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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迅當年,幾乎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 | 短史記

文 | 諶旭彬





學者陳明遠曾給魯迅的收入狀況,算過這樣一筆帳:




魯迅前期(1912-1926)在北京教育界任公務員,14年的總收入,相當於2009年的328萬元人民幣;月收入,相當於2009年的2萬元人民幣。中期(1926-1927)在廈門、廣州做大學教授,年收入相當於2009年的35萬元人民幣,月收入相當於2009年的3萬元人民幣。後期(1927-1936)在上海做自由撰稿人,9年總收入相當於2009年的452萬元,月收入相當於2009年的4萬元。①




不管是擺在今天,還是放在當年,魯迅無疑都屬於高收入人群。




以豬肉購買力為標準,1916年1月份,魯迅的薪俸300銀圓,在當時可以買到1346千克豬肉——2015年8月份全國豬肉均價約為28元/千克②,也就是說,在2015年的8月,只有月收入達到3.7萬者,才能與1916年1月份的魯迅購買力相當。這種今昔比較,當然不盡準確,但已足以說明魯迅的收入所處的層次。




魯迅的收入這麼高,在當時,他每個月要繳納多少「個稅」呢?




答案是:魯迅幾乎不納個稅。



魯迅1912年「參加工作」,1914年,北京政府效仿日本,頒布了一份《所得稅條例》,擬對個人的薪資、放款存款利息等開徵所得稅。但因種種阻力,這一條例長期被束之高閣,唯1921年曾以先行徵收官吏俸給的形式,勉強實施過一次, 結果僅徵得10310.67元,成為笑談,旋即中止。③




此次短暫徵收採取官俸先扣再發的方式,魯迅身為教育部公務員,自然避不過。但此後直至去世,魯迅都沒有再繳納過個稅——從1922年到1936年,北洋及國民政府雖然一直都想要徵收個稅,但毫無進展,唯從1928年起,國民政府開始對各級政府機關公務員和國民黨黨部工作人員徵收「所得捐」;但魯迅沒做過國民政府公務員,也不是國民黨黨員。




也就是說,自 「參加工作」直到去世,除了在1921年繳納過不足25塊銀元之外④,可以說,魯迅的收入雖高,卻沒有繳納任何個稅。





圖註:1934年5月10日,魯迅與友人攝於上海內山完造寓所前



這種現象,無疑是不正常的。費正清就曾批評民國不征所得稅,其後果是加重了普通人的消費稅負擔,使富人愈富,窮人愈窮。⑤




自北洋至國民黨,中央政府並非「代表富人利益」不願徵收所得稅,而是因種種阻力,徵收不了。




這種阻力,主要來自兩個方面。




第一,是民意的抵制。1921年的所得稅徵收實施工作,之所以僅從公務員身上徵到1萬多元,最後流產成為笑柄,主要原因之一,即有組織的民意抵抗。該年11月11日,全國商會聯合會,在《申報》上公開刊發給北洋政府的呈文,宣布否認當局的所得稅政策。理由是:1、所得稅的細則本身有不公平的地方;2、當局須先將其他惡稅廢止、並切實履行保護工商的政策;3、所得稅的用途,當局須予人民以監察之權……簡而言之,當時的工商界很重視稅收背後的契約關係,要求「納稅義務」必須與政府的「公共服務」相匹配,「政府未實行裁兵及節省各項糜費以前,人民不能承認此新稅,以供無謂之浪費。」⑥




第二,客觀環境所限。1929年,財政部所聘請的美國「甘末爾顧問團」( E.W.Kemmerer,美國經濟學家,在貨幣方面有卓越成就),來華經過一番調查後,明確建議國民政府不要推行所得稅。其理由有三條:1、經濟上的原因——中國新式工商業不發達,稅源有限;2、技術上的原因——沒有大規模的新式工商業,也就難以普及新式的簿記制度,沒有健全的記賬、查賬制度,國民政府也沒有詳細、精確的人口調查、職業調查以及收入調查,沒法征所得稅;3、行政上的原因——國民政府沒有合格的稅務官僚團隊,因為租界及地方軍閥的存在,行政權難以統一,避稅、逃稅手段太多。⑦



因為上述原因,直到1936年之前,國民政府始終只對公務員及黨務工作人員徵收「所得捐」。




1936年,因對日備戰已進入最後關頭,國民政府才再次提出要征「所得稅」,按孔祥熙的說法,「吾人處此非常時期,要想救亡圖存,思患預防,便不可不未雨綢繆」。以「民族存亡」為前提,民意的抵制自然不復存在;不過,客觀環境仍無改善,所以徵得總額極低,「戰爭期間,所得稅收入只佔歲入中不屬於借貸收益的3%~4%。」⑧




魯迅在1936年10月去世,沒有來得及為抗戰繳納個稅。




如果按1936年底國民政府制定的個稅稅率標準(以月收入30元為起征點,稅率采超額累進位),並以1927~1936年間魯迅的月均收入697元為參考,那麼,魯迅每月需繳納個稅約33.5元。⑨




魯迅當時的697元,大致相當於2009年的4萬元上下。也就是說,魯迅若未去世,則在抗戰爆發時,月入4萬元的他,每月需繳納1922元個稅。這個稅率,在今天看來並不算重。國民政府當日曾公開表示,徵收個稅的政治意義,遠大於其財政意義:




「政府之目的,不在稅收之多少」「所得稅之施行,正為培養我民族道德極佳之工具,吾國民是否願愛其國、能愛其國,將以是卜之。」





圖註:1941年,四川,騎豬的兒童(Carl Mydans拍攝)




注釋


①陳明遠,《魯迅時代何以為生》,陝西人民出版社,2013,P06。②魯迅薪俸的豬肉購買力,引自《魯迅時代何以為生》(2013),P264;2015年8月份豬肉均價,引自《農民日報》2015年9月8日報道《集貿市場生鮮乳價格下降》(第6版)。③《中國年鑒》,1924,P805。④魯迅1921年的官俸年收入超過3000銀圓,不足5000銀圓,按當時的稅率標準,其全年繳納額度不會超過25銀圓,事實上,此次徵收僅實施數月,魯迅的實際繳納額度要少於25銀圓。具體標準,可參見:《大總統公布所得稅條例令》,1914年1月11日;《大總統准財政擬徵收所得稅考成條例指令》,1921年1月19日;《財政公布所得稅先後徵收稅目令》,1921年1月6日。收錄於《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彙編·財政》,P1527-1535。⑤費正清,《中國傳統與變革》,江蘇人民出版社,2012,P421。⑥《商聯合會否認所得稅之呈文》,《申報》,1921年11月11日 ,第5張第18版。轉引自:魏文享,《國家稅政的民間參與——近代中國所得稅開徵進程中的官民交涉》,《近代史研究》2015年第2期。⑦崔敬伯,《所得稅實施問題》,國立北平研究院院務彙報,1936,第3期。⑧(美)阿瑟·恩·楊格,《一九二七至一九三七年 中國財政經濟情況》,社會科學出版社,1981,P74。⑨按1936年個稅徵收辦法:「課稅方法系采超額累進位。凡公務人員自由職業者及其他從事各業者之薪給報酬,每月平均所得未滿三十元者,不課稅;三十元以上至六十元者,每十元納稅五分;超過六十元至一百元者,其超過額每十元課稅一角;超過一百元至四百元者,每超過一百元之額,每十元追加一角;超過四百元至八百元者,每超過一百元之額,每十元追加二角;超過八百元以上時,每超過一百元之額,每十元增課二角,至每十元課稅二元為最高限度。其每月所得之超過額不滿五元者,其超過部分免稅;五元以上者,以十元計算。」詳見:謝霖,《中國現在實行的所得稅》,1936年,國民政府財政部所得稅事務處印刷。⑩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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