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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勤勸退癌症女職工,「合法管理」背後的事關「利益/慾望」的撕X

我們說好的,今天聊聊「德勤勸退癌症女職工」事件。(本文略長,但是都是心聲。)

此事件緣起8月21日知乎上一條「如何看待北京德勤癌症員工離職糾紛」的文章控訴:

(向上滑動查看內容)

一位27歲女員工,從去年10月份就開始加班,幾乎每天都是夜裡12點才下班,加班到半夜一兩點是家常便飯,有時候加班到凌晨4點,早上9點上班還被要求不能遲到,而且沒有加班工資或加班調休。姑娘身體不太好,發燒、頭痛、脖子腫到不能說話,可是病假卻很難請。後來她找好了新工作,於是交了離職信。正常情況下員工離職時間應當是交離職信30天之內,但是因為姑娘正在某個苦項目的中期審計上,組裡遲遲不給她確定離職日期。

然而,當姑娘在8月16日確診為甲狀腺癌之後,組裡的領導合伙人立即通知她的離職時間為8月18日。其間,姑娘提出希望能夠延長半個月的社保、醫保,這樣保險可以覆蓋自己的手術日期。可組裡先是說要醫院開具確診證明和手術證明可以延,等姑娘折騰一通開好證明後,卻又出爾反爾表示不能延,社保、醫保就到離職日。這使得姑娘感到特別寒心,才在朋友圈發文指責公司。

而另一方面,德勤的回應又讓整件事件變成了羅生門:

「8月23日,一份經可靠信源確認的德勤內部郵件顯示,德勤方面稱,今年8月15日該員工主動提出離職申請,經雙方協商後,確定離職日期為8月18日。8月16日下午,該員工聯繫人力資源部,提出體檢結果不好,要求延長社保和補充醫療保險,並申請延長離職日期到8月底。「由於這位同事一直未提供醫院的診斷結論,該申請未獲批准。」此後,根據這份內部郵件,德勤方面稱:「在我們通過一些渠道獲悉這位同事的病情可能比較嚴重後,第一時間與其聯繫,並根據其要求將其離職日期延長至8月底。」

同時,德勤還發布了聲明,表示「無辜」並強調自己始終秉持「以人為本,同舟共濟」的人文關懷。

不成想,只引來了網上「罵聲一片」。無數網友指責,指責這家以(「德」+「勤」)命名的公司,當員工「勤」出病了,為什麼沒有看出「德」。

坦率講,筆者一直認為「德」這個東西,是針對自身修鍊的,而不應該成為對待他人評價的標尺。如果一定要評價他人是否做對(做錯)一件事,「法」才應該是那個標尺。

但是,

身為一家專業的財務諮詢機構,還是一家附帶提供人力資源專業諮詢服務的機構,德勤能勞動法違反成這個樣子,也真的讓人肅然起敬了。

這當然體現了身為管理者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資本家的醜惡嘴臉」,合伙人制度更是把這種「將人工具化,只為經濟利益服務」的利益關注放大到極致。但是,那些身為被管理者,掙扎在底層的員工們,除了在知乎、微博、微信上打打鍵盤外,又有多少真的硬氣起來,對這種違法到如此明目張胆的粗暴管理說不呢?

員工的「爆料」,很無奈。但是,真的,有時候是被「慣」的,被我們的慾望,被我們所謂的「成功學」慣的。

記得筆者剛畢業的時候,進四大「虐成狗」已經是校間共識。但我們也被成功「教育」:「四大」雖然苦,但是「行業發展潛力大」、「公司B格高」、「工作鍛煉人」、「出差可以當公費旅遊」、「待遇好福利高」、「很好的職場跳板」,不一而足。

那個時候年輕,蠻好騙的

現在想問,這就是違法用工的理由了?

「呸!」

然而,真的有那麼個群體(還不在少數)卻認了這個道理。面對企業提出的加班要求,沒有抗爭,反而看成是在老闆面前爭取表現的機會。但最終,一步一步的,走到了無可挽回的絕路。

這利益糾纏背後的縱容,我們不熟悉么

1

瘋狂的加班背後,是利益狂舞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爆料人描述:「一位27歲女員工,從去年10月份就開始加班,幾乎每天都是夜裡12點才下班,加班到半夜一兩點是家常便飯,有時候加班到凌晨4點,早上9點上班還被要求不能遲到,而且沒有加班工資或加班調休。」

如果描述屬實,這個女員工每天「9點上班,12點下班」,刨掉2小時的午飯和晚飯時間,日常規工作時間13個小時。有沒有周末我不知道,但是就按平均21天的工作日算,當月加班時間超過84小時。

超!出!法!定!標!准!2.33!倍!

還沒有加班工資或調休!

「調休」雖然是一個有違法嫌疑的選項,但是連這都不給,不得不佩服「四大」的管理水平!

有人質疑么?有人抗爭么?有人覺得不對么?非要到爆料有女孩子病了,大家才群情激憤?

別拿愛崗敬業扯事。真的如此愛崗敬業,是不會怨念的。只會甘之若飴,死而後已。

記得2016年,網上還煞有介事地搞了一個【上海十大最強「加班樓」排行】,細數上海十大標誌性CBD標誌性辦公樓:

1. 恆隆廣場寫字樓

2. 世紀商貿廣場

3. 外灘中心

4. 淮海國際廣場

5. 越洋廣場

6. 企業天地2號樓

7. 上海環球金融中心

8. SOHO東海廣場

9. 攜程大樓

10. 企業天地5號樓

當時網上流傳的都是「女人當男人使,男人當牲口使」、「你見過凌晨4點的靜安寺么」這種調侃。但在「違法加班」這事情上「三緘其口」。

為什麼?

老闆很明白,一份8小時/日的工資配額,換來日日12小時的工作時長,這種現實利益的溢出,甩兩篇過期雞湯文就能搞定,何樂不為?

員工呢?想想真的很作孽。有些是真的信了這把基於自身業績考量有無限動機壓縮成本,壓縮工作周期的管理者所編造的「人生階梯」。而更多的,則是為了追求那些所謂高薪、高B格辦公環境下的成就感,那些就是內心深處的夢想和港灣啊,拽實了就怎肯鬆開?

說到這,媒體也蠻有趣的。一頭喊著勞動者權益保護,另一頭又天天「消費輕奢」轟炸。真的夠分裂的。

筆者並不反對為了做精做實一些工作而耗費時間去鑽研去打磨。但那是基於內心的事關抱負、事關夢想的自我修鍊和鞭策。但是,如果就是破事多,不切實際的多,那是管理和資源配置的問題。拜託,請客觀點,不要扯到員工能力成長發展上去。這時,公司管理者不背鍋已經匪夷所思了,還可以反過來指責員工?邏輯實在流氓吧。

2

病假休息天賦人權,但敵不過現實的收益期待

所謂病假

是指勞動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企業應該根據勞動者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一定的醫療假期。

爆料人描述:姑娘身體不太好,發燒、頭痛、脖子腫到不能說話,可是病假卻很難請。

如果爆料人描述屬實,真的不知道:

這個「病假」為什麼「很難請」?

勞動者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工醫療,是一個客觀的狀態。不以任何人的意志而轉移。在實踐中,勞動者和企業之間日益強烈的不信任導致對這種所謂「停工醫療」的狀態評價日益產生分歧。

於是,勞動者被要求通過「重重關卡」獲得來自專業醫療機構的證明,以確認所生疾病屬於「需要停工醫療」的狀態。而企業,則無所不用其極,希望找出「申請」背後的瑕疵,來確保「企業」的利益。其實在醫療休假上的分歧,誰都沒有錯。

但身為企業,法律所要求的社會責任,是應當坦然承擔的

勞動關係,就是勞動者通過出賣勞動力獲得企業報酬回報形成的關係

這種交互構成了勞動關係的根本。基於此根本,勞動者因病無法出賣勞動力,企業要求終止提供勞動報酬回報無可厚非。但如果就此為之,所有勞動者的工作狀態都會陷入極端的不穩定之中。誰能保證不生病呢?於是,國家在立法時提出了「醫療期」。「醫療期制度」事實上就是給勞動者和企業雙方在疾病休養和工作維持間樹立了一道緩衝。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勞動者可以停工休息且不會因此導致勞動關係滅失,而企業需要承擔維持應病休息的員工的勞動關係而無需天長日久的維持下去。

關於醫療期長度,北京援引的是《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

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當地勞動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所以,不需要擔心公司會因為員工請病假而開除員工的。但是,同樣的,就我們現在年輕人如此不把身體當回事的生活作風,一股腦兒得把任何身體抱恙都怪罪於公司,是不是也太有點不講道理了?不是所有意外都應該有人背鍋的,疾病也是。身體是我們自己的,我們不善待他,怎麼就成了別人的罪責了?

但是,這個女孩子不肯請病假?為什麼?

可能因為待遇焦慮吧

北京當地有關醫療期內病假的工資規定是:按最低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80%確定。北京2016年的最低工資是2000元。則,沒有特殊政策的情況下,這個女孩只有1600元/月的病假工資。這是德勤的錯?還是……?

可能因為制度了解不清吧

病假基於病情產生,而病情是客觀存在不以主觀意志而轉移。而病情的確認是一項極具專業性要求的鑒定工作,依法只有醫療或醫療鑒定機構方可實施。因此,病情證明單是最好的證明員工存在因病休息的憑證。當一個勞動者履行完畢所有病情查驗手段,併合法地獲得了「建議停工休息」的病情證明時,公司其實已經沒有了拒絕員工休病假的權利了。公司真的敢不批?公司你評個"曠工"試試?

可能被來自領導或坊間所謂「輕傷不下火線」的反人性雞湯給灌的吧

可能是覺得自己還年輕,挺一挺就能熬過去的「蜜汁」自信判斷吧

有病,不去治,這樣的愛崗敬業並不會得到來自公司的差別對待的。作為企業的經營管理者,天然地希望每一組齒輪都按照既有的運行軌跡旋轉,有誰會對有銹斑的齒輪還在堅持旋轉而表示感動的呢?

(一般,我們會牽扯到「泡病假」。但為了保證此次火力集中,泡病假的事情我們以後再懟,而且是怒懟!)

3

辭職並不需要公司同意,公司提告挽留「可遇不可求」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爆料人描述:「正常情況下員工離職時間應當是交離職信30天之內,但是因為姑娘正在某個苦項目的中期審計上,組裡遲遲不給她確定離職日期。」

法律上「辭職」是不需要同意的。我們所提的「辭職申請」不僅僅是個美好的「誤會」而已。(法律適用的問題我們今天不展開)就「爆料人」描述的情節,這個姑娘真的不需要苦苦等待她的離職日的。

與辭職相對應的,是提前「30天」通知。

這個通知只是個預告,設置給勞動者和企業雙方之間的用以進行交接和後繼人選尋覓的期限。獲得勞動者辭職通知後,用人單位的唯一權利恐怕就是要求勞動者履行完這30天的義務了,而已。(服務期也就是附帶結算培訓費用而已,這不影響離職)

勞動者完成了辭職通知,30天後就是可以安然退場了。

擔心公司壓著退工材料不辦?

法律規定,公司這麼做,要對勞動者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

當然,此次事件里,勞動者的需求並不是要求退工,而是要求撤回原來的「辭職」。

《勞動合同法》立法時,為了確保勞動者的「就業自由」,勞動者的「辭職權」被設置成不受任何事由影響的完全的形成權。

(形成權:指權利人依單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與消滅的權利)

不論員工處於何種狀態,不論員工和公司建立多長的勞動關係,辭職權從來就不受影響。所以,很諷刺的是,事件走到這一步,「批准辭職」的行為是最無從批判公司的行為了。員工方的控訴里甚至提到:「後來她找好了新工作,於是交了離職信。」所以,用「勸退」的標題本來就是博眼球之嫌。

在此期間,雙方可以就提前通知的天數進行協商,可以小於30天,也可以超過30天,一切以雙方協商確認為準。誰都不可以單方面提前或延後這個日期。

當然,在此期間,雙方也可以協商確認作廢這個「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但這也要雙方協商一致的。

坊間有人質疑,認為這個「辭職」是在沒有疾病的情況下提出的,是一個基於重大誤解而產生的行為,可以撤銷。對此筆者「保留意見」。

重大誤解:是對於現有狀況存在理解差異進而錯誤理解了所附帶的法律後果,從而做出了有違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辭職」作為對勞動者的「就業自由」的終極保障,沒有設置任何限制。即使生病、懷孕、工傷,勞動者都可以發起並終結這個關係。

健康狀態下可以辭職,生病狀態下也可以辭職,都是終結關係,都沒有補償之類的附加權利。那麼認知差異在哪裡呢?

因為生病了無法再就業了,所以要以無法就業的姿態繼續留在現在的公司里?現在的公司為什麼一定要接受呢?他維繫一個無法提供勞動力交付的病人勞動關係的義務起點在哪裡呢?員工心情我們都理解,但是立法是不是先跟上呢。

最後,說說雙方撕X的另一焦點:所謂的醫療保障

這件事情完全是法外之責。

德勤意圖在8月18日終結醫保:依據的是「所謂」的員工辭職信,也肯定是基於企業現有制度,何錯之有?

勞動者希望延遲至月底:是出於現實的生計考量,更是難以拒絕。

為啥如此糾結?

因為,現行的醫療保障制度下,員工在無工作期間醫保賬戶是無法使用的。呵呵。於是,當社保缺位,員工只能抓著德勤附加醫保這一救命稻草了。

這根本就不是是非,實際上是一次終極的人性對決,也是表現德勤價值觀的真實註腳。

公司是不會自己判斷什麼的。做出判斷的,是行使某職能工作的具體的人。那個作出續延與否決定的人,理論上代表的就是德勤在這件事情上的價值傾向。

但事實上,真的那麼的明確無異議么?

隨著公司組織的日益龐大,組織內的人反而喪失了考慮組織的價值觀傾向的能力和動力。他們都對自己的位置負責,為了守住位置,不接受任何可能犯錯的風險。於是,他們寧可收起自己的感性一面,拿出「理性」強調規則。那樣對他們來說最安全,不是么?

德勤,大公司,大公司病亦不能倖免。但即便如此,還是要好好學習一下「海底撈」,他們的PR給100分。

而我們員工自己呢?

標榜再好福利的公司也有規則,那個確保福利投入能夠獲得超額業績回報的規則。然而,規則關注是大數效應的,只關注大概率情形下的權利義務分配。在突如其來的個體風險下,真的能寄希望於龐大組織為了1%甚至0.1%的概率而改變規則么?

還是現實點吧。

現在年輕人亞健康比例越來越高,所以趁著一切安好,買一份保障全面的健康保險吧。那比奢望身為組織的公司破例關切個人要來得更加有保障吧。(此處招商,歡迎保險經紀來函洽談,哼哼)

今天篇幅好長,就此打住吧。

肯定有人不愛聽,海涵。

休息,休息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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