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女遊客訪美慘遭警察暴打,上訴13年,終於有結果了
2004年在美國和加拿大邊境遭美國邊境局人員暴打的中國天津女商人趙燕起訴美國政府一案,近日終於宣判。美國聯邦法院裁決給予趙燕46萬美元的民事賠償。
(趙燕2004年遭美國邊境局人員暴打。圖為律師介紹其傷勢。)
據美聯社報道,紐約州羅徹斯特聯邦法院在經過無陪審團審理後,法官沃爾福德在7日做出裁決。裁決認為,鑒於趙燕被錯捕以及承擔的醫療費用、承受的痛苦及失去的收入等因素,決定給予趙燕46.1萬美元的賠償。
趙燕在2006年提出民事起訴時,尋求1000萬美元的賠償。
沃爾福特法官在裁決中說,美國政府對於一名海關與邊境保護局特工在尼亞加拉大瀑布的美加彩虹橋過境點對趙燕處置不當負有責任。
(趙燕獲46萬美元賠償。 )
沃爾福德在裁決中認為,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人員羅德斯2004年在尼亞加拉瀑布彩虹橋美加邊境「毆打和錯捕」趙燕的行為,美國政府負有法律責任。趙燕應該因過去和將來承受的痛苦獲得38.5萬元的賠償,為過去的醫療費用獲得6.4萬的賠償,為失去的收入獲得1800美元賠償,為被錯捕獲得1萬美元賠償。在這起案件中,趙燕從未被控罪。
(趙燕遭警察打傷後照片。)
趙燕當年因被噴胡椒噴霧臉部腫脹、眼睛和額頭瘀傷的照片曾被廣泛報道,並在中國引起憤怒。羅德斯先是遭開除、因侵犯趙燕的民權而被刑事控罪,但在2005年的審判中被取消控罪,並最終恢復工作。
美國政府檢察人員2005年9月在起訴聯邦探員羅伯特·洛德斯的刑事案中稱,2004年7月在尼亞加拉瀑布地區的邊境檢查站,羅伯特·洛德斯用胡椒水噴射來自天津的中國婦女趙燕後,再用自己的膝部撞擊趙燕,使用了過度的暴力。
羅德斯的律師科恩表示,如果邊境局支持羅德斯,而不是在中國的壓力下對他控罪,趙燕的民事起訴是可以避免的。他說,「這樣一起不嚴肅的案子最後竟然裁決給予賠償,真是讓我氣憤。」
法庭文件顯示,當年38歲的趙燕是一名企業主和鋼琴教師,持商務簽證前往美國賓州考察木材市場,事發時她正在尼亞加拉瀑布觀光。
(趙燕當年遭警察打傷的美加邊境彩虹橋。)
聯邦檢察官在指控羅德斯時稱,他在對趙燕使用胡椒噴霧,把膝蓋壓在她背上,將她的頭摁向地面時,過度使用暴力。不過,在2005年的民事審判中,聯邦檢察官則稱趙燕的傷勢是自己造成的,因為她從羅德斯那裡跑開,然後對羅德斯拳打腳踢、又抓又撓,直到另外兩名幹員趕來協助羅德斯將她制服在地上。
事發時,邊境巡邏局幹員拘捕了一名毒品嫌犯,懷疑這名嫌犯與趙燕和另外兩名婦女同行,於是命令趙燕等人進入檢查站接受檢查,但趙燕和那兩名婦女沒有遵守命令,而是從邊境檢查站逃跑。但趙燕聲稱,她跑開是因為邊境巡邏局人員讓她感到害怕。
代理聯邦檢察官肯尼迪在裁決之後表示,法官裁決給予趙燕46.1萬美元的賠償是正確的,裁決實現了檢方一直尋求的正義。他指出,雖然檢方先是刑事起訴羅德斯然後在民事起訴中又為他辯護,在立場上顯得前後矛盾,但原因是證明過度使用暴力的舉證責任,在刑事和民事案件中是不同的。
肯尼迪表示,「通過在這起民事訴訟中辯護,我們為的是保證趙女士沒有因為自己的傷勢被不當賠償,根據沃爾福德法官的說法,賠償根據的傷情『距離聲稱的程度相差很大。』」
趙燕在起訴和隨附的法庭文件中稱,那場衝突羞辱了她,讓她身心受創,不能工作,並且從此害怕身穿制服的警察。她在文件中說,「這一事件幾乎毀了我生活的方方面面。」趙的律師9日也未應記者的請求立即對裁決發表評論。
案件回顧
《尼亞加拉公報》(Niagara Gazette)報導,來自天津的女商人趙燕(音譯,Zhao Yan),2004年7月21日乘坐旅遊巴士到達尼亞加拉大瀑布的美國一側旅遊,當晚11時左右在下榻酒店附近的一個景點,遭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CBP)警察羅伯特·洛德斯(Robert Rhodes)毆打成傷。
經過多年的訴訟,星期一紐約州聯邦法官伊麗莎白·沃爾福特(Elizabeth Wolford),在羅徹斯特市的無陪審團庭審後,裁決賠償趙燕46.1萬美元,以作為她遭到不當逮捕、醫療費用、痛苦以及損失收入的賠償。
據法庭文件,洛德斯當天用胡椒噴霧噴趙燕臉部,並以重拳猛擊趙燕的頭部和面部,將她壓倒在地。趙燕因此面部腫脹,眼眶出血。
依沃爾福特的裁決,美國政府應賠償趙燕因毆打事件中所承受的痛苦38.5萬美元、醫療費用6.4萬美元、收入損失1,800美元,以及不當逮捕1萬美元。
案發後,洛德斯被解僱,並被指控侵犯趙燕的公民權利,2005年獲判無罪釋放及復職。
據法庭文件,洛德斯當時是在一棟屋子內和其他警察處理毒品案件,看到當時38歲的趙燕在屋子外面,他以為她和毒品嫌犯有牽連,示意她進入屋內,然而她卻轉身要逃跑。
美國之音報導,洛德斯的律師史蒂文.科恩(Steven Cohen)表示,洛德斯同事的證詞,影響了陪審團的決定。他們說,雖然洛德斯使用了過度暴力,但是趙燕拒捕。此外,趙燕的驗傷證明顯示她沒有骨折及骨裂的重大傷害。法庭最後判決洛德斯無罪。
趙燕在2006年提出民事訴訟,要求賠償1,000萬美元。
打人警察因官司破產
2004年7月,因被懷疑與販毒者有關,在美國從事商業活動的趙燕在美加邊境的尼亞加拉大瀑布美國一側旅遊時,遭到美國國土安全部警員羅伯特·洛德斯毆打,臉部、頭部多處淤血,傷勢嚴重。
2005年9月,美國水牛城市西區聯邦法院由陪審團作出裁定,洛德斯被判「無罪」。
(毆打趙燕的美國邊境警察洛德斯(左)和辯護律師。)
雖然由美國政府公訴人提起的這起刑事訴訟就此結案,但趙燕及其律師還提起了民事訴訟,向美國國土安全部及其他若干政府機構提出1000萬美元賠償要求。
由於調解無效,這起民事訴訟案8日在美繼續審理。
美聯社8日報道稱,針對趙燕提出的1000萬美元的民事訴訟賠償,美國政府為自己展開辯護,甚至啟用了讓人多少感到意外的證人——曾毆打趙燕的美國國土安全部警員羅伯特·洛德斯。
對此,洛德斯表示,即使此前美國政府公訴人對他提起的刑事訴訟讓他最後破產,但現在能有機會在趙燕案中作證,說出當時的一切,讓他感到很高興。「我希望事情的真相能為外人所知。」2004年,美國政府公訴人對洛德斯提起的刑事訴訟留給了他20萬美元的法律賬單。洛德斯只能變賣房產,並宣布破產。2005年9月,被判無罪後,洛德斯又通過仲裁,在2008年復職。他還對美國政府提出了2500萬美元的民事訴訟賠償,不過在2013年被駁回。
美方強調沒濫用武力
針對趙燕提出的1000萬美元的民事訴訟賠償,美聯社報道稱,如今美方仍然堅持,美國國土安全部警員洛德斯當時的確用他的膝蓋踢了趙燕的頭,並把她的頭強按在地上,導致其身體受傷。但現在,美政府強調,洛德斯當時並沒有濫用武力。
趙燕的律師沒有回應美聯社的採訪要求。不過,趙燕的律師此前曾指出,刑事案件中總是很難判決執法官員有罪,但民事訴訟對證據有著不同的標準,趙燕所受的傷清楚地表明被告確實過度使用了武力。
美政府表示,洛德斯採取的行動在當時的情況下是必要的,因為那時趙燕試圖逃跑,還對洛德斯拳打腳踢,所以說,趙燕受傷是她自己的責任。
「與洛德斯造成對抗的局面,趙燕對此是否負有責任,這是非常關鍵的問題。」美國律師助理瑪麗·羅奇在法庭文件中如此寫道。
文/綜合星島日報 外媒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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