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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特根斯坦:儘管並不存在現象學,但是現象學的問題總還是有的

維特根斯坦對於經驗的現象學再現

〔意〕R.艾姬蒂文

徐英瑾譯

世界哲學2004年第1期

譯者前言:必須承認,關於維特根斯坦的思想轉型期(大約從1929至1936年),我國學術界還缺乏系統的研究,該時期維氏本人對「現象學」的短暫研究(這一研究乃是維氏在歐陸現象學運動的影響之外獨立進行的)則更不為漢語哲學界所知。海外學界對於該問題的探索肇始於美國哲學史家斯皮格爾伯格於1968年發表的論文《維特根斯坦的「現象學」之謎(1929-一?)》,爾後相關論文、著作便在大西洋兩岸不斷問世。上世紀90年代中葉,以搜集維氏思想轉型期文獻為主的「維也納版本」開始以德文原又陸續刊行,為學界深入研究維氏的現象學思想提供了重要的第一手資料。本文即是作者研讀這些新發現的資料後的最新研究成果。譯文中所指的「維氏手稿」的各卷在內容上均與維也納版本的各卷相對應。

本文作者羅撒麗婭·艾姬蒂(Rosara Egidi)女士系羅馬第三大學哲學系教授,義大利著名的維特根斯坦專家。2002年4月17至20日,譯者在赴意學習期間曾於那不勒斯哲學研究所以學術評論員的身份參加由她主持的學術討論會「作為心靈哲學家的`第三個』維特根斯坦」。本文的翻譯已得到作者本人與出版者的同意。

在1929年的頭幾個月里,維特根斯坦曾提出這樣一種觀點:有一種語言是能夠描述直接經驗的予料的。他本人稱這種語言為「現象學的」或「主級的」語言。他對於這種語言所作的探究,見諸於其《遺稿》的頭四卷,《哲學評論》(以下簡稱為PB)還有《大打字稿》(以下簡稱為BT)中被冠名為「現象學」與「唯心論」的兩個章節中。這些材料帶給讀者最大的困惑可能是:儘管他明明已說過他已經不對這種(關於現象學語言的)觀點感興趣了,可他仍對此觀點津津樂道。自1964年PB公諸於世以及稍後的一段時間裡,他的這種奇怪的斷言看上去就幾乎成了一個謎。然而,若我們對他的手稿作一番仔細的審視,我們就會發現:如何解釋他的這種明顯怪異的論斷,其實並不複雜。原來,在維特根斯坦遍覽他本人的大量手稿、並以此為素材編輯PB的過程中,他其實並未刻意留心於自己寫作這些手稿的時間次序問題。比如,PB開篇處的評論是他在1929年末寫下的,但是同一本著作的主體則是在同一年的前幾個月寫下的。另外,幾乎在他構思出其現象學觀念的同時,他自己的批評就摧毀了這種本來可能構成一門獨立科學的想法。然而,同樣需要我們注意的是,維特根斯坦以後非但並未喪失他對於直接經驗的現象所抱有的興趣,這種興趣本身反而成為了貫穿維氏哲學著述活動始終的一個恆久主題,甚至還在他對於心理學的哲學所作的最後反思中佔據了統治地位。《關於顏色的評論》中的一個段落展示了這一點。維氏在此寫道:

儘管並不存在現象學,但是現象學的問題總還是有的。

我們無疑可以在維特根斯坦思想發展的各個階段,包括其青年時代的著述中找到他對於現象學問題的興趣。但同樣真實的是,他真正持有下述錯誤見解的時間卻異常短暫:現象學問題只有通過一些專門建構出來的原則—他本人稱之為「現象學」,才能得到解決。我們認為,這個短暫的「現象學」階段可能迄始於1929年的上半年,也就是在他結束了10年左右的學術沉默、返回劍橋、重開哲學活動之際。該階段構成了維氏哲學轉型期前半階段的特徵。至於維氏哲學轉型期的後半階段則始自於1929年末,期間維特根斯坦拒斥了現象學語言,並將現象學轉換成為語法。本文考察的論題,在時間上將局限於維氏轉型期的這兩個階段之間。

維特根斯坦1929年的哲學考察是與《邏輯哲學論》(以下簡稱為TLP)的一些遺留難題緊密相關的。1929年的研究亦關涉於他的下述發現:對於一些無法被真值函項理論處理的命題而言,並不存在什麼能對其進行充分邏輯分析的手段。其實,早在TLP中,通過維氏對於下述問題的研究所提供的反例與例外,真值函項邏輯的絕對統治地位看來已經遭到了挑戰,這些問題牽涉到的範圍包括:l)普遍性;2)模態;3)命題態度;4)那些以混顴流轉的感覺予料世界為指稱物的表達式;5)特別是顏色命題。看上去,這些反常與例外乃是存身於「可說」的領域與語言之外的「只可被顯示」的領域之間的一個邊界地帶之中的。

儘管關於現象學的想法在不久之後就註定成為了一個幻相,但是維氏提出的這種新觀點的確是一種「概念文字」:一方面,它能夠防止我們犯下那些不可避免地與日常語言的用法相聯繫的範疇錯誤;另一方面,它也能夠對那些看來不能被真值函項邏輯分析的命題形式進行再現。在一篇名為《略論邏輯形式》(以下簡稱為RLF)的論文中,維特根斯坦將這種新語言所必須完成的任務規定為:甲)給出一幅關於命題的邏輯結構的清晰圖像;乙)避免偽命題的形成;丙)以單義的方式使用語詞(RLF,第29一30頁)。此外,他還不斷地流露出「真值函項邏輯並非不可或缺」的念頭,甚至還在手稿中對其作了清楚的表達:「我有一種想法,即使沒有真值函項邏輯,這種想法也行得通」。在對將顏色命題視為基本命題的處理方案所導致的困難進行反思時,他將這個念頭帶人了PB。在PB中,他暗暗提出了這樣一個假設:我們可能構造出一些其運作可以不藉助於真值函項幫助的邏輯建構物(節76b)。具體而言,在寫作PB時,一方面正是出於對於真值函項邏輯不完整性的發現,另一方面則是出於試圖提供一種「對於世界的完全描述」的設想(這種描述是真值函項邏輯所無力完成的),維特根斯坦才提出了對TLB的外延化論題進行修改的論證。他指出,那些在真值函項邏輯中統治著邏輯常項之用法的規則,事實上並未在他早年的處女作所陳述的東西里「得到窮盡」(PB節82a):因為面對諸如顏色命題之類的徒有基本命題之表的邏輯構成物,真值函項邏輯是無法提供一種有效的分析工具的。上述這種在該時期維氏思想中頗佔上風的考量,不僅統治著其手稿頭兩卷的那些處理現象學議題的章節,而且還充斥於RLF的文本中——而他在這份醞釀於1929年上半年的文本中所意圖達到的目標則恰恰是:我們必須決定何種語言最適於再現感覺予料的原初世界。

為了舉例說明這種語言的特殊運作情況,維特根斯坦對下述觀點作了論證:關於感覺予料的命題其實就是最明顯的基本命題,而且兒屍所考察的那份邏輯常項清單是不足以分析這些基本命題的。在1930年l月他與石里克進行的一次長篇談話中,他回憶起了TLP中的一個錯誤,而正是這個錯誤,引導他提出了一種現象學方式的解決方案:

我曾經有過這樣一種設想:基本命題一定是彼此獨立的。對於世界的充分描述,其實就是這樣一些基本命題的邏輯積:其中一些是肯定命題,一些則是否定命題。而我誤入其途之處也在於此。我之所以錯的理由如下:

我那時已經建立起了關於邏輯常項的句法運用的規則,比如說,「p ·q」。但當時我並沒有想到這一點:這些規則可能是關涉命題的內在結構的。我當時的理解錯就錯在:我曾相信即使不去注意命題的內在關聯,邏輯常項的句法也可以被建立起來。但這個想法行不通。

因而,維特根斯坦在同一個文本中得出了這樣的結論:我們很有必要將真值函項邏輯融入一種更為廣泛的、具有一種包羅萬象的句法語言的語言之中,而所謂「真值記號系統」只不過是這種句法的「一個組成部分」(PB節83b)。

除了一些片段式的建構以外,維氏的第一卷與第二卷手稿還明確提出了這樣一種想法:現象學註定得成為一種描述感覺予料世界的語言;這種被維氏稱為「主級系統」的語言,乃是一個迥異於「次級系統」的描述性模型,而構成後面所說的這個「次級系統」的語言則是以描述物理世界為其功用的。不過,即使我們通過這種方式完成了對於真值函項邏輯的獨斷權的顛覆,並且自認為這種顛覆乃是一項重要的新成就,我們也不能認為這就意味著TLP的哲學邏輯由此被消滅了,或者說,支撐這種邏輯的圖像理論也由此被消滅了。

其實,在其轉型期的頭一個階段,維氏是不主張拒斥圖像理論的。他認為,通過對於這個理論根基處的缺憾所作的修補,我們還是可以以某種方式繼續保留它的。無論是在其手稿的頭四卷里還是在RLF中,他為這種修補所付出的努力,至少是可以與他為建立主級語言的規則所付出的辛勞相提並論的。如果維氏的這種有些「保守」的態度沒有得到研究者應有的重視的話,我們就很可能會冒這樣一種風險,即把維氏試圖將TLP的邏輯體系擴展為一種能夠清楚描述物理世界與感覺予料世界的語言(或符號系統)的努力誤解為他在理論上的一種動搖。對於這種語言的特質與目標的澄清,就是維氏手稿頭四卷、RLF,以及一些插人PB之中的、寫作時間更早的哲學片段的主題。

對於維特根斯坦來說,對於視覺空間現象的討論便足以說明現象學語言是否能自如地處理人類知覺世界中的這個由視覺現象構成的、至關重要的部分,或者說,這種討論為該語言的效用提供了一塊試金石。事實上,也正是在對視覺空間現象進行分析時,我們才發現命題的形式是與「日常語言所誘導我們去期望的那個樣子截然不同」的。(RLF第258頁)在這種情況下,在對知覺進行描述時對日常語言的不加選擇的運用只能催生「無窮無盡的誤解」,或者只能變成像「一個空轉的輪子」(PB節1c)之類的東西。

對於這個問題的最自然的解決方案可能是通過擴展日常物理語言的語法規則的範圍來使得這種語言更為有力。另一個處理方案則是通過一種專門為再現原初經驗予料而被創製出來的語言來為日常物理語言提供支撐—而這正是維氏手稿頭一卷所提出的方案。當然,我們也可以運用物理語言去言說原初世界(即經驗的直接予料),這樣物理語言所能言說的東西就可以不局限於那些處於物理世界中的「理論」對象(用維氏本人的術語來說,即「假設」對象)了。在最後這種情況中,儘管物理語言所完成的任務其實是與現象學語言一樣的,但我們必須清醒地意識到:這種任務已經被簡化到了僅僅足夠描述什麼東西是「可被證實」的範圍之內,因此,這種簡化就必須略去「如何去進一步表達直接經驗之間的那些細緻人微的差別」這項複雜程度遠甚於前者的任務。

實質上,現象學語言與物理語言並不互相排斥,它們只是描述予料的兩種不同的方式。如果具有感覺予料所提供的不同樣態的話,這兩種語言就都能完成這同一個任務。另外,這兩種語言對於感覺予料世界與物理世界的各自的適用範圍也是很明晰的。在維氏轉型期較早階段的著述的不同地方,他也不斷確認了這種對於感覺予料的雙重再現方式的存在。維氏還對隱藏在這種不太讓人留意的用法中的危險進行了揭示:

我們所有的言談方式都取自於正常的物理語言。但這些言談方式卻不可能在不對對象進行歪曲的前提下被運用於認識論或現象學。

與此同時,他還警告我們:如果我們用一種言談方式同時來對付物理與精神這兩個不同的領域,並由此將物理語言與現象學語言混為一談的話,那麼我們就會鑄成大錯。這個想法還在PB的57節中得到了最清楚的闡明:

若有人慾意將日常的物理語言運用於直接被給予的東西的疆界之內的話,那麼最糟糕的哲學錯誤就會應運而生。

現在我們先作一個小結。大家必須牢記:當我們談到維特根斯坦的現象學所涉及的「兩種語言」或「語言學的二元論」時,我們實際上所說的乃是對於實在的不同的映像方式(為了再現現象,我們就得在兩種方式中作出抉擇)。因此,在筆者看來,維氏所作的這些陳述一定不能被解釋為出現在其早年手稿(或其他同期著述)中的某種不確定性——我們已經看到了,這些早年手稿一會兒以展示現象學語言與物理語言之間的差異為目標,一會兒又致力於強調兩種語言的描述任務的同一性。正如下面這段引文所示:

現象學語言所描述的東西,恰如日常語言,即物理語言所描述的。現象學語言必須將自己僅僅限制於可被證實的東西上。但一般地來說,這是否可能呢?

我們不能忘記,物理語言所描述的也只是原初世界,而不是什麼假設的世界。假設所涉及的,僅僅是何種描述方式在實踐上更便利或更合適。這樣的話,這種假設對世界的諸種描述是否還具有本質意義呢?

或如更晚寫就的一個段落所示:

從前面的論述中可以推出:非常明顯,現象學語言與我們的日常物理語言所描述的東西是同一的。前者只比後者多了這樣一個好處:利用這種語言來表達事物,人們的表達方式就可以更加簡潔,同時誤解事物的風險也會被減少。

正是考慮到兩種語言各自所具有的不同充分條件以及對於它們的不加甄別的使用導致的誤解所可能帶來的風險,在維氏轉型期的頭一個階段,他的確是讓自己左右於某種「建立一個以再現感覺予料為專職的符號體系」的誘惑的。就這樣,維氏涉險陷人了「現象學語言的令人迷惑的沼澤地」。

維氏手稿的頭一卷以一種TLP的方式非常清楚地提出了這樣一些問題,即:憑藉量化的手段來描述或再現視覺空間,到底是如何可能的?堅持說什麼「對於像視覺感知那樣的現象的描述所具有的形式,就是基本命題藉以再現物理世界對象的形式」,其立論根據是否真的經得起推敲呢?乍一看,對於視覺空間中的現象的摹寫,似乎的確並不要求具有一種被賦予特權的、不同於那種從屬於物理語言的較簡單而常見的再現方式的新再現方式:

現在請問:是否有一種被賦予特權的、同時也是特別直接的方式來摹寫事物呢?我相信沒有!

每種摹寫方式都具有同等的權利。

這樣,採納此種而非彼種摹寫方式,看上去就得主要取決於哪種語言更適於再現那種我們必須得加以分析的現象了。維氏實質上是主張對視覺現象作特殊處理的,以此避免那種因無法識別視覺現象與物理世界對象間的範疇差別而造成的混淆。比如說,如果運用物理方法去再現知覺現象真的是像伯特蘭·羅素在其1914年論文《感覺予料與物理學的關係》中所說的那樣是值得一試的話,那麼物理學就是「真正的現象學」,因為物理學的語言不僅能包含理論的以及假設的構建物,而且還能包含對於「體驗」的表達式。在其手稿的頭兩卷里,維氏之所以要探索這種羅素式的解決方案的可行性,其實就是為了立即否棄該方案,並由此向大家顯示:物理學的語言畢竟不適於像針對予料的語言那樣運作,且物理學乃是某種非常不同於現象學的東西:

看上去我們似乎很有理由說「通過物理學對於視覺空間所作的摹寫的確是最簡單的」,也就是說,物理學大概就是真正的現象學。

但也有一種針對這種觀點的反對意見:物理學乃是以「真」——也就是對於發生的事情的正確預言——為自己的目標的,而現象學則不處理「真」,它只處理意義。

正如我們馬上就要看到的那樣,為了加強在該段落中提出的將現象學描述為物理學對立物的論證,維氏還增加了一些其他的界說。這些界說在總體上加強了這樣一個在其轉型期十分典型的觀念,即存在著物理的與現象學的雙重語言。維氏所作出的這些論證尤其標划出他當時從關於「真」的邏輯向關於意義的邏輯過渡的思想發展軌跡。這種過渡就是他思想轉型期的重要特徵。當物理學追求「真」時,現象學則瞄向了意義(Sinn),因此現象學在本性上就是規範性的,因為我們不能說現象學命題是真的或假的,而只能說它們遵守或者違背了句法規則。現象學與規則領域之間的協調一致使得它自己與物理學相互區別—而物理學法則是用於統治事實世界的。正如維氏在其手稿的頭一卷所說的那樣,物理學建構出法則和理論,而現象學僅僅對可能性加以規定。換言之,現象學只指涉所有「可能具有意義的」,即「可以被設想的」東西。因此,現象學的任務看上去乃是描述性的,而物理學的任務則是闡釋性的。實際上,對於事實的描述來說,現象學提供的乃是規則,而這些事實則是物理學通過法則與理論來加以解釋的。

現在我們就來審視「視覺空間的現象學」這個話題。該話題由維氏在手稿的頭一卷中提出,並在PB中,特別是在PB中得到了系統化、條理化的處理。由此,這些討論就發展成為了一系列內容豐富、自成一體的文本。這些討論所關心的具體話題是:當我們指涉視覺空間的現象時,下列哪些屬性詞才能被我們合法地使用,比如「簡單的/複合的」、「絕對的/相對的」、「無限的」、「可分的/連續的」,還有諸如「發現自己在……狀態中」、「遠離」這樣的範疇,以及對於數目、顏色、時間與人稱的種種規定。在維氏所討論的這些論題中至少有三個值得我們注意,因為它們仍在他放棄了現象學的範式以後在其思想中得到了倖存。它們是:(甲)不能通過那些用以描述「對象」的邏輯來描述「現象」;(乙)對於感覺予料的表達是獨立於時間的;(丙)「現象」並不牽涉到對於主體的指稱。這三個主題甚至在維氏拒斥現象學以後仍然對他保持著吸引力。因此,這些話題也向我們揭示了為什麼維氏對於「現象學的問題」的興趣能夠被保持到其最後的哲學著述活動之中。

根據論題(甲),對於「現象」的描述所處的分析層面是不同於對於「對象」的描述所屬的層面的。這個看法源自於其在手稿首卷開篇處所作出的、關於心靈與物理學之間不同描述樣態的區分(這也就是現象學語言與物理語言之間的區分)。在維氏看來,當我們對感覺予料即現象世界進行言說時,我們會下意識地使用那些指稱物理對象,即物理世界的範疇。他感到,這種範疇混淆是來自於一種他在BT中稱為「形而上學錯誤」的危險誤解的。當我們將視覺空間中的一個現象(比如說,一個斑點)描述為一個對象或「事物」時,當我們將現象的屬性設想為對象的屬性時,上述錯誤就會應運而生。反過來說,像「一個對象」或「一個事物」這樣的表達式則是適用於諸如光波與細胞之類的物理學的理論存在物或假設存在物的(它們是不能在嚴格意義上被「看到」或被「描述」的)。這也就是說,被「看到」及被「描述」的實際上就是現象或感覺予料,而非對象或事物。因此,從維氏手稿首卷的角度看,一個「對象」是不可能成為一個現象學範疇的。這樣,2藝屍的邏輯看上去就不適用於描述視覺空間的現象了。具有相同屬性的兩個對象具有相同的名稱,同理,具有不同屬性的兩個對象則具有不同的名稱〕。

根據TLP的邏輯,說兩個對象具有同一個屬性乃是自相矛盾的(因為這兩個對象就會由此成為一個對象),但若我們說在視野中兩個現象共享同一個屬性的話,矛盾就不會產生。當我們凝視具有同一種顏色的兩個點時,我們看到的乃是一種顏色處在兩個位置上。這純粹是一些幾何學特徵,僅僅是可能性。就像我們不能錯將現象當成對象一樣,我們也不能按照言說對象屬性的方式來言說視覺現象的屬性。舉例說,說什麼兩個點享有某種特定的空間關係並且將物理屬性賦予視覺現象,乃是無意義的(Unsinn)。如果我們要指稱視覺空間的現象的話,像「簡單的」、「複合的」、「絕對的/相對的」、「無限的」、「可分的」、「連續的」那樣的屬性詞,以及對於空間、時間和人稱的規定,都得遵守一種不同於物理語言句法的新句法。

再來看論題(乙)。通過提出這樣兩個直擊要害的問題,維氏在其手稿的頭一卷就引人了該論題:

一般地講,在主級語言中是否有時間呢?人們是否能在感覺予料的世界中言說一個事件(或甚至說一個事實)「曾經發生過」呢?

為了在手稿頭兩卷中回答這些問題,維氏所提供的解答是融貫於他當時曾有過的關於現象學語言的觀念的。這種語言近乎一個弗雷格式的符號系統,一種適於描述感覺予料的「概念文字」。然而,在爾後的歲月里維氏就發現這些答案是不充分的,並試圖在手稿的後兩卷中給出不同的解答。在PB(節47a-56d;67a-75f)以及更晚的BT(第487一498頁)中,他重新編輯了那些散落於其手稿頭四卷中的關於時間的評論,但卻在同時省略了上面提到的兩個問題,因為他感到它們已經是多餘的了。他不僅給予了這些問題以否定的回答,甚至還主張這些問題本身的提出方式也頗為糟糕,因為,「如果感覺予料世界是無時間的,我們究竟又如何能言說它呢?」

為了形象地展示時間概念在主級系統與次級系統中的雙重運用,維特根斯坦在手稿首卷中引入了關於電影膠片與電影屏幕的「電影放映隱喻」,並在其轉型期的著述中不斷地回到了這個隱喻上。這個隱喻是:若我們將主級系統中的事實比作屏幕上的圖像並將次級系統中的事實比作電影膠片上的圖像的話,我們就會看到,電影膠片是包含了關於當下的、過去的及將來的意象的,而在屏幕上只有當下。在此處,維氏正在注意到,物理時間的概念是內在地與一個無間斷的連續統的屬性相關聯的,而也正是因為這個,物理學才能預言未來並解釋過去。相反,在感覺予料世界中,時間次序卻非常不同。

電影隱喻闡釋了再現經驗的雙重方式,即:一方面,由現象學語言直接描述的事實在轉瞬即逝的經驗中被給出,另一方面,由物理語言所描述的事實則發生在時一空維度中。因此,物理時間就是一種類似於鐘錶打點的過程,而現象學語言則與飛逝而過的瞬間相聯繫,如同水流。然而,在手稿的第二卷的一大段關於視覺空間的評論中,我們也已經找到了維氏開始批判這種電影隱喻的端倪。他承認,將一種描述功能賦予脫離時間範疇而運作的現象學語言是頗為困難的。相應地,他提出了一種對於電影隱喻的新「解讀」,而正是這種解讀,註定要將現象學語言的觀念引人危機。在上面所提到的評論中,維氏承認,我們不可能運用除物理語言以外的任何方式去描述直接經驗。若一個瞬間意象的現象被投射到屏幕上,若這正是「似是而非的當下」——也就是說,它具有時間形式,但卻又不具有在時間中的位置——那麼,它究竟又怎麼能被一種具有時間維度的語言加以描述呢?那被我們稱為「語言」的東西乃是在物理時間中展開自身的,因此就當屬於次級系統,即屬於電影膠片,而非投射到屏幕上的意象。

上述推理的後果乃是:通過展示現象學語言(即關於直接經驗的概念文字)的觀念的「荒謬性」,那曾經被設想用來支持「現象學-物理」語言二分法的電影隱喻,到頭來卻走向了盡頭。在手稿的第四卷里,維氏已經認識到了,這種隱喻一直具有「成為我們的偕主」的危險。為了澄清時間概念的雙重含義,他求助於另一個新的隱喻。在該隱喻中,他將記憶一方面比作了時間的源泉,另一方面則比作了一幅關於過去的物理事件的圖像。只有在被設想為一幅圖像的情況下,記憶才能設定一個時間維度來允許我們去言說過往的事件。然而,說什麼有關於既往的、將來的甚至是當下的「直接經驗」卻是無意義的,因為「直接經驗」這個表達式的部分含義就在於它只指稱轉瞬即逝的東西。若語詞「當下的」是用來指稱像視覺空間的現象那樣的直接經驗的話,那麼它就會由此變成一個多餘的、無意義的性質詞。

最後讓我們來看論題(丙)。在手稿的卷三至卷四以及在PB的57到66節,論題(乙)是與論題(丙)相互糾纏在一起的。論題(丙)認為,對於感覺予料的再現不僅僅是無時間的,而且是無主體的。我將用寥寥數語來對這一觀點進行勾勒。就像在我們試圖描述直接經驗時去指涉時間規定是無意義的一樣(因為時間規定只屬於物理事件),在描述「體驗」時像在「我看到一個斑點」中那樣使用「我」也是誤人子弟的。「視覺空間在本質上無擁有者」這個論斷說的即是:在視覺空間中沒有一個看東西的主體;沒有眼睛屬於我,也沒有眼睛屬於他人。不僅僅在物理語境以外的語境中運用時間規定是多此一舉、毫無意義的,而且在描述直接經驗時運用人稱規定也是一樣徒勞。因此,如果我們有一種意圖對感覺予料的世界進行正確描述的語言的話,語詞「我」就一定得像語詞「當下」一樣從這種語言中被排除出去。這種排除也適用於語詞「視覺空間」,因為對於描述視覺空間這個任務來說,對於像一隻眼睛這樣的感覺器官的屬性的任何指涉都是完全「不恰當的」且不具有本質意義的。但這並不意味著維氏已經放棄了他試圖建立一種能清楚地「將我們的語言中的本質的東西區分於非本質的東西」的語言的目標(PB節lb)。

相反,這個目標恰恰是他這時的哲學分析所趨向的方向。在其哲學轉型期的最後一個階段,他認同了該計劃所指示的方向。此時,他提出要重新規劃現象學的固有目標,並計劃將現象學轉換成語法。然而,對於維氏思想這一新發展方向的討論顯然已經躍出了這篇論文的關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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