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督巡抚一声令下,便可将犯人就地正法,这种情况靠谱吗?
清朝的总督是封疆大吏,主管一省或几省的军政事务,在很多影视作品中,我们往往可以看到总督一声令下,便可将犯人就地正法,别说是总督、巡抚,甚至是一个小小的知县也能掌握百姓的生死大权,那么现实中,地方官员在司法权力上究竟有多大?真的有权力杀人吗?
讲到司法程序,我们必须要了解一个基本制度,据《清史稿·刑法志三》中记载:“凡审级直省以州县正印官为初审。不服,控府、控道、控司、控院。”由此可见,五级审判制是清代地方司法权力分配上的主要特征。
地方五级审判制度的基本情况是:县为第一等级,《大清律例》中规定,百姓无论什么案件,首先必须到当地的县进行控告,如果超越县直接向上级政府部门起诉者,不仅不予受理,而且还要受到重罚。
府是第二等级,负责府城所在地的一级审判并复审所属州县上报和解送的冤狱,写出量刑意见后转报按察使司。道为第三级,按大清律例,直隶州一切案犯,均有道转解送按察使司,直隶州百姓如遇到冤枉案件,也可以向道台上述解决。
按察使司为第四等级,复查、审核府、道上报,解送的一切狱案,并上报总督巡抚。督抚为第五级,对各省应处于徒刑的罪犯,督抚有权作出终极审判,但流刑以上及杀人等重罪,督抚则无权作出最后决定,而是需要写出量刑意见,送交刑部或专门向皇帝题奏申请处理。
清初、中期这种地方五级司法逐级审核制,使得地方官各级官员对司法都拥有广泛的介入权,但能直接定罪的却仅限于苔、杖、徒等轻罪,徒以上的重要刑狱的最高裁决,却是由刑部、三法司等协助皇帝行使的,地方司法权力很小。
在中央,刑部的作用非常巨大,各种刑案由刑部负责审核,都察院和大理寺虽是三法司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过在非会审场合下,都察院、大理寺不得过问刑狱。雍正之后,刑部还掌管了八旗命案和皇帝交办的“各衙门钦发事件”,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刑部的司法权最大。
不过,清朝中央权力集中的最大标志是“秋审”和秋审之后的勾决。秋审是六部尚书、都察院、大理寺等九卿会同复审各省被列为“监候”的死囚的重要方式。秋审照例在每年的八月上旬举行,其一系列准备工作由刑部具体操办。
秋审之后要将结果上报皇帝,由皇帝最终决定执行死刑,这就是所谓的秋审之后的勾决,这也是皇帝掌握天下万民生杀大权的集中体现。
综上所述,督抚、臬、道、府、县这五个地方单位,以及中央的三法司都没有就地正法的权力,只有皇帝手中的那支笔才能真正决定犯人生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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