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光天化日下被猥褻,就不算被猥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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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男性在法律漏洞下「裸奔」,也是對女性的的變相歧視。
近日,東北一位22歲的小伙在駕校學車時竟然遭到男教練的性侵,導致他下體充血、淤血腫脹,生殖器也被咬傷…
之後,小伙勇敢地在網上曝光了這件事,警方則在調查後對這名教練做出了拘留10日的行政處罰,駕校也開除了他。
不過,在耿直哥看來,此案卻再次暴露出我國法律中的一個急需填補的巨大漏洞!
圖為受害小伙的爆料微博
這個漏洞就是:目前我國在懲罰性侵害方面的法律,仍然缺乏對於男性的保護,導致男性在遭到暴力性侵害時無法維權。
比如,我國的強姦罪就認定受害者只能是女性:「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換言之,如果被強姦的是男性,那麼就很難按照我國目前的強姦罪去懲罰施暴者,因為男性並不是我國「強姦罪」規定的侵害對象…他們只能想辦法通過「故意傷害」等其他罪名去艱難維權。
不僅如此,在保護幼童方面,我國法律也存在這樣的性別漏洞。
例如我國刑法中的「引誘幼女賣淫罪」,大家從這個罪名中就可以看到,這個罪針對的僅僅是那些引誘未滿14歲的女孩賣淫的犯罪行為,可男童若成為這種犯罪行為的受害者,就無法通過這個法律對犯罪分子進行懲罰。
而除了性侵害,在其他對於侵害方面,我國的法律也存在類似的性別漏洞。
「拐賣婦女兒童罪」就規定了能被這項罪名懲罰的只能是拐賣婦女和兒童的犯罪分子,但如果被拐賣的是男性,法律就是一片空白了。
不過,好在我國目前也在逐漸堵上這些法律漏洞。比如在2015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就將我國的「猥褻罪」的被犯罪對象從原本的「婦女」改為了「他人」。
這一修改也很快令遭到猥褻侵害的男性受害者有了維權的依據。去年7月,蘇州市就判決了全國首個「男男猥褻案」:當地一名保安隊長以喝酒聊天為由,把多名年輕的保安隊員灌醉後強制猥褻,最終被當地法院判處了2年9個月的刑期。
但遺憾的是,今天被曝光的這起駕校男教練猥褻學員小伙的案件,因為案情本身從法律上來講並沒有構成犯罪的嚴重程度,所以最終只能由警方按照治安處罰法拘留10日。但如果當時小伙選擇反抗,而教練仍然採取暴力行為繼續作案,那麼這就構成了犯罪,可以被公訴判刑了。
當然,僅僅「猥褻罪」的「去性別化」還遠遠不夠,正如耿直哥前面所說,男性在面對強姦這種暴力性侵害以及拐賣等其他侵害時,仍然處於難以有效維權的局面。這也就需要我們的立法機關儘快填補這些法律漏洞,保護男性的權益。
實際上,這樣的呼聲過去這幾年很多媒體和法律專家都在發出。而在境外,除了很多發達國家早已把相關罪名「去性別化」,我國的澳門和香港地區也都沒有限定性暴力犯罪中,犯罪人和被害人的性別。
另一方面,我國法律上這種對於男性的「性別漏洞」,其實也是對女性的一種變相歧視。
《人民法院報》今年7月刊登的一篇由法律人士劉仁文和高鈺撰寫的文章就指出,這種性別漏洞其實潛藏著一種觀念,即「將女性置於附屬於男性的從屬地位」,進而才將女性視為保護的對象,而不是獨立自主的、和男性擁有平等地位的權利主體。
因此,他們認為刑法對女性「過度保護」背後所隱含的是「物化」女性而不是為女性賦權的思想,因此是一種變相的歧視。
所以,耿直哥今天再次呼籲我國立法機關儘早堵漏,從而更好地保護男性的法律權益,並破除這一性別漏洞對於女性的變相歧視。
來源:環球時報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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