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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價格司原司長曹長慶獲刑11年 被控受賄511萬僅認100萬

曹長慶否認所有的單位行賄指控,稱沒有對電價調整進行任何不當干預謀利,僅承認私人交往中的100萬元左右受賄事實

國家發改委原價格司司長曹長慶受賄案於8月17日宣判,被控受賄511萬元的曹長慶,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1年。財新記者了解到,曹長慶在庭審中當庭喊冤,否認大部分指控。曹長慶是繼國家能源局原副局長許永盛、能源局核電司原司長郝衛平、能源局電力司原副司長梁波之後又一位當庭喊冤、否認大部分指控的落馬中央部委官員。

2016年9月28日,國家發改委原價格司司長曹長慶受賄案在北京一中院開庭審理。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曹長慶於2007年至2014年,利用擔任國家發改委價格司司長的職務便利,接受北京市中興正信會計律師事務所、河北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等單位和個人的請託,為上述單位和個人在承擔審計業務、電價調整以及安排工作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務共計摺合人民幣511萬元。

據參與庭審的知情人士透露,曹長慶在庭上僅承認了價值100萬元左右的「朋友贈予的高級照相機、鏡頭、房屋裝修費和茶具座椅等物品」,而對檢方指控的400餘萬元電力企業行賄款堅決否認。庭審時,63歲的曹長慶情緒激動,數度落淚,多次表示檢方指控的電力企業的行賄者他並不認識,也從沒有利用職務便利對具體企業電價調整有過任何不當干預行為。

官方簡歷顯示,曹長慶是湖南長沙人,早年從軍,1979年參加過對越自衛反擊戰,因作戰英勇,曾榮獲廣州軍區通令嘉獎。1981年他轉業到湖南省物價局,開始和「物價」打交道。1997年5月,曹長慶上調國家計委,任收費管理司司長;1998年6月,任國家計委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主任;2006年6月改任國家發改委價格司司長,直至2014年5月退休。在臨退休前一個月,他還獲得中央國家機關「五一」勞動獎章。

發改委價格司是發改委的重要職能部門,負責對包括電價、水價等在內的多種壟斷商品和公共服務的價格進行審核和監管,「是權力最大的國家發改委內最有權力的部門之一」。在掌管這個人稱「天下第一司」近八年時間裡,曹長慶直接參与並部分主導了近年來油價調整、葯價調整、階梯電價等多項重大改革。

「最有權勢的部門」自然也是腐敗高危區。2014年8月21日前後,剛剛退休3個月的曹長慶外出回京時在北京機場被帶走調查。一個月後,接任國家發改委價格司司長職務僅四個月的劉振秋亦被帶走調查,同時被帶走的還有兩位副司長周望軍和李才華。據知情人士透露,四位正、副司長落馬均與河北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等電力企業行賄有關。

被指受賄511萬元 為電力企業調整電價謀利

根據公訴方指控,曹長慶自2007年至2014年,利用擔任國家發改委價格司司長的職務便利,接受北京市中興正信會計律師事務所、河北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等單位和個人的請託,為上述單位和個人在承擔審計業務、電價調整以及安排工作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務共計摺合人民幣511萬元。

公訴方列舉了曹長慶所涉的四項犯罪指控:2010年至2014年,曹長慶涉嫌利用職務便利,接受黃某的請託,在中國水電八局參與中國南方電網有限公司等相關工程項目招標投標過程中,向發包方的主管公司打招呼,幫助中國水電八局中標部分工程項目,水電八局中標後將部分工程項目分包給黃某控制的公司。期間,曹長慶涉嫌多次收取黃某的財物,共計人民幣245.7萬餘元。

2008年至2014年,曹長慶涉嫌利用職務便利接受劉某的請託,在電價調整過程中,為劉某控制的北京中興正信會計師事務所等公司承攬龍灘水電開發有限公司、國電大渡河流域水電開發有限公司電價成本審計業務提供幫助,涉嫌收受劉某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50.7萬元。

2013年,曹長慶涉嫌接受姚某的請託,幫助其女在國家發改委實習並承諾為其安排工作,收受姚某給予的價值人民幣34.8萬元的相機和鏡頭等攝影裝備。

2007年至2014年,為河北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華能海南發電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華能楊柳青熱電有限公司、華能集團華東分公司、華能瀾滄江水電股份有限公司、華能天津煤氣化發電有限公司、國電大渡河流域水電開發有限公司、華能北京熱電有限公司、四川白馬循環液化床示範電站有限公司等八家在電價調整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單位給予的財務共計179.8萬餘元。

財新記者梳理這四項指控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曹長慶涉嫌收受個人的好處費,間接利用職務便利,幫助朋友承攬工程項目中標、安排工作;一類是曹長慶涉嫌接受電力企業的行賄,直接利用職務便利,幫助電力企業在電價定價調整方面謀取好處。

按國家發改委網站所描述,價格司的職權涉及國計民生,負責對包括電價、水價等在內的多種壟斷商品和公共服務的價格進行審核和監管,甚至連年度價格總水平控制目標,都是由價格司提出。

電力行業資深人士告訴財新記者,國家發改委價格司對電價擁有定價審批權,價格司設置了林林總總各種電價,其複雜程度令資深人士也難以釐清。

中國的電價機製備受詬病,被稱為「中國計劃經濟最大的堡壘」。目前的上網電價仍然以成本加成法,即以成本加上一定的利潤確定上網價格和銷售價格,發改委價格司擁有審批核定權。

早在2002年,中國便啟動電力體制改革,希望打破壟斷,在電力領域引入競爭,最終由市場形成電價。但改革屢屢陷入停滯。多名電力業內專家認為,價格司不願放棄電價審批權,是改革阻力之一。

否認全部單位行賄 僅認收受朋友財物100萬左右

據參與庭審的知情人士透露,曹長慶在法庭上僅承認了100萬元左右受賄數額,包括朋友贈予的高級照相機、過年過節紅包、房屋裝修款;而對於檢方指控的其他400餘萬受賄款項則堅決否認,拒不承認接受任何單位的行賄,堅稱沒有利用職務便利為任何電力企業在電價調整上謀取利益。

據知情人士透露,曹長慶在偵查審訊期間,主動向偵查機關承認了劉某、姚某等人送的照相器材、袁某送的桌椅茶板傢具、黃某送的房屋裝修費和過年紅包等,共計價值100萬元左右。

而對於其他400餘萬元受賄款項,曹長慶堅決否認。起訴書指控:在2011年,曹長慶以為其子購買房子為由向黃某借款人民幣200萬元,並由其子為黃某出具了借條,後曹長慶將借條要回,以免除債務的形式收受黃某給予的人民幣200萬元。

曹長慶在庭審時辯稱,2011年12月他為兒子做擔保向黃某借200萬元購房,借期三年,期間曹長慶還了50萬元,並承諾剩下的150萬債務用投資創時能源公司的股權抵債,但還沒有到最後還款截止日期,曹長慶就被關押,客觀上沒有辦法還款。曹長慶認為這200萬是普通的民間借貸,不屬於受賄款。

曹長慶否認了檢方指控的所有八項單位行賄,他稱自己沒有利用職務為任何水電企業在調整電價上謀取好處。曹長慶的律師指出,電價調整涉及到五大央企、各省物價局、發改委價格司和國務院等多個機關部門參與研討層層審批,曹長慶根本無法單獨完成對某個企業電價調整的影響,本案中也沒有證據證明曹長慶為某個企業電價調整向有關部門或者有關人員說過情,大部分涉案電價審批文件上也沒有曹長慶的簽字。

據檢方指控,2007年至2010年,曹長慶接受河北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負責人請託為該公司在上網電價調整調查事項中謀取利益,先後兩次收受該公司給予的人民幣共計20萬元。檢方提供的證人書面證言顯示,河北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負責人肖某和程某自稱有出入國家發改委的車證,在晚上開車進入國家發改委價格司辦公室,分別給時任司長曹長慶、副司長劉振秋、李才華各行賄20萬元。

曹長慶否認收過河北建設投資集團20萬行賄款,他稱根本就不認識程某,肖某也只偶然在公共場合見過一面,指控收受他們20萬賄賂「完全是子虛烏有,是憑假證據抓人」。曹長慶的律師指出,檢方提供的只有肖某和程某的單方口供,不能自圓其說,肖某稱憑發改委給他們特別頒發的車輛出入證在晚上開車進入國家發改委,到價格司辦公室挨個給幾位司長送錢,但發改委管理嚴格,控方證據里根本就沒有肖某說的發改委的車輛出入證,沒有證據證明肖某、程某進入過發改委價格司辦公室。

據知情人士透露,劉振秋和李才華也在審訊中否認收受河北建設投資集團20萬行賄款。

據起訴書指控,2012年,曹長慶接受國電大渡河流域水電開發有限公司負責人請託,為該公司在上網電價調整事項中謀取利益,收受該公司給予的價值人民幣10.4萬元的佳能照相機鏡頭一個及其他攝影裝備。

曹長慶當庭辯解,大渡河公司負責人請託事項完全子虛烏有,實際上是國電集團的姚某向曹長慶贈送了一個佳能相機鏡頭,他自稱與姚某是有共同攝影愛好的好友,有多年師徒之誼,姚某送了曹長慶一個鏡頭,曹長慶送了姚某一個相機,價值五、六萬元,屬於攝影發燒友之間的饋贈。「檢方只認定了他收受了姚某的攝像鏡頭,而不認定他贈送給姚某相機」。

曹長慶的律師表示,在檢方指控的這八起單位行賄中,除了座椅茶板和相機之外,曹長慶自始至終不承認收受電力企業現金賄賂。指控收受電力企業170餘萬元現金的證據中,只有行賄人一方的單方證據,沒有受賄人一方的供述。在一對一這樣的證據結構里,行賄人的證言還有很多疑點,有待查證。

在庭審中,檢方反駁:現有證據均經過辦案機關依法取得,合法真實有效,辯護人也觀看了證人作證的錄像資料,相關證人無需出庭。曹長慶涉嫌收受的單位賄賂,均有兩人或者兩人以上在場或者參與,並有單位財務報銷憑證書證等佐證,證據確實充分,可以認定曹長慶構成受賄罪。

據財新記者此前報道,2016年10月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的國家能源局原核電司司長郝衛平,也否認了針對他的多數受賄事實指控,指稱證人證言中有多處矛盾和不合情理。但北京一中院一審判決認為,郝衛平翻供的理由有悖常理,其絕大部分受賄事實系兩個以上行賄人共同行賄,行賄人的證言能夠相互印證,或者行賄人雖是一人,但行賄人行賄前後曾向上級領導、相關人員彙報,上級領導、相關人員的證言對行賄人的證言予以補強,相關電廠的財務資料及經手財務人員的證言,也證明給予郝衛平的行賄款在電廠有沖賬、報銷,故最終認定了檢方指控的全部事實。

財新記者了解到,自2016年9月28日曹長慶受賄案一審開庭後,宣判日期多次推延,至今年8月17日才宣判,曹長慶被判刑11年。

據財新記者統計,截止目前,國家發改委和能源局系列受賄案已有一審宣判結果:國家能源局原副局長許永盛被控受賄561萬元,獲刑13年;國家能源局核電司原司長郝衛平被控受賄1240萬元,獲刑12年半;國家能源局電力司原副司長梁波獲刑12年;國家發改委價格司原司長曹長慶被控受賄511萬,獲刑11年。這四人均在庭審中喊冤,否認全部或部分指控,相關上訴案件正在進行中。

(財新記者蕭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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