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謊稱可從中石化購「打折」加油卡 詐騙1.4億
法制晚報訊 虛構與中石化北京石油分公司有內部合作關係,能夠以低折扣價格購得加油卡,然後再以9.8折的價格賣出去,從中賺取差價,微分時代公司法定代表人馬某騙取11名被害人約1.4億元。
近日,《法制晚報》記者獲悉,三中院認定其系個人犯罪,且查明其拿到的被害人合同款項後僅有450萬元用於投資但後續並沒有實際經營,已經構成合同詐騙罪,一審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指控 虛構與中石化合作關係騙取1.4億元
據北京市三分檢指控,2013年6月至2015年1月間,微分時代(北京)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馬某在本市朝陽區,以該公司的名義,虛構與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有合作關係,能以折扣價格購得加油卡的事實,以能夠獲得高額回報為誘餌,採取簽訂加油卡購銷合同、借款合同的方式,騙取牛某、郭某、李某等11名被害人1.4億元。
2015年6月17日,被告人馬某在本市朝陽區被抓獲歸案。公訴機關認為,馬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被害人錢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經觸犯了我國《刑法》第224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供述 此案系單位犯罪而非馬某個人行為
《法制晚報》記者了解到,庭審時,馬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提出異議,但對於合同詐騙罪這一罪名不認可。
馬某的辯護人認為,此案系單位犯罪,起訴書指控的合同詐騙行為是單位行為,而非馬某個人行為,馬某沒有實施虛構事實的行為,亦不具有非法佔有投資人財產的故意,因此他認為,馬某的行為不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而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此外,馬某具備自首情節,系初犯,且積極退贓,故請求法院依法從輕處罰。
據馬某此前在公安機關供述時曾交代,他自稱能夠買到低折扣的中石化加油充值卡,承諾投資人每月3%至5%的收益率,實際上,他沒有能力買到折扣加油卡。
馬某交代,他並沒有宣傳過加油卡項目,投資人都是朋友介紹來的,他作為微分時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的名義與投資人簽訂合同。投資人付款之後,他找人按照原價購買相應金額的中石化加油充值卡,到手之後,又再以9.8折的價格賣給收卡販子,由收卡販子將錢匯給投資人,交易完成時他已經賠錢了,而另一方,投資人看到此情況後,對他產生信任,並再次向其投資,他完成資金回籠,按照投資合同向投資人支付利息。
馬某交代,他以原價購買了30至40個億的中石化加油充值卡,將錢全部用於發放個人貸款及償還投資人利息,至案發尚欠2個億左右的本金和利息。而後,他向天津塗料項目投資50萬元,上海付費通項目投資200萬元,向石家莊一塊地皮交過200萬元的定金,還有一部分錢用於公司日常開銷。
證言 投資800萬元僅收回200萬元
據被害人張某在案陳述顯示,2014年2月,他通過朋友認識了馬某,後來在北京市朝陽區望京某酒店寫字樓內,在馬某的辦公室見到馬某。馬某自稱能從中石化公司拿到9.4折的加油儲值卡,再以9.8折的價格出售獲利。
於是,他與馬某代表的微分時代(北京)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簽訂三份中石化加油卡及其附加產品的交易合同,並投資人民幣800萬元。雖然馬某曾經給他返利200萬元,但他的損失仍然達到600萬元。
其餘多名被害人的說法證實了張某的陳述,他們表示,都是聽了馬某的謊言,信以為真地認為馬某真的與中石化內部有關係能夠以較低的折扣價格拿到中石化的加油卡,再以9.8折的價格對外銷售,從中賺取差價。在簽訂過合同之後,馬某又以中石化方面準備加大購銷計劃為由,讓他們追加投資,利潤按投資的金額返還。
在收不到返利之後,他們曾找到馬某要求還款,馬某才告訴他們這錢沒有用到中石化加油卡項目,而是用於支付其他人的利息。
判決 以合同詐騙罪判處其無期徒刑
三中院審理後認為,現有證據能夠證實,在案部分被害人與微分時代公司簽訂了加油卡銷售合同,但除韓某支付的600萬元之外,其他涉案款項均進入馬某個人銀行賬戶,並由馬某對錢款進行處分,因此,法院認定,馬某系個人犯罪。
馬某在與被害人簽訂合同的過程中,明知並虛構低價購買中石化加油卡後高價賣出進而獲利的事實,被害人基於此事實陷入錯誤的認識,與其簽訂合同並支付合同款項,合同履行過程中,馬某又虛構獲利的事實,致使被害人反覆向其支付錢款,而實際上馬某並不具備履行合同能力,其在此情況下騙取被害人錢款後用於支付利息、償還借款等非經營性活動,僅將450萬元用於投資而且後續沒有進行實際經營,因此能夠認定馬某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此外,此案的被害人均為朋友之間相互介紹,並非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故法院認定馬某的行為系合同詐騙行為。另查明,馬某是被查獲歸案,故其不構成自首。
綜上,三中院認為,被告人馬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被害人財物,且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北京市三分檢指控其犯合同詐騙罪的部分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被害人向案外人銀行賬戶匯入的錢款數額,法院不予認定。馬某歸案後,雖如實供述,但其多次實施合同詐騙行為,給被害人造成損失且數額特別巨大已無法挽回,故不予從輕處罰。
據此,依據馬某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危害程度,三中院一審以合同詐騙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責令其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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