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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南站被猥褻女童回家 有律師稱應依法撤銷其養父母監護資格

每日人物楊璐報道

備受關注的「南京南站男子猥褻女童」又有了新進展。8月17日下午,嫌疑人段某某的父親與受害女童在當地婦聯的陪同下返回家中。

此前,南京鐵路警方發布微博稱,8月12日19時許,南京南站候車室內發生一起涉嫌猥褻8歲女童案件,嫌疑人段某某(男,18歲)已於8月14日在河南滑縣被抓獲,並以涉嫌猥褻兒童罪對其依法刑事拘留。同行的兩名成年人為段某某父母,女童則為段某某父母的養女。

不少網友提出「男子父母收養是否合法」、「被猥褻後,女童再次回到養父母家中是否合適」等疑問。每日人物就此採訪了相關法律專家。

1、段某某是否構成犯罪?

目前,嫌疑人段某某(男,18歲)已於8月14日在河南滑縣被抓獲,並以涉嫌猥褻兒童罪對其依法刑事拘留。段某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將會受到什麼樣處罰?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丁金坤稱,猥褻一般有兩種處罰情況。

《刑法》第237條規定,猥褻婦女的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4條規定,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褻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丁金坤說,按照法律規定,對此類猥褻的處罰,要麼判刑5年以上,要麼治安拘留5到10天,兩者處罰懸殊。實踐中,往往從輕處罰,治安拘留了事。當眾猥褻判5年以上條款,因為過於嚴厲,成為一紙空文,而猥褻慣犯每次被逮住,也只是被治安拘留。這樣的法律規定不合理。

丁金坤認為,南京南站猥褻事件中,男子當眾把手伸進未成年養妹裙子里接觸胸部,是嚴重猥褻兒童行為。如果因為一次當眾猥褻就判刑5年以上,比強姦罪還嚴重,顯得畸重,而如果只是治安拘留,則顯得畸輕,「目前看上去是刑事追究,但很難說究竟會不會指控」。

2、領養是否符合規定?

根據南京鐵路警方的通報,段家已經育有一子。在這種情況下,這家人領養了小女孩是否符合規定?

北京市盛廷律師事務所律師畢文強認為,根據我國《收養法》第3條,收養不得違背計劃生育的法律和法規。父親因一婚和二婚皆有子女,收養小女孩則違背我國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根據《收養法》第十七條,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撫養人與被撫養人的關係不適用收養關係。因此,小女孩的領養不符合我國《收養法》,相關部門可確認收養無效。

3、養父母需承擔什麼責任?

女童為嫌疑人段某某父母的養女,這一事實出人意料。在收養過程中發生猥褻的情況,養父母應當承擔怎樣的責任?

丁金坤指出,養父母不涉及刑事責任,不能指控刑事犯罪。

畢文強認為,根據《收養法》第26條,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收養協議。鑒於父親放任虐待行為的發生和繼續,可能因此而失去撫養權力。

電影《素媛》截圖。

4、孩子被送回是否合法?

在當地婦聯的陪同下,受害女童與養父返回了家中,期間,婦聯部門的工作人員不時為小女孩拍照。猥褻發生後,這家人的收養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畢文強認為,當地婦聯陪著養父和女兒送回了家,表面上婦聯關心和保護了未成年女孩,但其拍照等行為,可能進一步侵犯了小女孩的隱私,造成了二次傷害。

他說,對於既是養女又是受害人的小女孩,如果小女孩親生父母不及時收回撫養權的,為了保護小女孩心理和身體上的健康,避免其受到二次傷害,有關部門可以剝奪小女孩養父母及親生父母的撫養權,由有關部門進行心理輔導及生活上的安置。

丁金坤認為,在監護人失職的情況下,小女孩被猥褻,且導致她的哥哥被刑拘,父母對小女孩可能存在怨恨,小女孩回家存在風險,政府應該先臨時安置小女孩。

根據《民法總則》第3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的;(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據此,丁金坤稱,養父母在此案中存在監護失職,應撤銷監護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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