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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理論與排斥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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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理論與排斥論證

葉峰

作者簡介:葉峰(1963- ),男,福建福州人,首都師範大學哲學系教授,研究方向為數學哲學,心智哲學,邏輯學,E-mail:fengye63@gmail.com。北京 100089

人大複印:《科學技術哲學》2017 年 07 期

原發期刊:《自然辯證法通訊》2017 年第 20171 期 第 11-20 頁

關鍵詞:心物因果性/ 因果理論/ 心智哲學/ 分析哲學Mental causation/ Theory of causation/ Philosophy of mind/ Analytic philosophy/

摘要:鍾磊最近發表的一篇論文提出,伍德瓦德的干預主義(interventionism)因果理論預言沒有向上、向下因果關係,因此可以拒絕金在權關於心物因果關係的排斥論證,保留心智屬性的獨立因果效力。本文就鍾磊對伍德瓦德的干預主義的理解以及鍾磊的論證策略提出幾點疑問,與鍾磊商榷。本文還提出,用因果理論來反駁金在權的排斥論證這種一般性策略很難有說服力。

鍾磊最近發表的一篇論文提出,[1]伍德瓦德(James Woodward)的干預主義(interventionism)因果理論預言沒有向上、向下因果關係,因此可以用來反駁金在權(Jaegwon Kim)關於心物因果關係的排斥論證,保留心智屬性的(獨立於物理屬性的)因果效力。本文假設讀者已熟悉鍾磊的論文以及金在權的排斥論證,這裡僅僅極為簡要地概述一下與本文討論相關的一些內容。

考慮這個標準的因果關係圖(見圖1)。為本文討論之便,這裡考慮這樣一個具體例子:P1是某個神經元比如C-fibre126的激活;M1是右手拇指灼熱的疼痛;假設P1是實現M1的神經元活動之一,而且另外有P1*=C-fibre127激活、P1**=C-fibre128激活等等也會實現M1;M2是縮右手動作;P2是實現M2的一個神經元-肌肉活動,而且另外有P2*、P2**等等也是實現M2的神經元-肌肉活動。

圖1

向上因果

金在權關於心物因果關係的排斥論證提出,以下4個命題互不相容,因此我們必須放棄其中一個:

(1)M1因果地導致(causes)M2;

(2)P1因果地導致M2(即向上因果);

(3)M1與P1有互相獨立的因果效力(非還原的物理主義);

(4)M1與P1之間對於結果M2不應該是真正的過決定(overdetermination)的情形。

金在權的論證的目標是接受(1)、(2)、(4)但拒絕(3),即質疑非還原的物理主義。

鍾磊的論文提出,依伍德瓦德的干預主義因果理論,(2)不成立,即不存在向上因果P1M2,因此這可以阻止金在權的論證,同時保留(1)、(3)、(4)。鍾磊的論文有一小節專門介紹伍德瓦德的理論。鍾磊所認為的,使得P1M2不成立的具體理由是:[1]

(Z1)「倘若一個干預使得P1缺失,那麼P2會缺失。但M2是由物理屬性多重實現的。在某些情形,雖然P2缺失,M2依舊會出現,由於它會被另一個物理屬性P2★實現。因此,即使一個干預使得P1缺失,M2還是會出現。(if an intervention were to make P1 absent,then P2 would be absent.But M2 is multiply realized by physical properties.On some occasions,although P2 is absent,M2 is still present by being realized by another physical property P2*.So,even if an intervention were to make Pl absent,M2 could still be present.)」

鍾磊同樣試圖用伍德瓦德的理論來論證也不存在向下因果M1P2。

這裡需要注意,鍾磊的論證是要否認所有P1M2、M1P2這種向上、向下因果關係,只要其中的M2、M1是多重可實現的。他不是僅僅否認某些特殊例子中的向上、向下因果關係存在。他的理由(Z1)是一般性的,其中只假設了因果關係P1P2以及M2的多重可實現性,沒有對P1、P2、M1、M2等假設其它條件。就鍾磊反駁金在權的排斥論證的策略來說,這樣一般性地否認所有向上、向下因果是必要的。因為,只要在一些典型情境中P1M2、M1P2這種向上或向下因果關係存在,金在權的排斥論證就已經可以達到質疑非還原的物理主義這一目的。

鍾磊的論文中提到的因果關係的具體例子是一個鴿子的例子。在那個例子中,假設一隻鴿子被訓練得會去啄一個物體當且僅當那個物體是猩紅色的,會去碰一個物體當且僅當那個物體是紅色的。猩紅色是紅色的一種,啄是碰的一種。這裡,「看見紅色」相當於M1,「看見猩紅色」相當於P1,「碰」相當於M2,「啄」相當於P2。鍾磊認為,在這種情形下,看見猩紅色是啄的原因,看見紅色是碰的原因,但是

(Z2)看見猩紅色不是碰的原因。

即不存在向上因果關係P1M2。鍾磊認為,這是因為,如果猩紅色不出現而是出現另一種紅,鴿子還是會去碰,因此,依前面的理由(Z1),看見猩紅色(P1)不是碰(M2)的原因。

本文將就鍾磊的(Z1)和(Z2)提出一些疑問。本文將提出,鍾磊有可能誤解了伍德瓦德的干預主義因果理論的一些技術性的細節。這是因為,如本文下面第二小節將要詳細說明的,鍾磊認為應用干預主義因果理論可以得出結論(Z2),但事實上,伍德瓦德在自己的論文中提到過一個類似的鴿子例子,而如果用在鍾磊的鴿子例子上,伍德瓦德在那裡的結論似乎是:根據干預主義因果理論,看見紅色和看見猩紅色都是碰的原因。這與鍾磊所得到的結論(Z2)正好相反。而且,伍德瓦德在自己的論文中也明確討論過鍾磊否認因果關係P1M2的理由(Z1),而伍德瓦德明確地拒絕了這個理由,明確地說不能由此否認因果關係P1M2存在。同時,伍德瓦德還明確地說過,至少在許多情形中,上面的標準因果關係圖中的M1、P1同時是M2、P2的原因。也就是說,伍德瓦德是明確地承認,在許多情形中存在P1M2、M1P2這種向上、向下因果關係。這也與鍾磊的結論正相反。

注意,這裡不討論是否存在向上、向下因果關係這個一般性的哲學問題,這裡僅僅是討論怎麼理解伍德瓦德自己的干預主義因果理論的技術性推論,即:在技術上,伍德瓦德的干預主義因果理論是否應該蘊涵存在P1M2、M1P2這種向上、向下因果關係?是否應該預言(Z2)?以及是否應該蘊涵(Z1)是否定一個因果關係存在的理由?對這些關於伍德瓦德的理論的技術性問題,鍾磊的結論似乎與伍德瓦德自己的結論相矛盾。因此似乎有理由認為,鍾磊可能是誤解了伍德瓦德的理論的一些技術細節,因此,在應用伍德瓦德的理論時,得出了與伍德瓦德自己的結論相矛盾的結論。也就是說,鍾磊可能是根據自己的一種全然不同的對因果關係的理解,而不是根據伍德瓦德的干預主義,來提出理由(Z1),得出結論(Z2),以及一般性地否認P1M2、M1P2這種向上、向下因果關係。

然後,本文第三小節將嘗試進一步分析鍾磊提出的理由(Z1)及其結論(Z2)背後所蘊含的(事實上不同於伍德瓦德的)對因果關係的理解。本文將提出,可能由於鍾磊對伍德瓦德的理論的一個技術性細節的忽略,以及由於他在陳述理由(Z1)時忽略了伍德瓦德的理論中的「其它變元保持不變」這個條件(或類似地,用可能世界表達的那些因果理論中的「離現實世界最近的」這種條件),鍾磊的理由(Z1)及其結論(Z2)背後所蘊含的對因果關係的理解,即他的「雙向條件因果性概念(dual condition conception of causation)」,其實是原始的休謨式的充分且必要條件因果關係這個因果概念,而這種對因果關係的刻畫,由於太狹隘並有太多的明顯的問題,已經被各種當代主要因果理論放棄(或更準確地說是超越)。絕大多數科學家及哲學家應該都不會認為只有滿足鍾磊的雙向條件的關係才是因果關係。當代因果理論都可以表達那種充分且必要條件因果關係,但它們一般同時也都可以刻畫其它稍弱一些的因果關係,如因果關聯性(causally relevant)、充足因果(sufficient cause)、直接因果(direct cause)與輔助因果(contributing cause),以及類型因果(type causation)與實例因果(token causation)等等,其中包括各種情境中的向上、向下因果。認為只有滿足鍾磊的雙向條件的關係才是因果關係,以此來否認存在向上、向下因果,這可能達不到規避金在權的排斥論證這一目的。

最後,本文第四小節將對因果理論與金在權的排斥論證的關係作一些一般性的討論。本文試圖說明,有各種各樣的因果關係(包括強弱不等的因果關係,直接因果與輔助因果、以及類型與實例因果等等),而當前的因果理論都是描述性的,而非規範性的,是嘗試刻畫我們直觀上所認識的種種因果關係。因此,只要金在權的排斥論證中所假設的、滿足論證中的那些條件的那種特別的因果關係是真實的,一個因果理論就應該嘗試去描述那種因果關係。相反,提出一種因果理論來刻畫其它某種不滿足排斥論證中的那些條件的因果關係,這無助於反駁排斥論證。正面地反駁排斥論證只能是去分析、批評排斥論證中所假設的那種特別的因果性概念,不能靠提出一種新的、不相干的因果性概念。

二、對伍德瓦德的可能的誤解

伍德瓦德自己在論文中提到過那個鴿子例子,它源於雅布羅(S.Yablo)。[5]在伍德瓦德(及雅布羅)的例子中,鴿子是被訓練得去啄一個物體當且僅當那個物體是紅色的,同時並沒有訓練鴿子區分猩紅與其它種類的紅色。這與鍾磊的鴿子例子稍有不同,這裡的「啄」相當於鍾磊的例子中的「碰」。然後,伍德瓦德明確地說([3],p.235),根據他的干預主義理論中刻畫因果關係的條件(M),以下兩項因果論斷都是真的(「If we adhere to the characterization in M,then both(3.2.1)and(3.2.2)are true」,標號是伍德瓦德原文中的標號):

(3.2.1)猩紅目標的出現因果地導致(causes)鴿子去啄;

(3.2.2)紅色目標的出現因果地導致鴿子去啄。

搬到鍾磊的鴿子例子上,(3.2.1)顯然意味著,猩紅目標的出現會因果地導致鴿子去碰,即存在鍾磊例子中的向上因果P1M2。伍德瓦德針對(3.2.1)和(3.2.2)兩者所給的理由是:

「在兩種情形都存在一個干預(即將目標的顏色從猩紅改變為非紅色的一個干預)它會改變鴿子是否去啄。(since in both cases there is an intervention(namely one that changes the color of the target from scarlet to a non-red color)that will change whether the pigeon pecks.)」

顯然,對於鍾磊的鴿子例子,基於完全同樣的理由我們應該得出,猩紅目標的出現會因果地導致鴿子去碰,即得出(Z2)的否定,因為,一個將目標的顏色從猩紅改變為非紅色的干預會改變鴿子是否去碰。這裡的要點是:要使得因果關係存在,並不需要所有將目標的顏色從猩紅改變為非猩紅的干預,都會改變鴿子的反應行為,只要有一個這樣的干預(即一個將目標的顏色從猩紅改變為非紅色的干預)會改變鴿子的反應行為就行。

這是伍德瓦德的理論所規定的,鍾磊似乎正是誤解了這一點。伍德瓦德在這篇論文中是這樣表述他的理論中關於變元X何時因果地導致Y的條件(M)([3],p.222):

(M)X因果地導致(causes)Y,當且僅當存在一些背景情境B,使得某個(單個)改變X的值(而不改變其它變元的值)的干預倘若發生,則Y的值也會改變。(X causes Y if and only if there are background circumstances B such that if some(single)intervention that changes the value of X(and no other variable)were to occur in B,then Y would change.)

這裡伍德瓦德特彆強調了「某個(單個)」。他說的不是「每一個,或任何(every,any)」。這裡對(M)的英文表述可能還是會有歧義,但他將(M)應用於鴿子例子時,很顯然他指的不是「每一個」。伍德瓦德在他的更早的著作([2],p.59)中對他的條件(M)的表述要更明確些,那裡說的是:「……存在一個可能的對X的干預,它將改變Y或Y的概率分布(there be a possible intervention on X that will change Y or the probability distribution of Y)……」這裡是完全沒有歧義地強調「存在一個可能的」,而不是「對所有的」。

這在直觀上也是合理的。因為,伍德瓦德的因果條件(M)要確定的是變元X是否對Y有因果關聯性(causally relevant),即有因果影響。他要排除的是這樣的情形:不論如何通過干預來改變X的值(只要遵從干預的那些條件,比如,干預不能經由繞過X的其它路徑影響Y),都不會改變Y的值。如果是這種情形,X與Y就沒有因果關聯性([3],p.227)。一個例子是這樣的:假設X的值為「抽煙」或「不抽煙」,Y的值為「得肺癌」或「沒得肺癌」,Z的值為「有肺癌基因」或「無肺癌基因」。假設實際情況是:Z是X與Y的共同原因。此時,在保持Z(以及其它變元)的值不變的前提下,不論如何通過干預來改變X的值,都不會改變Y的值(即:如果有肺癌基因,則不論抽不抽煙總是會得肺癌,而如果無肺癌基因,則不論抽不抽煙總是不得肺癌)。這就是屬於Z是X與Y的共同原因,而X與Y雖然統計上相關聯卻沒有因果關聯性的那一類情形。如果用鍾磊的例子,伍德瓦德的因果條件(M)要確定的則是二值變元「猩紅」(其值為「出現」與「不出現」)與二值變元「碰」(其值為「發生」與「不發生」)之間有沒有因果關聯性。顯然,只要某一個改變變元「猩紅」的值的干預會確定地改變「碰」的值,就足以說明前者對後者有因果影響。而要說明前者對後者沒有因果影響則需要證明:不論怎麼干預變元「猩紅」的值,只要其它變元的值不變,都不會改變「碰」的值。顯然,二值變元「猩紅」對二值變元「碰」有而不是沒有因果影響。

伍德瓦德在他的論文([3],p.235)中討論了雅布羅[5]、李斯特(C.List)和孟吉斯(P.Menzies)[6]等人對這個鴿子例子的分析,那顯得對(3.2.1)有所保留。但他的目的不是否認因果論斷(3.2.1)。他是要說明因果論斷(3.2.2)也成立,而且能比(3.2.1)提供更完備的因果信息,是某種意義上更好的因果論斷。也就是說,就提供因果解釋來說,(3.2.1)過於狹隘(specific),不夠充分,而且可能誤導人,讓人誤以為它是提供了對所有可能的原因的完備描述,即讓人誤以為如果不是猩紅鴿子就不會去啄。但這些都是關於(3.2.1)與(3.2.2)之間的語用特徵上的差異,不是在否認(3.2.1)語義上為真,不是否認「猩紅」與「啄」有因果關聯性,或前者對後者有因果影響。否認「猩紅」與「啄」有因果關聯性似乎很荒謬。

有因果影響或因果關聯性的確是比較弱、比較基本的要求,但伍德瓦德的干預主義條件(M)正是刻畫這個較弱的因果關聯性。伍德瓦德明確說過:「如果X與Y有因果關聯性,則X因果地導致Y(if X is causally relevant to Y,then X causes Y)」([3],p.227)。也就是說,這個較弱的因果關聯性就是他的預設的因果關係概念。在此基礎上可以再增加條件刻畫其它更強的因果關係。比如,如果X與Y有因果關聯性,而且所有使得X的值等x的干預都能確定地使得Y的值等於y,那麼X=x就可說是Y=y的充足原因。如果更進一步,所有使得X的值不等於x的干預都能確定地使得Y的值不等於y,那麼X=x就可說是Y=y的充分且必要的原因。這些都是對因果關係的進一步要求。本文後面將會說明,鍾磊自己對因果關係的理解正是這種充分且必要因果關係。伍德瓦德的干預主義可以刻畫這種充分且必要因果關係,但伍德瓦德沒有說,只有這種充分且必要因果關係才是因果關係。

當然,我們這裡更關心的問題也許是:金在權的排斥論證需要哪種因果關係。顯然,至少M1與P1都是M2的充足原因就夠了,因為這樣我們就不得不考慮M1與P1之間對於結果M2是否為過決定的兩個充足原因這個問題。不難看出,(3.2.1)、(3.2.2)中的因果關係都是充足因果。特別地,排斥論證不需要M1與P1都是M2的充分且必要的原因。所以,就我們在排斥論證中所關心的那種因果關係而言,伍德瓦德的結論(3.2.1)似乎也是與鍾磊的結論(Z2)相矛盾。

另外,伍德瓦德在他的論文[4]的腳註1中還明確拒絕了鍾磊的(Z1)那樣的否認因果關係的存在性的理由。伍德瓦德在那裡是討論李斯特和孟吉斯的一個論證。[6]如果用本文第一節引言中的那個例子,李斯特和孟吉斯的那個論證是說:倘若P1不出現,某個P1*、P1**等還是會出現,因此M2還是會出現,因此P1不是M2的原因。這與鍾磊的(Z1)是一樣的理由。伍德瓦德拒絕了李斯特和孟吉斯的這個論證,他說,沒有一個後備機制(back-up mechanism)保證,倘若P1不出現,另外一個實現M1的P1*、P1**等一定會出現。所以這裡的要點還是,只要有一個使得P1不出現的干預會使得M2不出現,就可以說P1與M2有因果關聯性。伍德瓦德在同一腳註中明確承認,在這種情形下可以有向上因果關係P1M2。

其實,在伍德瓦德的理論中,對這種例子可以有兩種不同的因果圖設置,哪一種更合適要依賴於真實例子中的其它一些因素,但它們都保證存在向上因果P1M2。一種設置是將P1、P1*、P1**等等作為獨立的變元。本文引言中的例子假設P1、P1*、P1**等等代表不同的神經元的激活,因此它們是互相獨立的,適合這種設置。鍾磊的論文中提到了干預主義因果理論中的「所有其它變元保持不變」這個條件,但在提出否認因果關係P1M2的理由(Z1)時鐘磊沒有提這個條件。這裡我們特別需要考慮當P1、P1*、P1**等等是獨立變元時的這個條件。特別地,我們可以將P1*、P1**等等的值都固定為「不出現」。這是因為,依伍德瓦德的條件(M),要使得X與Y的因果關係存在,只要在某個背景下,改變X的值將改變Y的值,不需要在所有背景下如此。所以我們可以選定P1之外的其它獨立變元P1*、P1**等等的某些值,而不用考慮它們的所有可能值。我們甚至可以將所有其它(即除P1外)會最終導致M2出現的因素也都固定為「不出現」,因為它們在原來的真實事件中也都沒有出現。(如果原來的事件中除了P1外還有其它一個會導致M2的獨立因素存在,那麼這個例子就真是一個過決定的情形,即除P1外的另外一個獨立因素也是M2的充足原因。)這樣固定了除P1外的其它變元的值以後,顯然,假設一個干預只是使得P1不出現而所有其它變元保持不變,那麼,因為P1*、P1**等等已經被固定為「不出現」,應該就沒有任何會導致M2出現的因素存在了,因此M2應該是不出現的。所以,依據干預主義因果理論的那個條件(M),因果關係P1M2是成立的。

另一種設置是將P1、P1*、P1**等等作為單個低層變元X的不同的值。這相應於P1、P1*、P1**等等是同一個神經元的不同程度的激活這種情形,即它們不是互相獨立的,一個發生了其它所有的就都不可能發生。這些X的值是實現M1的值,X應該還有一些不實現M1的值,如Q1、Q1*等等。相應地,可以認為,有一個高層變元Z以M1與~M1為值,代表「M1出現」與「M1不出現」這兩個事件。也就是說,低層變元X的值P1、P1*、P1**等等實現高層變元Z的值M1,而低層變元X的值Q1、Q1*等等實現高層變元Z的值~M1。同時,有一個高層變元Y,它的值可以有M2與~M2,代表「M2出現」與「M2不出現」等事件。顯然,依伍德瓦德的條件(M),低層變元X是高層變元Y的原因,因為,X的值由P1變為Q1將改變Y的值。這裡,低層變元X不是表達事件P1發生的二值變元,前者可以理解為後者的細化。如果將P1本身視為取值「出現」或「不出現」的二值變元,對變元P1應用條件(M),結果也是一樣的,因為將X的值由P1變為Q1的干預正是一個將變元P1的值由「出現」變為「不出現」的干預。用伍德瓦德自己的話來說,因為沒有一個後備機制保證將P1的值由「出現」變為「不出現」的干預一定使得X的值由P1變為某個P1*、P1**等等而不是變為Q1,所以,存在一個將P1的值由「出現」變為「不出現」的干預會改變Y的值。因此,依伍德瓦德的條件(M),P1也是Y的原因。

伍德瓦德還在他的論文多處表達了類似的判斷,包括直接地承認鍾磊所否認的向上、向下因果。比如,他的論文([3],p.227)中討論了這樣的例子。假設一個平台的情況是:它會坍塌,當且僅當重量超過1000kg的物體放在它上面。然後考慮「這個物體的重量1600kg使得平台坍塌了」這個因果論斷。伍德瓦德明確地說,依據他的理論的條件(M),這個因果論斷是真的。顯然,倘若這個物體的重量不是1600kg而是1300kg,平台還是會坍塌,所以這與鍾磊的鴿子例子中「倘若目標不是猩紅鴿子也可能去碰」這種情況是一樣的。所以伍德瓦德的這個結論也與鍾磊的結論相矛盾。伍德瓦德也承認,「重量超過1000kg是坍塌的原因」是對這裡的因果關係的更完備的描述,但這不等於否認重量1600kg也是坍塌的原因。他的論文([3],p.228)在這個例子後面緊接著的討論中說:「當其它情況相同時,一個更好的因果解釋會提出更詳細、完備、準確的(因果)依賴模式,即指出所有那些因素,它們使得(當通過干預)改變那些因素,將帶來被解釋項的現象的改變。」這不是否認那些每個因素都是被解釋項的現象的一個原因。它只是說,如果可以列舉更完備的原因更好。

又比如,他的論文([4],p.2)的引言是這樣陳述他的論文的目的:

「這篇論文捍衛這樣一種觀點:一個隨附關係中的高層屬性和低層屬性可以是同一結果的原因。比如,我得出,假如心智屬性M1隨附於物理屬性P1,而且心智屬性M2隨附於物理屬性P2,那麼,在適當的條件下,M1和P1兩者都是P2(以及M2)的原因。(It defends the view that both supervening properties and the properties on which they supervene can be causes of the same effect.For example,I conclude that when mental property M1 supervenes on physical property P1 and mental property M2 supervenes on P2,then under the right conditions both M1 and P1 will be causes of mental property P2(and of M2).)」

這是明確承認有向上、向下因果。又比如,同文的第16頁他說:

「如此看來,當對M1的干預帶來M2的改變,不僅畫一個從M1到M2的箭頭是恰當的,畫一個從M1到P2的箭頭也是恰當的,因為P2也在對M1的干預下改變。(Looking at matters this way,it seems that it is appropriate not only to draw an arrow from M1 to M2 when interventions on M1 are associated with changes in M2,but also to draw an arrow from M1 to P2 in such cases,since P2 will also change under interventions on M1.)」

這是明確承認向下因果。再比如,在同文的第17頁腳註17中,伍德瓦德討論了由P1P2,再經由隨附性關係P2M2傳遞而成為因果關係P1M2這個問題。伍德瓦德提出,只要隨附性是合理的,我們就不得不接受這種傳遞,而如果否認這種傳遞,那麼視網膜或皮膚上的物理變化(P1)就不會是疼痛或視覺經驗的原因,只要P1也導致了一些疼痛或視覺經驗隨附於其上的大腦事件。伍德瓦德認為這是我們想迴避的結果。所以他這裡是明確認可了有大量的向上因果P1M2。刺激視網膜(P1)會同時導致大腦皮層的神經元活動(P2)以及這些神經元活動所實現的看見某個顏色等心理事件(M2),這是幾乎所有科學家和哲學家都會承認的。似乎很難想像一個成熟的因果理論會否認這其中的向上因果。

總之,伍德瓦德自己關於鴿子例子、理由(Z1)、以及向上向下因果的判斷似乎都不同於鍾磊的判斷。注意,這裡不是討論這些判斷在哲學上是否合理這個問題,這當然是可爭議的問題。這裡關注的僅僅是一個技術性問題,即伍德瓦德自己的理論在技術上是否蘊涵了鍾磊的結論(Z2),或蘊涵了(Z1)是否定因果關係存在的理由,或蘊涵了向上、向下因果關係不存在等等。有理由認為,鍾磊有可能是誤解了伍德瓦德的理論。也就是說,鍾磊似乎不是依據伍德瓦德的干預主義理論來得出(Z2)以及否定向上、向下因果的存在性,而是依據自己的某種完全不同的對因果性的理解。

下一小節將嘗試分析鍾磊自己的對因果性的理解。在此之前我們注意一下,鍾磊在此前的文章[7]中曾試圖論證說,反事實條件句因果理論也可以拒絕向上因果P1M2。那個論證似乎也有同樣的問題。以本文引言中的那個例子為例,在現實世界中P1出現,P1*、P1**等不出現。鍾磊在那篇文章里似乎假設了,在離現實世界最近的P1不出現的世界中會有某個P1*、P1**等出現,因此還是會有M2出現。但是,離現實世界最近的P1不出現的世界應該是P1、P1*、P1**等等都不出現的世界,而不是P1不出現但某個P1*、P1**等出現的世界,因為前者與現實世界只有一個差異,即在P1上的差異,而後者與現實世界除了在P1有差異還在另外某個P1*、P1**等上有差異(即P1不出現但某個P1*、P1**等出現了)。至少,當P1、P1*、P1**等是不同的神經元的激活時,這是顯然的,因為,P1、P1*、P1**等等都不出現的世界與現實世界只相差一個神經元的激活與未激活,而P1不出現但某個P1*、P1**等出現的世界與現實世界至少差兩個神經元的激活與未激活。至於M1出現或不出現這一點,這不應該計入對可能世界之間的距離的估計,因為M1是必然地隨附於低層屬性P1、P1*、P1**等等,它不是從比較可能世界之間的相似性的角度來說獨立的因素,我們不能重複計算它。所以,在離現實世界最近的P1不出現的世界上,M1應該是不出現的,因此M2也應該不出現。所以,反事實條件句因果理論應該也能預言P1M2這種向上因果,至少在某一類情形中是如此。這裡背後的直觀與干預主義因果理論背後的直觀其實是一樣的。干預主義因果理論中「所有其它保持不變」這一條件應該是要與「離現實世界最近」這個條件達到同樣的效果。

三、雙向條件因果性概念的問題

鍾磊將他所考慮的因果性概念稱為「雙向條件因果性概念(dual condition conception of causation)」。他似乎又認為這就是伍德瓦德的干預主義因果性概念。在他的論文中([1],p.344)他將干預主義因果性的條件概括為(其中X、Y為代表屬性的二值變元,X=XP指屬性出現,X=Xa指屬性不出現,(對Y一樣):屬性X因果地導致屬性Y,當且僅當

(N1)倘若一個使得X=XP的干預發生(因果圖中的其它相關變元被固定),則Y=Yp而且

(N2)倘若一個使得X=Xa的干預發生(因果圖中的其它相關變元被固定),則 Y=Ya。

這裡他沒有說這是他自己提出的因果性概念,而是把這兩個條件說成是干預主義,而且說伍德瓦德有類似的表述。由這兩個條件鐘磊得出否認因果關係P1M2的理由(Z1)。這有兩個問題。

首先不難看出,(N1)、(N2)與伍德瓦德的條件(M)不同。鍾磊顯然是把(N1)、(N2)中的「倘若一個使得X=Xa的干預發生(If an intervention that setsX=Xawere to occur)」理解為「對每一個可能使得X=Xa的干預而言,倘若它發生」。但我們前面已經看到,這與伍德瓦德的條件(M)完全不同。伍德瓦德將他的條件(M)應用於鴿子的例子得出(3.2.1)的時候,或應用於「這個物體的重量1600kg使得平台坍塌了」這個例子的時候,顯然不是要求對每一個那樣的干預,而是只要求對某一個。伍德瓦德的著作[2]的第2.5節專門解釋了這一點,他的論文和著作中還有大量的例子都可以佐證這一點。而且前面也說過這在直觀上是合理的。

其次,(N1)、(N2)中是提到「因果圖中的其它相關變元被固定」,但鍾磊將它們應用於分析因果關係P1M2而得出(Z1)的時候,完全沒有考慮究竟哪些相關變元可以被固定,以及被固定了什麼值,比如P1*、P1**等等是不是其它相關變元。

前面已經提到,其實可以有兩種因果圖設置,即將P1、P1*、P1**等等作為獨立變元的設置,以及將P1、P1*、P1**等等作為單個低層變元X的不同的值的設置。對兩種設置都可以由伍德瓦德的條件(M)得出存在因果關係P1M2。對前一種設置,使得我們可以得出存在因果關係P1M2的,正是被鍾磊忽略的「其它變元被固定」這個前提,而對後一種設置,正是只需考慮一種改變P1的干預這一點使得我們可以得出存在因果關係P1M2。

由於這兩個問題,鍾磊用(N1)、(N2)所刻畫的因果性概念其實成了休謨的最原始的充分必要條件因果性,即AB要求的是:所有具有A屬性的事件後面一定會跟著具有B的事件,而且所有具有B的事件只會跟在前面具有A的事件後。在鍾磊的鴿子例子中,「看見紅色」「碰」與「看見猩紅」「啄」的確滿足這樣的充分必要條件。但這是日常生活及科學中極少見的,相當人為地設計出來的因果關係情形。絕大多數普通的因果論斷都不滿足這樣的條件。

比如,依鍾磊的理由(Z1),我們不能說抽煙是肺癌的原因,因為,倘若你不抽煙,你還是可能抽雪茄或以其它方式吸入尼古丁,還是會導致肺癌,所以「抽煙導致肺癌」不能滿足條件(N2)。這裡,「抽煙」對應於「看見猩紅」,「吸入尼古丁」對應於「看見紅色」,「肺癌」對應於「碰」。問題是,可能有比尼古丁更大類的致肺癌的物質,即尼古丁可能只是致肺癌的物質中的一種。假如是這樣,那麼我們也不能說吸入尼古丁會因果地導致肺癌,因為倘若沒有吸入尼古丁,還是會吸入其它致肺癌的物質,所以「吸入尼古丁因果地導致肺癌」還是不能滿足(N2)。結果將是,我們根本無法作出任何一個關於肺癌的原因的論斷(直到我們把致肺癌的所有可能的原因都研究透了,包括地球上不存在的某種潛在的致肺癌物質)。

在任何一個直觀上成立的普通因果關係AB中,一般來說都會有其它相近的A*、A**等也會因果地導致B,而且,A所能導致的結果一般也都是B的一個子類,不會窮盡B的所有可能實現。比如,子彈射中心臟導致死亡,這是最普通的因果關係。但顯然可以有很多其它導致死亡的原因(如子彈射中大動脈、頭部等),而子彈射中心臟的死亡也只是實現死亡的一個子類。所以,如果鍾磊的理由(Z1)成立,那麼我們也應該否認子彈射中心臟導致死亡這種因果關係。這樣就幾乎找不到什麼成立的導致死亡的因果關係了。比如,我們根本無法確定一個身體區域D使得,「倘若子彈射中D就會死,而且倘若子彈沒射中D就不會死」。況且,即使找到這樣一個區域,還是會有「子彈沒射中D但被嚇死了」這種可能,所以條件(N2)還是不能被滿足。因此根本無法對什麼是死亡的原因下任何判斷。(除非你將A定義為「死亡的所有可能的原因」,然後說A是死亡的原因。)

同樣,以上面引言中的例子為例,假設可以由(Z1)得出P1(即神經元C-fibre 126的激活)不是M2(即縮右手)的原因,那麼我們同樣可以得出,M1(即右手拇指灼熱的疼痛)也不能是M2的原因,因為,倘若一個干預使得M1不出現(即沒有「右手拇指灼熱的疼痛」這個事件發生),顯然M2還是可以出現,比如,還可以有M1*=「右手拇指刺疼」,M1**=「右手食指灼熱疼」等等情況,會使得M2出現。而且不難看出,對任何一個我們直觀上所認為的M2的原因A,都可以有相應的A*、A**等等,使得假如一個干預使得A不出現,A*、A**等等還是會出現,而且會使得M2出現。因此我們將無法舉出M2的任何原因。

事實上,在鍾磊的文章中,除了那個鴿子的例子,他沒有舉出任何其它有意思的、自然的例子來說明,他的因果理論可以斷言什麼因果關係存在。因為日常生活中發生的事情一般都不會是像那個鴿子例子那樣,是人為訓練、設計的結果,使得我們可以輕易地舉出充分且必要的原因。日常生活中發生的因果關聯一般都無法滿足雙向條件(N1)、(N2)。

而且,即使是對這個鴿子例子,鍾磊的雙向條件因果性概念其實也會帶來一些問題。比如,假設鴿子的視覺機制與我們人類的視覺機制很不相同。比如假設鴿子其實將某種在我們看來不屬於紅色的、極為少見的色調C看成與紅色非常相近。因此,訓練鴿子每當看見紅色物體都會去碰以後,鴿子自然地對那種極為少見的(在我們看來非紅色的)色調C的物體也會去碰。但假設我們不知道這一點,因為訓練中沒機會用到那種極為少見的色調。或者假設鴿子能夠區分某兩種我們肉眼無法區分的色調A和B,而且鴿子將其中一種色調A視為與紅色非常相近,將另一種色調B視為與紅色很不同,因此鴿子對A會去碰而對B不會去碰。那麼,依鍾磊的雙向條件,在這兩種情形下我們都不能說看見紅色因果地導致碰。我們作關於碰的原因的因果判斷時,必須把那種極為少見的色調C,或那種我們無法識別的色調A包括進去。這實際上意味著,在我們完完全全地了解鴿子對所有色調(包括我們肉眼無法區分的色調)的認知能力之前,我們無法作任何正確的關於鴿子看見什麼顏色的物體會導致它去碰的因果判斷。這似乎很荒謬的。在自然的情境中,充分且必要的原因經常是非常難搞清楚的。還有,假設在原來的例子中我們繼續訓練這隻鴿子,使得鴿子看見黃色物體時也去碰。那麼依鍾磊的論證我們將不得不說,看見紅色不再是碰的原因了,因為如果紅色不出現而是出現黃色,鴿子還是會去碰。但依我們通常的理解,已經建立起的看見紅色導致碰這一因果關係,不會因為看見黃色也去碰了而消失掉了。

所以,如果認為只有鍾磊所理解的這種雙向條件因果關係才是因果關係,這似乎很不合理。如果在一個情境中我們很容易確定某個結果的滿足雙向條件的原因,即充分且必要的原因,那麼在對那個結果提出因果解釋時,我們的確應該提出那個充分且必要的原因,因為那是對原因的最完備、準確的描述,否則我們就有有意誤導的嫌疑。但問題是,在絕大多數自然的情境中,確定滿足雙向條件的原因是非常困難的(如果不是不可能的),因此我們常常很自然地只是舉出一個充足原因。用那種很特別的、條件苛刻的、自然情境中極為少見的雙向條件因果性來否認向上、向下因果關係存在,這似乎不是有意義的做法。

另一方面,前面提到,刺激視網膜(P1)會同時導致大腦事件(P2)和心理事件(M2),這種因果關係應該是所有科學家和幾乎所有哲學家都承認的因果關係,其中包括P1M2這種向上因果。所以,與鍾磊的雙向條件因果理論不同,干預主義、反事實條件句因果理論等目前流行的因果理論都可以預測這其中非常明顯的向上因果存在。這應該不奇怪。否則,很難想像這些因果理論會受到那麼多人的認可,會被一些科學家用來作為尋找數據中的因果關係的模型,而不是被認為是屬於異常的、不實際的、出於某種哲學上的奇思異想的因果理論。

這裡還需要澄清一點。李斯特和孟吉斯([6],p.480)也討論過鴿子例子,以及類似於本文引言中的P1M2的例子。他們同意雅布羅的判斷,[5]即在他們所考慮的鴿子例子中(即不同於鍾磊的例子),出現猩紅不是啄的成比例的原因(proportional cause)。所謂「不成比例」指的就是,猩紅作為啄的原因過於狹窄,因為其它的紅色也會導致啄。同樣,P1也不是M2的成比例的原因。但是李斯特和孟吉斯也同意,出現猩紅是啄的充足原因(sufficient cause),P1是M2的充足原因,雖然不是成比例的原因。所以他們的因果概念也是很不同於鍾磊的雙向條件因果性。他們沒有像鍾磊那樣完全否認在那些典型的心物因果關係的例子中P1對M2有因果效力,甚至是充足的因果效力。他們不會說,只有A是B的成比例的原因的時候我們才能說A因果地導致B。

四、因果理論與排斥論證的關係

只要承認P1對M2有充足的因果效力,我們就必須考慮,這一點是否就足以使金在權的排斥論證成立。換句話說,要使得金在權的論證成立,而且能對非還原物理主義帶來嚴重挑戰,只要在上面引言中的(1)—(4)中定義一個清晰的因果概念,而且非還原的物理主義者對這個因果概念不得不接受(1)—(4)。不需要依這個因果概念所提出的因果解釋是某種意義上最好的、最完備的因果解釋,尤其不需要它是那種成比例的因果性,或充分且必要因果性。金在權所假設的因果概念有這些特徵:(i)為適應非還原物理主義者的一些想法,假設屬性具有因果效力,結果是由原因屬性的效力導致的;(ii)為保證P1M2,作為原因的屬性的效力應該可以充足地導致結果出現,但不必是唯一可能充足導致結果出現的效力,也不必是所謂成比例的,或可作為最佳因果解釋的原因。(i)使得非還原物理主義者樂於接受(3),因為這是心智屬性不等同於物理屬性的一個保證。(i)和(ii)似乎是清晰、明確的,而且非還原的物理主義者對這個因果概念似乎不得不接受(1)—(4)。如果一個因果理論不能容納這個因果概念,那麼我們似乎應該說,那個因果理論模擬了某些因果概念但不能模擬這個因果概念。金在權的論證不應受此影響。

鍾磊的論文中提出,我們關於因果關係的直覺可能是不可靠的。但在這裡說我們的直覺不可靠可能不恰當。因為所討論的那些因果理論都更像是語言學中的句法理論而不是像物理理論。假如某個句法理論不能預測某一類我們直觀上認為合句法的語句,你不能說我們的直覺不可靠,只能說這個句法理論還不全面,沒有概括我們的所有句法直覺。同樣,那些因果理論的目的似乎正是用數學-邏輯模型來模擬我們直觀上對因果關係的理解、使用,包括模擬各種類型、各種程度的因果關係。如果這樣一個因果理論不能模擬某個直觀上清晰的因果關係,那麼我們只能說那個因果理論還不全面,不能說直觀不可靠。也許那些理論的提出者是期望用那個理論所能表達的種種因果關係概念,來替代直觀上的因果概念,但那也是以那些理論概念確實能夠刻畫各種直觀上清晰、合理的因果關係為前提。否則還是只能說那個理論還不完備。

當然,有可能我們直觀上所接受的某個因果概念其實只是表面地、具有欺騙性地清晰,而其實有嚴重問題,有可能它所想指稱的那種因果關係其實是子虛烏有的。但如果我們真的認為金在權所設想的那種因果關係是子虛烏有的,那我們需要提出一些論證。反事實條件句因果理論、伍德瓦德的干預主義因果理論、李斯特和孟吉斯的理論等等理論的基本做法,似乎都是構造數學—邏輯模型來模擬我們直觀上對因果關係的種種理解、使用,都是以能夠成功地表達直觀為目的。即使一個這樣的理論真的不能容納金在權所假設的因果關係,僅僅依此似乎不能證明金在權所設想的直觀上的因果關係是子虛烏有的,既然直觀上多數人都認為它確實存在,而且它似乎也是科學中常用的。要證明金在權所設想的因果關係是子虛烏有的,應該是試圖直接指出那其中有什麼問題,比如,指出它與我們已接受的某些科學或形而上學理論其實有衝突,或從形而上學的角度去論證那裡所設想的所謂屬性的「效力」有問題,等等。

筆者認為,在這方面,伍德瓦德以及李斯特和孟吉斯等人回應金在權的排斥論證的策略也是不夠的。他們沒有像鍾磊那樣用一種特異的因果概念來完全否認所有向上因果關係P1M2。他們的策略其實是想說:M1對M2的因果效力與P1對M2的因果效力之間,既不是過決定,也不會互相排斥,又是不等同的,因此,上面引言中的(1)—(4)都可以成立,其實沒有互相衝突。伍德瓦德在他的論文[4]的末尾承認,如果把因果關係理解為一種實在的物理過程,那麼(1)—(4)的確是會互相衝突,但他認為我們可以拒絕這種對因果性的理解,而是接受用反事實規律性刻畫的干預主義因果性。他提出,在基礎物理學中我們其實不需要那種實在的因果性概念。對於干預主義因果性,(1)—(4)就都可以成立,不互相衝突。

但問題是,非還原的物理主義正是想強調,特殊科學中的因果性是真實的,而又不能還原為底層的物理規律性。所以,指出基礎物理學中不需要那種實在的因果性這一事實,無助於非還原的物理主義。而另一方面,我們在特殊科學中對因果性的直觀理解,一般是把因果關係理解為一種實在的關聯,而不僅僅是反事實規律性。比如,一個醫學研究者想找出癌症或阿茲海默症的原因,她想找的是一個真實的、可以物化的、很實在的關聯機制,而不僅僅是一些反事實規律性。干預主義的因果圖以及條件(M)等,也許可以幫助她找出那些真實原因,但如果一個干預主義因果理論家對她說,因果關係僅僅就是在於那些在種種干預之下的反事實規律性,她可能不會滿意。她顯然想要找的是可以保證那些反事實規律性存在的、可以實現那些反事實規律性的、真實的因果機制。

所以,如果我們回到金在權的排斥論證,問題就是:M1M2與P1M2是否是基於兩個不等同的,又同樣真實的因果機制。直觀上應該不是,因為這應該不是過決定的情形。但如果是同一個因果機制,那麼M1與P1就似乎沒有互相獨立的因果效力,因此就不是互不等同的屬性。這個論證還是很有力的。

鍾磊的論文對金在權的論證作了很好的重新表述,讀者可參考鍾磊的論文及其中所引的進一步參考文獻。

見[2]、[3]、[4]。更多參考文獻請見鍾磊的論文。

見[2]中對這些因果關係的干預主義刻畫。

注意:前面已經說明了,反事實條件句因果、伍德瓦德的干預主義因果、李斯特和孟吉斯的理論等等事實上都能容納充足因果性(sufficient cause),包括P1M2這種向上因果關係。這是對一個合理的因果理論的基本要求。

參考文獻:

[1]Zhong,L."Sophisticated Exclusion and Sophisticated Causation"[J].Journal of Philosophy,2014,111:341-360.

[2]Woodward,J.Making Things Happen:A Theory of Causal Explanation[M].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3.

[3]Woodward,J."Mental Causation and Neural Mechanisms"[A].J.Hohwy.,J.Kallestrup(Eds)Being Reduced:New Essays on Reduction,Explanation,and Causation[C].New York:Oxford,2008,218-262.

[4]Woodward,J."Interventionism and Causal Exclusion"[EB/OL].preprint,http://philsci-archive.pitt.edu/id/eprint/8651(2016.4.10).

[5]Yablo,S."Mental Causation"[J].Philosophical Review,1992,101:245-80.

[6]List,C.,Menzies,P."Nonreductive Physicalism and the Limits of the Exclusion Principle"[J].Journal of Philosophy,2009,106:475-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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