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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無罪,古玩城購物何罪之有?——延安倒賣文物案判決之後

一次普通的古玩城購物之旅,突然變成一起刑事案件,收藏愛好者面臨倒賣文物罪指控;一場營救就此展開,控辯雙方激烈較量,錯案的本質逐漸揭開;法院變相承認錯誤,判決後當事人很快獲釋;但錯誤的有罪判決猶如一把懸在八千萬收藏家頭頂上的利劍,隨時可能落下,傷及無辜;關注本案,就是關注每一個收藏家自己的命運。

一、古玩城淘寶竟成倒賣文物犯罪

1、重獲自由

國慶前夕,大成律師事務所的錢衛清律師、吳煒鵬律師接到了來自寧夏被延安法院釋回家的當事人的電話,得知當事人已經平安回到家中,當事人感嘆自由來之不易,衷心感謝兩位律師。時隔一年零三個月,因古玩城購物被捲入倒賣文物案的普通收藏愛好者終於被釋放,能夠回到闊別已久的家人身邊共度國慶,噩夢暫時告一段落。延安市寶塔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寶塔法院」)完全按照被告人實際羈押的時間確定刑期,一審判決後很快放人,可以說是變相承認了錯抓、錯訴,在一定程度上制止了被告人繼續承擔刑責。然而,不可否認的是,寶塔法院在事實和法律面前不能堅守底線,仍然做出有罪判決,不但令三名被告人蒙冤,更製造了一個可怕的先例。

作為律師,實在不能接受當事人的感謝之意。有罪釋放,雖感欣慰,卻更感到悲哀、無奈和憤怒!當年抗日戰爭,延安沒有「淪陷」,而今,延安卻因為此事,成為法治「淪陷」之地!

2、突如其來的牢獄之災

一切始於去年6月,寧夏的收藏愛好者李某某、魏某某、馮某某等四人一起駕車外出,打算去周邊地區淘淘古玩、散散心。四人在甘肅西峰市聖鼎國際古玩城等地購買了一些古玩後,正準備前往延安繼續行程,不料卻在途中遭公安機關攔截,此後李某某、魏某某、馮某某三人以涉嫌倒賣文物罪為由被拘留、逮捕、提起公訴。

(本案中收藏愛好者在古玩城以仿品購買的銅壓印)

延安市寶塔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寶塔檢察院」)指派的公訴人稱,2015年6月13日,為了牟利經事先預謀,被告人李某某、魏某某、馮某某乘坐他人駕駛的車輛從寧夏出發,分別沿路在甘肅省慶陽市、寧縣等地的古玩城及古玩城外的地攤上低價收購文物,李某某購買的玉璜1件、石印善本書2套、銅押印2枚、魏某某收購的銅押印2枚、馮某某收購的玉飾1塊,經延安市文物研究所鑒定為國家三級文物。三人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已觸犯《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應以倒賣文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3、大成律師遠赴延安出庭作無罪辯護

普普通通的收藏愛好者,平平常常的古玩城購物,突然間竟面臨倒賣文物罪的指控,這不但令幾位當事人感到震驚,更在當地收藏家群體中引起恐慌,寧夏收藏協會急忙向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錢衛清律師告知了這起案件。錢衛清律師團隊近年來一直為國內收藏家的權益保護奔走,非常同情幾位當事人的遭遇,在會見當事人家屬、全面了解案情之後,認為李某某、魏某某、馮某某的行為並不構成犯罪,對於延安基層司法機關認定收藏愛好者為犯罪的行為做法深感氣憤,決定擔任辯護人。

2016年3月17日,本案首次開庭,庭審中三名被告人均不認罪,大成律師事務所錢衛清律師、吳煒鵬律師等四名律師作為辯護人一致做無罪辯護。控辯雙方圍繞鑒定結論是否有效、三名被告人是否具有牟利目的、購買的物品是否屬於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等焦點問題展開了激烈的辯論,庭審從下午兩點半一直持續到晚上九點。期間,辯護人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證明力、公訴人的邏輯、法律的理解與適用、目前我國收藏界的實際情況、三名被告人行為的本質等角度,對公訴人的觀點一一進行了駁斥,一針見血地指出三名被告人購買古玩屬於合法、正當的收藏行為,不構成犯罪。

(本案收藏愛好者在古玩城邊地攤以仿品購買的玉璜)

這次庭審也顯示出當地基層司法人員對於《刑法》、《文物保護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兩高司法解釋」)關於倒賣文物罪的規定非常陌生,對於古玩、收藏沒有基本概念,反覆問被告人什麼是古玩、被告人有沒有購買和收藏古玩的資質,預設「普通人不能購買文物、買了就是犯罪」的錯誤立場,沿用計劃經濟時代的落後思維與執法理念,想當然地對幾位收藏愛好者採取有罪推定,在偵查及庭審過程中反覆對其進行誘供、逼供、嘲諷、譏笑,庭審期間期間還出現了公訴人藐視法庭、公然威脅被告人及其家屬,被辯護人及時制止,以及根據辯護人要求播放同步視頻,拆穿虛構訊問筆錄內容等頗為令人震驚的情形,反映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得不到保障,甚至連人格都得不到起碼的尊重。對於訴訟中出現的種種違法現象,大成律師也專門撰文進行了分析。

4、各界強烈關注,司法機關騎虎難下

國內絕大多數收藏家,可能或多或少都有過到古玩城購物的經歷。正當民間收藏在黨和國家的鼓勵下逐漸繁榮之時,去年底公布的兩高司法解釋又引起很大爭議,許多收藏家擔心該解釋會不當擴大打擊範圍,把普通的購買古玩當成犯罪行為。本案中延安基層司法機關如此簡單粗暴地對待幾位寧夏幾位收藏愛好,更令民間收藏家們的擔憂雪上加霜,一時間本案受到了全國各地的收藏家和其他各界人士的廣泛關注,《民主與法制》等媒體也對該案進行了報道,作了全面深刻的分析,一致認為將古玩城收購古玩行為認定犯罪極為不妥。

(本案收藏愛好者在寧縣合法經營的古玩店購買的玉飾)

訴訟中,辯護人的意見合乎事實、法律,而公訴人的指控不但與法與理無據,更顯得不近人情,原本打玉飾算草草判決的寶塔法院頓時騎虎難下,遲遲不能作出判決。案件發展到這一步,錯誤提起公訴的寶塔檢察院更是格外緊張,但檢察院並沒有從自己身上找原因,糾正錯案,反而向北京市律師協會進行投訴,稱辯護人公開報道案情有損檢察院的聲譽,要求律協查處辯護人,試圖以此報復辯護人並通過律協給辯護人施壓。但辯護人不懼壓力和打擊報復,據理力爭,投訴無果。畢竟辯護人的行為不但完全合法合規,而且有助於廣大收藏家了解案件真相,正確理解法律、規範收藏行為,認識違法辦案行為,發揮律師依法執業的作用,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利益,具有充分的合理性與正當性。

5、認罪放人,變相的辯訴交易

專業的辯護意見面前,寶塔法院實際已經認識到這是一起被錯誤提起公訴的案件,態度上緩和了許多。遺憾的是,寶塔法院仍然缺乏依法糾正錯案的勇氣與擔當,在接下來的四個月里不作出判決,也不組織重新鑒定,僅僅讓公訴人補充了一些不甚重要的證據。期間,法院反覆勸說被告人認罪,認罪輕判,不認罪重判,而被告人長期身陷囹吾,每天都戰戰兢兢,早已身心俱疲,尤其是挂念自己的家人,不忍讓他們在外面無依無靠。權衡再三,雖然明白自己無罪,但為了早日擺脫牢獄之災,被告人最終選擇了認罪。

2016年7月28日,本案再次開庭,對於公訴人補充提交的《寧夏收藏協會入會登記申請表》、延安市文物研究所自己出具的《回復》、與本案無關的一份《情況說明》等證據,辯護人指出,這些證據既不能證明幾位被告人沒有資格從事收藏,也不能證明延安市文物研究所的所謂「司法鑒定」有效,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退一步講,被告人的行為在客觀上保護了購買的物品,沒有造成文物損毀,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情節顯著輕微,至少應免予刑事處罰。公訴人補充了量刑建議,考慮到被告人如實供述罪行,建議對被告人從輕處罰。這看似平靜的庭審,實際是司法機關利用被告人對牢獄的恐懼和對自由的渴望達成的變相的辯訴交易,暗含著深深的無奈。

最終,寶塔法院於2016年9月1日作出一審判決,李某某、魏某某犯倒賣文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三個月,刑期至2016年9月16日止,並處罰金10,000元;馮某某犯倒賣文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三個月,宣告緩刑,考驗期二年,並處罰金10,000元。面對唾手可得的自由,被告人沒有選擇上訴。很快,十天的上訴期很快過去,接著刑期屆滿,李某某、魏某某終於被釋放,重獲自由。

二、法院判決的主要錯誤

1、依據無效的鑒定結論將被告人購買的物品認定為「三級文物」

首先,本案中延安市文物鑒定研究所出具的《延安市文物司法鑒定結論書》無效,不能作為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依據。延安市文物研究所不是司法鑒定機構,沒有《司法鑒定許可證》,具體進行鑒定的樊俊成、王沛、杜林淵三人沒有《司法鑒定人執業證》,同時該研究所也不是國家文物局根據兩高司法解釋指定的有權對案涉文物鑒定出具報告的13家機構之一,該研究所並沒有資質在本案中進行文物鑒定。

(本案收藏愛好者在西峰市古玩城店鋪購買的石印善本)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延安市文物研究所明明不是司法鑒定機構,卻出具所謂的「司法鑒定結論書」,而且該鑒定文書沒有對於鑒定材料基本情況、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鑒定過程的任何分析、說明,直接違反《司法鑒定程序通則》,明顯缺乏必要的嚴謹、科學、客觀、中立。延安市文物研究所直接得出「三級文物」的鑒定結論,沒有任何論證過程,鑒定程序嚴重違法,鑒定結論無效。

事實上,鑒定人樊俊成、王沛、杜林淵三人的身份分別是研究館員、副研究館員、歷史學副教授,由三人出具的僅有結論的鑒定文書,在正常的收藏活動或者民事訴訟中,恐怕都很難被收藏家或法院採信,本案中卻成為將三位收藏愛好者送入大牢的依據,何等輕率!其實李某某隻花了630元就購得了被指控倒賣的玉璜、銅押印和兩套書,其中200元的玉璜和30元的銅押印當時就是當作仿品購買的,正常情況下這樣的價格根本不可能買到三級文物。即便是被指控倒賣的物品中最貴的,由馮某某花三千元購得的玉飾,業內鑒定專家也普遍認為系仿古贗品。

2、無論如何,被告人購買的物品均不是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

根據《文物保護法》第五十條,公民可以收藏通過多種方式取得的文物,公民個人合法所有的文物可以依法轉讓、流通。只有《文物保護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幾類文物才屬於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包括:國有文物(國家允許的除外)、非國有館藏珍貴文物、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壁畫、雕塑、建築構件等、來源不符合該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文物。本案中,公訴人沒有提供任何證據以證明三名被告人購買的物品屬於禁止買賣的文物中的任何一類。事實上,這些物品既不是盜墓或者走私所得,也不是館藏文物,而是在政府許可開辦的古玩城、古玩店購買的,而且司法機關並沒有就賣方將幾件物品出售給三名被告人的行為追究賣方的刑事責任,應推定這些物品系賣方合法所有並依法轉讓給三名被告人,無論其是否屬於文物,都不會構成「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倒賣犯罪的對象根本不存在。

3、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將合法的收藏行為認定為以牟利為目的倒賣文物

公訴人並未提供任何客觀證據證明三名被告人系以牟利為目的倒賣文物。三人僅僅是到周邊地區購買古玩,沒有尋找買家、發送圖片、商談價格、包裝等為出售做準備的行為,對於倒賣可以說八字還沒一撇。並且偵查階段的筆錄和第一次開庭時被告人的陳述均表明,三人購買這些物品的目的僅僅是個人收藏。即便在第二次開庭中,被告人為儘快獲得自由被迫稱想等日後這些物品價值增長之後賣出、賺取差價,這也不過是一種希望藏品升值的收藏愛好者的普遍心理,根本談不上是犯罪故意。畢竟收藏本來也是一種合法的投資行為,法律可沒有規定買了文物只能自己留著欣賞,不能投資增值。判決認定三名被告人以牟利為目的倒賣文物牽強附會,主觀推定,沒有任何事實依據,根本不能認定以牟利為目的。

4、定罪錯誤,量刑也明顯過重

退一萬步講,假設三名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倒賣文物罪,一審判決在量刑上也明顯過重,違背罪刑相適應原則。三名被告人僅僅是作為收藏愛好者,從政府許可開辦的古玩城、古玩店購買了物品,並不構成妨害文物管理。被告人的行為在客觀上保護了所購物品,沒有造成損毀,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同時,三人被指控倒賣的物品數量很少,並且交易價格極低,只花了幾十元至三千元就購得,情節顯著輕微。根據兩高司法解釋,也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可見,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一年又三個月明顯過重,是為了掩蓋之前的錯抓、錯訴,避免引起國家賠償責任和具體辦案人員因錯案被追究責任,羈押多久判多久。此外,被告人並無任何獲利,不應判處罰金。被告人家裡本來就窮,又坐了一年多班房,還被判處罰金,真可謂雪上加霜。

結語:「收藏無罪。」

這是訴訟中幾位被告人反覆述說的一句話,這簡簡單單的四個字,是幾位收藏愛好者內心真實想法的吐露,也揭示了這起案件的本質。此次三位普通收藏愛好者因收藏而被判犯有莫須有的罪名,令人唏噓不已。延安基層司法機關為了掩蓋錯抓、錯訴、免除自身的責任,強行作出有罪判決,實質上剝奪了普通人愛好收藏的基本權利。如果全國各地的司法機關都如此亂作為,那全國八千萬收藏家豈不都要變成犯罪分子了?這一判決是一起明顯的冤案,應依法予以糾正,否則,不利於保護民間的合法收藏行為,嚴重打擊民間保護文物的積極性,對我國文物的法律保護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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