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軍各個戰區總司令是由美國總統直接指揮嗎
萊剋星頓的槍聲還在耳邊迴響,《1787年憲法》則將美國引入了資產階級民主政治的康庄大道。根據憲法中三權分立的思想,權利一分為三,司法權賦予法院,立法權賦予議會,而總統在獲得最高行政權的同時也自動成為美國武裝部隊總司令。
美國憲法事實上是一部自相矛盾的法律,它既想通過分散權利來克制個人專制的慾望,又想國家首腦在戰爭時期能夠高效的利用國家暴力機關,這也造成了今日為止美國政府和議會,法院之間難以調和的矛盾。洛克在分權理論上曾經強調過,國家首腦在軍隊指揮上必須處於掌控者的地位,而隨著戰後壟斷資本主義的增長,以美國總統為核心的政府機構開始將這種掌控擴展到社會的其他領域上,並在羅斯福新政時期將這種掌控達到頂峰。從尼克松到小布希總統以來,每位總統都動用過美國武裝力量,但也只有91年的海灣戰爭,2001年阿富汗戰爭和2003年的伊拉克戰爭事先徵詢了國會的同意。加之,戰爭的危急性不可恢復性,往往國會不願否定且默許了總統的行為。
那麼,日益膨脹的美國總統有直接指揮各戰區司令的權利嗎?還是要通過國防部長?
1985年美國國防部重組之前,美國的各個軍種受自己的長官指揮。這些軍種的長官共同組成的委員會就是參謀長聯席會議,會議會選出一名主席,參謀長聯席會議主席是全軍的最高長官。參謀長聯席會議主席向國防部長負責,國防部長向美國總統負責。這種單獨的單向負責方式有利於更加因地制宜的制定相關規則,但是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戰時整體布局的規劃。所以,在1985年美國國會通過了戈德華特-尼科爾斯法案,重新構建了國防系統。
在新的國防系統中,從上往下的方向上,美國的作戰命令由總統下達給國防部長,國防部長下達給戰區的戰鬥指揮官。戰區司令部比如主管中東北非的中央司令部,阿富汗戰爭、伊拉克戰爭就是由中央司令部負責,以及中國人非常熟知的太平洋司令部,朝鮮戰爭就是太平洋司令部負責的戰爭。
而在從下往上的方向上,軍事建議由以前的從各軍種主官向參聯會主席,再到國防部長改成了直接由戰區向參聯會主席,參聯會主席作為美國總統和國防部長的首席軍事顧問,向總統和國防部長彙報,然後由總統做出決策。
新的國防系統避免了因為命令下達不暢造成的戰機延誤,避免了層層審批,行政效率低下的毛病,在保證行政高效的同時,也為上層人員的管理提供了便利。
另外,美國總統的命令,基本都是通過美國國防部長下達給各戰區司令的,假如總統遭遇不測,是不是美國的國防部長就有權指揮美國所有軍隊了?這種情況當然不可能,前面咱們介紹過,總統一旦有事,副總統自動成為總統,這可是副總統畢生的心愿,當然輪不到國防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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