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要重罰性侵女童的猥瑣男?
我先講一起記錄在清人吳熾昌《客窗閑話》中的「性侵女童案」:
某地「有七十餘歲老翁,愛鄰女幼慧,保抱提攜,勝於己出。父母知翁誠實,使女拜翁為義父,往來無間」。這女孩子才十歲,正是半懂事半不懂事的年紀。一日,女孩父母因為要到親戚家奔喪,將女兒託付給老翁看護,老翁於是過來家裡暫住。次日,父母歸來,見女兒走路姿勢不大對勁,便叫來問話。女兒的回話讓爹娘如雷轟頂:她被老翁姦汙了,因下體痛疼,所以才行走不便。父母又怒又悲,將老翁告上衙門。
在古代,強姦幼女是一項大罪。縣官趕忙升堂。一問訊,得知詳情:當日,小姑娘因父母不在家,便到鄰舍聽大人閑談。聊天的都是些剛成婚的婦女,所談儘是「陰陽交合之事」。小姑娘聽了很是好奇,便回家「與義父同榻」,想與老翁試行雲雨。老翁開始還不敢幹這禽獸之事,說,「汝年幼稚,決不能成事。」小姑娘說,鄰家姐姐說這事兒「樂不可支也」,非要試試。老翁「久鰥,聞言心動」,便半推半就上馬拉弓,一試之下,小姑娘「疼極幾斃」,老翁怕出事,也不敢硬來,只是責怪小姑娘:「叫你不要試,你偏要,現在受傷了吧?你爸媽回來,千萬不可告訴他們,切記切記。」
根據審訊所得,這是一起情節離奇的強姦未遂案。那時候的官府,倒不敢回護老翁,將責任推到不懂事的小姑娘身上,而是比較講求「情法兩得其平」,一方面,「先開導其父母,為此女留名節地步,將來擇配,不至為人所棄」;另一方面,按律作出判決:強姦幼女已成者,當斬;老翁「因喊即止」,屬強姦未遂,「依強姦十二歲以下幼女未成例,改發煙瘴充軍。即年逾七十,不準收贖」。
清代的刑律規定了「強姦幼女罪」:強姦十二歲以下幼女致死,或將十歲以下幼女誘姦者,判斬刑;強姦十二歲以下幼女幼童未遂,發配遠邊為奴。清律「強姦幼女罪」的立法淵源來自南宋的《慶元條法事類》。
宋代之前,法律對強姦罪的處罰並不嚴厲,比如唐代,《唐律疏議》規定:「和姦(通姦)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兩年」;「強者各加一等」。對強姦罪的懲罰只是在「通姦罪」刑罰的基礎上「各加一等」而已。大概也因為此,唐人的男女關係很是混亂,以致有「臟唐」之說。宋人加大了對強姦罪的懲罰力度,北宋時,對強姦有夫之婦者,「決殺」。南宋制訂的《慶元條法事類》,在「諸色犯奸」條目下規定:「諸強姦者,(女十歲以下雖和也同)流三千里,配遠惡州;未成,配五百里;折傷者,絞。」
這條在立法史上具有開創性的法條,這裡不妨略加解讀一番。顯而易見,宋律對強姦罪的處罰已經很嚴厲了:「流三千里,配遠惡州」;如果對被侵犯婦女的身體造成損傷(宋代法律術語叫「折傷」),則判處絞刑;就算強姦未遂(宋代法律術語叫「未成」),也要刺配五百里。應該說,這一立法顯示了宋人更加註重對女性的法律保護。另外,按宋朝的法律倫理,婦女被強暴時奮起反抗、殺死施暴者,是免罪的。宋徽宗建中靖國元年,昌州有個叫何任的婦人,「夫死已經十年,守志不嫁」,一次亡夫的兄弟盧化鄰竟來逼奸,「阿任倉卒之間,無可逃免」,殺了盧化鄰。因為出了人命,便進入刑事司法程序,最後,皇帝下詔宣布阿任無罪,並表彰了她,「支賜絹五十疋」。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慶元條法事類》創造性地確立了「強姦幼女罪」:姦汙「女十歲以下雖和也同」。意思是說,對十歲以下的幼女進行性侵犯,即使幼女同意或主動,也等同於強姦罪(宋代法律術語叫「雖和也同」)。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針對「強姦幼女罪」的立法懲罰。這一立法背後的法理,跟現代社會保護未成年人的道理並無不同: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發育健全,不具備獨立的法律人格,因此,她們的意願並不構成否定強姦的要件。根據這樣的法理,所謂「和姦幼女」、「嫖宿幼女」之類的罪名是立不住腳的。
宋朝諸多優良的司法制度,比如「鞫讞分司」制(事實審與法律審分離)、「翻異別勘」制(犯人翻供就必須更換法官或法庭重審),「司法考試」等等,在宋亡之後都煙消雲散了,所幸「強姦幼女罪」的立法還是為後來的元、明、清所繼承,明朝還將「幼女」的法定年齡提高到十二歲,換言之,跟十二歲以下的幼女發生關係,即構成強姦罪。
自宋之後,強姦幼女都是極嚴重的罪行,朝廷也不敢等閑對付。清道光年間,直隸文安縣發生了一起強姦十一歲幼女未遂案,因為知縣未將嫌犯及時監禁,「延至二十餘日」,便受到彈劾,皇帝下詔要求調查該知縣是否「有聽囑受賄及意圖消弭情事」。回到《客窗閑話》記載的那宗強姦幼女案,曾有人替那老翁求情:「這老頭畢竟是被小姑娘所誘,與一般老光棍立意誘姦者大相徑庭,有法挽回乎?」官府答道:「奸幼女者,雖和同強,法無可貸。」
這便是古人對待強姦幼女罪行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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