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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督巡撫一聲令下,便可將犯人就地正法,這種情況靠譜嗎?

清朝的總督是封疆大吏,主管一省或幾省的軍政事務,在很多影視作品中,我們往往可以看到總督一聲令下,便可將犯人就地正法,別說是總督、巡撫,甚至是一個小小的知縣也能掌握百姓的生死大權,那麼現實中,地方官員在司法權力上究竟有多大?真的有權力殺人嗎?

講到司法程序,我們必須要了解一個基本制度,據《清史稿·刑法志三》中記載:「凡審級直省以州縣正印官為初審。不服,控府、控道、控司、控院。」由此可見,五級審判制是清代地方司法權力分配上的主要特徵。

地方五級審判制度的基本情況是:縣為第一等級,《大清律例》中規定,百姓無論什麼案件,首先必須到當地的縣進行控告,如果超越縣直接向上級政府部門起訴者,不僅不予受理,而且還要受到重罰。

府是第二等級,負責府城所在地的一級審判並複審所屬州縣上報和解送的冤獄,寫出量刑意見後轉報按察使司。道為第三級,按大清律例,直隸州一切案犯,均有道轉解送按察使司,直隸州百姓如遇到冤枉案件,也可以向道台上述解決。

按察使司為第四等級,複查、審核府、道上報,解送的一切獄案,並上報總督巡撫。督撫為第五級,對各省應處於徒刑的罪犯,督撫有權作出終極審判,但流刑以上及殺人等重罪,督撫則無權作出最後決定,而是需要寫出量刑意見,送交刑部或專門向皇帝題奏申請處理。

清初、中期這種地方五級司法逐級審核制,使得地方官各級官員對司法都擁有廣泛的介入權,但能直接定罪的卻僅限於苔、杖、徒等輕罪,徒以上的重要刑獄的最高裁決,卻是由刑部、三法司等協助皇帝行使的,地方司法權力很小。

在中央,刑部的作用非常巨大,各種刑案由刑部負責審核,都察院和大理寺雖是三法司的重要組成部分,不過在非會審場合下,都察院、大理寺不得過問刑獄。雍正之後,刑部還掌管了八旗命案和皇帝交辦的「各衙門欽發事件」,因此我們可以認為,刑部的司法權最大。

不過,清朝中央權力集中的最大標誌是「秋審」和秋審之後的勾決。秋審是六部尚書、都察院、大理寺等九卿會同複審各省被列為「監候」的死囚的重要方式。秋審照例在每年的八月上旬舉行,其一系列準備工作由刑部具體操辦。

秋審之後要將結果上報皇帝,由皇帝最終決定執行死刑,這就是所謂的秋審之後的勾決,這也是皇帝掌握天下萬民生殺大權的集中體現。

綜上所述,督撫、臬、道、府、縣這五個地方單位,以及中央的三法司都沒有就地正法的權力,只有皇帝手中的那支筆才能真正決定犯人生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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