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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萬轉賬分手無須還,挽回愛情分手後最不能談「錢」

微博「百萬轉賬分手無須還」,曉磊與阿蓉交往不到一年即分手,隨後起訴阿蓉要求返還他戀愛期間贈與的114.78萬元。廣州中院日前二審認為,從其多筆轉賬金額數字「52000」「8888.88」等寓意表明,男方轉賬應屬聯絡感情和表達愛意,並不能反映以結婚為條件,因此女方無須歸還。

戀愛期間,男方為女方投入的金錢問題,在分手後常會發生「分手費」或者「翻舊賬」這一糾紛。情侶之間該不該有「分手費」一說呢?這個話題也沒有一定之規,總的來說還是不該有的,至少法律同樣不保護。

現實中,有不少女性認為自己在和男友相處過程中付出了很多,不僅是青春、時間,感情,甚至還包括身體,所以,一旦不能結婚要分手了,她們就可能提出要「分手費」或者叫做「青春損失費」。這話看似有理,實則沒有依據。

作為心理諮詢師,在我看來時間對於每個人都是同樣寶貴的,雖然男人的青春看似沒有女性青春那麼寶貴,可是畢竟雙方投入的時間都是同等的。至於感情,投入了也不過是因為自願,何況假如當時對方沒有相應的回報。恐怕女方也就不會繼續投入了。至於身體,這正是我每次都給情侶們提醒的地方,即拒絕婚前性行為。這樣的拒絕,對於雙方來說都有意義,尤其是對於女方,有很好的自我保護作用。反過來說,難道對方給你分手費就能補償你所付出的時間、感情和身體了嗎?

時間是買不來的,感情是買不來的,而身體如果可以買賣,那麼還是賣淫,何必要把自己當初的自願付出變成一種買賣行為?再者說,法律同樣不支持所謂的「分手費」,雙方如果有協議自願還好,如果一方硬要索要的話,還得走上新聞中王婷的老路,變成敲詐勒索。

愛情如果用金錢衡量,那麼帶來的不僅是對愛情的褻瀆,也是對法律的破壞。所以,分手後向對方索賠戀愛期間的費用,這是不對的,因為戀愛期間的金錢投入是你自願的,戀愛沒有規定付出就一定要在對方身上得到回報,與其撕破臉蛋,還不如自我好好反省分手的問題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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