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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執和法執的表現

我執的表現

(1)「我」的字義——《說義解字》中講,「我者,從戈從殺,取戈自持也」。將自我與境緣,一分為二,對立起來,保護自我,對抗外侮,這是「我」的基本內涵。

(2)我執的對象——對「我」的執著,稱之為「我執」。我執的對象包括兩個方面:我和我所,即執著於我的身體和我的財產、我的名譽、我的家庭、我的國家、我的民族、乃至我的理論等等,認為它們都是獨自存在的永恆不變的實有,而不明白這一切都是緣起的、幻化的、無常的。

我執主要表現為兩個大的方面:

(3)本能地把自我當作認識一切事物、處理一切問題的根本視角。人類幾乎所有的行為都打上我執的烙印。

(4)處處流露出我愛(自私自利)和我慢(認為我和我的所有,都比別人好、比別人強),人類的—切貪、嗔、嫉妒、愛和恨、好和惡、傲慢與自卑等等煩惱和不健康的心理,都可以追溯到「我執」這個最隱密的因素。

法執的表現

(1)法執的內涵:簡單地說,就是執一切事物(包括外之境緣,內之心識)為獨立存在的永恆不變的實有法。

(2)法執的對象比如說,認為財(財富)、色(感情,感情認同)、名(功名、地位,社會認同)、食、睡,包括知見和觀念等等,都是實有的,把它們都視為滋養自己生命的「食物」、或者是護持生命的強大依靠,妄認為執著得越多,生命越安全、越有保障,從而堅執不舍。

(3)法執表現為,人們在認識事物和處理問題時,帶著強烈的分別、好惡之心,人類的一切煩惱都與法執有千絲萬縷的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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