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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網路傳播權的司法適用與著作權法修改」研討會舉行

正義網北京7月9日電(見習記者 劉帆)7月8日,由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法研究所、中國人民大學律師業務研究所、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方圓雜誌社和檢察日報社理論部聯合舉辦的「信息網路傳播權的司法適用與著作權法修改」研討會在京召開。眾多專家學者、司法工作者及行業協會代表相聚一堂,就新形勢下信息網路傳播權在司法實踐中該如何適用進行了深入探討。

現代網路發展迅速,版權的體量呈幾何級數增長,相關知識產權案件越來越多。據不完全統計,信息網路傳播權糾紛案佔北京基層法院全部知識產權案件的二分之一。案件數量增加的同時,案件類型呈現多樣化,表現行為方式、經營模式也呈多樣化。在著作權法修訂的背景下,如何理解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的認定標準,就顯得極為重要。會議結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的信息網路傳播權糾紛案件及相關判決,從立法論和解釋論角度,對信息網路傳播權的司法適用進行了探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通過上傳到網路伺服器、設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軟體等方式,將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置於信息網路中,使公眾能夠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以下載、瀏覽或者其他方式獲得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行為。與會專家提出,從技術層面來看,上述規定提到的上傳到網路伺服器、設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軟體,都可以涵蓋在「置於伺服器中」。同時,法官的職責是適用現行法律,因此,應堅持將伺服器標準作為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的認定標準。而用戶感知標準、實質呈現標準等其他標準具有濃厚的主觀色彩,不確定性極大,不易作為認定標準。專家指出,這些具有主觀色彩的標準,不但司法實踐中可操作性差,而且也給網路運營商設置了過高的義務,不利於互聯網創新。

與此同時,與會專家學者還對破壞技術保護措施並設置「深層鏈接」是否屬於信息網路傳播行為展開了熱烈討論。根據信息網路傳播權的立法本意,「深層鏈接」通常只是為用戶提供了從同一「傳播源」獲得作品的不同途徑,並未形成新的「傳播源」,因此不構成「信息網路傳播行為」。但「深層鏈接」的複雜性在於,它既可能被用於損害著作權人及其被許可人利益的商業模式,也可以構成互聯網中的正常活動。對於這種「衝突」,專家建議,在目前階段,法律應該尊重技術,信息網路傳播權應嚴格恪守法律的本來含義,應堅持權利法定,不應作擴大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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