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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號稱千古仁君 卻為這事不惜動用凌遲之刑

我時常掩飾不住自己對罪惡的憎恨,看到人販子光天化日之下強搶小孩的報道,總是恨不得將人販子暴打到殘廢;看到兇徒在6年時間內姦殺了一名少女與兩名幼女、殺害了一名幼兒的新聞,也忍不住評論:對這種人渣,應該凌遲處死,槍斃太便宜他了。

我發現,假如有人在微博上隨意發布一條支持凌遲等酷刑的言論,肯定會被無數網友大罵「腦殘」;但如果我們是在轉發相關新聞報道的同時喊出「凌遲」的呼聲,則會得到許多網友的附和。不奇怪,因為我們的情緒都被惡貫滿盈的犯罪行為調動起來了,我們共同感受到了自己內心對於罪惡的憎恨。

也是在這個時候,我突然理解了為什麼宅心仁厚的宋仁宗居然會啟用凌遲之刑。

凌遲在宋代並非法定之刑,但偶爾會被用來對付窮凶極惡之輩。不過,宋朝凌遲的行刑方式,倒不是明清凌遲那種「寸而磔之,必至體無餘臠」,而是「先斷斫其支體,次絕其吭」,但這也已經非常殘忍了。宋真宗時,曾有一位叫做錢易的士大夫,上書請求廢除凌遲等法外之刑:「竊見近代以來,非法之刑異不可測。不知建於何時,本於何法,律文不載,無以證之。亦累代法吏不敢言,至於今日乃或行之。劫殺人、白日奪物、背軍逃走與造惡逆者,或時有非常之罪者,不從法司所斷,皆支解臠割,斷截手足。……望乞自今後明下詔書,斷天下非法之刑,止存絞、斬。」

錢易看來並不知道凌遲之刑建於何時、本於何法。後世學者的研究表明:凌遲作為一種法定刑名,最早見於遼朝。大遼立國後,「定製契丹及諸夷之法,漢人則斷以律令」,意思是說,對契丹人及其他部落適用契丹習慣法;對遼地漢人則沿用唐朝律令。而凌遲之刑只用於契丹人。由此可見,凌遲應該來自契丹部族的習慣法。

宋人對凌遲的稱呼,有時也記作「陵遲」,有時又記作「凌持」,這是音譯外來詞的常見語象,看來「凌遲」應該是對契丹語的音譯(參見孔學《論凌遲之刑的起源及在宋代的發展》)。

據此,我們認為,凌遲之刑起源於遼國,並於五代時傳入了中原,但畢竟不是中原王朝的法定刑。宋末馬端臨編撰《文獻通考》,稱「凌遲之法,昭陵以前,雖凶強殺人之盜,亦未嘗輕用」。「昭陵」即永昭陵,指宋仁宗。馬氏言外之意,可能是暗示宋仁宗「輕用」凌遲之刑。

宋仁宗確實曾經下詔啟用凌遲。那是天聖九年(1031),仁宗皇帝頒下一道詔書:「如聞荊湖殺人祭鬼,自今首謀若加功者,凌遲、斬;募告者,悉畀犯人家資;捕殺者,重其賞。」首次以敕令的形式提出在特定範圍內適用凌遲之刑。如果是其他君主動用凌遲,我們不會覺得意外;但宋仁宗下詔啟用凌遲,真的有點讓人意想不到。

在我們的印象中,宋仁宗顯然是一位仁厚之君。宋人筆記《北窗炙輠錄》記錄了宋仁宗的一樁軼事:一日早晨,仁宗視朝,面色很差,大臣問:「陛下今日面帶倦容,為何?」仁宗說:「昨晚睡得不好。」大臣疑之,以為皇帝昨夜「操勞」過度,於是進言:陛下請保養聖躬,不可沉溺於美色云云。仁宗大笑說:「卿想到哪裡去了?只是因為肚餓,才失眠了。」大臣皆大驚,問:「怎麼回事?」

仁宗說:「昨晚睡覺時,覺得有些餓了,想吃烤羊排,但寢宮裡又沒有羊排,因此餓了一宿。」大臣說:「何不令御廚供應?」仁宗說:「我也想過,可是祖宗法中並無夜供燒羊的先例,如果由我破了例,後世子孫自此仿效,不知每夜會殺幾頭羊,還是忍點餓算了。」

《北窗炙輠錄》的作者感嘆說,「嗚呼,仁矣哉!思一燒羊,上念祖宗之法度,下慮子孫之多殺,故寧廢食。嗚呼,仁矣哉!宜其四十二年之間,深仁厚澤,橫被四海也。」

另一本宋人筆記《東軒筆錄》也說:「仁宗聖性仁恕,尤惡深文,獄官有失入人罪者,終身不復進用。至於仁民愛物,孜孜惟恐不及。」曾有一名叫做韓中正的官員,在擔任司法官任上,犯了「失入人罪」的錯誤,被停職。多年後刑部又舉薦他當「詳覆官」(負責複核刑案的法官),宋仁宗仍記得他的名字,說道:此人以前不是失入人罪嗎?「既嘗用法不當,乃可以為法官乎?」詔令台諫彈劾舉薦者之罪。

元人編撰《宋史》,讚頌宋仁宗:「《傳》曰:『為人君,止於仁。』帝誠無愧焉。」但就是這位廟號「仁宗」的君主,卻特別下詔宣布對荊湖地區的「殺人祭鬼」犯罪分子動用凌遲之刑。這又是為何?有些網友看了一點簡單的介紹,大罵宋仁宗是「殘暴而偽善的典型」。但我敢說,這些網友對歷史認知十分淺薄的可能性,遠遠大於宋仁宗偽善的可能性。

要理解宋仁宗為什麼會啟用凌遲之刑,應當回到歷史現場,設身處地感受一個正常人面對「殺人祭鬼」行為時的愛憎。今天的人可能不知道:宋朝之時,巴峽、荊湖一帶,民未開化,一直保留著諸多原始而野蠻的部落習俗,其中最為違背華夏文明的惡俗,便是「殺人祭鬼」。讓我引述幾名宋朝人的記述吧——

北宋淳化元年(990),一位叫羅處約的官員出使峽州,向朝廷報告說:「巴峽之俗,殺人為犧牲以祀鬼,以錢募人求之,謂之『采牲』。」當地土著向祚、向收兄弟,收受富人十貫錢,替其「采牲」,誘殺縣民李祈之女,「割截耳、鼻,斷支節,以與富人」。這個案子震動朝廷,宋太宗遂下詔「劍南東西川、峽路、荊湖、嶺南等處管內州縣,戒吏謹捕之,犯者論死」。

然而,儘管官方嚴令禁止,但巴峽、荊湖一帶的「殺人祭鬼」之俗,卻未能禁絕。到了宋仁時朝,還有官員記述:「湖南之俗,好事妖神,殺人以祭之。凡得儒生為上,祀僧為次,餘人為下。」

從史料的記載來看,荊湖地區「殺人祭鬼」的惡俗非常頑固,南宋淳熙年間,還有地方官員向朝廷報告說:「湖外風俗,用人祭鬼,每以小兒婦女,生剔眼目,截取耳鼻,埋之陷穽,沃以沸湯,糜爛肌膚,無所不至。」直至南宋後期,還有荊湖地區的地方官發布了「殺人祭鬼禁約」:「訪聞本路所在鄉村,多有殺人祭鬼之家,平時分遣徒黨,販賣生口,誘掠平民,或無所得。則用奴僕,或不得已,則用親生男女充代,臠割烹炮,備極慘酷,湘陰尤甚。……如有違犯,不分首從,並行凌遲處斬,家屬斷配,家業抄籍充賞。」

請想像一下:當這些報告「殺人祭鬼」惡俗的奏疏送達御前,如果你是宋仁宗,你會不會感到憤慨?內心有沒有生出一種試圖以重典懲治之的衝動?我相信,宋仁宗應該是深深震驚於「殺人祭鬼」的野蠻行徑,才憤然下詔:「如聞荊湖殺人祭鬼,自今首謀若加功者,凌遲、斬!」

但是,今人對這種基於激憤的重典主義提出抨擊,也是對的,因為凌遲一旦成為刑名,便不可避免地存在著被濫用的危險,儘管宋仁宗本人已注意到凌遲之刑被濫用的情況:明道元年(1032),他又下詔限制凌遲的適用:凡「獲劫盜而情涉巨害者,毋得擅行凌遲,須奏聽裁」。然而,凌遲之刑畢竟還是出現了濫用之勢:宋神宗時,「詔獄繁興,口語狂悖者,皆遭此刑」。

南宋時,凌遲之刑的施行,已經引起了一部分士大夫的不安,陸遊向皇帝上了一道札子說:凌遲之刑,「感傷至和,虧損仁政,實非聖世所宜遵也。議者習熟見聞,以為當然,乃謂如支解人者,非陵遲無以報之。臣謂不然。若支解人者必報以陵遲,則盜賊蓋有滅人之族者矣,蓋有發人之丘墓者矣,則亦將滅其族、發其丘墓以報之乎?國家之法,奈何必欲稱盜賊之殘忍哉」?

到了元明清時期,凌遲更是被列為法定刑,執行方式也向「千刀萬剮」的極端化演化。北宋初錢易對凌遲之刑的憂慮——「臣恐近代非法之刑,非陛下能除之,則後代相承,益為常行矣」,終於成了殘酷的現實。

所幸,在今日的文明社會,已完全不存在凌遲之刑死灰復燃的可能性。所以,當我們對某個惡貫滿盈的罪人發出「凌遲處死」的呼聲時,只不過是強烈表達我們的羞惡之心而已,並不具有任何現實的危害性。

原標題:寬仁的宋仁宗為什麼要動用殘忍的凌遲之刑?本文來源於微信公眾號:我們都愛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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