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房子,為什麼在德國是永遠不可能發生的事兒?
德國房子大都是私人建築,而且土地是永久產權。房子一旦建好,其目的是讓自己和子孫後代永久居住,所以沒有人會把房子蓋了馬上就拆除掉,除非這個人是神經病。
我在多特蒙德有一個好朋友,他是藥廠的高管,妻子是當地市政府的官員。他們居住在多特蒙德一個名為Waltrop的鄉下,房子很大,而且年頭也夠長,連木頭都黑中透亮。據朋友介紹,這棟房子是他爺爺留下的。我問他,你們德國房子為何不設定70年的產權?他不解的反問,為什麼要這麼設定?我告訴他,這樣的好處是,70年後可以把房子推倒再建,如此做法有四贏:開發商高興、政府再收一次地皮錢、官員數錢數得手抽筋、而老百姓經常能住上新房,何樂而不為呢?德國朋友問:「那誰來買單?」一下讓我語塞。
私人不願意經常拆除自己的房子,更是不會有人去打公共建築的主意。原因很多,其中,到了一點年限的建築就被保護起來,成為建築文物。但是,最重要的原因卻是政府太窮,他們根本沒有錢來蓋房子。德國政府的稅收不是用來蓋政府大樓、休閑娛樂場所的,更不可以用財政收入作為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來給公務員蓋房。德國人的腦子很簡單,他們不會想到可以為官員蓋「集資房」,這種房子的價格一般只有周邊房價的十分之一(加微信號tydhl3為好友,朋友圈文章更有種、有料。)或五分之一。希望德國人有機會看到這篇文章,給他們增長點智商。退一萬步講,即使政府有錢,他們也不能把錢用於拆遷和蓋房,因為賺錢的買賣都是留給私人企業的,政府不得進入私人企業容易賺錢的領域。
既然政府不能進入拆遷和蓋房領域,那麼能否官商勾結呢?也就是企業出面拆遷、政府在後面撐腰?誰要是在德國發現這種情況,他一定是祖宗積德-中大獎了。最後結果一定是這樣的:受拆遷戶得到N多倍的補償、爆料者成為媒體英雄,被請到各大電視台亮相、各種出版機構預付稿酬為其出書等等。可惜,至今還未發現中獎者。
為何如此?原因很簡單:在德國,每一寸土地都有明確的主人。而德國的憲法,也就是《基本法》明確規定,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任何人想要地皮,只有一個辦法:好好和所有者商量,舍此之外別無他途。私人蓋房如此,政府要修路或修建其他公共設施也繞不開土地所有者。在德國,政府才是真正的「弱勢群體」:政府不能隨便拆掉市民的房子,公共設施的建設要盡量避開私人房屋或有一定歷史的建築,如果政府確實需要徵用私人土地,必須與土地及房屋的所有者充分討論補償問題,在所有者願意轉讓的基礎上請第三方機構估價,而且政府的補償一般都會超過評估價格。
德國政府為何如此乖乖聽話呢?因為德國是一個不折不扣的憲政國家,其憲法可不是擺設,而是被非常認真對待的。任何人都可以因為私有財產或人權被侵犯而去告政府,而且有明確的途徑:設在卡爾斯魯厄的德國憲法法院。德國的法官是要臉要皮的,他們不會吃了原告吃被告,更不會出這樣的洋相:酒足飯飽後回到法庭上,在醉醺醺的情況下舉著法槌高喊:開席!更重要的是,德國所有的審判都是公開的,除了保護未成年人而不公開之外。誰要是閑得無聊,可以天天去法庭旁聽,法院不會以國家秘密或國家安全的名義阻攔任何人。
假如有人不講理,和政府胡攪蠻纏怎麼辦?在此情況下政府只有兩種選擇:和搗亂者協商,協商不成的話可以到法院告狀。2009年8月,近200名德國藝術家在丹尼爾里克特(Daniel Richter)帶領下佔據了漢堡歷史悠久的一個廢棄建築,並在那裡設立工作室和畫廊。政府想把這些廢棄建築拆除,然後作為商業住房開發用地,因為片土地並非屬藝術家所有。這些建築本已被賣給荷蘭建築商Hanzevast,並將被拆除重建為房屋、辦公室、商店、咖啡館和豪華公寓。但藝術家不幹,他們宣稱,政府應當為其提供他們能夠負擔的空間,並對歷史建築進行保存。
經過多次協商,仍未能達成協議,幾個月過去了,這些藝術家還在那裡,據當地媒體報道稱,他們已經吸引了超過1萬人次的參觀遊客,並收集到了超過2萬個要求保留這些建築的請願簽名。最終各方達成妥協,政府同意藝術家使用歸政府所有的閑置空間,交換條件是藝術家必須交還該區的建築。這意味著,只要藝術家願意,他們今後就可以堂而皇之地到政府大樓或其他由政府買單的公共建築舉辦畫展,不需要向政府交納任何費用。
如此欺負政府,豈有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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