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民族宜合不宜分」——周恩來談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語萃
今年是內蒙古自治區成立70周年。內蒙古自治區是我國第一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少數民族地區。70年的實踐表明,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符合中國實際的有效的正確的制度設計。那麼,當初我們為什麼要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呢?對此,周恩來曾經進行過深刻闡釋。我們萃取了其中的一些精闢論述,供讀者參閱。
「史無前例的創舉」
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是我們解放以後在民族問題上的一個根本性的政策。這是我國憲法上規定了的。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民族委員會召開的民族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一九五七年八月四日)
我們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實行民族區域自治,這種民族區域自治,是民族自治與區域自治的正確結合,是經濟因素與政治因素的正確結合,不僅使聚居的民族能夠享受到自治權利,而且使雜居的民族也能夠享受到自治權利。
從人口多的民族到人口少的民族,從大聚居的民族到小聚居的民族,幾乎都成了相當的自治單位,充分享受了民族自治權利。
這樣的制度是史無前例的創舉。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民族委員會召開的民族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一九五七年八月四日)
「中國的民族宜合不宜分」
我們主張實行民族區域自治。這樣做對國家統一、民族團結有好處。各自治區政府應有少數民族人士擔任領導職務。在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中,應包括各方面少數民族的代表,人數的比例要有原則規定,少數民族代表的比例可以大一些。
——在政務院第三十七次政務會議上討論西北地區民族工作時的總結髮言(一九五〇年六月二十六日)
我們不去強調民族分立。現在若要強調民族可以分立,帝國主義就正好來利用。即使它不會成功,也會增加各民族合作中的麻煩。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民族委員會召開的民族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一九五七年八月四日)
在中國這個民族大家庭中,我們採取民族區域自治政策,是為了經過民族合作、民族互助,求得共同的發展、共同的繁榮。中國的民族宜合不宜分。我們應當強調民族合作,民族互助;反對民族分裂,民族「單幹」。
我們民族大家庭採取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有利於我們普遍地實行民族的自治,有利於我們發展民族合作、民族互助。我們不要想民族分立,更不應該想民族「單幹」。
這樣,我們才能夠真正在共同發展、共同繁榮的基礎上,建立起我們憲法上所要求的各民族真正平等友愛的大家庭。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民族委員會召開的民族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一九五七年八月四日)
這(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就有利於少數民族普遍行使自治權利,也有利於民族之間的合作互助。我國各民族的發展是不平衡的,這也是從歷史上來的,經濟基礎是這樣,上層建築也是這樣。要想趨向平衡,就要各民族合作互助,不能孤立地講發展。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民族委員會召開的民族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一九五七年八月四日)
我們採取這樣的政策,主張合,不主張分,是適合我國的歷史情況和社會環境的。我國是被帝國主義壓迫過的國家,是從反殖民主義的鬥爭中,從民族解放運動中發展、成長起來的,因此,國內各民族宜合不宜分。
我們採取民族區域自治政策得到了國內各民族的支持。他們都懂得,只有合起來組成一個民族大家庭——中華人民共和國,才能抵抗帝國主義的威脅和侵略。
——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二屆全國委員會召開的關於建立廣西壯族自治區問題座談會上的總結髮言(一九五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民族大家庭」與「單一體的多民族的國家」
採取民族區域自治的辦法對於我們是完全適宜的。實行民族區域自治,不僅可以在這個地方有這個民族的自治區,在另一個地方還可以有這個民族的自治州、自治縣、民族鄉。
在中國適宜於實行民族區域自治,而不宜於建立也無法建立民族共和國。歷史發展沒有給我們造成這樣的條件,我們就不能採取這樣的辦法。
歷史發展給我們造成了另一種條件,就是中國各民族雜居的條件,這種條件適宜於民族合作,適宜於實行民族區域自治。一個民族不僅可以在一個地區實行自治,成立自治區,而且可以分別在很多地方實行自治,成立自治州、自治縣和民族鄉。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民族委員會召開的民族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一九五七年八月四日)
中國的民族發展在地區上是互相交叉的,內地更是如此。漢族曾經長時期統治中原,向兄弟民族地區擴張;可是,也有不少的兄弟民族進入過內地,統治過中原。
這樣就形成各民族雜居的現象,而一個民族完全聚居在一個地方的比較少,甚至極少。我國歷史的發展,使我們的民族大家庭形成許多民族雜居的狀態。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民族委員會召開的民族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一九五七年八月四日)
舊中國雖然有北洋軍閥和後來國民黨的反動統治,壓迫勞動人民,壓迫兄弟民族,但是整個中國則是被帝國主義侵略的國家,成為半殖民地,部分地區則成為殖民地。我們是從這種情況下解放出來的。
總之,我們整個中華民族對外曾是長期受帝國主義壓迫的民族,內部是各民族在革命戰爭中同甘苦結成了戰鬥友誼,使我們這個民族大家庭得到了解放。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民族委員會召開的民族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一九五七年八月四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單一體的多民族的國家,而不是聯邦國家,也無法採取聯邦制度。我們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從我國的實際出發,分別情況,成立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或者民族鄉,使所有少數民族不論聚居或者雜居都能實行真正的自治。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民族委員會召開的民族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一九五七年八月四日)
歷史發展給了我們民族合作的條件,革命運動的發展也給了我們合作的基礎。因此,解放後我們採取的是適合我國情況的有利於民族合作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民族委員會召開的民族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一九五七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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