也不至於殺人,你們要我交代什麼? 小樣的,還嘴硬!說不說?不說就打,狠狠地打!
一番嚴刑拷打,工頭受不了啦,被迫承認殺人。警巡院追問屍體在哪裡,工頭說被他扔到護城河裡了。
上級部門發話:既然案情清楚了,那就限期破案唄。
警巡院不敢怠慢,命負責打撈屍體的兩名仵作(官府中專門負責檢驗屍體的人員)十天之內必須把屍體找到,否則就打板子。十天過去了,別說屍體,連條魚也沒撈上來。那就打唄!
打過後繼續。這一次的期限是七天。七天後依然什麼也沒撈到,繼續打板子。然後期限越來越短,從五天到三天。
挨過四次打後,兩名仵作不想挨打了,開起了小會:再這樣下去,咱們非遭打死不可,得想個辦法,實在不行就找個替死鬼交差。
兩人開完小會來到河邊,等待機會。傍晚時分,他們等來一個騎著毛驢的老漢。老漢要過橋時,被兩個仵作裝作不小心擠掉水裡,毛驢則跑掉了。
過了十多天,兩人估計老漢的屍體腐爛得看不出原貌了,就把找到屍體的事報告了警巡院,後者把那個木工的老婆叫來,仔細看看,是不是你老公。那女人可能看也沒看,就趴在屍體上大哭不止,嘴裡老公老公你死得好慘地亂叫。
接下來就是結案,工頭被警巡院判處死刑,上報等待批覆。
3
再說那個騎驢回家的老漢,自從他失蹤後,家人就到處查訪他的下落。結果人沒找到,卻把驢皮找到了。他們在路上碰到一個背著驢皮的人,覺得那張驢皮有點眼熟,就把它搶了過來,仔細一看,果然是自家那頭驢,血跡都還沒幹呢。
被扭送到衙門後,負皮人交代說毛驢是他撿到的,警巡院的人自然不相信,如法炮製,一頓嚴刑拷打,負皮人被迫承認他想搶那老漢的驢,可是老漢不讓他搶,於是他就把老漢殺了,然後把屍體埋在某個地方。
警巡院便派人去找屍體,自然找不到。負皮人說他記錯了,屍體埋在另外一個地方。又到另外一個地方去找,還是沒找到。負皮人改了多次口供,都沒有找到屍體。
後來,負皮人就死在了監獄裡。
一年後,上面的批覆下來了,工頭被執行死刑。
悲痛的工友們不相信人是他們頭兒殺的,決心找出真兇,為工頭昭雪。他們湊了一百錠銀子,到處張貼告示,告示上說,誰若是能夠提供有價值的線索,助他們找到真兇,這一百錠銀子就是他的。
無巧不成書。告示貼出去不久,就有一個慣偷又出來作案了。那個慣偷偷偷地呆在木工老婆家院外,等待作案時機。
也不知等了多久,等來一個醉漢,對那個女人又打又罵。面對醉漢的打罵,那女人怕得要死,屁都不敢放一個,等醉漢睡了才敢發幾句牢騷:「老娘為了你,把自己的老公都殺了,屍體至今還在土炕里,你特么居然打我,還有沒有良心!」
那女人這番話,被窗外的慣偷聽了個一清二楚,喜出望外的他第二天就到木工局去揭發領賞。工人們又悲又喜,跟著慣偷來到那個女人家裡,找到了木工的屍體,把那個女人扭送官府。
那個女人不但對謀殺親夫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還承認那個醉漢就是她的野男人。
至此,案件真相大白,木工老婆和其野男人被判街頭碎屍示眾,兩個仵作被判死刑,之前判工頭死刑的有關人員統統撤職,永不錄用。
4
「限期破案」這種事情,不獨元朝有,早在唐朝就存在了,而且還被正兒八經地寫入了法律條文,如《通典》卷一四四載,「大理檢斷,不得過二十日;刑部覆下,不得過十日。如刑部覆有異同,寺司重加不得過十五日,省司量覆不得過七日」。
宋、元對限期破案的法律規定,基本上沿襲唐律。
清代也有限期破案的法律規定,而且更為詳細,最長的結案期限為三個月,最短為二十天。如超過期限不能破案,有關人員就要倒霉了。
關於「限期破案」,筆者不做評論,只想問一句:假如你是警巡院的工作人員,明知上級部門「限期破案」的要求不合理,你會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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