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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歌法草案再次提請審議 國人如何表達對國歌的敬意引熱議

國際在線報道(記者 蘭旻):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例會28日就國歌法草案二審稿進行分組審議。此次提交審議的草案對應奏唱國歌的場合進行了補充,細化了不得奏唱、使用國歌的情形,修改了奏唱國歌的禮儀及侮辱國歌等行為的法律責任的條款,對加強國歌教育也作出規定。針對上述修改,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表示贊同,同時也對法律草案提出進一步完善的建議。以下請聽詳細報道。

國歌法今年六月首次提請審議即引發中國社會各界關注。當時,就曾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草案中應增加奏唱國歌的場合,同時細化不得奏唱、使用國歌的情形。二審稿已據此做出了相應修改。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張海陽:「建議在草案第四條中增加一項,規定『各政黨、各人民團體的代表大會或者全體會議』,應當奏唱國歌。此外,建議增加一條,規定『國家鼓勵公民和組織在適宜的場合奏唱國歌,表達愛國情感。』建議將草案第十條修改為『國歌不得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商業廣告,不得在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場合使用,不得作為公共場所的背景音樂等。』」

結合國旗法相關條款,二審稿還對奏唱國歌的禮儀做出修改,規定「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員應當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而對於侮辱國歌的行為,二審稿則建議修改為「在公共場合,惡意修改國歌歌詞,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 ,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8日的分組審議中,大多數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於上述修改表示贊同,同時部分委員也對草案的個別條款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任茂東:「國家鼓勵公民和組織在適宜的場合奏唱國歌,表達愛國情感。國家怎麼鼓勵?難道唱奏國歌還要鼓勵嗎?那麼國家如何鼓勵?適宜的場合是什麼場合?這樣表述是不是不太合適?請起草人斟酌如何表述更準確。」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郭鳳蓮對奏唱國歌的禮儀更為關注。她認為,應進一步明確對「舉止莊重」的表述,充實相關法律條款,「我們現在發現在一些特殊場合奏國歌的時候有些人舉止是不夠莊重的,比如開會的時候要唱國歌,兩個手應該怎麼表現?有的人是背著兩支手,有的人是把手放在桌子上,還有的是抱腹的姿勢。如果這裡不強調的話,不由得一個動作出來,就不夠嚴肅。」

不少委員還表示,國歌法屬於涉及國家主權、應在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需要在通過後適時列入兩個基本法附件三,由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為此,應增設相關條款。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李路:「法律第14條明確了『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國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這是對政府提出的要求,同時也賦予了政府的權利。建議另起一條,明確香港和澳門特區政府在貫徹國歌法當中,應該具有什麼樣的權利。這樣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國歌法或立法實施,也有一個原則依據,有利於國歌法在香港和澳門地區的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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